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_企业信用论文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_企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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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在我国始于90年代初期,1993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先进行担保业务。自从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我国各地开始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主要是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的资产质量,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心,解决其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通过信用担保,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风险,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一方面促进了政府的科技政策实施力度,另一方面,也缓和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之间的差额,充分发挥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渠道的优势。自从1999年以来,我国通过试点初步建立了一个“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所谓的“一体”指的是主题模式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和绩优者扶持的特点;“两翼”指的是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彼此之间的补充;“三层”指的是信用担任体系包括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和地市一级三个层次。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试点工作,一些省市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达40多亿元,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400亿元。

一、浙江省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概况

浙江省本身就是一个中小企业非常发达的省份,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需求很大。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浙江省的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截止2000年12月底,浙江已经成立了50多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金总额达到2.692亿元以上,累计担保贷款4.4118亿元,担保余额达到1.944亿元。杭州是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最多的城市,到2000年为止已经成立了19家机构,注册资本为1.5亿元左右。从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地方一级的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出面建立,以扶持企业为目的。从已经建立的担保机构的运行状况来看,浙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正处于初步建立与发展的阶段,虽然各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总体说来比较积极,但毕竟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理论和实践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目前浙江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种模式是开放客户制模式,由政府牵头注入基金组建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并经审定,交纳一定担保费和风险保证金即可获得信贷担保服务;第二种模式是封闭客户制模式,由政府注入一定资金发起建立,符合特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担保机构只对会员提供担保服务,如浙江岱山县成立的担保机构、杭州的江干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促进会,都是由政府发起建立,为会员企业提供担保机构;第三类就是纯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同于前两种模式,这种担保机构明确以赢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杭州市成立的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由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投资组建,以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目前发展状况相对来说比较好。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内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虽然已经初具规模,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所以说在运营上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尤其是针对科技型在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尚未成熟,也没有引起相应的关注。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并没有成为各担保机构关注的重点。相反,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都是以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很少对那些急需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比如说杭州市的一家中等规模的按开放客户制模式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机构,从成立至今所承担的40笔担保业务当中,仅有3笔是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向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其他业务基本上都是针对那些技术要求低,市场风险不大的企业。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1)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位不明。50年代美国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原因在于资金短缺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可见技术型企业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一个重点,尤其是浙江省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发展中期,产业结构需要进行更新换代,而科技型企业则充当着主力军的作用,所以对它们的融资支持应成为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而且政府发起建立的信用机构不应以赢利为经营目的,应该以配合政府产业政策,扶持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自己的出发点;(2)省内建立的担保机构普遍建立时间短,经验不足,对风险的关注程度大,不敢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那些市场风险大的科技型企业,所以往往拒绝对这一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要大得多,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人民币不等,担保能力并不强,当然无法承受这么高的风险。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地位,导致资金来源少,工作开展难,这实际上反映了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上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地位不明。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国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距离。

缺少一个有效的制度保证,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担保,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无法区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非科技型企业的差别,使得信用担保机构在进行业务的时候,要考虑到自己的实力,不能很好地配合政府的产业政策。根据西方各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的信用担保不以赢利为目的,肯定要有亏损,如果单纯以收取保费来维持担保机构的运作是不可能的,所以说信用担保机构需要有一个固定的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光靠最初成立时期拥有的少量的注册资金,不能满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需要。以日本信用担保协会为例,它是以贯彻国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宗旨,在1993年的财政年度保证费收入22.3亿美元,代偿支出为35.9亿美元(扣除回扣部分为23亿美元),业务费用7.9美元,收支差额10多亿美元。针对这种现象,日本建立了一个高效的资金保证系统,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另外还建立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作为补充,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风险,降低了信用保证机构的风险。

3、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手段薄弱,成为信用担保机构实际经营当中的一个极大隐患。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包括三个方面: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担保机构主要防范的是事前的逆选择和选择被担保对象中的信用评估失策、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担保贷款违约后的追偿不利。就事前控制而言,目前缺乏一套有效的适用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估方法,所以很难对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在决策当中容易失误。在担保机构承担担保业务以后,对被担保企业的资金运用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大,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而在担保业务失败以后,对反担保抵押品的处置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缺少政府部门的配合,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担保机构在制定担保费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其他企业来说要大得多,给没有资金保障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带来困难。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一般被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浙江省各地的担保机构收费情况,主要控制在零收费到千分之三左右,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因为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并不明确,所以无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收取费用。那么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当中,当然在相同费用状况下,宁愿选择那些产业档次低且风险小的企业进行担保,而不愿意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

5、担保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不明,和银行之间的协作也存在很多的障碍。从最开始国家提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说政府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从筹集资金到成立担保机构,政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是在担保机构建立以后,政府的支持并不能因此就淡化了,因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来看,应该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担保基金应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否则担保业务难以为继。但是目前的担保机构大部分存在基金数额过少的问题,需要再加大对它们的投入;另一方面,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当是相互协作的关系,但是有的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的贷款风险,甚至要求担保公司本、息和费用全额担保,给担保业务带来障碍。

