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赵晨志[1]2017年在《中日内幕交易认定和预防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制在事前预防方面相对薄弱,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现有的法律实践中主要采取事后惩处,对相关人员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威慑和阻止作用有限。日本在新修订的相关法律中对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预防提供了指导和规范,逐渐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事中、事后追究转为事前遏止。在企业治理结构和信息管理体制的构建等方面做出改进,以在微观上应对更为激烈的企业竞争,在宏观上构建一个更为公平的资本市场。在内幕交易认定方面,日本法律对于“篮子”条款的设置显示了其在内幕信息界定方面的先进性,并将判例作为事实上的法律依据进行判罚,显示了其为应对不同情况而做出的积极探索。资产运营主体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由于违法风险低和监管不严导致证券市场上的资产运营主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日本在最近的相关法律修改当中加入了大量规制投资信托法人主体及纯粹持股公司的内容,为我国相应领域的监管提供了启示。在内幕交易预防方面,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引入“服从”体制,则在内幕信息产生、传递过程中对所有可能泄露和不当利用的环节加以抑制,并通过人员培训、设置信息管理责任人等多种手段综合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当前在国家发展战略“一带一路”的建设当中,我国需要向日本学习其海外资本运作经验和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资本市场进行管理,在海外分公司的设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促进双边和多边经贸交流合作等领域都有很大的借鉴研究价值。另外,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进行规制也是预防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以及资本管理的过程中,作为尽职调查主体的中介机构会全面深入地审核企业的相关信息,以管控风险。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对企业历史数据、管理人员背景及资本流向控制等的审查能够有效预防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湛[2]2008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衍生物,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发展而兴风作浪,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法律是同内幕交易作斗争的最好武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创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以来,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各国纷纷对反内幕交易进行立法。而法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除事后救济、惩处外,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而防患于未然,法律预防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内幕交易的手段复杂、认定和取证困难而危害却巨大,对内幕交易进行预防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很多国家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在立法中设立包括持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为限制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为内容的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2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相对应的制度保障包括对于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这一命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从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这叁个内幕交易的核心要素入手以把握内幕交易的含义。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相应的法律规范比较成熟,美国的证券立法更是当今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之楷模,笔者在文章的第叁部分不惜花费大量篇幅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以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预防制度所借鉴。反观我国的立法,我国在多年的发展中已建立了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体系,相关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所颁布的一系列条例之中,但也有不足之处。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参照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的预防制度的架构与内容上的不完善之处,大胆设想,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内幕交易立法内容之参考。

吴知运[3]2018年在《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的国家发展史较为短暂,但是却具有世界上最为发达的资本证券市场和成熟的证券监管机制。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经济方面,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至20世纪初,因战争期间国债的发行吸引了海内外的大量投资,美国的资本市场迅速的成长起来。但缺乏约束的证券资本市场存在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诸多证券欺诈行为,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后,证券资本市场的监管呼声日高;在政治方面,胡佛总统执政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监管乏力,无法挽救持续低迷的国民经济,罗斯福上台后即推行新政,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法治方面,20世纪初州证券立法如火如荼,在此基础上,联邦层面先后制定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由此开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主要方面是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演变、随着归责理论的演变不断变化的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的逐渐确立、内幕交易法律救济的完善。美国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有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信息接受者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保障一般投资者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任何人占有内幕信息即负有“公开或戒绝交易”的义务;信义义务理论改变了内幕交易的归责基础,信赖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是披露义务的来源,违背了信义义务才成立欺诈;信息接受者理论认为信息接受者具备明知内幕人违反信义义务且为了私人利益而不适当的披露内幕信息的要素,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盗用信息理论认为任何非法盗用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行为成立内幕交易,披露义务不仅来自于目标公司或一般投资者的信赖关系,违背了对信息源的保密义务等也构成欺诈。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适用范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由最初的传统内幕人,拓展到推定内部人、泄露信息者与接受信息者、盗用信息者。传统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内部人员,包括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合伙人、受托人等;推定内部人是指公司外部的与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的机构或组织因业务关系可接触公司的内部信息的人员;泄露信息者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违背信义义务而不适当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接受者是指从信息泄露者那里获得信息的人员;盗用信息者是指非法盗用公司信息并从事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人员。内幕信息的特征包括未公开性和重大性。未公开性在美国司法实践采用的实质公开的标准;重大性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是一种实质盖然性标准。与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一样,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手段自二十世纪叁十年代后也在不断的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分为民事法律救济、行政惩处与纠正以及刑事认定与处罚:民事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涉及民事适格主体的发展以及民事损害赔偿金在具体判例中的认定标准的确立;行政惩处与纠正方面主要是从美国证券法的多次修改分析美国内幕交易行政“救济”手段的逐渐完善;刑事认定与处罚方面主要结合司法判例以及成文法的修改分析了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私人利益的认定标准以及刑事处罚的逐渐变化。纵观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从产生到成熟这样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的,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各自发展的同时为另一方的发展提供支撑: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从一般禁止性条款到精细化法律规制、从自由放任到全面禁止再到严厉打击的过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始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中也可以找到规制内幕交易的痕迹。后经过系列成文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内幕交易的现代法律规制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全面系统地研究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仉慧云[4]2011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融入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之中。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等原因,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内幕交易的问题更为严重。内幕交易行为的屡禁不止尤其引人注目。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全流通时代真正来临。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成为流通股,控股股东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可能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证券内幕交易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意义。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交易欺诈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叁部分。其中,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两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和消息受领人;内幕交易包括利用、泄露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叁种行为样态。通过对比我国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制制度,不难发现中国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疏漏,急待完善,监管的手段与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如证券内幕交易界定不合理、行政规制效率低下、自律组织缺失、监管机构缺乏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民事赔偿制度缺位等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法律理论缺仍相对落后,内幕交易规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欠缺、预防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缺位和执法行动仍较迟缓等。本文在针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扩大内幕人员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等。内幕交易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是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措施,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升内幕交易执法水平和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机制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建议。

