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论文,理论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马克思恩格斯最先提出的,这一思想的实践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历程;邓小平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新见解。
一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871年巴黎公社首创工人民主国家,深得他们的赞扬。1918年列宁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概念[1](第3卷,P504),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做出表率,并且设计了方案。斯大林虽然对社会主义民主有所发展(如1936年宪法采取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制),但是又搞个人集权制、以党代政制等,实际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制。
毛泽东毕生追求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经过长期探索,形成比较丰富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等等。但是,由于我国缺乏民主制度的传统,有着两千多年君主专制统治的历史,加上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基本上照搬苏联权力过度集中的政治模式,特别是1957年夏天以后我们的指导思想越来越“左”,这就使得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更加坎坷和曲折,以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民主、人民民主遭到更大破坏。毛泽东的民主建设思想也未能真正付诸实践。究其原因,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2](第2卷,P333)从深层次讲,它反映了原有政治体制的弊端,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1979年3月,他指出:“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2](第2卷,P168)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这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要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个人集权制、指定接班人制、家长制、等级制、特权制、党政不分制、政企不分制,铲除官僚主义、人治大于法治等现象,建立表决、选举、招考、考核、弹劾、轮换制等等。可以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宣言书。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6年邓小平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2](第3卷,P178),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之一。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也都专门讲到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则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路向,力图贯彻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二
邓小平发展了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申民主和社会主义不可分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1916年列宁讲过:“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1](第2卷,P782)苏联的兴亡成败不是验证了这两点吗?中国革命的胜利也验证了列宁讲的前一点。中国的社会主义要避免失败,就要牢记列宁讲的后一点。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第2卷,P168)他指出,在“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2](第2卷,P327)他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2](第2卷,P336),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制化的民主制度。
为此,邓小平提出:其一,要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保证党内生活民主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正确领导,党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行动的群众性,就需要有广泛的党内民主,始终主张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代会要实行年会制,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1956年邓小平就提出,我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要实行年会制和常任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和省、县的代表大会,每届全国的党代表任期五年,省级代表任期三年,县级代表任期二年。他说:“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2](第1卷,P233)其二,要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邓小平指出,“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第2卷,P339),即必须理顺党组织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党组织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人大的工作不能由党组织包办;调整人大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应该积极支持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地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密切人民群众与人大的关系,完善现行选举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制定必要的法律及各类具体的工作规程。其三,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坚持与其他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协商议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使其由目前单纯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逐渐发展成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密切联系或是有相应权利的权力机关。就是说,政协通过的重要提案经过表决后必须贯彻执行,不能只供政府参考。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大力发挥民主党派在“三个参与”中的积极作用,即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领导人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党要调整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关系,既要通过这些组织联系群众,贯彻自己的方针政策,又要保证这些团体能够如实反映和维护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要求和利益。其四,要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现法治,加强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邓小平指出,应当努力“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2](第2卷,P322)。对于一些人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他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第2卷,P332)。
2.肃清封建主义遗毒。邓小平指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而且,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还远不止这些。如社会关系中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经济工作中的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专断、家长制作风;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个人崇拜、鬼神迷信;组织工作中的任人惟亲、任人惟派;对外关系中的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等等。因此,他说:“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2](第2卷,P335)
对待这一任务,邓小平指出:其一,“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封建主义遗毒的表现,进行具体的准确的如实的分析”,“要划清社会主义同封建主义的界限”[2](第2卷,P335),认清思想上、制度上有哪些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不允许借反封建主义之名来反社会主义,也决不允许用假社会主义来搞封建主义;也要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划清封建主义遗毒同我们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而产生的某些不科学的办法、不健全的制度的界限;划清反封建残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界限。在反封建残余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批判。其二,“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来,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是为了从封建主义遗毒中摆脱出来,解放思想,提高觉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第2卷,P335~336),不搞反封建主义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批判,关键是提高全体人民的民主意识,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2](第2卷,P336)。
3.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邓小平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2](第3卷,P220)社会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所无法比拟的。其一,民主的阶级本质不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能充分保障人民管理社会的权利,而资本主义民主是少数资本家的民主。邓小平强调: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其二,民主的基础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并为巩固这个制度服务,资本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并为巩固私有制服务。其三,民主的具体体制和形式不同。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2](第3卷,P220)。“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2](第3卷,P257)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某些合理形式和做法,但决不能照搬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