三、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通过对浙江省信用担保体系的调查,可以看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科技型企业在浙江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日益严峻的竞争形势,浙江省必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其竞争力。建立一个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方面能减缓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过大,从而造成金融资源浪费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能配合政府的产业政策,促进浙江省科技企业的发展。在建立浙江省内的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各国的经验,结合浙江经济状况,将现有的体系进一步地完善。

1、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当中的作用,并通过立法来确定担保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解除担保体系在法律中的障碍和实践中的困难。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尤其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大,偿债能力低,信用担保业务在承担业务的时候,不可能象保险业务那样根据业务的风险损失率来制定保证费率,否则企业根本就承受不了,担保业务收支会出现倒挂现象,出现亏损。信用担保机构不可能进行纯商业性的担保,否则就失去它原有的含义,丝毫无助于国家科技政策的实施和建立担保体系的初衷。这个时候政府的作用就显现出来,政府可以发起建立一个保证信用担保业务顺利实施的资金保证系统,保证信用担保的可持续性发展。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为了确保日本的信用担保业务能有效运作,日本建立了一个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在内的保证措施。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107亿日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机构进行保险;融资基金制度是指信用机构的经营资金,除了基本财产外,还有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筹借的借款,进一步提高了担保能力;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指对于担保机构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

从日本的例子看出,日本的信用担保业务完全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的一项辅助政策,承担起调整产业结构、体现政府政策倾向性的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尤其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除了少数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性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外,主要还是应该以非赢利性营业作为方向,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所以说,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政府注资为主,采用多种手段来保障担保机构的业务。

2、发挥银行的作用,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散风险。前面说到政府在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当中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政府介入信用担保业务越深,那么出现担保机构效率低下、亏损加重的可能性越大。担保机构的权责如果不能很好得到界定,在审查申请企业的担保申请书、评估企业的资信的时候,容易导致审查不严、程序不完全,最终给整个信用担保体系带来损失的现象。所以在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这种因素,让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实现商业化操作,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贷款与担保的双赢机制,将银行的风险约束条件间接地扩展到信用担保中,既保证了贷款安全,又约束了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

我们考察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知道,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大部分的贷款风险,少部分由银行承担。比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贷款担保业务非常成功,支持了数以万计的小企业获得贷款。它之所以成功,得宜于一个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小企业管理局所承担的担保业务,一般自己承担75%-80%的贷款风险,其他的风险由银行承担。这样的话,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一定的风险,所以一般将风险过大的小企业排除,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失败率,同时也相应降低了担保机构的担保失败率。

如果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承担,则银行失去考察企业资信的动力,将这一任务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而担保机构由于政策性较大,对风险的控制自然不利。所以浙江省在建立贷款担保政策制定或法规制定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这一问题。

3、建立一个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体系,完善企业的偿债机制,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尽可能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信用在当代经济社会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信用空间,经济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担保业务其实就是对信用的一种保障,所以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要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逐步建立起一个按信用等级来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的评估体系。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给予优惠的担保条件,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担保,或者提高担保条件,同时实施反担保。

另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偿债保障需要得到加强。因为信用担保机构一方面完善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偿债保障机制,使银行能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自己将风险转移过来,使自己也面临着偿债保障问题。我国的信用制度本身不健全,企业的履约情况不如西方国家,所以担保机构要持续发展,必须在政府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法规建立一个完善的债务偿还保障机制。

4、建立和完善再担保基金制度,为担保机构分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扩大担保的范围。这一点对浙江省的担保行业来说尤其重要。浙江省的担保机构大部分自有资金不足,对一些数额较大,同时风险也不确定的贷款,无法承担其担保申请。但是科技型企业的项目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银行如果没有担保又不肯发放贷款,如果能有一个好的再担保机制,则担保机构可以将风险分散,扩大担保规模。再担保的功能就是分散风险、控制担保责任、扩大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的偿付能力以及可以形成巨额联合担保基金。有了一个完善的再担保体系,省内的一些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可以联合起来,承担大规模的担保。

目前浙江省还没有建立担保业中的再担保机构,应该尽快建立一个省级的再担保机构,为各担保机构服务。再担保机构可以与担保机构形成以后者承担主要风险,前者承担部分风险的形式,约定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风险保证金则按照各自承担风险的大小收取。

5、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当中的保证金定价问题。担保费率的收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所谓担保费率即担保的价格,是计算和收取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担保费率的收取到底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有的建议按照风险的大小,结合保险行业当中保费的制定来计算,也有提出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进行收取。从本文研究的结论来看,似乎按照风险的统计来制定保证金价格不太合适,尤其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建立的一个信用担保体系。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来精确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再据此制定保费费率以弥补损失,但是担保业务却不能如此。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概率比较大,所以需要政府的支持,还有银行的风险分担。国外的纯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基本上都停止营业,而代之以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担保机构,所以在制定保证金的费率时,不能纯粹从风险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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