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芜湖抽水厂_荆州论文

论明代芜湖抽水厂_荆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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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抽分厂是明代设立的典型的工部抽分机构之一,在明代整个国家机制运行中,芜湖抽分厂和它同时设立的荆州、杭州抽分厂共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弘治时工部议:“凡修造供应所需物料,暂仰给于三处。”①本文就芜湖抽分厂作一番考察,抑或论及杭州、荆州两个抽分厂乃致整个明代抽分制度。

一、设立和管理

抽分是我国古代封建政府对商人贩运竹木柴薪等物征取的一种商税。《明史·食货志》云:“抽分,科竹木柴薪。”抽分之制,滥觞于唐代,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为筹集“常平轻重本钱”,于诸道要津置吏征收商税,其于“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②“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由唐而宋,而元,率相承之”。③明朝在洪武初年承袭历代旧制设置了抽分机构,抽分的办法是:“竹木堆垛在场,奏申知数,以凭度量关支。”④如此看来,此时的抽分对象仅限于坐商,未及过往行商。而抽分也仅仅是为营造之需。明成祖永乐时“工役繁兴,征取稍急”⑤随着诸如营建北京这一类特大工程的展开,对于竹木等建筑材料的需求也大量增加。于是,在永乐六年(1408年)“开设通州、白河、泸沟、通积、广积五抽分竹木局。”⑥自此以后,各地的抽分竹木机构在逐渐增设。至成化年间,由于一系列原因,明朝政府向农民派征漕船船料的办法已无法继续推行,因为许多农民因此破产,“相继逋逃。”⑦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不得不改革派征制度,将大批漕船用料的负担转嫁到商人头上。于是,在成化七年(1471年)三月,“增置工部属官三员往直隶太平府芜湖县、湖广荆州府沙市、浙江杭州府城南税课司三处专理抽分。”⑧至此,芜湖抽分厂与荆州、杭州抽分厂同时建立起来。

起初,芜湖抽分厂同杭州、荆州抽分厂由工部“都水司差官一员管理”⑨成化二十一年“命监察御史抽分竹木。”之所以如此,则是由于工部官贤否不一,奸弊百出所至⑩。但是,“至弘治初,从给事中王敝言,取回芜湖、荆州、杭州三处抽分御史,以府州佐二官监收其税。”(11)只不过,这种由地方官协同中央官的抽分未能持续多久。弘治十三年(1500年)五月,“工部复奏,监察御史刘芳等所言‘杭州、荆州、太平三府抽分竹木丁之弊,请令南京都察院岁委监察御史三人,与工部原差属官一同管理’。从之”(12)。由此可知,对芜湖抽分厂的管理以朝庭遣官为主。主管其事的不仅有工部差遣官员,而且还有监察御史。工部差遣官员一年一换,以防积弊过深。“每岁须俟新旧交待,清查数目,造册复命”(13)。据嘉庆《芜湖县志,职官志》,其榷使官员自成化七年——即芜湖抽分厂设立之年始记,一年一人。官员多为进士出身的工部主事,间有工部郎中。直到崇祯年间才有户部官任榷使,反映了崇祯三年(1630年)后在芜湖设立户部榷关的事实。

抽分对象为“客商兴贩竹木等项”。(14)再据万历《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三十九种抽分物,永乐六年定五十一种抽分物,皆为木、竹、柴、草之类。抽取额度自三十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就芜湖抽分厂而言,最初只抽在当地贩卖的竹木等物,不久就抽及到过往的货物(15)。

二、抽分收入的用途

芜湖抽分厂和荆州、杭州抽分厂共同聊补京城营缮、器物制造及粮船建造的费用不足(16)。这个最初确立的抽分收入的使用原则终明之世未有改变。下面,就将芜湖抽分厂收入使用的几个主要方面分而述之。

