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成就、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对策论文,成就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经济体制的成功改革,为农村经济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如今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又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改革出路。
一、农村改革成就回顾
我国农村第一步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民的创造。70年代末,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甘愿冒生命危险,签定了一个他们要实行“大包干”的生死文书。实行不到一年,就解决了温饱问题。在他们的带动下,凤阳成了全国率先实行大包干的县,同时结束了“要饭县”的历史。小岗村农民的创造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了推广,全国农村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重新确立了以家庭这一最适合于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改革后的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贡献率达46.89%, 相当于全部要素投入贡献的总和。这期间粮食产量由1978年的30475 万吨提高到1984年的40730万吨,增长10255 万吨仅用了6 年的时间, 而1957年到1978年,粮食产量由19505万吨提高到30475万吨,10970 万吨的增产却用了21年。1996年,全国粮食产量破纪录地超过了49000 万吨。家庭承包责任制使中国解决了占世界近四分之一人口的吃饭问题,这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但是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农村经济发展暴露出一些问题,自从80年代末,围绕家庭承包制展开争论。在“八五”初期,中央针对这些争论,明确强调了家庭承包制是适合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又决定将之延长30年。同时中央还对完善承包制做了大量工作,并制定了具体政策:如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以此稳定土地承包;提出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
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推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全面改革。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所有制结构突破了单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和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集体经济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体制,既有利于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应该说这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初衷,并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在过去十几年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推动力。
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还体现在国家对农村宏观调控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上。在国家对农产品的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中,取消了指令性的农业生产计划,宏观调控方式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转变。在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中,目前除定购粮、棉等少数农产品外,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和购销计划,形成了多渠道经营的格局。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育。为了改变“七五”期间粮食购销的“双轨制”,1991—1992年,国家两次提高城镇居民口粮销价,使粮食经营大体达到购销同价水平。1993年国家又果断宣布放开绝大部分地区的粮食销价,取消了使用长达几十年的粮票,使粮食经营向市场化迈出一大步。为了逐步实现粮食收购价格的市场化,1994年国家取消了平价生产资料的供应,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保证农民收入也有增长。1995年又进一步取消了指令性收购的400亿公斤议价粮食任务, 使市场调节范围大大增加。
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农村经济由种植业单一结构向农林牧副渔和二、三产业全面发展。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农业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而非农产业的比重相应地上升。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大推动了农村产业化进程和城乡之间的交融。农村改革的推进,使乡镇企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6年底,农村社会增加值的3/5、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3、全国工业增加值的近1/2、财政收入的1/4及出口创汇的1/3、农民收入的1/3都来自乡镇企业。至1996年底,乡镇企业职工总数达1.31亿,超过了国有企业职工总数,乡镇企业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的强大支柱,而且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农业产量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只有133元,到1996年达到1900元。 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二、农村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在改革初期,一方面责权利相结合的新体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加之该时期不断提高粮食价格,从事农业生产不再无利可图。这时农民积极增加劳动和物质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以提高产量。但是到了改革中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不仅体现在农业生产难以走出徘徊局面,而且整个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受到了影响。
农村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具体实施过程相关,由于这项改革事前缺乏理论准备和配套政策,事中指导不够,操作粗糙,结果在取得了第一阶段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成就后,逐步暴露了体制实施过程中的弱点和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应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集体经营组织作为发包者把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分包到户,由农户有偿承包使用,而集体经济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的协调和服务。但是由于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对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全面理解,过份强调了“分”的功能,以至农业没能在统的基础上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农工商一体化转变,给以后农业的发展留下了严重问题。
在农业生产中,小规模农户经营一方面造成户有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缺乏组织的、绝对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为农业技术推广增加了组织上的难度。80年代后期以来,在我国由于小农经营的弊端,困扰了农业的发展,于是人们开始从生产组织入手,寻求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路子,但实践的进程表明,规模经营虽然在有些地方实行得比较好,但总的来看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困难是由于农村工业、城市工业及第三产业发展不足,农业人口难以转移,农民难以获得农业外收入,因而大部分农民不愿放弃自己的承包地,土地难以集中。
