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德国法哲学传统的反思
张 晓
摘要: 在马克思早期思想中,对法哲学的探讨占据重要的位置。其中,“柏林法学建构”的过程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失败”与“成功”的争议。反思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的过程,最关键的应是其对德国法哲学传统的追问和回应。在德国法哲学传统中根深蒂固的理想主义、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以及观念论、法的形而上学理论都是导致法的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只有将法当作理性的现存事物看待,才能找到法的本质和发展逻辑。在对德国法哲学传统自反性的追问过程中,“柏林法学建构”的“成功”与“失败”或许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追问促进了学术界对法哲学的反思。并且,客观地分析和理解马克思对德国法哲学传统的反思,有助于认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 马克思;德国法哲学传统;理性
马克思在“柏林法学建构”时期,即1836-1837年冬季期间,所关心的是法律的趋向问题。虽然“柏林法学建构”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结果,但对于是成功还是失败的判定并不能轻易下结论。“柏林法学建构”从深层来看,在马克思对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法律思想的探究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反思与回击了当时德国传统法哲学的致命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和内容上的虚假性,而这与当时盛行的形而上学、理想主义以及历史法学派的某些观点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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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之“应然”与“实然”
由于没有那300张纸的法学著作以及那近24页的《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对于马克思的法学体系我们似乎找不到系统的论述。并且相对于“柏林法学建构”时期的思想,学界更为关注的似乎是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对话。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在早期法学思想体系的建构中不仅受到黑格尔思想的影响,而且受到诸如理想主义、历史法学派、观念论等思想的影响。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柏林法学建构”才会出现一波三折的局面,这也是马克思在多种思想流派的大浪淘沙中不断反思的结果。
在1837年给父亲的家书中,马克思不仅总结了之前的生活和那即将结束的界标,更加感慨新的方向的出现。这个新的方向是马克思在经历了一次法哲学建构停滞之后看到的曙光。从另一方面看,这个新的方向正是所谓“失败”带来的,那个海妖正把马克思带入敌人的怀抱,在“体验了许多内心和外在的冲动”之后,马克思感慨那“神圣的东西被毁掉了”。当他的手稿完成了300多页之后,他不得不停下脚步来反思德国法哲学传统中存在的矛盾,即应有之物和现有之物的矛盾,这让年轻的马克思不得不感慨“帷幕降下来了”。
应有之物和现有之物的对立即“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张力,这是德国法哲学传统中的一对重要的矛盾,也是阻碍法哲学发展的矛盾。马克思的学术生涯是从法学开始的,受到德国传统法哲学的深刻影响。或许在一般传统的哲学分类中,我们很难把历史唯物主义代表人物马克思同观念论者费希特联系起来。唯物主义和观念论看上去关系似乎颇为紧张,但是在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其法哲学萌芽时期,马克思深受观念论代表人物费希特的影响。在1837年的家书中,马克思间接地承认了自己对费希特思想的继承。而恩格斯更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德文版第一版序言中明确地指出:“我们德国社会主义者却以我们不仅继承了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而且继承了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而感到骄傲。”〔1〕虽然恩格斯说的是社会主义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哲学思想亦深受德国哲学传统的浸润。马克思第一次深感自己的“柏林法学建构”计划濒临破产时说道:“最初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之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内容更空洞而已。”〔2〕马克思将他停止写作的原因归结为理想主义带来的创伤。费希特曾经说过“你是什么样的人,就选择什么样的哲学”,〔3〕这句话将费希特的唯心主义色彩表现得淋漓尽致。费希特的整个哲学是建立在他所确立的绝对确实的知识学的基础之上的,这个绝对确实的东西就是“应然”的。马克思对19世纪德国法哲学传统的反击是从他的戛然而止开始的,在德国法哲学传统的土壤中,马克思感到窒息,在“应然”范畴的控制之下,所有的东西都变得空洞了。尤其是在触及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当他要将法与现实关怀相结合时,其中体现出的虚假性使马克思不得不戛然而止,他意识到必须用哲学的武器将真正的珍珠拿到太阳下晒一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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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所学的《学说汇纂》中开篇就提到“法学是真正的哲学”。在学习法学之后,他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必须转向哲学学习。关键在于,他发现纯粹法学的研究无法解决共同福祉的问题,因为“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4〕马克思并没有对法和哲学这两门学科进行清晰的划分,尤其是当他接触了康德和费希特的法哲学观念之后,深刻地认识到对法的研究必须引进哲学。