1.用于工部造漕船,光禄寺造器具。尤其是造漕船,占更重要的地位。成化七年,芜湖抽分厂设立之初,“凡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季送清江、卫河二提举司造船。次等,年终运至通州,送器皿厂造器皿。余卖银听用”。但是木料的解运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芜湖距在淮安的清江和在临清的卫河都十分遥远,距通州更远。于是后来“以竹木解运不便,各折抽价银”(17)。成化二十一年,工部尚书列照等言:“太平、荆州、杭州抽分木材专造光禄寺供应器皿,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专造粮船,以省民间科派”(18)。至此,抽分银的使用制度基本确立。

成化以后,抽分料银用于造漕船的初衷一直未变。据《漕船志·料额》弘治年间清江船厂和卫河船厂取自芜湖抽分厂的料银每年分别达到14540两和4230两。这两个数额之和占芜湖抽分厂时年收入的绝大多数。清江船厂负责造南京、镇江、江北诸卫浅船,卫河船厂负责修造山东都司和遮洋总粮船。据正德《明全典·造粮船例则》两船厂年该造船共660艘,共需官府给银23851两。这样一笔巨大的开支总是由芜湖等三个抽分厂负担绝大部分。以后,随着木料价格上涨,造船成本不断提高,抽分厂的负担也逐年加重。由于清江、卫河承造了全国大部分的漕运船只,在漕运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芜湖等三个抽分厂的重要作用也就可窥一斑了。

2.芜湖抽分厂的设置也是为了京城营缮费用的需要。成化七年即提出“在京建造公署,”并强调“变卖银两解部,以为营缮之费”。其中工科给事中徐恪上疏反对增设芜湖等抽分厂:“今两京规模创建已定,间有修理,工料不多,乃于龙江上流增置二个(指荆州和芜湖二抽分厂),杭州下流增置一厂,……徒竭商之财力也。”(19)从而也说明了芜湖等三处抽分厂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增加京城营缮之费。只不过,有时因为工程的实际需要,直接将抽分到的物料送往工地,而不是变卖为银。如成化十一年四月,“命重造乾清宫门。工部奏:“材木数少,清差官分径杭州、荆州、芜湖并龙江瓦屑坝,取抽分材木三之二应用。诏可。且命三大营拔军夫二万,而以襄城侯李瑾董其役”(20)。从拔出两万军人作夫役的事实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将抽分物变卖为银对于节省力役的重要意义。至嘉靖三十六年五月,为修复殿堂朝门午楼,工部清查“芜湖等处遗留大木,解京兴造。……因遣虞衡司郎中戴诉查验大木”(21)。这里所谓“遗留大木”即是抽分后尚未变卖成银的大木料。

从以上事实来看,用于京城营缮的抽分木料有时也相当多。但这种大规模的建筑工程毕竟不是定时的兴建,对抽分的需求也是不定时,不定量的。

3.其他方面的用途,但非出于定制,常属于临时应急式的挪用。如弘治元年,将芜湖抽分厂解京银由南京工部“暂借”二年留用(22)。弘治九年三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郑维桓言:“乞将九江、芜湖抽分银或湖广所属湖地额办课钞并起解南京户口盐钞价银,各暂借二年,俱送本布政司收贮”(23)。以上两处皆用“暂借”一词,足见对芜湖抽分银的使用不可轻易改动。弘治七年,为修筑河防,工部复奏:将本部原贮抽分银二万两送都御史刘大夏为修河之用,如尚不足,“请以浙江、芜湖二抽分厂银之半济之。”孝宗皇帝可其议(24)。这里虽未提暂借,但完全是为应急之需。

如果说弘治时对芜湖抽分银用途的临时改变还是为了缓解国用急需,而嘉靖时对抽分银的挪用则往往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穷奢极侈的腐化生活。如前所述,嘉靖四年欲用芜湖抽分木料造龙床等御用器物,因工部反对而未行。但好景不长,七年,“借苏杭、准、杨四关,荆州、芜湖二厂该年税料银,用于修造显陵”(25)。在国家财政已呈现危机的情况下,这种挪用必然是加重危机。次年六月,工部主事冯岳奏:“近以芜湖抽分银移用于显陵工所,以致积欠漕船料银数多”(26)。积欠漕船料银就会影响到漕船修造,危及到整个漕运,妨碍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当然,这一时期对抽分银的挪用与财政上的危机也有关。明中期后,“南倭北虏”交相进犯,军屯制度破坏,募兵制实行,加上政治腐败,导致军费开支增大,官吏数字增多,消耗大量财力。一系列原因使明代在嘉靖以后财政问题越来越困难。而财政吃紧在抽分制度上也必然有所反映。

