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中国工会面临的几个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WTO背景下中国工会面临的几个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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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2)06—0001—04

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在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的诸多领域都必须与国际接轨,中国工会 也不应当例外。这种与国际“接轨”,不是我们的好恶问题,而是我国履行庄严承诺、 融入全球化的义务和职责。在不损害民族、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应当调整甚至修正 已有的思维方式、政策、法律以及工作机制。否则,我们就会陷入极大的困境。作为中 国工会来说,除调整或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已过时的思路和运作机制外,还要广泛深入地 学习、反思和借鉴;在学习和比较中,不断调整自己的思路,确定中国工会的策略和运 行机制。

一、关于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问题

大力发展会员,努力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既是工会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基础,也 是职工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工会会员流失比较严重。我们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发挥 工会作用的问题,工会会员的大量流失,就是一个必须认真重视的问题。要按照“哪里 有职工,哪里就要有工会组织”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尽快扭转 会员组织率下滑的局面。目前,在注意巩固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成果的同时, 重点是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非公有 制企业建立起工会组织,使绝大多数职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 题上,也有一个在思想观念上逐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问题。

(一)破除“所有制情结”。在一切经济组织中,不论是其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 业,不论其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其中所有的职工都应作为工会组织的工作对象, 都应成为工会会员的基本来源。在一些工会干部的传统观念中甚至在其工作实践中,仍 然不时地体现出“所有制歧视”的心态和行为,总认为只有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工作才 是正规的,只有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权益才是有保障的。且不说这种只凭感觉、不加分 析的看法是否反映了事物的全部真相,仅看这种“所有制情结”,就与加入世贸组织后 应当普遍实施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不相适应。这种心态和行为 ,反映了一些同志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扭曲了性质的工会工作曾经轻车熟路的一往情深, 反映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新的手段和途径的陌生和畏难情绪。

(二)清理“农民工情结”。从严格意义上说,“农民工”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作为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产物,一个农业劳动者在生产关系的变异中,只要他 在劳动关系、劳动方式、交换关系、分配方式上具备了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特征,都应将 其作为工会会员的吸收对象,都应将其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会工作中, 尤其不应出现“农民工”的概念,这种概念实质上体现的是对这部分人员“职工”身份 的不肯定。从理论上说,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应当属于“新兴的工人阶级”或者“发展 中的工人阶级”。在实践上,他们中的大部分成员,在社会的二元结构的挤压下,其权 益受到较之其他职工更多的损害和侵犯。因此,增强他们的工会意识,提高他们的组织 程度,是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三)端正“新经济情结”。这些年来,工会工作的重点一直放在新经济组织(这个概念 后来改称“新建企业”,姑且不论这个概念是否确切)的工会组建上(这当然是必要的)[ 1],但对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和改制后的工会组织建设问题,无论在领 导重视、推动力度还是工作比重上,较之前者都有很大差距。而导致工会会员大量流失 问题的恰恰出现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中。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是一个巩固既有 、开辟新域的统一体。如果在开辟新域的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而既有的工作基础却出 现裂隙和坍塌,这对工会的组织建设,显然是一个重大损失。目前,我国经济领域大量 存在的改制企业,从本原的意义上讲,正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体现。而这种基于《 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才是更为深刻的改革,在这种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公有 制的各种实现形式,如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等,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而言,这才 是毋庸置疑的“新经济组织”或“新建企业”。

二、关于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劳动和工会法律体系上说,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走向市 场经济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前几 年的努力,我们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的工作重 点是要进一步抓好完善和提高,特别是在推进工资协商谈判等实质性问题上要力求有所 突破。应当承认,目前的集体合同制度并不规范,这项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也的确暴露 出一些实际问题。有些地方将这些问题概括为“重文本、轻协商,重合同、轻履行,重 签订、轻监督”,其实都是一回事,即“重形式、轻内容”,由此导致了讲成绩,往往 数字一串;讲作用,偏偏语焉不详。这一问题的核心,其实仍然在于它的体制性,即在 企业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即作为劳动力所有者(雇员)代表的工会与作为劳动 力使用者(雇主)代表的企业之间,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其中一方(工会)的 命运(如就业、工资、任职等)往往为另一方(企业)所决定。(注:在这一问题上,湖北 省黄石市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社区化,区总工会为企业选聘的工会主席不在企业拿工 资的改革试点,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见《工人日报》.2002.8.6)在这种情况下,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成为体现领导开明的“民主”施舍,或者成为加强班子“团结”的 政治体现,或者成为维护哥们儿义气的具体措施,或者成为落实上级要求的万不得已, 而真正的利益博弈往往变成认认真真的走形式。建立在如此基础上的协商或谈判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集体合同文本,存在上述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制度是一项带有典型国情特色的制度,且其适用范围 只限于公有制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一制度是 否进行变革,应当如何变革,目前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社会经济 生活日新月异的今天,职代会制度是以变应变还是以不变应万变,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还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客观地说,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职代会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 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经成为真正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企业内 部的产权构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 产生,其背后一定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只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了某种需要,才会确 立一个组织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职代会的组织定性、代表构成、权 力设计、运行程序等,对于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作用如何,将会成为决定这种组织 产生、存在、发展和改革的根本原因。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要积极促进在国家和地方建立不同层次的由政府、工会 和雇主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 ,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从而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宏观协调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其实 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小三方”机制,即通过政府、工会、雇主三方对企业劳动关系方面 的问题进行依法调处的解决问题的机制。这种机制是从具体的和操作的层面,解决的是 “点”上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在社会层面,采用国际通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途径 ,通过建立政府、工会、雇主之间的协调关系,从政策的和制度的层面,解决“面”上 的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对于建立健康协调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相关各 方的合法利益,促进职工队伍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立三 方机制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市场主体正在成长的过程之中,虽然政府和工会在某些方 面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但从实质性环节来说,建立三方机制的缺憾不在政府和工会 ,而是我国雇主组织的尚不健全或者名不副实。几年前,对此问题我已经作过初步的论 述[2]。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将建立三方机制的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付 诸实践,当然有着现实的需要。至于这项机制的健康运行并切实发挥作用,只能伴随着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而逐步完善。