另外,影响农业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业投入机制不合理,导致了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投入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基础性投入,其特征是投入金额大,受益面广,工期长,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展农业生产可能性边界,但由于近期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不具有直接回收补偿的性质。如农用工业投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投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投入、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等。这类投入应该由政府承担。另一类是生产经营性投入,其特征是投入额较小,工时短,受益面窄,持续时间短,直接效益明显,并具有及时回收补偿的特点等,如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农业科技服务投入,小型水利配套设施投入等。这类投入的主体可以是农民自己以及企业、银行及其它投入主体。一般而言,社会基础性投入决定生产经营性投入。生产经营性投入则依据社会基础性投入创造的条件和农业生产的需要进行补充性投入,通过此项投入实现基础性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由于政府的社会基础性投入决定生产经营性投入,因此必须有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社会基础性投入才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性投入提供条件,也才能促进生产经营性投入的增加。缺乏基础性投入的经营性投入必定是效益递减的,甚至是无效的,从而其投入主体的投入积极性必然会受到伤害。在我国改革以来,由于政府的基础性投入不足,使我国60、70年代修建的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大部分农村灌溉系统退化,农业生产条件恶化,科技投入不断下降。要维持相同产量则需要农民投入更多的物质和劳动,农业生产成本上升,投入效率下降。加之由于工业自身发展没有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农产品生产价格上升导致了改革后期工业品价格上升,从而形成价格轮番上涨的局面,严重挫伤了农民的投资热情。加之在改革的中后期,农民进入乡镇企业及城市务工经商的限制有所松动,于是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不愿种田的农户增加。尤其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耕地抛荒现象,大量的农业资源(耕地、劳动力、资金)外流,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受到威胁。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体制问题,即如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而这正是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实行家庭经营的2亿农户,户均规模小,经济力量单薄, 专业化程度低,而且由小农户的自然地位、经济地位和农户的性质决定,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相对封闭的带有严重自然经济色彩的农业生产单位,因此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对各种市场信号反应迟钝,而一旦做出反应,往往是一哄而起的同步市场行为,加剧了市场对农民的压力。这样一种格局对于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在我国农产品购销与价格放开后,能否把农产品市场与价格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限度内,为农产品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关键在于如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形成一个中介组织,这应该是农村下一步改革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几点分析
1.针对农业投入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农业投入不足的状况,应强化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完善农业投入运行机制。首先,加强农业投资立法,克服农业投入的随意性。我国建国40多年来,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政策变化不定,随意性强。针对目前农业投入不足的现实,确保农业投入的措施是使农业投入法制化和制度化。可以考虑设立农业投资法,规定各级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最低比例,规定各商业银行按存款和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一部分农业贷款义务等。其次,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可以从中央所属、省属经营性企业和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从国有土地出让金、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基金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在二三产业迅速扩张的过程中,相应增加农业的投入。
2.在生产经营形式的选择上,应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正确分析规模经营在我国的制约条件,巩固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成果。规模经营依赖于土地的集中及资本对劳动替代后投入的增加。在这里,土地集中需要有农村工业、城市工业和第三产业的极大发展,从而能够吸收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作为前提。美国和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缺乏、土地和资本相对丰富,因而走了一条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的道路。在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下一步生产组织的选择应尊重这一现实,但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由农民通过自愿原则,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而不能靠行政命令完成。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即使在美国,农场规模的扩大并不是政府行政手段的结果,而是农民顺应市场逐渐实现的。在农场规模扩大的过程中,相对自由的土地、劳动力、丰富的资本和有保护的农产品市场起了极大作用,而且,即使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农场仍然是家庭农场,其劳动大多由家庭劳动力完成。在我国即使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向规模经营的过渡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而不应追求通过行政手段向集体农场、合作农场或国营农场过渡。
3.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纠正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过程中只“分”不“统”的偏差,发展农户连接市场的中介组织,提高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都已证明,绝对的、全面的分散化、个体化,并不是最有利于个体农民的,即使在私人资本最发达的国家,农民的合作,一定程度的统一也已成为必然。例如在农业经营最为分散、私有化程度最高、农村规模最小的荷兰,著名的农业合作组织“荷兰农业和园艺合作社”就在分散的农民和市场之间发挥着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我国,中介组织的建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如通过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通过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通过供销社和信用社改革实现,以企业为龙头通过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式实现等。各地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条件选择合适的形式,并通过中介组织的形成引导农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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