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罚交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_李刚

谈刑罚交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_李刚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刑罚交付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刑罚交付执行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是改善这一状况的最佳途径。笔者通过对刑罚交付执行内容和检查监督含义的分析以及目前刑罚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的梳理,提出了几项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完善的措施,期望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有所益处。

关键词:刑罚;交付;执行

一、刑罚交付执行内容

罪犯交付执行活动,是指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及时将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公安机关在1个月内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或留看守所服刑,或者在监外执行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通过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定义,可知刑罚交付执行不仅涉及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且涉及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呈现出执行部门多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多个部门机关的紧密配合与相互协作。而也正是这个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出现某些部门在衔接中出现配合不力、问题频出的情形。关于刑罚交付执行的程序性规定,既有如《刑事诉讼法》中总体性的规定,也有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或作出的司法解释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协调性的规定,也会造成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出现这样的情况:总的规定相对简洁而不易操作,具体的规定易操作而标准不同易导致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规定行事,正是这种对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和不同解读,造成了刑罚交付执行具体操作过程的各种问题。而这一状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会继续存在,因而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监督作用,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主体

关于刑法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将监督刑罚执行的部门具体明确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而随着各地监所检察部门相继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的业务工作的开展,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作为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恰当的。

三、刑罚交付执行存在的问题

刑罚交付执行涉及多个部门,不仅有具体执行部门也有如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为明晰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问题出现的具体环节,以下就存在的问题以部门为节点进行梳理。

(一)刑罚交付执行中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

刑罚交付执行的第一步由人民法院开始,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据,而目前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齐备。2.人民法院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及时。

3.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在人民法院将罪犯送监执行问题上规定不统一。

(二)刑罚交付执行中公安机关(看守所)存在的问题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监管刑期不足或者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暴露出较多的问题,是刑事诉讼环节刑法交付执行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环,看守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看守所将罪犯迟延送监执行。2、看守所存在违法截留应当送监执行的罪犯的情形。3、对于判决时未被羁押的罪犯的送监执行与法院存在分工不明确的现象。

(三)刑罚交付执行中监狱存在的问题

监狱是国家主要的刑罚执行机关,及时将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是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犯人权利、体现国家刑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经济、法治环境等原因,有些地区监狱的规模和条件远远不能满足现状,满足不了现时保障人权等的需要,其中的主要问题有:

1.监狱因为法律文书有瑕疵拒绝收监。

2.监狱对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拒绝收监。

3.艾滋病罪犯送监执行难。

(四)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检察院监督刑罚交付执行缺乏必要的介入程序。 2.人民检察院监督效力不足。

3.检察院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不理想。

四、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

通过对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刑罚交付执行的制度还不完善,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更是把这一权力统一划归监所检察部门,即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查部门行使。通过对问题的研究,笔者以为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地位和效力是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解决刑罚交付执行环节问题突出这一困境的最佳途径。因此笔者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

(一)进行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从法律上完善检察机关进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程序。首先,增加或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增加检察机关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介入程序;其次,修改法律规定之间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统一刑罚交付执行中相关机关的权责,明确分工;再次,废除有的法律法规中明显已经不符合新法规定的内容;最后,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出台。

(二)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目前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监督效力不高,很大原因在于法律对于违反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后果和责任承担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系统的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发现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有关机关部门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先提出口头纠正,期限内不纠正的提出书面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仍不纠正书面告知违法机关的纪律检查部门建议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如果违法情形严重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联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刑事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以上方式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促进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三)合理配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把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划归监所检察部门,但随着更多工作由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刑事执行监察部门延续监所时代的人员配置已经不能满足现时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增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同时增加财政上支持,以便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能有足够的人力开展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

(四)加速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开展,建立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流程。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工作开展还很不理想,虽然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但是刑执部门开展工作不积极也是一个方面。因此,上级检察部门主动指导和监督下级部门开展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并可以考虑将下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目的是要把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维护法律的权威,工作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刑罚交付执行执行部门的紧密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仅要加强同公诉部门等的内部沟通,而且要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外部沟通,还要加强同驻监狱检察部门、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沟通,以便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得到上级的支持、内部的协助、外部相关部门的配合,提高工作的效率。

综上,通过对问题的梳理及解决方案的提出,可以使我们清楚将来一段时间工作的努力方向。但是时间有限、理论水平的不足和经验的缺乏,难免还会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这也正是我们应该不断加强研究学习和不断为中国法治事业作出贡献的前进动力所在。

论文作者:李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标签:;  ;  ;  ;  ;  ;  ;  ;  

谈刑罚交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_李刚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