三、存在的问题

首先,芜湖抽分厂的设立是封建国家滥征税收的具体表现。芜湖厂设立不久,工科给事中徐恪上疏言:“洪武、永乐年间,内建宫闱,外展域郭,计其劳费,动以万计。所设抽分不过龙江等七局,取之又轻。当时不闻其不足也。今两京规模创建已定,间有修理、工料不多,乃于龙江上流增置二厂,杭州下流增置一厂,所易价银虽数倍于昔时,亦未必尽为经国之用,徒竭商之财力也”(27)。这里所说的龙江上流增置的二厂,即指芜湖和荆州二厂。特别是芜湖抽分厂的设立,虽位居水陆要冲,但毕竟距南京龙江抽分厂太近。且和上游荆州、下游南京同在一条大江上,三处共同对顺江而下的竹木进行抽分,就使商人贩运一趟要经过三次盘剥。即使按十分抽一分的比例,一百根木料经三次抽分也只剩下七十多根。对此,芜湖抽分厂设立不久,成化二十一年三月,河南御史邹霶等言:“川贵湖广竹木下至荆州抽之,至芜湖又抽之,至南京又抽之。……商旅何以堪之?宜暂停止抽分。不然,亦宜裁减,定为则例,且令巡按御史察其奸利”(28)。到弘治十三年,南京吏部尚书秦民悦等提出应罢芜湖抽分厂,“芜湖至南京三百余里,而客货两经抽分。宜罢芜湖抽分及裁减龙江瓦屑坝内官冗员(29)”。理由仍是因芜湖距南京太近。只是,此议未能被采纳。重征叠税是统治者对商人摧残的重要手段,而芜湖抽分厂的设立正体现出这一点。万历时“长江顺风扬帆,日可三四百里。今三四百里间,五六委官把截,是一日经五六税也”(30)。这只是就长江而言,而全国范围的类似情况便不胜枚举了。

其次,封建国家和抽分官员也对芜湖抽分厂随意增加征抽数额。成化十五年九月,户部议清江、卫河二提举司造粮船木料不足,上曰:“船料既不给,再增木价银三千两”。此三千两即来源于芜湖、荆州、杭州的抽分(31)。两年后,户部会议:“各处运粮浅船,每岁浙江、湖广、芜湖三处抽分厂支银一万二千两修造,但船多银少,用度不足,是以军士逃窜,有妨漕运。自今岁宜增银五千两永为定例。”皇上准议(32)。短短两年时间,就因造船而增加了八千两木价银,这八千两银皆由三个抽分厂负担。到了明后期,财政危机如病入膏盲,此时的芜湖抽分厂亦成为统治者转嫁危机、聚敛财富的场所。崇祯三年(1630年),芜湖抽分厂之外,又在大江南建户部榷关。加上原来的抽分厂,形成“一商之船凡三税”的严重局面(33)。以至清初人认为,明代对商人的课征在“明末叠增,数倍原额”(34)。

抽分官员极尽勒索敲榨之能事。成化二十一年四月,亦即芜湖抽分厂设立不久,工部即议:“杭州、荆州、芜湖三处各有工部抽分竹木官,其人贤否不一,或不能正己率下,以致奸弊百出、商旅怨嗟”(35)。与此同时,工科给事中倪岳亦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三处抽分“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连重复抽税,而其人贤否不齐,宽严异法,但知增课以逞已能,不恤侵尅以为病民。甚者,器皿货物不该抽分之物,一既任意劝借留难,所得财物无可稽考,因而侵渔不已”(36)。官员增加征抽数额,其目的是为了“以逞己能”,为自己日后升迁创造良好的宦绩。但问题绝不仅此,这其中定有官员想乘多抽之机,从中中饱私囊。嘉靖四十三年,户工二部给事中赵格指出芜湖等处户工二部关厂存在的弊端,世宗圣旨云:“榷务累经申饬,给有稽考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37)。

