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极化”研究方法的选择_两极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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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收入差距的两种方法与两极分化

研究收入差距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五等分比差法就是将所要分析的人口总体按收入多寡五等分分组,计算各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选取收入最高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占有的收入比重与收入最低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占有收入比重相比较,并以前者相当于后者的倍数来说明总体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程度。二者相差的倍数越大,收入差距也就越大;反之二者相差的倍数越小,收入差距就越小。基尼系数法则是依据基尼系数的大小来衡量收入分配的差距,基尼系数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越高;基尼系数越大,表明收入分配的差别程度越大。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 之间表示基本不合理;0.4~0.5之间表示差距较大;0.5 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简便、科学,深受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的青睐,是人们公认的分析收入差距的方法,但在二者能否作为收入差距的特殊形式——两极分化的研究方法的问题上,理论界却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大多数学者认为,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可以成为两极分化的研究的方法。事实上,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将这两种方法运用到了两极分化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陈宗胜先生在《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分配差别现状、趋势及影响因素》一文就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两极分化的标准,他指出:“撇开影响收入分配的公有制方面的因素不谈,仅就收入差别的程度而言,参照私有制经济社会的经历看,至少基尼系数要达到0.5以上的水平才可算得上是向两极分化了。”〔1〕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不能作为两极分化的研究方法。如苏晓离先生在《略论经济分配中的某些价值观问题》一文中认为:五等分比差法“仅按照贫富状况本身来确定两极分化的人员构成”,“首先,这种研究与其包含的两极分化概念的原本含义是不一致的”,“其次,这种研究所包含的分配公正评价是自相矛盾的”。“五等份法不适于研究与伦理公正价值相联系,并已被马克思、邓小平赋予了确定含义的两极分化问题。因此,这种方法应当撤出两极分化领域”。两极分化的数量界限问题研究的困难“产生于基尼系数和五等份方法的不当运用。因此,只有把这些方法撤出两极分化和分配公正研究领域,才能避免上述困难。”〔2〕

可见,学者们关于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能否用于研究两极分化的分歧,关键在于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能否反映出两极分化的规定性。如果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能够揭示出两极分化的实质,反映出两极分化的规定性,那么,它们就可以用于两极分化的研究,否则,就真的应该撤出两极分化研究领域。

二、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是研究两极分化的有效方法

所谓两极分化通俗地讲就是“富的越富,贫的越贫”。邓小平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3 〕当然,这里所说的“贫”与“富”,不仅反映贫者与富者在财富数量上的差别,而且表现为贫者与富者在财富分配关系上的对抗性矛盾。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两极分化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4〕“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 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5 〕富者所以致富是因为他们把贫者的产品当成了自己的资本,并以此作为占有更多贫者产品的手段;贫者所以致贫是因为他们自己生产的产品被富者无偿地占有了,成了富者的财富;而自己除了劳动力外,总是“一无所有”。因此,“两极分化中的富有者不是泛指所有富有者,而是特指因剥削性不正当行为而致富者,其贫穷者也不是泛指所有贫者,而是特指因受不正当行为剥削而致穷者。”〔6〕

根据马克思和邓小平的有关论述,本文认为,两极分化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定性,即质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和发展趋势的规定性。从质的规定性来看,两极分化体现了富者对贫者劳动的无偿占有,表现了富者与贫者之间在分配关系上的矛盾,反映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不公正的收入差距才能表现为两极分化,如果收入分配是公正的,再大的收入差距也不能称为两极分化。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两极分化反映了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它必须以收入差距的一定数量界限为前提,是收入差距的特殊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差距都是两极分化。如果收入差距较小,即便这种收入差距有些不公正,也难以称为两极分化。从发展趋势的规定性来看,两极分化所表现的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正是因为如此,一旦收入差距出现以后,这种收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导致贫者愈来愈贫,富者愈来愈富。两极分化质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和发展趋势的规定性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正是因为有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性,才可能使收入差距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正是因为收入有了相当程度的差距,才使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为可能;正是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的相互作用,才使富者无偿占有贫者的劳动变得变本加厉,才使收入差距变得愈来愈大,最终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我们知道,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本身就是研究收入差距的方法,高、低收入组人口收入相差的倍数和基尼系数大小,可以直接反映出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大小,只要理论界在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所反映的收入差距的数量界限方面达成共识,根据高、低收入组人口收入相差的倍数和基尼系数,就很容易判断两极分化是否产生以及两极分化的程度。即使理论界在两极分化的数量界限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如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就是两极分化, 而按照陈宗胜先生的观点基尼系数超过0.5才算是两极分化,那也只能说明专家、 学者对收入差距程度的看法有所不同,这并不能影响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在研究两极分化问题上的应用。这正象人们对某一物体是长是短有不同的看法,而不能影响用尺子衡量物体的长度一样。因此,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能够反映两极分化的量的规定性是勿庸置疑的。关于两极分化发展趋势的规定性,只要根据高、低收入组人口的收入差别倍数和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就会一目了然。至于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能否反映两极分化质的规定性,则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通过下面的分析,本文将给读者肯定的回答。

