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公有制的首选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首选论文,形式论文,农村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指出,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1997年5月30日《人民日报》)。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有制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出,由8亿农民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是适应广大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它能够较大限度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实现。
一、股份合作制是经过长期探索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
我国在建国后即致力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由于受传统理论和时代背景的影响,当时把“一大二公三统四纯”作为判断公有制实现形式高低好坏的标准;在实践上,则是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形式实现对农业的改造,建立起农村公有制基础的。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过渡,较能够反映广大农民的愿望,因而效果也比较好;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过渡,则犯有违背农民意愿、操之过急的错误。但当时并没有及时吸取这一教训,以至于出现了后来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这是我国在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上遭受的一次大的挫折。
改革开放以后,由农民自己创造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次成功探索。它在坚持集体统一经营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分散经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劳动者积极性得不到发挥、劳动生产率下降的问题,并带来了我国农业生产的飞跃。但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些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力量相对薄弱,分散经营的农户难以集中有效的物力财力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进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这种探索中,80年代中期兴起的农民股份合作制,则较好地解决了上述困难和矛盾。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信息、劳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迅速集中必要的物力财力,形成规模经济并产生规模效益;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则以经济实力为基础,能够从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担当起集中统一经营和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担。股份合作制在不改变“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既使这种体制得到了完善,又实现了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创新,从而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推广。
股份合作制产生以后,国家即给予充分肯定。1990年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2年《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再次指出,股份合作制是“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目前,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农村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股份合作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股份合作制产生以后,之所以能够迅速在全国广泛发展起来,就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适应了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具有广泛的适应性。首先,它对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具有兼容性。落后地区可以搞,较发达的地区也可以搞,不同发达程度的地区还可以联合起来搞;既可以在生产领域搞,也可以在流通领域搞;既可以在某一行业内部搞,也可以跨待业、跨部门,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经营。其次,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从股份合作制所涉及的范围看,既有社区型的,也有企业型的和专业型的;从劳动组织的紧密程度看,既有紧密型的,也有松散型的。再次,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灵活性。由于股份合作制具有股份制和合作制双重优点,适合于各地区、各行业和各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在经营方式上也就千差万别。同时,它在经营方式上的最大特点,在于能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也正是由于股份合作制具有广泛适应性,它才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
三、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
判断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好坏,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能够有力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实现。
首先,股份合作制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农业产业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真正力量,在于千千万万农民的积极响应和主动参与。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农业产业化,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很重要的一条。股份合作制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以农民的现营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为股本,能够在维护农民既得利益、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现微观组织制度的创新,也使一家一户条件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形成规模经济,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这就能够极大地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投身到发展经济、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去。
其次,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广大农民参与大市场的竞争,实现农业生产市场化。所谓农业生产市场化,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依据市场的需要调整农业的生产结构及其产量。农业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实现农业生产市场化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千家万户”与“广阔市场”的结合问题。解决的途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从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把农民紧密地结合在一个经济实体中,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使他们以整体的力量,共同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是一条较为有效的途径。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司+农户”、“集贸市场+农户”等形式,这些形式对产业化的发展无疑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这些形式都属于松散型的结合,公司、集贸市场等是农户之外的独立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因而其对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促进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股份合作制则能够实现劳动者、投资者之间的紧密结合。它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产物,劳动者同时也是本企业的投资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劳动者(投资者)能够切实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同时,投资者股份形成企业的共有资产,企业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以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前提下按股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使分散的农户形成一种集体力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从而成为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主要指农业生产的各行业、各环节之间实现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这就要求加强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有机联系,实现一体化经营管理。从发展实践看,一般是围绕当地的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形成一个一定规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向有关行业和领域扩展,形成较大规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不少地方,股份合作制经济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既有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也有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如加工业、商业、贸易、服务等。可见,股份合作制能够有力地强化有关行业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四,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我国传统农业是以粗放经营为特征的,要实现向集约农业的转变,要求有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科技投入,要求通过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实施科学管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在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股份合作制能够动员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实物生产资料等各种生产要素,开始生产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他经营方式下存在的资源闲置和浪费;经济一定的发展,其吸收资金、技术和科技的能力会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有些企业还设有监事会,这与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机构和管理方式基本一致。可以说,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迈向现代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四、完善股份合作制,壮大农村公有制经济
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很快,河南等一些省份有1/3的乡镇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形式。近几年,股份合作制经济又有了新的发展。但从总体情况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从股份合作制发展本身来看,一是简单化。几家几户的资产往一块儿一凑就算是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了;一些初具规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缺乏应有的章法,生产经营中容易产生责任不明、利益不清等问题。二是在企业组建、资产评估中缺乏规范化操作,损害集体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在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关系上处理不当,损害了股东和劳动者的利益。三是公共积累偏高和偏低的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了农民积极性和企业发展后劲。四是生产经营缺乏市场意识,缺乏科技基础和开发力度,一体化经营不突出,宏观上则呈现出经营面过窄、在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的现象。
从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外部环境看,一是认识跟不上。把实行股份合作制简单地视为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不是当作一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来看待,甚至一些干部群众,对股份合作制是不是一种公有制,还心存疑虑。一些地方则片面追求形式的过渡,忽视了稳定联产承包经营中家庭经营这个基础,甚至有些地方虚报浮夸、拔苗助长,反而有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二是政策多变。政策反复调整,丧失了连续性和稳定性,无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使一些农民失去了积极性。三是措施不得当。一些地方不顾当地农民意愿,脱离实际“一刀切”,生拉硬扯“拉郎配”,违背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也有一些地方把股份合作制视同私营经济或合伙经济,在政策和措施上“一视同仁”,使股份合作经济难以发展壮大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做“摇钱树”,搞硬性“摊派”和不合理收费,损害了农民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积极性。
发展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应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要提高认识,从发展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促进农业生产市场化、社会化和集约化出发,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这一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次,要注重实效。要坚持积极推行、正确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形式过渡的倾向。第三,要把握重点。重点应包括实现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分配方式、市场活动等方面的规范化操作与管理。从实践看,目前主要是对土地资产评估、土地入股和土地股份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个人分配与公共积累的关系。第四,要明确政策。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在一市、一省,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统一的政策轮廓,克服地方、部门《通知》、《规定》等约束力小,“条条”与“块块”“政策打架”,以及实践中随意性大的现象,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第五,进一步完善立法。要通过调整法律关系,明确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运作,并搞好配套改革。第六,要积极引导,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如加强舆论宣传,提供有效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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