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句法、语义的多功能性:对“构式语法”理论的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法论文,语义论文,多功能论文,词语论文,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从Goldberg等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说起
根据C.J.Fillmore(1982)的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C.J.Fillmore(1990)、Adele E.Goldberg(1995)和Paul Kay(1995)提出了“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理论观点,其基本观点是:“假如说,C是一个独立的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Fi)和意义(Si)的对应体,而无论是形式或意义的某些特征,都不能完全从C这个构式的组成成分或另外的先前已有的构式推知。”(Adele E.Goldberg,1995,2003)Goldberg所说的构式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一般所说的句式,也包括成语、复合词、语素等。从句式这个平面说,按Goldberg的构式语法理论,句式有独立的语义,因此一个句子的意义,并不能只根据组成句子的词语的意义、词语之间的结构关系或另外的先前已有的句式所能推知,句式本身也表示独立的意义,并将影响句子的意思。construction grammar,国内也有人译为“句式语法”、“架构语法”、“框架语法”、“构块式语法”等。“构式语法”是根据北京语言大学司富珍博士的提议而采用的。
上面说了,构式语法理论是根据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的理论思想形成的。Fillmore用“框架”这个词涵盖了诸如“图式”(schema)、“脚本”(script)、“情景”(scenario)、“观念框架”(ideational scaffolding)、“认知模式”(cognitive model)、“民俗理论”(folk theory)等概念。显然,“构式语法”理论是以认知语言学为理论背景的。
构式有独立的语义,虽然前人也早已注意到了——王力先生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将“把”字句称为“处置式”,认为该句式“表示处置”,这实际说的就是“NP[施事]+把+NP[受事]+VP”这种“把”字句式的语法意义。(当然,王力先生对汉语“把”字句式的语法意义的概括是否准确,可以讨论,实际大家也一直在讨论)朱德熙先生(1981)认为是代表不同句式,而各个句式各自表示不同的语法意义。遗憾的是,王力先生和朱德熙先生并没有将自己所观察到的现象去作理论上的思考,最后升华为理论。而Fillmore、Goldberg和Kay等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此总结为“构式语法”理论。这无疑是有建设性的。
有关构式语法理论,特别是关于这种语法理论的贡献与作用,以及这种理论怎么用来思考汉语的问题,我们将另文说明,这里要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是,单从句法这个平面说,为什么相同的词类序列、相同的词语、相同的构造层次,而且相同的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甚至用传统的眼光来看还是相同的语义结构关系却还会造成不同的句式,表示不同的句式意义?Goldberg(1995)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认为“词在入句后论元结构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并提出了要分别对待词库与句法的看法。但是,她没有深入论述。我们认为,真要为上面所思索的问题找到一个满意的回答,必须考虑“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问题,得从语言所具有的“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这一特性去作出回答。
2.郭锐的“词语的语法动态性”观点
什么叫“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郭锐(2002a)提出的“语法的动态性”的观点。
郭锐(2002a)指出:“词在句法层面上会产生词汇层面未规定的性质,我们把这种性质叫语法的动态性。”后来郭锐(2002b)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论述,他说,“词类的本质是表述功能”(2002b,4.3.1),表述功能有四种类型:陈述、指称、修饰、辅助(2002b,4.3.2)。而每种类型的表述功能都具有两个层面——内在表述功能和外在表述功能。“内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固有的表述功能,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在某个语法位置上最终实现的表述功能。两个层面的表述功能一般情况下一致,……有时不一致。”他以“黄头发”为例作了说明,指出,就这个词语固有的内在表述功能看,它属于指称;就它的外在表述功能看,一般也实现为指称。例如:
(1)她长了一头的黄头发。|她头上有一撮黄头发。
例(1)里“黄头发”作宾语中心(前带定语),实现为指称。有时则会实现为陈述。例如:
(2)她黄头发。
