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创新实证分析——以山东“治安保险”的发展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山东论文,为例论文,保险公司论文,治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山东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职能之一的治安管理工作却遇到了一个严重的“瓶颈”问题,尤其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社区,以义务巡逻为主的模式,由于缺乏足够的治安费用预算,面临着“没钱办事,没人管事”的窘境。为保证社会长治久安,山东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了“向市场要警力、向社会要警力”的思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临清市政法部门和保险行业大胆创新,摸索出一条“治安保险”的创新之路: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引入保险机制。不仅利用了保险的事后补偿功能,而且通过与治安管理工作的相互融合,将其功能有效扩展到事先防范领域,实现了保险职能的升华。更为重要的是,“治安保险”机制弥补了现行治安管理体制,尤其是农村治安管理“没钱办事,没人管事”的缺陷,找到了保险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契合点,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治安保险”及其内容
“治安保险”主要是以家财险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以社区和村等基层组织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契约化管理为手段,组织城乡居民和工商业户参加财产保险,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赔偿责任,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的新机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条款及责任范围的设计
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财险的附加盗窃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开发出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群防群治契约化特约保险”,又称“契约式联防保险”。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收取保费20元,承担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4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损失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
2.保险产品
①家财综合险+附加盗抢险
(1)正在销售的产品{
②家财基本险(房屋条款/室内财产条款)+附加条款
(2)已经开发待售的专用产品
“平安家园”、“治安保险”条款,属于团体单位业务,分为城市版和农村版,采用模块组合方式,各地可进行组合性选择。
(3)其他可供选择的产品
①部分责任保险产品(雇主责任、公众责任、校园方责任、物业管理责任)
②农村市场可选择“家系列”、“家兴业旺”等组合保单或采取“家财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合
3.“治安保险”的特征
“治安保险”源于基层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是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是保险融入公共管理的创新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创新性。“治安保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它是第一个契合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能的新的险种,它探索出一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新方式。同时,拓展了保险的业务空间,提升了其社会管理职能,提高了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推动了政府公共管理市场化改革。
第二,内生性。“治安保险”是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保险消费者为了追求内在收益的结果,消费者以较小的费用付出获得了较大的安全保障。它适应市场经济转型的内在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第三,合法性。“治安保险”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所需的保障险种,不强求、不摊派,而且各种相关的法律手续齐全,实现了各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化。
第四,可行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开发出相应的保险产品。产品设计简明,费率厘定合理,既保障投保人消费得起,又能基本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保险公司展业时,也不需要到每户收取保费,而是直接跟社区、居委会签合同就可以了,操作起来也比较简便。
第五,持续性。由于“治安保险”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发源于消费者的内在保障需求,因而一开始就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其推广速度较快。这有利于“治安保险”的良性持续发展。
二、“治安保险”的运行模式
(一)“治安保险”运行结构
党委政府领导,政法部门具体推动,保险公司参与(提供产品),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或城镇居民缴费(治安费+保费),享受治安+保险。“治安保险”的费用构成由两部分:一部分治安费,主要是作为治安承包费用,用于支付治安承包人员进行治安巡逻,以实现风险事故的事先防范;另一部分是作为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一旦风险损失发生,由保险公司履行损失补偿义务。具体来说,以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为主导,以保险服务为纽带,动员和鼓励群众参加“治安保险”,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风险,拿出一定比例运营资金聘用保安,在综治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托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其运行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治安保险”运行结构
(二)“治安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
1.面向农村的“治安保险”运行基本模式——“四方三合同”。即以村委会为投保主体,村委会代表辖区参保户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与治安承包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治安承包人与农户签订治安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村民交纳巡防和保险费用,享受治安巡逻服务和财产被盗补偿;村委会组织为村民投保,代表村民办理出险赔事务;保险公司为保户提供财产保险责任;乡镇办事处综治办、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承包人的政审、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统一调度治安承包人开展村村防范,并及时通报治安信息和阶段性防范重点。具体说来:以行政村为投保主体,以村民户为参保对象,保险公司承保家财险,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每户村民每年缴纳治安联防费30元,其中10元作为保险费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保额1万元,其他20元交给村委会,作为承包费,村委会负责招标,实行治安承包。承包人负责组织巡逻人员,进行治安巡逻,一旦发生盗抢案件,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偿,同时治安承包人也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扣减承包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若发生盗抢案件,村委会每次对每位联防人员罚款300元,对因盗抢损失在200元以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以联防人员全额赔付,这样,避免居民夸大损失、骗赔,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面向城镇社区的“治安保险”运行模式。社区与居民、社区与保险公司分别签订治安承包责任协议和保险协议。根据协议,社区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交纳36元的治安和保险费,享受社区保安巡逻经费;社区成立社保队,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逻;其中4.4元为其办理社区“治安保险”,保险公司为每户提供3000元的保险责任,其中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费2.4元,保额2000元;附加盗抢保险的保险费2元,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保险公司免费为每位社保队员提供总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治安保险”运行的约束条件与目标
