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竞争性论文,必要性论文,人大代表论文,可能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4-0020-04
一、问题的提出
竞争性选举是近现代社会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生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典型反映,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所谓竞争性选举,就是在选举活动中以候选人为中心,候选人通过向选民阐述自己的竞选纲领和与选民进行直接的交流接触而使选民对不同的候选人的道德品质、参政议政能力等全面情况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从而使选民在对各候选人的比较中选出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一般说来,真正地选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选举人自主选择;二是候选人自由竞争。简言之就是差额和竞选。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差额选举比等额选举优越,最根本的一条就在于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但如果不开展竞选,即使实行差额选举,也难以保证选民充分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说实行差额选举可以革除选民“无可选择”的弊病的话,那么开展竞选就可以解决选民“无从选择”的难题。所以,只有把差额和竞选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选出的代表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1]可见,竞争性选举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在竞争(如大选)发生之前对当事人的局外人来说都是完全不确定的。”[2]就是说竞争性选举与确认性选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确认性选举模式下,选举结果是确定的,即正式候选人是由政权组织指定的,选举不过是为了得到民众认可的形式而已;而在竞争性选举制度下,选举结果是不确定的,即谁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是通过彼此的竞争来确定,能赢得最多选票者才能最终成为正式候选人。 “在现代民主过程中,选举尽管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但总是居于核心地位,而且选举本身内嵌着竞争的含义,没有竞争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3]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应当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里,《宪法》明确指出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同时根据我国国情以及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规定了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出来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显然,能否建立有效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选举出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因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本质是实现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没有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4]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运作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遵循的潜规则却是单一地由执政党推荐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或准等额选举(差额度极低或竞争力较弱的陪选模式)。从而致使宪法和法律中实行差额竞选的立法精神难以实现,实际上使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呈现出某种确认性特征,“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党持续得到人民的支持”。[5]这种选举模式尽管在相当长时期符合我国国情,并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和认可,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步伐日益加快,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来那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确认性选举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与公民民主法治和公平竞争意识提高的要求。这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利益主体及其不同政治诉求的竞争性民主选举制度,就成为健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必然选择。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因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亦应与人民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积极性相适应,建立起竞争性选举制度。
二、我国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很有必要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
一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就是说,尽管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中人人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是通过选举制度选出真正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人民代表参与到权力机关中去,反映民情、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所以,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实现程度。而人大代表“选举要想真正成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民主形式,真正能为实现民主服务,……是必须容许竞选的存在,……只有竞争式的选举才能真正实现政治组织、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以及选举竞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和信息对称,让候选人及代表更好地了解选民的利益需求,也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及当选代表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承诺,从而更好地实现代议民主。”[6]因此,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可以使选民对候选人的德才学识以及参政议政能力等有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使选民依据自身的判断选出其认为能真正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从而为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是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利益协调整合的必然要求。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引入竞争,尤其在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出现了社会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多元利益主体格局也随之形成。这样,人们对经济利益的竞争必然转变到对政治利益的竞争上来,而在政治利益中选举权体现的利益是最基本的。因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的利益是通过人民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来反映和实现的,因此如果能够选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公共权力的代表,公民的利益自然较容易得到实现,否则就难以实现。由于利益竞争,人们都希望能选出反映自己利益的代表,于是众多代表不同公民和社会阶层利益的候选人就出现了。而由哪些利益群体的代表候选人进入人民代表大会?显然,按照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原则,只有公正的竞争性选举,才是被大家普遍接受的、能够对各利益群体进行利益协调整合的较好的方式。
三是克服公民政治冷漠、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选举是现代公民的主要政治参与形式之一。但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长期实行的是非竞争性的确认式选举,这种选举模式由于游离于广大选民的利益之外,因而导致了公民对选举的普遍冷漠现象。对这种现象,一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法学博士在其被问及是否愿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时的一番谈话极有代表性,他说,“从理论上讲,我会对选举感兴趣,但说实在话,如果不是领导提出要求,我不会主动去投票。”因为“我们的人大代表都是按单位组织选举的,虽然也允许大家联名提候选人,但不管你提了多少候选人,最后协商的结果往往还是按领导的意图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的选举很难引起大家的兴趣,其实谁当选也无所谓,选上的人大代表我们从来也不知道他做了什么,你说这样的选举有什么用?”[7]这足以说明对候选人缺乏充分了解和不能最终代表选民利益是选民厌选的重要根源。正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分化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以及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我国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条件下,公民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必将推动着选举制度的改革,使符合选举本身的运行规律及我国现实的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四是强化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成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者和代言人,其主要职责是代表选民直接参与国家的重大决策与管理,因此代表本质的人民性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代表职责的基本条件。可是,长期以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由组织部门综合考虑选区具体情况、代表构成比例等因素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在候选人名额中占了很大比重。这样,许多本人没有担任代表意愿,且并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的各行各业的标兵、劳模以及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人员很容易当选人大代表。这样的代表只是把当选看成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看成是一种激励和荣誉,他们只会“感谢党、感谢上级领导”,而没有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的角色意识和履职能力。基于此,要解决当前部分代表角色意识模糊、能力与素质低下的状况,必须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因为,只有实行竞争性选举,才能把那些具有强烈代表意识的人推选到参政的政治舞台,让有意愿当人大代表的人去竞争当选人大代表。而他要想顺利当选为人大代表,光有参政热情还不够,他还必须在选民面前展示自己所具有的承担代表角色的能力和素质,即他必须让尽可能多的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对自己的参政理念、议政能力和政治素养有所了解,并对他产生认同感,他才能获得足够的选票,当选为人大代表。这就对候选人的能力与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候选人参与代表竞争性选举,可以无形中强化这种意识,让代表感受到来自选民的压力,并在当选后化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显然,有组织的竞争性选举制度能较好地把人大代表所应具有的两个基本条件(即代言的欲望和代言的能力)结合起来,从而大大增强选民的参与感,促进代表能力与素质的提高。