可见,马克思在法哲学构建过程中的第一次停滞来自于康德和费希特的影响,因为马克思第一次感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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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试图建构的“柏林法学计划”虽然没有留下系统的文本,但是从法学的研究转向法哲学研究,马克思对德国法哲学传统的批判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之后的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马克思对于德国法哲学的批判在当时也具有颠覆性的后果,正如马克思的父亲对他的警告:“你的法律观点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把这些观点建立成体系,就很可能引起一场风暴,而你还不知道,学术风暴是何等剧烈。”〔14〕可见,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不管对于当时的学术界,还是对于之后所引发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而其中引发我们深思的就是法的本质是什么。
二、法之“历史”与“当下”
如果说“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可以看成是理想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产物,那么“历史”与“当下”的矛盾也可以被如此看待。“应然”和“实然”的矛盾不是单纯地从“应然”转向“实然”就能解决的,新生活的指向是两者的结合。对于历史,马克思曾这样说:“而世界历史本身也喜欢回首往事、审视自己,这往往使它显得是在倒退和停滞不前;其实它只是坐在安乐椅上反躬自省,从精神上探究自己的活动——精神活动。”〔8〕我们往往把消失的东西称为历史,把正在经历的时刻称为当下。对于历史而言,个人如果富于感情,以至于将自己停留在历史的围城里,那么对过去时光结束的界标来说,历史是一种羁绊。停留于历史的人无法有效地把握当下正在发生的实际,就像对于法律的认识停留在历史的法律技术或法律形式上,而忘记现在正在发生的现实转变,这也是让马克思停下建构脚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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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马克思并未参与到这场论战中,但是这场论战使马克思对法的关注从形而上学转向了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交汇点上。在马克思看来,这个社会现实要与人类的共同福祉相联系,而法更要建立在社会物质基础之上。法的形式和内容是法的两个面向,不管是在历史维度中,还是在当下的维度中,都有机统一的面向。如同耶林认为的那样,“形式不是异在于法律的东西,它是法律所内在固有的”。〔9〕法律要成为关心人类共同福祉的东西,马克思认为需要用哲学来说明。用哲学来说明法时,最显著的成果是人们对法的把握和运用。在这一点上,法的内容要借助于形式的发展,但形式的发展或者说法律技术的发展不能脱离内容,若不然就会出现“法的精神及其真理却消失了”的局面。材料的收集和堆砌,法律形式的发展和演变都蕴含在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当中。如果说在康德那里,法的核心要素是“应当”或者说是自然正当,那么在萨维尼和马克思的视野中,则添加了“历史”的调味剂。直到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我把材料作了其作者至多为了进行肤浅的和表面的分类所能够作出的划分,但法的精神及其真理却消失了”,〔10〕之后,“现实”便落入马克思的视野之中。在对“现实本身”的追问中,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和研究。“对于马克思哲学革命来说,原来意义上的法的精神及其真理已经消失,整个法的哲学说明都不过是反抗现实的一种尝试。”〔11〕也正如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所说,“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时刻,它好像是表示过去时光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12〕马克思试图制定一套法律格局,但是在贯彻了旧有的历史形式之后,马克思不得不摒弃这些硬塞进体系里的东西。因为马克思发现,固有的历史和现实的矛盾没有办法达到平衡,并且让整个法律体系变得虚假,因此,马克思更加认识到“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错误的”。〔13〕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在社会现实中才能实现统一,并且形式和内容的同一反过来促进法与人类共同福祉的统一。因此,法的研究应该从“安乐椅上的反躬自省”中站起来,从探究精神活动中解脱出来,将研究的对象设定为普遍真实性的法而不是经验偶然性的现实状况。
对于法的探究,马克思不仅受到费希特等观念论学者的影响,还受到萨维尼和甘斯等人的影响。尤其是以萨维尼和甘斯为代表的论战为马克思法律哲学的探索开辟了新的途径。这场论战其实是法的历史学派与黑格尔派之间的论战,历史学派试图打破人们对他们屈从过去的暴政的指责,而黑格尔派想要强调法的发展实则法的理念在国家中的体现。萨维尼和甘斯的论战焦点是法权。关于法权的争论,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的历史学派试图维护封建制度下统治集团的利益,以甘斯为代表的黑格尔派着重强调法的理念。在黑格尔派看来,历史其实是个形式,而法的理念才是法的本质,并且法的理念以历史为自身发展的手段。不管是萨维尼还是甘斯,实则都把法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法的权力和法不是同一个概念,法的权力附着于法的本质,是法的本质的附属之物。再者,法的形式和内容不能简单粗暴地等同于历史和理念。法的形式(也可称为法律技术)是让内容更好反映出来的手段,而历史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法的理念(也可称为法的精神)要通过形式来表现,但是理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死之物,是与活生生的现实紧密相连的。法和社会现实相交织,即是“当下”的表征。马克思要将法从历史的十字架中解脱出来,不可避免地要对法权进行重新界定,将手段归还手段,本质归还本质。并且要强调的是,法权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一种权力,包括制定法律的人的权力和行使法律的人的权力,但最根本的是作为活生生的人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人的本质的附属。法律是人在社会现实中创造出来的,不同于先验的法律理念,主体应当在理念之前,现实应当在逻辑之前。
