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中航油垄断为例

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中航油垄断为例

梁强[1]2004年在《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作为有序竞争的对立面——垄断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谴责。尤其是行政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阻碍企业的自由竞争、价格歧视等问题更是成为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毒瘤,成为滋生政治、经济腐败的温床,因而被众多学者口诛笔伐。垄断的理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究其动力来说,就是追求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各地方政府、各行业部门以及各个规模庞大的企业集团滥用自己的地位与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不仅使众多企业有口难言,更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声誉,造成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损害了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尽早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本文首先对中航油的垄断现状进行了描述与分析,进而引出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其次,笔者从叁个方面:即反垄断立法的时机问题、行政垄断是否应由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否反规模经济,向大家简要综述了在反垄断立法工作中的各种学术观点,然后,从中航油垄断这一实例、国外反垄断的做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叁方面揭示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不足,进一步显示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再次,笔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坚持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即必须立足国情与吸收借鉴相结合;消除行政垄断作为重点;强化对垄断行为的治理;适用除外领域特定化。最后,以中航油垄断为例笔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的处理进行了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作者首先明确: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上,我国应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机关;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遵循的原则、如何设置及其职责笔者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针对中航油的垄断,笔者提出应加强价格听证以及国际合作,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效力范围及外资并购的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希望我国反垄断立法适度严格、超前。

张培尧[2]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杨云霞[3]2019年在《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表现及其实质》文中提出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垄断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知识产权垄断成为资本主义垄断的新特征。该垄断的形式多样,包括专利垄断、着作权垄断、申遗垄断、商业秘密垄断、植物基因开发垄断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垄断不仅违反了法律、推卸了企业社会责任、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知识产权垄断的实质在于从发展中国家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掠夺社会财富,限制甚至扼杀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最终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甚至生存。面对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

参考文献:

[1]. 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 梁强.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表现及其实质[J]. 杨云霞.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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