五是实现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的必然要求。我国《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据此,“选民对候选人、选举过程及人大代表予以有效的社会审查和监督,理论上不存在任何疑点。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候选人及人大代表缺少与选民的对话与交流,尤其是当选的人大代表在缺少与选民的充分交流与对话的前提下,很难找到一种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途径与方式;同时制度上又未建立起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机制(虽然,选举法规定了选民对人大代表享有监督权,但监督的具体机制并未建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不足之处。”[8]而在代表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后,候选人一般会提出自己的竞选纲领、施政目标并作出各种承诺以求当选,这就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在评价代表时有了参考依据。如果选民们认为代表未能充分履行当选前的承诺,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选民就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这些代表进行质询直至罢免,从而使那些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们有了危机感,促使他们改进工作,从而使选民监督代表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我国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可能性
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所提供的基本条件来看,建立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制度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从政治发展来看,一是公民是否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实行竞争性选举的前提条件。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行使选举权是其参与管理国家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而公民行使选举权必须具有自由表达政治意愿的真实性与独立性,而不被任何权力或他人的意志所左右,即法律应切实保证他们在实质意义上实现这项最为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以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自由平等的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二是有否明确的竞争性选举的法律规定是实行竞争性选举制度的法理依据。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的竞争性选举的法律规定,但已经在此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即在上世纪末期制定现行宪法和选举法时,取消了长期实行的等额选举的模式而确立了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而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实际上蕴涵着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的竞争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落选。这就使得竞争性选举的实行具备了可能。此外,2004年新修改的《选举法》作出的“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和“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等规定,为促进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促使选举更加透明,也为保障选举的竞争性提供了一定的法制空间,为公民通过竞争方式参政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化渠道。
从经济发展来看,一方面,实行竞争性选举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在西方国家,金钱是政治的母乳。充足的竞选经费是获胜的一个关键,而大财团、垄断资本家通过向候选人捐助竞选经费,使得政治依附于金钱,成为金钱的附属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竞选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的竞选制度有本质区别。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竞选费用的多寡、竞选声势的大小,而在于代表素质的高低,选民对代表的认同。依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经费要由国库支出。引入竞争性选举机制后,无疑会使选举的成本增加。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综合国力有较大提高,对于代表竞选所需费用具有承受能力,能够保证竞选顺利地开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进步与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使实行竞争性选举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更加牢固。候选人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其竞选纲领、任期工作目标及个人的背景材料,也可以利用媒体公开回答选民的提问或质疑。可以说,与候选人和选民直接见面对话实现竞争的方式相比,利用媒体传播信息,无论在传播的覆盖面、信息的容纳量、信息传达的快捷性和经济性等方面都有着传统竞选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让媒体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竞争机制的主要手段或许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竞选模式,这也符合今后社会发展的潮流。
从文化发展来看,开展竞选的文化条件必须为“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确立。[9]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自由的体现,如西塞罗所说:“人民只要有参政的机会便是得到自由的机会。”[10]就是说,只有国家建立起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和机制,使公民通过直接政治参与和间接政治参与(选举代表),进行利益与意志的表达,把众意集中、转化为公意,并建立一定的程序,监督由自己选出的政府及公务员,使其按公共意志为人民办事,才能维护或保证公民个体权益的实现。而在传统社会,由于王权至上,广大民众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和人格,只是依附于强大王权之下的臣民,所以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是“臣属型政治文化”。民众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是服从。没有政治参与活动,或者对政治参与抱着被动的态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克服了小生产所造成的人身依附和臣民心理,培育了公民的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风险性,它的发展孕育出积极进取、崇尚竞争的公民意识,克服小农经济造成的中庸求稳心态。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政治文化属于“参与型政治文化”,它以公民对政治的主动参与为基本特征,它所提倡的竞争意识为建立竞选机制提供了文化条件。随着公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会导致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和深入,这就要求政治制度化的程度与之协调发展,需要更高水平的民主形式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
从实践经验来看,国内外的竞选实践为我国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竞选形式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排斥。其实,竞选作为选举制度的核心,仅仅是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保证选民选举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阶级性质之分,关键在于它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同时,马克思主义并不必然反对竞选,如1871年巴黎公社在发表的《选举公告》中就提出“实行选举或竞选”。斯大林虽然没有实行民主,但曾明确地主张过竞选。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竞选不仅会有而且“竞选将是热烈的,它将围绕许多极其尖锐的问题(主要是实际的,对于人民有头等意义的问题)来进行”。[11]从我国实践看,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就曾实践过竞选。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民主尤其是村民选举中创造的“海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的普遍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的规范化、制度化,这些实践经验,为代表选举中竞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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