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近年来乡镇企业改制所采用的主要形式。从几年的实践看,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集体性质的经济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些地区采取“以资带劳”和“以劳带资”的方法,发动职工投资,鼓励带资金就业,从而解决了乡镇企业在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采取劳动联合加资金联合的方式,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实践还进一步证明,股份合作制是解决职工关心企业资本运作的好形式。股份合作制作为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的一种创造,它使股份制与合作制融于一体,其现行的运行机制引入股份制产权明晰的原则,又激活了合作制的公平原则,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突出效率优先的作用。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资本合作为动力,其内部成员既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又联合投资,按股分红,共负盈亏,消除了传统公有制下职工不关心企业资本运作的弊端。
股份合作制也是解决集体资产主体缺位的有效途径。过去,乡镇政府是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控制和渗透到企业的财产、投资、人事、分配、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行使所有者的全部职能,乡镇企业的职工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企业的干部职工,乡村领导,没有哪一方面真正承担乡镇企业的投资责任、经营风险、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行股份合作制,使企业的产权多样化,股权多元化,通过企业内部利益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把风险由原来的集体承担,负盈不负亏,变为分散风险,对等承担。
尽管股份合作制在乡镇企业的改造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它毕竟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问题之一是任意扩大股份合作的外延。有的企业强制职工出钱入股,否则不让其上岗,这违背了职工入股的自愿原则,将职工的上岗押金与股金混为一谈了,但这些企业仍打着股份合作的旗号;有的企业中其实绝大多数的职工不持股,这不符合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是企业持股人的特征;还有的分明是属于几个私营小老板共同出资兴建的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不属于股份合作企业,但它们仍然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问题之二是封闭的不能流动的产权结构不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份不能上市交易,不能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时也不能带走,显然是一种相对封闭的不能流动的产权结构,它不仅使持股者的资金流动受到限制,而且也大大降低了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和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规模和规避风险的可能性。职工股份的不能交易和不可退股实质上是限定了职工的股票仅仅是一份红利分配凭证,因此也就阻碍了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资本重组和资源重新配置的作用,妨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就很难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职工如自己想走,股权无法转让,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问题之三是股权的平均化不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额小,差异不大,体现不了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收益相统一,容易使职工产生“搭便车”的经济行为,职工对企业关心非常有限,缺乏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股份的平均化容易使企业重新陷入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泥潭。
问题之四是一人一票制的缺陷。“一人一票”是合作制体现企业民主管理的一大原则,但这一权力平等的原则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一人一票制使选择成本增大,往往是七嘴八舌,很难产生最佳的决策方案,对一些英明的决策,股东们可能难以作出一致的判断,从而早早夭折。另外,“一人一票”的原则会导致利润和工资的分配上产生劳动剥削资本的现象,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被加强,劳动者的经济权利被强化,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的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劳动者的利益被过分强调,资本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工人一边,出现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等无效率的情况。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的确,股份合作制需要发展,而不应被固定下来,它应该向着更完善的形态发展。
(1)股权应当能够交易和转让。只要股权能够交易, 那么资本重组和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阻,资本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解决“内部人”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人持有的问题,从而使企业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和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规模、规避风险。当然,这些中小企业还无法达到上市公司的上市要求,它们的股票不能够在全国性的市场上交易,因而我们不妨建立一些地方性的证券市场,让中小企业的股票在这些市场上上市交易,为地方小企业的股票提供交易的场所。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积极开拓“场外交易”,即在股票市场以外进行有价证券的交易。
(2)改造股份合作制,解决股权的平均性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积极鼓励企业职工持股,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扩大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允许并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在一定条件下多持股,持大股,有的中小企业可由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管理者在企业中承担的责任较大,承担的风险相应也较大,他们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当企业亏损、效益差时,一般职工可以另谋高就,但他们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占有大多数的股份)就必须承受破产的损失,因而,这就激励他们在日常管理中兢兢业业,提高工作效率,竭尽全力经营好企业。同时,这也使职工入股有了安全感,有利于搞活企业。
(3)一人一票制向一股一票制转化。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内部大股东来说,采用一人一票制度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与其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是不对称的。从体现投资者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看,股权大小与表决权大小成正比似乎更合理一些。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也有不少企业正在实行一股一票制,并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股份合作制比较适应于企业规模相对固定化,企业因需要形成连续人力资源,获取创新绩效而使劳动者相对稳定的中小型企业。而从动态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形态也在变化之中,它并不是一种“终极”的制度模式,不是改革的终点,它还要发展。随着企业生产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场条件的不断完善,各种不同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将进一步调整、发展与完善。当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在吸收外来人员和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突破原有条件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渡。当股份不断向少数人集中,大的股东必然要求加大股权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并要求一股一票和按股份要求加大股权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并要求一股一票和按股份分红为主,在企业内部股份进一步集中,少数经营者对企业经营完全负责的情况下,就转化为私营合伙企业,或加上外来法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情况只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就应顺其自然。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股权由企业内部向资本社会化过渡。上海、山东、江苏、浙江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允许企业外的个人持有,有的持股总额可占企业股本总额10%左右,法人持股总额可以占企业股本总额的39%以下,两者相加为49%。在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过程中,法人参股型企业将有可能得到更多的重视,它将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组织模式中的一种重要的选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