例(2)的“黄头发”作谓语,实现为陈述。这种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临时体现的表述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例(2)的“黄头发”前可以加定语(如“她一头黄头发”),也可以加状语(如“她才黄头发”),但是“如果状语和定语同时出现,总是状语在前,定语在后,即状语在外层,定语在内层。”请看:(郭锐2002b,4.3.4)
(3)a.她一头黄头发。
b.你才黄头发。
c.你才一头黄头发。
例(3)a-c充分说明了表述功能确实有两个层面。“黄头发”前加定语,这是它固有的内在指称表述功能的体现;作谓语、前加状语,这是它外在陈述表述功能的体现。“相应于表述功能的分层,词性也应分成两个层面。”“对应于内在表述功能的词性叫词汇层面的词性”,“对应于外在表述功能的词性叫句法层面的词性”。“词汇层面的词性就是词语固有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句法层面的词性需由句法规则控制。”“两个层面的词性一般情况下一致,个别情况下不一致”,如例(1)-(3)。(郭锐2002b,4.3.5)再如“出租”是动词,带宾语(如“出租房屋”)是它固有的语法功能,可是它也可以作定语(如“去叫一辆出租汽车”);作定语,这是动词“出租”外在表述功能的体现。
汉语确实存在体现郭锐所指出的“词语的语法动态性”这样的语言现象,这种现象前人也已注意到了,但没有从理论上去认识这个问题。现在郭锐从理论上来认识、解释这一现象,这是很值得肯定的。
“语法动态性”这个说法容易跟国外所说的emergent grammar(国内一般译为“语法的动态性”)相混淆。国外所说的emergent grammar,更多的是指“共时语法化”现象,这跟郭锐所说的“语法的动态性”不完全是一回事。为避免混淆或误解,我觉得郭锐的“词语的语法动态性”是否可以改为“词语的语法多功能性”(the dynamics of the syntax of words and phrases)。
3.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
其实,语言不只具有“词语的语法多功能性”这一特性,还具有“词语的语义多功能性”的特性。什么叫“词语的语义多功能性”呢?请先看两个例句:
(4)(专)蛀芯儿的是这种蛀虫。
(5)芯儿蛀了的是桃儿。
按照论元结构理论或配价语法理论,例(4)、(5)里的“蛀”是个二元动词或者说二价动词,其论元结构或者说配价结构应该是:
或
在例(4)、(5)里,作为名词性“的”字结构的“VP的”“(专)蛀芯儿的”和“芯儿蛀了的”,从表面看,都包含一个动词“蛀”及其受事论元“芯儿”,“蛀”的施事论元都没有出现。按照朱德熙先生(1978)关于汉语里的“VP的”这类“的”字结构的“歧义指数”理论与公式“P=n-m”(P代表所要求的歧义指数,n表示动词V的论元数目,m表示V的论元在“VP的”里实际出现的数目),按说P=n-m=2-1=1,例(4)“(专)蛀芯儿的”和例(5)的“芯儿蛀了的”都该指称动词“蛀”的施事“蛀虫”,可是实际上例(4)“(专)蛀芯儿的”确实是指称动词“蛀”的施事“蛀虫”,而例(5)“芯儿蛀了的”则不是指称施事论元“蛀虫”,而是指称“芯儿”的领有者(或者说“芯儿”的所属物),如桃儿、李子、棒子什么的。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这说明,虽然是同一个动词、同一个名词,而且虽然它们是出现在同一类型的结构里,但那个名词在语义上,有时可能是作为那个动词的受事论元的身份出现的,如“芯儿”在例(4)里,有时则以另一种性质的论元身份出现的,如“芯儿”在例(5)里。语言里的这种现象就是“词语的语义动态性”,或者说“词语的语义多功能性”。有人可能会解释说,例(5)和例(4)的情况不同——例(4),“蛀”的受事论元“芯儿”在原位,没有移动;例(5)则“芯儿”由动词后移位至动词前了,所以“芯儿”的语义角色性质变了。这种解释难以说明为什么“芯儿”前移之后,语义角色性质会发生变化,而且语言里还存在着名词位置没有移动而它的语义角色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例如:
(7)撕了封面的站出来。
(8)撕了封面的是我的笔记本。
例(7)和例(8)作主语的都是“撕了封面的”。“撕”也是一个二元动词或者说二价动词,按照朱德熙先生(1978)关于“VP的”这类“的”字结构的“歧义指数”理论与公式,P=n-m=2-1=1,“撕了封面的”这个“的”字结构应该指称“撕”的施事,可是实际情况是,例(7)“撕了封面的”是指称动词“撕”的施事论元,而例(8)“撕了封面的”却是指称“封面”的领有者“笔记本”。这清楚地表明,“封面”在例(7)、(8)里虽然都处于动词后面的宾语位置上,但是在例(7)里,它是作为动词“撕”的受事论元身份出现的,而在例(8)里,它不是作为动词“撕”的受事论元身份出现的,而是作为“笔记本”的被领有物的身份出现的。可见,“词语的语义多功能性”,是指词语在相同的词类序列中,或者跟同一个词语组合,可呈现不同的语义功能,担当不同的语义角色。
把郭锐所说的“词语的语法多功能性”和上面所说的“词语的语义多功能性”这二者合在一起,我们可以统称为“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the dynamics of the syntax and the semantics of words and phrases)。综合起来看,这种“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某一个词类里的词语,在语法功能上发生变化。例如区别词,从词汇层面说,它固有的语法功能是只能作定语或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朱德熙1982,4.14);但是,到了句法层面,在一定条件下(含对比意),可以作主语(这种区别词一般是成对的,如“急性”、“慢性”等)。例如:
(9)肝炎,急性好治,慢性难治。
(10)那柜子,我觉得框式好看。[意味着板式不好看]
(二)动词或形容词前后所实际出现的论元数(或说“配价数”)发生变化。例如:
(11)张三跑了一身汗。