再从芜湖抽分厂的抽分数额的增长来看,就更能看出封建国家和抽分官员的贪鄙了。设厂之初,“是年所得仅千两。其后续差者务多得为能,岁岁加益,至以万数”(38)。抽分额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增长了十倍,以至商人“颇有怨声”。而芜湖抽分厂的第三十三任榷使张秉清说,抽分银在他之前已增至三万七千两有奇。芜湖抽分厂抽分银在短短的三十年间竟增长了三十七倍。虽说明中期商品经济发展很快,商业活动大量增加,但无论如何不可能赶上抽分银的这种增长速度。即便如此,天启时还要对“南北户工关、厂宜于原额酌量加增”(39)。

再次,宦官势力的掣肘与危害。据万历《明会典》,成化四年后遣宦官监抽分的记载有多处。嘉靖四年欲用芜湖抽分木料造龙床等御用器物正是宦官所为。芜湖抽分厂受宦官直接干扰当属无疑。弘治十七年七月,太平府知府周进隆奏:“本府所属芜湖县系工部抽分所在,每岁南京差内臣四员催攒木植,本县止有站船一十三只,每内臣各留一只,逐一索取供应,扰民。乞令所司委宦运送,或止差内臣一员领运”。后工部复奏,准议(40)。此处所说的宦官在芜湖的扰民行为只是轻描淡写,周进隆慑于宦官的权势,当然不敢深刻揭露其贪残行迹。成化时徐恪就是因为“中官欲出领抽分厂,恪等疏争,中官怒,请即遣恪等,将其摭罪,无所得乃已”(41)。而实际上,宦官对抽分制度的危害绝不仅如此。早在弘治十三年,南京吏部尚书秦民悦等奏:“南京龙江关、瓦屑坝二抽分竹木局旧例:月给抽分内官茶果钞三十贯,其后内官掊取数十百倍。乞止折银三十两,此外有横取害人者,坐以赃罪”。结果,上是己(42)。即使如此,每月茶果的开支仍要三十两,宦官侵尅可谓毒矣。正德时,宦官危害较弘治时加深,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邝约奏:“南京内府供应木料,每岁两季差内臣四人取之芜湖抽分厂,延住经时,骚扰百端。每季县驿所费计银九百六十余两,而所取木枋不及千。至于解运之时,又多驾快船,倍勒夫价,蠹害日盛”(43)。如此看来,宦官虽然只是到抽分厂取木或银,但其行动却危害到抽分制度的各个环节。

四、余论

芜湖抽分厂设立的实质是将由农民承担的日益加重的大笔造船和修缮经费转嫁到竹木商人身上,这本身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抽分作为正常的商业税收有其合理的一面。芜湖抽分厂“如昔不过取、尽利传之,可法万世”(44)。明代著名的经世大师丘濬在论及芜湖抽分时也说:“取其价值银两,解京以供工部营缮之费,免科征于民,是诚良策”(45)。但事实上,芜湖抽分厂一开始就有抽分宦:好大喜功,安于人情,羡余誇多,狃于世袭”。(46)使抽分数额成倍递增;与此同时,封建国家又缺少保护商人利益的意识,对芜湖抽分“遂事朘削,商人不便,颇有怨声,屡诉于朝,皆不之省”(47)。其后果是直接破坏了商业活动,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