马克思首先看到了康德和费希特尤其是费希特的“那一套”空洞的内容。费希特可以说是观念论法哲学的代表人物。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费希特极力证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此书的基本观念——国家法是自我意识的必要条件之一——以这样的观点得到陈述,即有限主体与他们必然联系的客观世界反映他们自己的图像时,才能够意识到自己是自我决定的”。〔5〕也就是说,对于法权来说,是主体的自我意识的外显,是先于主体意识的存在,主体意识或者说主体的自由意志需要在法权中得到承认。法权作为一种权力而言,是外在于个体的,每个个体都有拥有权力的可能性,所以个人必须在承认他人也具有这样的机会的情况下才能在法权之下承认自我。也就是说,在费希特那里,法权是主体认识自我的中介,而中介的另一端是他者,或者说是排他性的存在。法权让主体在某种先验性的规则中与他人区分开,并且通过这样的排他性建立自我意识。因此,在这样的法权基础之上的法律就成了一种规范性的存在,而且是一种先验的规范性的存在。这种先验的规范性的存在即是德国法哲学传统中的“应然”因素。
三、法之“理性存在”
马克思还批判了“数学独断论”的弊端。他毫不掩饰地说:“数学独断论的不科学的形式从一开始就成了认识真理的障碍。”这个障碍的根源在于它无法从一个事物的生动性上认识事物的本性。“例如在法、国家、自然、全部哲学方面,情况就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而决不允许任意划分;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6〕在“应然”和“实然”的漩涡中盘旋的马克思,意识到必须扬弃应有之物和现有之物的对立,也即是抛弃理想主义和形而上学。“帷幕降下来了,我最神圣的东西已经毁了,必须把新的神安置进去。我从理想主义——顺便提一提,我曾拿它同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比较,并从中吸取营养,——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7〕自此以降,马克思在法学上的关怀从形而上转向了形而下。
对于马克思而言,引发他思考法的本质的原因一部分是他本身的经历,另一部分就是他所找到的新的团体,引领他去研读黑格尔法哲学的那个新的世界。马克思之所以转向黑格尔法哲学,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黑格尔主张,哲学是理解现实的,是以概念的方式来把握现实。”〔15〕这与理想主义的观点截然相反。法在黑格尔这里不是绝对命令,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的绝对命令,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是为了实现理性自由。因此,这样的法的合理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去寻找,正是这一点触及到彷徨中的马克思。马克思对德国传统法哲学的回应或者说批判在黑格尔那里找到了自己的同盟者。正是这个同盟者帮助马克思找到了审视法哲学的新道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到对哲学的态度,“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16〕在这个“敌人”的怀抱中,马克思找到了对抗德国传统哲学的武器——理解理性存在。理解存在的东西即是理解社会现实的东西。在面对这个新道路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站在什么角度来理解?如上所述,法是人创造出来的,因此,最根本的是站在人的角度来理解现实。这个人是作为主体的人,而不是作为社会角色的人。作为主体的人是普遍性的存在,作为社会角色的人是经验性的偶然存在。作为普遍性的主体的人不仅具有历史的视野,更具有当下的视野,复杂性和综合性让人在理解社会现实中更具有普遍性。其次要回答的问题是理解何种社会现实?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现实应当是与人类福祉相关的经验性存在,而非超验的概念的存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不仅具有历史性的维度,更具有未来的面向。最后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社会现实?理解社会现实即理解理性存在的东西,这个东西是复杂的,在理解的时候绝不能空洞地、肤浅地将表象简单地堆砌,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的东西即是理性”,因此,理解存在的东西要从系统性的角度去理解。
从理性的角度去理解法或将法当作理性存在去理解,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应然”与“实然”、“历史”与“当下”的矛盾。这也是马克思在黑格尔那里看到的对费希特等人的批判。因为黑格尔的理性在面对这两对矛盾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把现在看作空虚的东西,于是就超脱现在,以为这样便可知道更好的东西……又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17〕在《给父亲的信中》,马克思明显地继承了黑格尔这一思想:“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而决不允许任意划分;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18〕对法的理性的分析和研究是建立在对理想主义、历史法学派等观点的批判之上的,对法的本质的探索要剥掉那肤浅的、虚假的外衣,在法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上来理解法的理性存在的本质。法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包含了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现实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历史是现实的基石,因此,对于法的理性的认识不能简单地抛弃历史的维度。在对现存理性的理解和认识中,包含着对历史发展的认识,这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大革命以来,公法领域的变化鲜少有人注意到。“公法仍然未曾从政治学或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而且在涉及公法问题时,德国的职业法学家们也很少对与政治和行政组织有关的实在法进行实践性的解释。”〔19〕因此,马克思在那部“倒霉的作品”写到公法部分的时候便戛然而止了,因为他看到虚假的东西浮现出来了。虚假的东西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历史的维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理念的夸大,把“应然”的东西当成“实然”的存在。对于法的概念而言,要从超脱尘世的天上回到尘世的中心,让“实然”回归“实然”。