三、关于促进完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防止社会矛盾 激化,应当成为加入世贸组织初期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点。职工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主 力军,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支柱。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承担了昂贵的改革成本,有的还作出了重大牺牲。在加入世贸组 织和国际性的机遇与挑战面前,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工会组织必须时刻把职工的利益 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社会经济政 策的制定,针对我国市场化进程逐步深入的新形势,建议有关方面调整“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的政策局限,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以人为本位的社会基本价值 的实现。(注:在吴忠民先生的文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三大局限》中,他认 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三大局限:一是它降低了公正的地位,并割裂了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二是忽略了作为全社会的代表者——政府对于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 ;三是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之间的关系。”见《北 京日报》.2002.7.22)就工会而言,社会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关于劳动就业问题。要切实将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作为最基本的政策目标。首 先要加快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必须保持国民经济有较高的增长速度,因为经济 总量的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基础。其次要促进劳动力的流动。清除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劳 动力流动的体制障碍,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要努力 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方面存在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 题,解除国有企业劳动力转移的后顾之忧。为了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阻力 ,应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逐步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 遇”。工会不应支持歧视进城农民的就业调控政策。济南市正式取消“农业户口”与“ 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称“济南市居民户口”[3];山东省在今年招考县级公务员的 文件中,明确取消对农业户口的限制[4]:这一系列的重要举措,都反映了时代的潮流 和人民的心声。

(二)关于收入分配问题。首先,要切实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必须建立更加有 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以防止贫困职工的扩大化。其次,要进 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在加强对低收入职工进行保护的同时,要强化对高收入的税收 调节。要把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及各种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的 重要任务。对非法收入的打击,不仅可以缓解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也是稳定职工情绪 的有效手段。

(三)社会保障问题。当前,针对困难职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扶贫问题 。扶贫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造血型扶贫”,另一种是“输血型扶贫”。通过扩大就业 实施积极的扶贫手段,属于“造血型扶贫”,而加强对贫困群体的直接救济与援助力度 ,则属于“输血型扶贫”。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各级政府财 政投入,真正实现“两个确保”,同时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方式与手段。

四、关于预防职工群体性事件问题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等三位著名学者,最近发表国情报告《最严重的警 告: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他们认为,过去二十多年中国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 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稳定。由于我国 目前“已出现全球最大规模的失业、最显著的贫富差距及最严重的腐败”。因此,当前 中国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5]这是一个时期以来,对社会稳定问题作出的最为大 胆的分析和预测。这种分析和预测是振聋发聩的。三位学者所指出的三个“最”字号问 题,都与职工利益紧密相关。从工会的角度看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社会构成的最 直接的影响,就是由于产业和企业竞争的加剧所导致的劳动关系的紧张化。在这种矛盾 的发展变化中,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广大职工,成为一些行业和企业竞争失利的主要承 担者,这不仅给一部分职工的经济生活造成暂时困难,同时,也对这些职工的心态和情 绪造成不利影响。这也正是目前一个时期职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本原因。这些事件的 不断发生,客观上对职工队伍和社会局势造成了不稳定。对一定时段的职工群体性事件 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事件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特征:一是事件发生次数明显增加 ,职工参与人数持续上升;二是事件的组织性逐步增强,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三是持 续时间越来越长,平息难度明显增大;四是出现了参加人员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五是对立情绪日趋严重,造成的损失不断加剧。如何处理日益增多的职工群体性事件 ,是我国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可以说, 工会能否在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中真正发挥作用,是考察工会社会性质的试金石,也是 考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我国的《工会法》没有就工会处理职工群 体性事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 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 提出解决意见。”这里指定的范围是“企业、事业单位”,限定的性质是“停工、怠工 事件”。那么,超越了某一具体的“企业、事业单位”而又是“停工、怠工”之外的其 他类型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呢?工会应当站在何种立场、作为谁的代表介入事件、开展工 作呢?在这一点上,我以为,《工会法》的规定带有普遍的适用性,就是说,在无论何 种范围、何种形式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工会都应当而且只能代表职工,进行协商,反 映情况,解决问题。那么,工会采取这样的立场,有什么政治上的依据吗?刘少奇同志 早在建国之初就曾指出:普通工人“他们来加入工会,并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出发 点是什么呢?既不是来建立共产党和工人群众之间的桥梁,也不是参加共产主义的学校 和建立人民政权的支柱,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 常切身利益的组织,他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团结起来,组织 起来的,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 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 众。”[6]刘少奇同志这段论述,今天过时了吗?去年10月刚刚修改颁布的《工会法》对 此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工会采取这种立场,不仅是国际工会活 动的通例,也是国际工运史的传统,当然也是工会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的正确选择。

收稿日期: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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