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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04)02-0046-05
一、现代分配制度的涵义
这里所说的现代分配制度的“现代”有三个重要涵义:第一,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与古典的市场经济相比较而言的。虽然二者都主张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生产资源的主要方式,但后者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自由放任;而前者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另方面,现代的社会主义是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相比较而言的。在经济运行方面,后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前者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后者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前者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当然,完善这种体制还需要的时间。
第二,知识经济化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如果仅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某个生产部门在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这个角度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分期,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农业经济社会,二是工业经济社会,三是知识经济社会。中国当前还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中国工业化是处于知识经济化已经开始到来的时代。因而工业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与知识经济相结合。
第三,经济全球化空前发展这一新的阶段条件下的分配制度。经济全球化萌芽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时代,形成于帝国主义及其殖民体系在全世界的拓展时期,大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世界潮流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二战后,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现代市场经济,并成为这一世界潮流的主体。此外,还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二战后涌现出的一大批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推行了现代市场经济。二是20世纪70年代下半期以后,原来实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国家也纷纷实行市场经济。与此同时,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又把社会生产力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样,正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世界潮流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条件下,经济全球化就进入了一个空前未有的大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全球经济。加入WTO以后,正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这里所说的分配制度,就是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为基础的分配制度。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就是劳动力商品按其价值分配,物质资本(或货币资本,下同)和智力资本均按其形成利润分配。(注:这里所说的劳动力是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力。这里所说的智力资本是指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科学载体,并成为知识经济基本推动力的智力劳动者。现代经济学和当前我国学术界多用人力资本概念。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相对说来,人力资本概念不如智力资本概念明确。)
概括起来说,现代分配制度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劳动力商品按其价值分配,物质资本和智力资本按利润分配。
二、现代分配制度下各种收入的源泉及其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分配关系是各种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就由各种分配关系形成的各种收入源泉来说却是有差别的。
就劳动力所有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说,其收入源泉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必要产品价值。这部分收入可以称之为归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收入。
就货币资本所有者按其形成的利润分配来说,其收入源泉是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但其性质因其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又有原则差别。就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来说,这部分剩余价值由该企业劳动者集体劳动创造的,并且是用于包括这些劳动者在内的集体需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或全社会需要(对国有企业来说)。因此,收入的性质仍然可以称做归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劳动收入。就私营企业来说,这部分剩余价值是归私人企业主所有的。但就其用途来说,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情况却有重大差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说,剩余价值是用于资产者个人或资产者国家的需要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过税收形式上缴社会主义国家的,并用于全社会的公共需要。还要考虑到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扩大就业,增加国家税收,发展生产和扩大出口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必要的作用。当然,也有消极作用,但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就智力资本所有者按其形成的利润分配来说,则呈现出复杂的情况。智力资本是归智力劳动者所有的。他一方面以智力劳动者身份取得由其必要劳动创造的劳动力价值部分。这当然是归他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另方面他又以智力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由其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其性质仍然可以称之为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在这里,智力资本所有者与一般劳动力所有者比较,他不仅拥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部分,而且拥有按利润分配的部分;与货币资本所有者比较,他不仅拥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形成的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而且拥有按利润分配形成的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
以上所作的是一种抽象理论的分析,舍弃了许多具体情况。就一般劳动力所有者来说,主要是劳动收入。但其中部分人也有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如他们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和购买股票的分红。对一般货币资本所有者来说,其收入主要是利润,即非劳动收入。但其中许多人从事经营管理。这是一种生产劳动,可以形成劳动收入。就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主要是劳动收入。但与一般劳动力所有者相比较,其中有更多的人有更大量的非劳动收入。如股息等。如果作动态考察,三者之间可以呈现某种相互换位的情况。比如一般劳动力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货币资本或智力资本所有者,并取得相应收入。