1.约束条件。由于“治安保险”是一项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它涉及到政府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引入市场化因素的创新问题,它可能受到的约束条件主要有:(1)“治安保险”运行的法律依据。(2)公共产品供给理念的转变。(3)人们对公共治安产品供给方式转变的接受。(4)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配套制度的完善。(5)人财物的统筹协调。(6)新的风险隐患的预防和消除措施,等等。只有这些约束条件得到满足,才能实现“治安保险”的运行目标。
2.“治安保险”运行的目标。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要享受巡逻带来的安全感和风险损失发生后财产的补偿;对于政府来说,实现当地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参与平安建设,履行企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总体目标:“治安保险”的运行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大于运行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保险消费者、政府治安管理、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多赢”。
总之,“治安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运行模型可以如图2所示如下。
图2 “治安保险”运行模型
三、“治安保险”的意义
“治安保险”是源于实践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内生于村(居)民的风险保障需求,拓展了保险的业务空间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开展“治安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通过实行“治安保险”,打破了过去完全依靠政府投入的治安防范模式,初步实现了治安防范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了群众参与程度,充实了治安力量,对强化农村与城镇地区的治安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治安保险”,使治安防范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既解决了治安经费这个“瓶颈”的制约,又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使群防群控有了新载体,维护稳定有了新举措,降低了治安犯罪案件的发案率。通过治安管理和保险运行机制,一方面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分散了社会风险损失,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帮助老百姓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抬高了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2.保险公司拓展了业务空间,提高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通过实行“治安保险”,保险公司整合了家庭财产保险、盗抢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资源,并积极开展房子防损活动,经营方式由单纯性理赔向事先主动防范转变,降低了风险损失的发生,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赔付数额,提高了经营效益。同时,保险公司参与公共治安产品供给,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增强了社会保险意识,使农民和城镇居民、联防队员、基层干部都认识到了保险在社会保障、生产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险业务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3.治安巡逻增加了投保户的安全感。而以商业保险为保障,一旦发生相应的风险损失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促进了农村和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比如,临清市在2005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量1596起,同比下降4.8%(其中盗窃案件发案量1163起,同比下降6.7%;入室盗窃案件发案量191起,同比下降46.4%;抢夺案件发案量38起,同比下降33.3%),治安案件发案量1086起,同比下降15.8%。2006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683起,同比下降24.36%(其中盗窃案件发案量448起,同比下降31.84%;入室盗窃案件发案量96起,同比下降10.03%;抢夺案年发案量9起,同比下降55%),治安案件发案量343起,同比下降19.48%,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此外,针对临清市专业市场数量多、治安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临清市以全国最大的轴承交易市场——临清烟店轴承专业批发市场为试点,积极推行市场“治安保险”,为广大工商业户营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秩序。市场内400余户工商业户全部加入了“治安保险”。2006年以来,市场内未发生一起治安和刑事案件。
此外,“治安保险”的运行发展,为进一步探索保险如何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推动“治安保险”良性发展,以保险创新服务公共管理
保险服务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长期的业务。因此,要努力维持“治安保险”的良性运行:一是保险公司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积极稳妥地开发“治安保险”的潜在市场;二是保险公司要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产品供给水平;三是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1.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趋向越来越明确,商业保险参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空间越来越大。对此,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同政府的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不断开发潜在的市场需求。在继续推动“治安保险”良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保险参与其他公共产品供给的发展,比如与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合作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产品,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农村巨灾风险管理,等等。
2.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的需求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发特色专用产品。实地调查各地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状况,分析探索保险参与的空间。组织精算技术人员进行产品精算设计。基于相关产品运营的数据资料,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状况,采用客观科学的精算技术,设计出适当的产品。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一方面在展业时严格遵守条款规定,不随意扩大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产品的运营效果,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及时调整产品费率和结构,积极稳妥地拓展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保障产品良性持续经营。
3.加强宣传,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保险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离不开广大普通民众的支持,他(她)们的认可和接受决定了保险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空间。保险公司要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积极地宣传引导,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严禁行政干预和摊派。同时,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长,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保险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带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