三、合法收入与合理收入

首先让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合法收入与合理收入。所谓合法收入就是被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凭借债权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某些企业经营者的部分风险补偿收入、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以及属于其他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但两极分化涉及的是分配中的价值观念的问题,采用的是伦理公正方法,它不仅要研究收入的合法性,更要研究收入的合理性。这样,“合法收入”作为研究中的范畴是不适宜的,正确的做法是用“合理收入”代替“合法收入”。

事实上,马克思和邓小平在论述两极分化问题时,也都是在伦理公正层次上,从收入是否合理角度研究问题的。在马克思那里,两极分化的一极是“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而与此相对应的另一极自然是资本的所有者阶级。尽管后者的财富积累完全合乎法律,而前者往往伴随“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但这种分配却有失公正。原因是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存在着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在邓小平那里,两极分化意味着“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7〕可见,邓小平对我国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早有预见, 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的提醒。而“突出地提出和解决”的两极分化问题,正是产生于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产生于先富起来的人们(包括工作勤奋、能力强或贡献大而得到高收入者,如某些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政府官员、企业经理、重大科技成果发明者)的合法致富与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的贫富的差距。两极分化问题之所以要解决,那是因为它不合理,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

什么是合理收入呢?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概念。因为合理收入是应当符合公正原则的收入,而公正是人们对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它以一定的历史关系为前提,又随着历史关系的改变而变化,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制度环境不同,社会公正的原则也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公平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是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自然应当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归结到一点就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共产主义。而所谓的剥削就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权力寻租、公款消费、贪污盗窃等固然是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的一种形式,但马克思所讲的“剥削”更强调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将剥削收入分为产业资本家获得的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获得的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获得的利息以及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因为这些收入没有花费资产所有者的任何东西,是他们无偿占有的,因此是剥削收入,是不合理的收入。剥削收入的不合理性在邓小平的思想里也有充分说明,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收入分配真正合理的标准应当是:收入关系中不存在剥削,不存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否则,分配关系就不公正,由此获得的收入也是不合理的。合理的收入只能是靠劳动挣得的收入。

既然考察两极分化问题使用的是“合理收入”这一范畴,那么,为了分析方便,这里暂且假定社会成员的全部收入都是合法收入。这一假定尽管严格,但基本符合事实,因为现实中的收入绝大部分是合法的。同时,作了这样的假定,就可能排除不合法收入对我们研究的影响,将注意力集中到收入的合理公正性上。实际上,放弃这一假定只会使本文结论的论证更加充分,而不是相反。因此,这一假定是科学的。如果仅从事物表面分析问题,看到的将仅是收入差距的合法性,收入差距的不公正性就无从谈起。但是,如果揭开“合法”收入差距的面纱,它所掩盖的收入差距的不公正性就一目了然。

四、五等分比差法和基尼系数法表现的收入差距,完全能够反映两极分化质的规定性

社会成员的收入从最终有途上看主要有二:一是用于消费;二是用于投资。在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的情况下,社会成员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收入的支出具有消费的性质,属于“消费型”收入支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成员的收入支出的性质和类型也会发生变化。其基本的趋势是:收入支出将不仅是用于消费,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于投资,“消费型”收入支出将向“消费——投资型”收入支出转化。从我国的情况看,这一转化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经开始,同时,随着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收入差距的进一步加剧,这一转化过程正在加快。这一点可以从银行存款的急剧增加上得到说明。

“消费型”收入支出向“消费—投资型”收入支出的转化,对于不同收入层次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不平衡的。由于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小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因此,高收入阶层的上述转化过程要比低收入阶层快。考虑到收入增长带来生活质量提高的因素,低收入阶层的这一转化实际上是很小的。对于有些收入特别低的社会成员来说,这一转化可能是负方向的。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论断:在“消费型”收入支出向“消费—投资型”收入支出转化的过程中,实现这一转化的基本上是高收入阶层,低收入阶层的这一转化微乎其徽。从我国银行的储蓄分布来看,25%的高收入阶层占有了75%的存款额,说明上面的论断是正确的。

以上分析表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从其用途上看,一是用消费;二是用于投资。如果收入来源是合法、合理的,那么,用于消费部分的收入自然是合法、合理的,但用于投资部分的收入,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分配以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为依据,而不是按照它们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分配,这样,投资就会带来超过自身价值的收益。因为用于投资的收入,就其性质来说已经是资本了。资本的本质就是给所有者带来不付等价的额外收益。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简单再生产时曾经指出:“撇开一切积累不说,生产过程的单纯连续或者说简单再生产,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以后,必然会使任何资本都转化为积累的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即使资本在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是资本使用者本人挣得的财产,它迟早也要成为不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价值,成为别人无酬劳动的货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化身。”〔10〕因此,尽管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在最初可能是完全靠自己的劳动得来的,是公正收入,但如果从再生产的角度考察,高收入阶层以后的收入就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因为高收入阶层用于投资部分的收入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由此得到的更多收入是对他人无偿劳动的占有,是不公正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大,五等分比差法与基尼系数法所反映的收入差别就会包含收入分配的不公正性。如果收入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两极分化就会产生。

注释:

〔1〕陈宗胜:《中国城市居书分配差别现状、 趋势及影响因素》,《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2〕〔6〕苏晓离:《略论经济分配中的某些价值观问题》,《哲学研究》1996年第8期。

〔3〕〔7〕〔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4 页、 第373页、第374页。

〔4〕〔5〕〔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8页、第708 页、第62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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