(12)张三高李四一个头。
例(11)里的“跑”,从词汇层面说,它是一元/一价动词,不能带宾语,但在这里增加了一个论元(或说“配价成分”)——“一身汗”。例(12)里的“高”,从词汇层面说,它是一元/一价形容词,但在比较句里它后面可以带上两个论元——“李四”和“一个头”。这是“词语的语法、语义动态性”或者说“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表现。再如:
(13)我总共/一共吃(了)他三个苹果。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并论证说,例(13)里的“吃(了)他三个苹果”是双宾结构。(分别见顾阳1999,徐杰2001,陆俭明2002)可是其中的“吃”,它原先在词汇层面是二元动词或者说二价动词,后面只能带上一个宾语;而在这里“吃”后面带上了两个宾语(一个“他”,一个“三个苹果”)。但它跟“给”还是有本质的不同——“给”,从词汇平面说,本来就是三元/三价动词,到句法层面也实现为三元/三价动词;而“吃”,从词汇平面说,本来是二元/二价动词,只是到了句法层面才前带由其论元所担任的主语,后带两个宾语,“吃”前后总共出现三个论元。
(三)语义角色性质发生变化。上面所举的“撕了封面的”里的“封面”语义角色性质的变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再如,“大衣扣子”,在语义上我们既可以分析为隶属关系(意思相当于“大衣上的扣子”,扣子是大衣有机的组成部分,个儿有的大,有的小——如袖口上的扣子),也可以分析为类属关系(意思相当于“大衣上专用的扣子”,个儿都是大大的)。
同一个动词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句式,就是由语言所具有的这种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应该承认,语言里这种“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可以想见恐怕是人类语言中所普遍具有的,而非汉语所独有。Goldberg(1995,9)就说到英语里的sneeze(打喷嚏)。这是一个大家公认的不及物动词,但在下列句子里却带上了宾语,成了一个前能有主语、后能有宾语的“及物动词”:
(14)He sneezed the napkin off the table.
他 打喷嚏 餐巾 下来 桌子
他打的喷嚏都把餐巾弄到桌子下了。
这也是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反映。
4.汉语语法研究的进一步思索
按照句式语法理论和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观点,语言研究要重视对一个个具体句式的研究,而且要从具体句式所表示的语法意义来考察分析句式内部词语之间的语法关系与语义关系。而具体的句式可能不只限于跟基本论元结构式相关的那些句式,可能包括所谓的“变式”,可能包括由于语用因素所造成的格式。构式语法理论和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的观点也促使我们去进一步思考一些问题。不妨先看些汉语的实例:
(15)a.村民们修了个观景亭。|村民们正在修观景亭。|村民们修过一个观景亭。
b.男劳力修观景亭,(女劳力植树。)[=男劳力去修观景亭,女劳力去植树。]
c.山顶上修着观景亭。[=山顶上有观景亭]
d.山顶上修着观景亭。[=山顶上正在修观景亭]
e.五个月修了一个观景亭。|一个观景亭修了五个月。
f.工人们(修观景亭)修了一身汗。
例(15)a-f的谓语动词都是“修”。应该看到也应该承认a-f各句所表示的语法意义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有理由认为a-f不能看作是一个句式,得看作六个各不相同的句式。现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
(一)我们应该怎样描写说明谓语动词都是“修”的这6个不同句式?
(二)能否认为这6个不同句式是由统一的动词“修”的论元结构由于所受到的制约条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配位方式所形成的不同句子格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a-f各例动词“修”前论元的语义角色是否相同?如果说是相同的,那么怎么解释它们各自所表示的不同的语法意义?如果说是不同的,这是否就违反了论旨准则(θ-criterion)?
(三)能否认为a-f各句虽然动词都是“修”,但由于表达要求不同,因而实际是论元结构性质各异的不同句子格式?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也将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允许不允许同一个动词可以形成不同的论元结构?
此外,上面举到的例(12)和例(13):
(12)张三高李四一个头。
(13)我总共/一共吃(了)他三个苹果。怎么看待和分析例(12)和例(13)?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把例(12)里的“张三”、“李四”、“一个头”分析为“高”的三个论元,把例(13)里的“我”、“他”、“三个苹果”分析为“吃”的三个论元;二是把例(12)里的“张三”、“李四”、“一个头”、把例(13)里的“我”、“他”、“三个苹果”分别看作各自句式的论元。这两种解释,哪一种更合理?哪一种对于事实更有解释力?这也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与研究。
本文的目的只是想引起大家对“构式语法”理论的讨论,对论元结构理论或者说对配价理论的反思,以及对汉语语法研究的新的思考。
收稿日期:20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