我国亟待制定《人口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绩举世瞩目,但是,减少人口出生量仅是浅层次目标,我们切不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已有成绩而沾沾自喜。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育率的明显下降,人口素质偏低、老龄化、男女性别构成失衡、农民盲目流入大中城市等深层次的问题正日益显露出来。我国目前的这种人口现状是长期的、多元的、历史的等综合性原因所造成的。尤其是某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阶段性人口政策,或多或少会将几代人酿成的人口“苦酒”强加到下一代人头上。这种人口问题的“代际转嫁”是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背道而驰的。显然,可持续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中,《人口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原委如下:
第一,世界对人口问题的关注度日趋提高
世界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移民、难民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直接影响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尽管有不少国家正在大力推行节制生育的政策,但就整个世界而言,已经把目光跳出了单纯的“计划生育”,而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口问题。例如,1974年8月30日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上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1年10月30日在亚洲议员人口和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人口发展的北京宣言》;1984年8月召开的国际人口会议通过了《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和《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1989年11月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明确提出了“让后代过得更美好”的口号;1994年9月又在开罗通过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综观上述国际会议,我们确知:世界各国已经把人口问题视为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关键环节,而不是简单地、孤立地讨论生育问题。
第二,《人口法》是调节人口生产的国家基本法
人口是构成社会的主体,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同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毫无节制的人口生产与对人口管理的失当,不但会给一个国家带来现实的灾难,而且会使几代人都背上沉重的人口包袱。历史早已证明,人口自然调节的代价极为沉重,人口的生产与管理亟需法律的调整。人口法律制度古已有之,如我国唐朝已开始实行“计丁授田”,按田赋税的制度(“计丁”即现代意义的人口调查)。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颁布了人口法令,如:墨西哥在1973年制定了《总人口法》,1978年又在《总人口法》的基础上制定地区人口政策;阿根廷则在1977年通过了《国家有关人口的目标和政策》的法令。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而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不少做法都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现已难以推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管理更需要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国虽已在宪法中作出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原则规定,但如此重大的基本国策却没有一部法律来加以细化,实在令人难以想象。目前我国完成的立法数量已达4600多件,《人口法》却至今未见踪影。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人口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范围,并相应地规定公民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人口法》是高于计划生育法的国家基本法
我国自1978年就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多年来呼吁制定计划生育法的议论也时有可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为起草计划生育法做了大量工作。但无论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看,计划生育法只是人口法律制度体系中重要的内容之一,用计划生育法代替《人口法》的想法,就像要用足球取代整个体育运动那么可笑。从内容上看,《人口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口规划、人口调查、人口管理、人口迁徙、人口生育、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等诸多方面;计划生育法只能对人口生育进行调控,若人为地将其工作范围扩大,既名实难符也勉为其难。我国是在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下提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际上全面地、长远地看,我国人口的最大难题不是数量而在于素质(即人口质量),计划生育工作的最大难题是人口与经济“两张皮”(即抓人口的不管经济,抓经济的不管人口)。而能解决上述两大难题的出路在于制定《人口法》这个国家基本法,并为《人口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或修订《计划生育条例》、《人口登记条例》等系列法规。
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人口政策是带有战略性的大政策。”一个国家的人口制度必须通过宪法、基本法与具体法规分层次地逐步细化并作出明确的表述。前一段时期,我国以抓生育的计划性为突破口解决人口问题是应予肯定的,但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只能是《人口法》。如果人为地将计划生育法抬高到国家基本法的位置,则在法律体系的逻辑关系上讲不通。况且,当前与未来人口问题的解决已绝非一揽子的计划生育法所能承担。例如,当前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是外来人口,而这又是人口迁徙所带来的人口管理问题,一般的计划生育工作很难包涵这方面的内容。
第四,《人口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备保障
我国当前的人口现状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变人口包袱为人口财富的计划必须依法制定和实施。我国现有的立法已遍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各个方面,而上述方面又无不与人口紧密相连。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应是国家《人口法》的细化。如果不制定《人口法》,只搞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法,其结果将会对诸多非户籍所管辖的人口问题鞭长莫及。有人指出,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差异很大,搞一部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法都很难,制定《人口法》就更困难了。这种“知难而退”的思路是消极的。制定《人口法》难是现实,但在人口问题上我国已经是再也付不起“学费”了。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具有明显的被动色彩,有的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如“一胎化”政策),被动性、临时性的人口对策往往是在摘掉一颗人口“苦果”的同时,却又去酿一缸人口“苦酒”。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们的责任是让后代过得更美好,而不是把一种形态的人口困境换成另一种状态,从而去转嫁给子孙后代。
显而易见,人口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环境承载、资源耗费、基因繁衍、劳动力提供、社会安定等诸多方面,在没有《人口法》的国度里搞可持续发展是不可想象的。人口的规划、预测、预警报告,加上人口的决策,人口的管理,公民迁徙权及生育权的保护与调控,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与控制等等,再也不能依靠地方立法、单行规章或零散决策去施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期待着、呼唤着《人口法》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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