三、建立现代分配制度的条件和措施
现代分配制度的建立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法规和观念环境为前提的。但中国在改革开始时,面临的却是计划经济以及与之相应法律和观念。诚然,改革以来这些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离建立现代分配制度所要求的环境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要真正建立现代分配制度,还需要继续创立有关的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根本改变与建立现代分配制度不相适应的观念,并深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认识。
建立现代分配制度是市场取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改革伊始,面临的环境同这个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主要的思想环境:一是按劳分配理论,二是平均主义思想。两者同现代分配制度都是大相径庭的。在建立现代分配制度过程中,最大的思想阻力是平均主义,但在这方面的是非界限是清楚的,而有关按劳分配问题则较复杂,不易说清楚。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配方面面临的前提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劳动产品是分别归各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所有,并由他们自主分配。劳动量的计算不可能直接采取劳动时间形式而必须采取迂回曲折的形式,即价值量的形式。在这些条件下,不可能实行马克思提出的那种意义上的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且不说别的,在国有企业分配劳动报酬以前,就要做远不只是马克思提出的“六项扣除”,而是要多得多。比如,企业普遍要支付银行利息。而银行利息中的一部分要支付给存款人。这些存款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资本所有者,其利息都非劳动收入。仅此一点就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不可能实行马克思提出的那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既是独立的,又是处于统一的紧密联系的市场体系之中。这样,在平等竞争充分展开的条件下,由于平均利润率规律和劳动力价值规律的共同作用,就以经济强力迫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都必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绝无其他选择的余地。
这里需要明确: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虽然只有四字之差,但二者反映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即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现在需要进一步说明人们极为关心的问题是:认定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实行按劳分配,是否就是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及其优越性呢?
我认为这种担心在事实上和理论上都是没有根据的。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优越性主要集中在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三方面。就其重要性来说,三者依次分别居第一、二、三位。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终于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实践已表明:否定了传统理论中居于第二位的计划经济,并没有由此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恰恰相反,而是进一步发挥了其本质和优越性。其根本标志就是由此推动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大提高。我看中国改革实践已经开始证明并将继续充分证明:否定按劳分配也像否定计划经济一样,不仅不会否定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而是要进一步发挥其本质和优越性。
在否定了按劳分配原则以后,如何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呢?仍然是邓小平多次做的经典概括:“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1]现在看来,把这两条看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基本原则,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得住的。
诚然,邓小平在经济改革前后都多次提出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仅从《邓小平文选》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著作都是1988年以前写的,此后就看不到这类提法。二是他在谈到改革中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时只提公有制和共同富裕这两项,从来不提按劳分配。甚至在他作为政治遗言的1992年初的重要谈话中也是这样。
对这种情况可以有各种可能的解释。但在我看来,较为符合认识规律的解释是:邓小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如果说,在多种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和市场竞争还不甚发展时,按劳分配与实际生活的矛盾还不很尖锐,那么,在多种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以及市场竞争已经有了很大发展的条件下,这种矛盾就尖锐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非公有制企业本来就不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公有制经济也不可能实现马克思提出的那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了。这种现实经济生活在邓小平的意识中不可能没有反映。据此,可以判断,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强调坚持什么原则,不强调(甚至不提)什么原则,就清楚地表明了他的意思。因而1992年初他着重分析了计划与市场问题,而未提按劳分配问题。但他为我们正确认识问题提供了基本方法。这就是著名的“三个有利于”[2]标准。显然,在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如果再提按劳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及按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形成的利润分配,不仅不利于充分利用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特别不利于充分利用当前中国最紧张的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资源。
诚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质的飞跃。其集中表现就是党的十六大所总结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十条基本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是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党的十六大在中国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3]这确实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发展。
(二)进一步建立各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劳动力商品、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发展全国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资本和人才市场。
这方面的改革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远没有到位。就劳动力商品来说,其突出表现是:由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城乡分割体制(特别是其中户籍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劳动力商品的流通还会受到诸多限制。已经进城务工的农民,不要说享受不到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待遇,其中不少人甚至不能按时拿到本来就已低得很多的工资。
