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公平的现状与可能路径_社会公平论文

中国社会公平的现状与可能路径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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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9-0037-05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大幅改善,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问题日渐突出,人们的幸福感不升反降。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人将其解释为“先富、共富”的必然产物;有人认为,“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体制转轨导致了中国社会矛盾多发和多样性”。吴敬琏教授认为,“社会矛盾根源是改革不彻底非改革本身”。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少杰认为,“社会矛盾的本质与根源是制度矛盾”,凡此等等。实际上,不论是结构转型、体制转轨,还是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抑或是制度本身,都是一种潜在的诱发因素,而其最终必将以显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演变为社会的公平问题。因此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公平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较为有效、合理的解决。而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分析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突出现状,在此基础上探析当前重建社会公平之可能性路径。以制度的重建促进社会的相对公平,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现状

1985年4月,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P116)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我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继而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著名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P373)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年来,在以市场、效率为导向的政策指引下,尤其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思想指导下,我国在物质生产和财富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向富裕、民主、文明的奋斗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较为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分配上“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然而,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高速发展,形成了效率增长而公平下降的“中国悖论”,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贫富差距逐渐拉大

邓小平曾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1](P161-162)然而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人和发展,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问题日渐突出。根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西部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东部地区的6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3587元,为历年来最高。行业之间出现了较多的垄断现象,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垄断的存在,导致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据统计显示,2000年我国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到2005年,这一比例已惊人地增加到4.88倍,并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已经远远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差距合理水平3倍左右。事实上不论是地区之间的差异,行业间收入的差距,抑或是城乡的贫富差距,探其根源最后都将归结到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这个基点上。据统计,当前我国最穷的10%的人口只拥有社会总财产的0.7%,最富的10%的人口却拥有社会总财产的41.4%,后者为前者的59倍[2],出现了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的公民贫富极度分化,一些人家财巨万,另些人贫无立锥之地”的现象。邓小平曾告诫全党:“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3](P1364)据中国社科院《2006年社会蓝皮书报告》统计,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大大超过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的最大隐患。事实上,这种社会不公已经演变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逐年飞速攀升,人们普遍没有了幸福感和安全感。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但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4]。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据对比,不能不让我们为之忧心忡忡,它有力地说明了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体系不失为社会公平问题的减压器。然而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P28)的要求相比照,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仍有诸多不够健全、完善的地方,凸显出很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个方面: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涵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1999年将范围逐步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2002年又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其中。然而农民工、农村务农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和安置,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普遍面临“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窘境,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不能很好地落实、解决;农村和城镇无业、失业人员基本上享受不到医疗保险,“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大批职工失业或面临失业,根据《国际劳工条约》的规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一切工薪人员,而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仅为70%左右。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下岗工人的生存状况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度、幸福指数、社会安全感以及心理归属感等,均是差强人意的。2005年,教育部《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调查研究》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市40个城乡调查点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在中国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方面,只有44.9%的被调查对象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感到“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2005年10月,国内著名的调查公司——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对全国8个大中城市的同类调查也表示,只有56.1%的被调查对象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感到“满意”[6]。这就意味着有近半数人对自己的状况是不满意的。

(三)教育资源配置失衡

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充分表明了教育公平对于社会公平的基础性作用和意义,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教育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一取向的指引下,通过党和国家的不断努力,我国在教育公平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的存在,我国的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教育资源在地区之间的分配显失公平:首先,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呈现明显的不平衡状态。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农村中小学的资金分别约为575亿元和1079亿元,用于城镇中小学的资金约为1642亿元和1669亿元;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东部地区农村小学的21%和36%,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东部农村初中的18%和30%。这种显失公平的经费分配比例,直接导致了中西部地区在入学率、师资力量上的明显不公,以2000年我国“普九”的人口覆盖率为例,东部达到96.47%;中部达到81.87%,西部仅达到42.26%。其次,在师资力量的分配上,广大农村及偏远山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小学教师多是专科文凭,甚至有些代课老师仅是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就直接走上教学岗位,而且这些教师多是“一专多能”,中学教师最多也就是本科文凭。而东部沿海地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普遍实现了“本科化”甚至“硕士化”;另外大批富有经验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历届的高校毕业生大都倾向到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就业,这就导致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

(四)住房问题集中凸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功实现了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7]。然而,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住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已集中凸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价畸高难下。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5.7%;至2010年3月份上涨11.7%,同年4月份上涨12.8%。房价涨幅之大、速度惊人之快可见一斑。房价的飙升使那些收入较高、早买房、拥有多套房的群体不动产财富迅速增加,而那些购买力较弱或无购买力的中低收入阶层则面临边缘化、生存难的境地,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从而加大原本已经存在的贫富差距,极易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加剧社会矛盾。第二,保障性住房不能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本身尚欠完善,在实施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其中由经济适用房引发的问题较为突出:首先,真正的低收入者仍然无房可居。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较商品房价格具有明显的优惠,但对于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来说仍然不堪重负,很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被迫放弃这种“实惠”之物。如此一来更多的闲置经济适用房必然流入有能力购买者手中,造成了一个家庭拥有多套住房的现象,而真正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仍无房可居。其次,“夹心层”陷入尴尬境地。随着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出台,一些家庭面临尴尬境地——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房,因此这种“夹心层”人士只能望房兴叹。第三,弱势群体面临生存困境。这类人群以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较为明显。据统计,2000~2009年我国毕业大学生人数共计3275万,其中至少1/3靠租房,面对畸高的房租他们只能“蜗居”,甚至住进“胶囊公寓”,沦为城市中的“蚁族”。而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更是恶劣,集体宿舍、自建的简易工棚就是他们的栖身之处,更有甚者常年吃住都在城市的公共厕所里。在如此艰难、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下,这类人群极可能成为诱发社会问题的定时炸弹。中国社科院近期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大量增加。这一现象不排除与住房问题有一定的相关性。