4.必须积极稳妥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说:“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但是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进行。[2](第2卷,P333)由于我国是在一个东方封建专制主义最大堡垒的废墟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理应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因此,既不能不顾条件,急于求成,也不能无所作为,裹足不前,而应积极地有领导有步骤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正确处理好发展民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邓小平强调指出:“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2](第3卷,P285)当然政治稳定决然不是政治僵化,而是具有活力的平衡。只有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民主化,有步骤地扩大社会的参与决策,也就是说只有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达到社会主义政治上的真正稳定。
5.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结合,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邓小平始终强调民主和法制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他说:“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2](第3卷,P210)为了解决我国政治体制中重人治轻法治问题,邓小平提出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第2卷,P146)
为了实现法治,这就要求我们:其一,应该将在实践中已经了解到的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各种认识,及时地以法律、具体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实践中加强立法和健全各种制度。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邓小平就强调要制定新宪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以法确定机构编制,健全行政法规。其二,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生活,使广大人民群众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以法制为武器同官僚主义、特权现象、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进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邓小平在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也强调加强法制教育,因为法制是人的行为规范。
6.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选择符合我国民主制度发展的具体制度和具体形式。为了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邓小平认为,还应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实行党政分开。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诸多弊端中,党政不分是最主要的弊端。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在党组织(党代会、党委会)和国家政权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党组织包办一切的现象:党委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主要职能;党委直接管理国家政权机关的干部任免;党委设置与国家机关重叠的机构,党的负责人单独决定党外工作。以党代政的结果,不仅造成机构臃肿、互相扯皮、不能发挥国家职能机关的主动性、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党组织的行政化、权力化,也容易产生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脱离群众等倾向,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挥。因此,邓小平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始终强调党政分开。他说:“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2](第3卷,P177)邓小平要求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政治体制中的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党(党组织、党员)作为向导,才能引导人民向着正确的目标前进;只有党作为核心,才能使人民凝聚成一股排山倒海的力量,当家做主,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然而,党组织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它不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从党的历史使命出发,党组织的具体职能是纲领职能、引导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人大具体职能是制定宪法、法律、地方法规和维护法制的职能、管理职能、组织经济生活职能、监督职能、专政职能、国家机关的具体职能是实施经济建设计划职能,执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没有党组织的具体职能,国家生活就会迷失方向;没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机关的具体职能,社会生活运行机制就会紊乱,就会使人民当家做主这个国家内容成为空话。然而它们各自的具体职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近似的具体职能,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层次也不尽一致。在执行方式上,党组织主要是采用说服教育疏导的方法,通过理论、纲领和路线的正确以及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国家权力机关则更多地运用带有约束力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国家机关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去管理社会生活。社会性质、具体职能、执行方式的不同,决定必须实行党政分开,明确党政机构各自的权力范围,明确它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邓小平进而还提出如何具体实现党政分开。他强调:“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2](第2卷,P339)党中央应该注重大政方针的研究制定,少过问具体政策,地方党委应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保证上级政府政令的实现。党委“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党委不要设经济管理部门,那些部门的工作应该由政府去管,现在实际上没有做到”[2](第3卷,P177)。在基层单位,邓小平提出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有步骤有准备地推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或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也考虑有准备有步骤地加以改革”[2](第2卷,P340)。单位还应设立党委,其成员从行政负责人、职工中选举产生,主要管党,必要时设一两个工作人员,不要其他专门机构。关于党政分开是否会削弱党的领导的疑虑,邓小平明确回答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2](第3卷,P164)党政分开后,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大多数是党员,管理制度改变了,他们除了要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外,还要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各级党组织由于不干预经济行政事务,可以“管好所有的党员,做好群众工作,使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组织真正成为各个企业事业的骨干,真正成为教育和监督所有党员的组织,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2](第2卷,P340)因此,“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2](第2卷,P340)。
其二,权力下放。权力过于集中,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又一主要弊端。邓小平深刻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历史原因。他指出,权力过于集中,“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2](第2卷,P329),以及搬用苏联的中央集权模式实行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是,在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上,“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2](第2卷,P329)。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权力太少。其严重危害性在于“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2](第2卷,P321)。邓小平认为,解决这个弊端的根本方向是合理地分权和放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党政关系上,要划分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实行党政分开;在党内关系上,要发展党内民主,确保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必须坚决实行纵向放权,扩大地方和基层的自主权,尤其是要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劳动者。邓小平指出:“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2](第2卷,P340~341)邓小平同时提出,“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强调集中统一都不对,也不是说不要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2](第2卷,P329)。这就是要求我们在整个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要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忽略一面而强调另一面都是错误的,必须做到适度,必须找到二者最佳的结合点。
为了使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邓小平提出了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的三条标准: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权衡利弊得失的依据。只要我们和原有的苏联政治模式告别,坚持、发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的重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变个人集权制为集体领导制、分权制衡制,变终身制为限制任期制,变指定任命制为差额民主选举制,变以党代政为党政分开,变人治为法治;只要使民主建设沿着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基层的民主、直接的民主方向发展,我们就一定能建立起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效防止和平演变,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标签: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领导理论论文; 政治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 封建主义论文; 党组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