马克思从理想主义出走之后,在追求法的真理和精神上转向了现实主义,“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找观念”。〔20〕法的现实性的表征就是法的概念逻辑和法的历史的颠倒,法不再是被发现的存在,而是被创造出来的存在。法是现实的表征,而不是先于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先验的神。法从神坛回到尘世正如哲学回归尘世一般,是从先验和超验的虚假中回到具体的现实中。正如对待法权一样,法权是人的权力,是人作为普遍性类存在的权力,而不是作为偶然经验性的存在。只有作为普遍性类存在的权力才是法的本质所具有的。马克思深感,对于法的批判,不仅要关注抽象的概念,也要熟悉专门的法律要素,在逻辑与事实之间寻求法的本质。
马克思“柏林法学建构”计划的搁浅归根结底是因为马克思“发现法学之僵化的形式再不能超越变动的现实,也就不能再发展了”。〔21〕从现今来看,这正是“柏林法学建构”带来的巨大意义。正因为这样的原因,马克思不得不反思德国传统法哲学的缺陷,不断追问为什么当触及现实人类普遍利益时,法的体系就无法建构下去。虽然最后马克思未完成体系性的法哲学构架,但是却推动了法哲学思考的方向和进程。在揭示了德国法哲学传统“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和“历史”与“当下”的矛盾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借助黑格尔的思想将法看成是理性存在物,试图在“理性”的维度中开辟探究法哲学的新的道路。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挖掘以及对他思想变化历程的探究,一方面为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逻辑提供了清晰的脉络,另一方面也不断敦促我们去思考作为国家理论重要一环的法如何在哲学的视域中合乎理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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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arx's Reflection on the Tradition of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Zhang Xiao
Abstract: It is can be said that Marx’ s academic career begin with law.In Marx’ s early thoughts,the discussion of legal philosophy occupied an important position.Among them,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Berlin jurisprudence” has always been a dispute between “failure” and“ success” .The most crucial thing in rethinking the process of Marx’ s “ Berlin jurisprudence construction” is its questioning and response to the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tradition.In 1837,Marx wrote a letter to his father and he was soberly aware that the idealism,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and conceptual and metaphysical theories that were deeply rooted in the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tradition were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Only by treating the law as a rational being we find the essence and the logic of development of law.In the process of questioning the traditional reflexivity of German legal philosophy,the result of“ Berlin jurisprudence construction” may not be so important.What is important is that such questioning has promoted the academic community’s reflection on the tradition of German legal philosophy.Moreover,objective analysis and understanding of Marx’s reflection on the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tradition can help the understand the inner logia of Marx’s early development of legal philosophy.
Key words: Marx,the tradition of German legal philosophy,reason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2019)11-0008-06
[作者简介] 张晓,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阿 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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