不难看出,我国住房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住房问题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若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必将演变成严重的政治问题。应该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重建社会公平之可能性思路

目前,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公平问题至关重要,可以说社会是否和谐是社会公平的晴雨表,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全方位的工程。有鉴于此,当前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需要以下方面入手:

(一)兼顾公平问题的三个维度

针对目前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尤其是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应该兼顾公平问题的三个维度: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在城乡和区域之间,更加注重起点公平。起点公平是结果公平的重要前提,没有起点的公平,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结果公平。就城乡差距而言,应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把“三农”问题置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综合考虑。具体而言,加大对农村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其次,就区域差距而言,政府应继续实施并逐步加快“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以确保区域之间资源分配与投入的相对均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行业之间,更加注重过程公平。虽然说起点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基础,但仅有起点公平还不足以保证结果公平,因为结果公平体现在过程公平之中。因此过程公平是核心。我们允许并鼓励在行业之间合理竞争,尽可能减少垄断。国家需要修订或取消其中一些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可操作性文件。如此才能为过程公平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

无论是强调城乡、区域之间的起点公平、抑或是行业之间的公平,最终都将以结果公平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市场竞争的结果,允许人们合法致富、经营致富。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税收这一调节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增加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重点项目和政策投资以及贫困群体的收入补贴。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种不明来源收入或非法收入的清查和打击力度。

(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恩格斯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8](P8)由于区域差距、城乡差距、阶层之间的差距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针对那些仍然会存在的差距,党和政府应该以社会保障为突破口和依托,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坚持把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优先目标,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覆盖城乡”的要求,坚持从当前实际出发,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薄弱环节入手,抓住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提升,从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目前,我们需要集中力量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开展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探索,建立起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城乡劳动者都能享受的保障制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大军,政府应在各项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进程中引导农民工参保,从而使农民工切实享受到和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应该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当前,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依托,建立起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全体社会成员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还需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和法治建设,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去向、用途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真正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用到实处。

(三)教育资源适当倾斜、把握好均衡点

教育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因此教育公平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鉴于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我们应立足国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确保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区域之间均衡分配,并适当向贫困地区、中西部地区倾斜,促使教育在城乡、区域之间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基础教育阶段的过程公平。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还应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鼓励教师在职带薪继续教育、深造,同时还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理念,使教育与时俱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教师队伍,针对其队伍不稳定、师资来源多样性、文化程度差异性等特点,通过改善其工作待遇、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以及鼓励“引进来,走出去”的多重渠道,不断健全完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除此,国家可以建立一个长效的“拉动机制”,鼓励年轻优秀教师、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以及应届大学生“上山下乡”,优化农村及偏远山区的师资力量,逐步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力争保持优势教育资源在地区间分布的相对公平。

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教育的均衡发展,于建福先生认为:“教育均衡发展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保给公民或未来公民以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政策制定与调整及资源调配而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实现教育效果和成功机会的相对均衡。”[9]没有规矩成不了方圆,尤其在当今法制社会下,更应当把各项方针政策适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其健康发展,确保教育均衡发展,争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四)加大住房政策的实施力度

首先,针对目前畸高的房价,政府应该多做反思。不可否认,面对房价的飙升,政府连出重拳:比如,《国十条》规定:提高购买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比例及贷款利率,楼盘开发商拿地首付不低于50%等等。其实这些对策更多的是针对炒房者和开发商。而高房价背后的因素远不止这两者。社会的共识是:地方政府推波助澜导致了地价的巨幅上涨,因此政府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学者就提出,政府与房地产商是“利益共同体”。汪洋指出:“高房价问题反映了政府公共治理职能的缺失。政府调控不力。”[10]政府应该把好土地这一关,而不能仅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应该加大调控力度,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该而且有能力遏制房价上涨,解决好群众的住房问题。

其次,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政府应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另选址多从百姓生活、工作的便利性角度考虑,并极力保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应深入了解民情,搞清楚哪些人真正属于重点保障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二次优惠政策,以确保真正的低收入阶层“住有所居”。真正实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安定团结,欣欣向荣的局面。

三、小结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公平是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一个社会的公平观念是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公平观念是不同的。恩格斯指出:公平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11](P310)。社会公平问题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社会的公平问题的解决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还会滋生出全新的社会公平问题,公平不论何时来看都只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我们只能不断地接近、完善社会的公平的问题。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的公平正义观念也将不断地被升华,出现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事业的伟大进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全人类真正过上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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