就货币资本来说,国有资本由于所有者没有到位,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形成,以及贪污腐败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不要说实现按利润分配,甚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连老本都保不住。私营企业也因为市场准入、融资和税收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完全做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还要提到:由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以及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也使得平均利润率难以在全国形成。这些都使得货币资本按其形成的利润分配遇到重重困难。
就智力资本来说,由于人才的单位所有和部门所有的格局还未完全打破,特别是智力资本的观念还未在全社会形成,因而,不仅人才市场发展不充分,智力资本实现按利润分配也远远没有到位,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比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制和股权制迟迟难以推开。科学技术人员的股权更是进展缓慢,甚至其职务发明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证。当前有的城市关于技术市场条例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但实际奖酬兑现的情况相距甚远。有的省的调查数字表明:在134家被调查单位中,职务发明奖酬兑现的仅有39家,占29.1%;部分兑现的48家,占35.8%;未兑现的为47家,占35.1%。[4]但就按智力资本形成的利润分配来说,外资企业做得较好,国有企业做得较差。这样,就使得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还要提到当前中国商品市场上假冒伪劣盛行和信用关系破坏严重,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按劳动力价值以及按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形成的利润分配。可见,要建立现代分配制度,必须进一步建立各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三)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建立现代企业酬金制度。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拓展和更新原有工资理念的内涵,借鉴国际先进的薪配理念和制度。这种理念和制度主要特点有:一是较全面地涵盖了现代企业在薪酬制度方面所必须具有的内容,既包括一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也包括了经营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的年薪、职务发明报酬和股权等。如果再加上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收益,那就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现代分配制度(即按劳动力价值和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形成的利润分配)的要求。
二是体现了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在收入分配方面逐步实现与国际薪酬制度的接轨,并有利于在世界市场竞争中争得平等地位。这里需要着重指出,伴随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其中包括企业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都有国际化的趋势。比如,过去经济发达国家将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和工作转移到薪酬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样,就会降低蓝领工人的工资。但当前经济发达国家许多公司开始将高科技产业和白领工作也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低工资国家的大学毕业生激增。据对美国1000家最大公司的调查,其中40%在未来两年都有向海外转移白领工作的试验计划。而真正大量转移是在2010年以后。[5]这个例证启示我们,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薪酬制度必然出现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否则,它在世界市场竞争中就会陷入不利的地位。
三是较全面地反映了按各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从而较好地兼顾了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这就能够充分地发挥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要素的运营效益。
可见,现代薪酬制度无论在内容上、形成的依据上和作用上都与传统的工资制度有重大的原则区别。这是建立现代分配制度的十分重要的形式。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建立现代分配制度方面的作用。
建立现代分配制度是由政府有领导地进行的。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推进这项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政府管理需要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实现一系列转变。一是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任务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和维护传统工资制度向推行和维护现代薪酬制度转变。二是管理范围由国有企业向各种所有制企业转变。三是管理目标由总量调控向水平调控转变。四是管理手段由主要依靠直接的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转变。当然,必要的行政手段、思想教育和舆论手段也不可忽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维系社会稳定,政府还需要继续大力加强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成本预测预警和最低工资等项制度的建设。
要建立并有效地实施上述举措,绝非在短期内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长期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在这方面不积极推行是不妥的,但操之过急也行不通。
还需着重指出,当前中国居民收入的差别已经很大了。在推行现代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弄得不好,差别还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我们需要有思想准备。当然,在建立现代分配制度时,特别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按智力资本形成利润分配过程中,要着力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民主监督和透明度;否则也会造成种种负面影响。这是其一。其二,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使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用先富带后富的办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是就生产过程中初次分配说的,他并不排除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要更多地兼顾公平原则。在再次分配中,可以而且必须通过财政收入(如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和支出(如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出,以及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支持等)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这样,才能全面调动全社会各阶层各地区人民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但这些收入和支出方面也要注意适度;否则,也要造成消极后果。同时需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实现社会公平,具有决定意义的和居于首位的并不是在收入分配方面,而是要使社会成员在各个领域的就业和经营中享有均等机会,以便实现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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