也有一些封建官僚朦胧地认识到商业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们反对过分地勒索商人,提出了维护商人利益的主张。他们的这种思想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繁荣在人们的意识中的反映。成化二十一年,御史邹霶等言:抽分“添设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虽利国家而实病民”(48)。这里的“民”实际上是指商人,尤指竹木商人。弘治十一年,山西道御史张鸾认为:“芜湖县抽分宜革去,以苏商困”(49)。徐恪也认为芜湖等抽分厂的设立是“徒竭商之财力也”。而身为芜湖榷使的张秉清不仅对芜湖抽分厂存在的问题有充分的认识,还能对其未来前途作出一番符合经济规律的预测。他认为,芜湖抽分的问题关键在于抽额太重,“算利及此,己尽锱铢矣。不知如此以往复能有所增益否?虽然天地之气不常盈,盈则易竭;山林之产不常有,有则易尽;商民之力不常饶,饶则易困。……夫天下之财不在官则在民。今榷司之课不足供取给之需,而商民疲于征敛,怨诟并兴者日以众;河山之产不能支采取之,役而课程拘于限例,征科计算者日以刻。左右倚法为奸,商民畏难改业,公私告匮,榷政将遂坏矣。此固余之臆见,一时不能取,必于后焉者”(50),这里讲的是芜湖抽分厂,也能反映出整个明代征榷机构的状况。后来事实的发展也正如张秉清所预料的那样。

各抽分厂从总体上刺激了各种封建势力的贪婪,使他们肆无忌惮地对商人和农民进行厚颜无耻的掠夺。成化时曾令豪强“管荘仆佃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勒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都发边卫永远充军”(51)。这正好从反面说明了豪强们令家人在各地滥设关卡、私自抽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徐恪亦言:“九江、安庆、镇江等府,未尝奏奉勘合,乃亦私自劝抽”(52)。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但弘治时户部会议言:“近有司及王府亦有以修造为名私自抽分者”(53)。但却无法禁止。造成这些后果自然不单纯是芜湖一个抽分厂的原因,乃是整个抽分制度的危害。

商人逃避抽分的手段无非靠投机钻营,买通官府。明人贺仲轼《冬官纪事》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徽州木商王天俊等人“广挟金钱,依托势要,钻求札付”,“内倚东厂,外倚政府,”欲借兴建宫殿之机,取得买木特旨,以此机会挟带私木,逃避抽分。然而,当时工部侍郎贺凤山对这几位徽商提出五项要求,目的在于杜绝逃税,其中一项是“木到照常抽分”。如此一来,徽商们以为无利可图,便不愿领札。像王天俊这样的徽商,能在朝廷内部游刃有余,当是非同一般的富商巨贾,他们与封建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于一般的中小商人恐怕多数还是只能任其宰割了。

综上所述,芜湖抽分厂作为封建国家的抽分机构,地处大江要冲,又临近全国最大的商邦——徽商的发源地徽州,在明代中后期封建自然经济已出现裂痕,商品经济正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靠超经济强制的手段,承担着封建国家对商业利润野蛮分割的功能,实为封建统治者对商人剥肤吸髓的工具。芜湖抽分厂于清顺治四年(1647年)并入户部榷关,工部抽分在芜湖遂告一段落。

注释:

① (12)(22)(23)(24)(29)(40)(42)(49)(53)《明孝宗实录》卷31,卷162,卷10,卷109,卷88,卷164,卷214,卷165,卷143,卷56。

②《唐会要》卷84,《杂税》。

③ (44)(46)(50)《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31,卷231,卷231,卷231。

④ (11)(45)清勅撰《续文献通考》卷20,卷18,卷24。

⑤《明史·食货志》。

⑥(14)(51)正德《明会典》卷163。

⑦席书,朱家相《漕船志·料额》。

⑧⑩(13)(15)(16)(18)(20)(28)(31)(32)(35)(38)(47)(48)《明宪宗实录》卷89,卷264,卷264,卷264,卷89,卷260,卷140,卷263,卷194,卷220,卷264,卷89,卷263,卷263。

⑨(17)万历《明会典》卷204。

(21)(25)(26)(37)《明世宗实录》卷10,卷85,卷102,卷523。

(19)(27)(52)徐恪《修政弥实疏》《明经世事编》卷81。

(30)《明神宗实录》卷359。

(33)《明实录崇祯长编》卷53。

(34)《浙江巡按秦世祯为会稽平水应否设关抽分事揭贴》,顺治四年十一月,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36)倪岳《会议》《明经世文编》卷78。

(39)《明熹宗实录》卷7。

(41)《明史·徐恪传》。

(43)《明武宗实录》卷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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