宁虹超[5]2009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以保护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简要介绍各国有代表性的内幕交易立法和理论争论基础上,通过分析其共同认识,界定了内幕交易的概念,作为论文展开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了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信息和交易行为叁个要素,为准确界定内幕交易提供具体的判定标准;通过分析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对内幕交易规制与否的理论争论及其依据的理论分析,阐明了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上通过界定内幕交易概念、认定要素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奠定论文的基本理论基础。只有寻本探源才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根本性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因此论文主要从社会群体、家庭、社会阶层、社会文化与亚文化和心理因素五方面论述了内幕交易的社会根源;从国家立法、机构监管、部门执法和公司管理四个方面分析了内幕交易的制度根源。最终法律规制内幕交易对策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产生内幕交易根源的影响。只有充分了解现实状况才能有的放矢,解决现实问题是本论文的出发点,因此论文比较详细地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特点和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首先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随后以时间为主线简要介绍了我国反内幕交易的立法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制体系中现存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持股报告制度不健全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缺失问题;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地位不明确和监管权利行使乏力问题;内幕交易认定要素不完善、行政责任不健全、刑事追究乏力和民事责任缺失问题。针对内幕交易的根源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从多角度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是本文的落脚点,从防范机制、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叁方面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防范机制主要设计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持股报告制度和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监管上建议强化监管机构地位与权力、提高证券市场监管与执法水平,责任体系中提出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强化刑事处罚可操作性和建立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尚妮娜[6]2008年在《抑制股市内幕交易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幕交易,这一名词的出现是比较早的了,可以说从证券市场出现的时候,内幕交易就诞生了。股市内幕交易的存在及其原因由多方面构成,各个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态度也都经历了一个从支持、赞同到反对、禁止的漫长过程,而且由于各国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所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比其他证券欺诈案件要少,这更为股市内幕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张温床。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的特征,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发现的内幕交易案件仅是总量的一小部分。同时,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立法和执法上均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不知情交易者利益,削弱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良性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我国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法律规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只要建立明确的监管和规制目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和成因,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内幕交易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有效控制,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的内幕交易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重点介绍了内幕交易的构成,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及特点,并将内幕交易的特点归结为以下几个特点:内幕交易主体广泛,行为样式多样;内幕交易行为的公开性;内幕交易主体的普遍性等七个特点。然后本文对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进行了分析,认为渐进式的制度演变弱化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效力,而缺乏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监管制度造成了内幕交易。为了对我国的内幕交易规制方法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又特别分析了英国和美国内幕交易问题的相关规制措施和方法,毕竟证券市场在这些国家的发展时间比较长,水平比较高,而内幕交易问题也不是中国特有的,这些国家有他们自己的处理办法,对这些国家内幕交易规制方法的研究将有助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规制制度。最后本文给出规制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具体方法,如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打击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进行实时监控等方法。

王赜[7]2014年在《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光大乌龙”事件最终以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事件而告终,但是这一事件所引起的风波还没有平息,其影响力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乃至金融行业都引发了轩然大波。该事件的影响力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从法律层面更是引发了各方面的分析和深思。内幕交易行为是与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一种败德行为,其对于市场健康和谐稳定的交易环境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带来极大的损害,更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交易的核心界定因素,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务中,均是确认内幕交易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对于内幕信息界定问题的研究,也能对进一步明确内幕人员的范围、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具有重大的意义。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应当严格而慎重,但目前我国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分别对内幕信息界定的四个特征进行详尽分析,并针对内幕信息界定标准中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通过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与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剖析我国目前在内幕信息界定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并据此提出对内幕信息界定问题的重新建构。

杨越明[8]2016年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业格局面临着深度调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渐重要,而内幕交易行为犹如一个毒瘤阻碍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进程。内幕交易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危害已经十分明显,因为内幕交易违背了资本市场“叁公”(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这对推进市场化的改革是一种巨大的阻碍。内幕交易行为不断蔓延不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持久的发展,而且会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的发现和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质疑。如何有效的规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如何以法律规制的方式,来有效的规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以如何用法律来加以规制为重点,第一部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基本理论予以阐述,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概念、特征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德上市公司对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理论。第叁部分论述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包括: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对相关的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不合理;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相关的内幕信息规定不明确;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责任过轻。第四部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制建议;1.扩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范围;2.调整内幕交易人认定的持股比例标准;3.明确界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4.规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的方式;5.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文章希望通过法律规制来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监督体系,最终将内幕交易消灭在萌发状态,从而逐渐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李文莉[9]2003年在《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衍生物,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发展而兴风作浪。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理论支撑。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出现的证券监管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 内幕交易的准确定义,是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和出发点,其必须包含内幕人员、内幕信息、证券交易等基本因素。本文结合我国证券立法,把内幕交易定义为:内幕人员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关于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问题,理论界始终有分歧,争论的焦点为要不要禁止内幕交易。本文通过对支持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和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的评析,来论证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 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 所谓归责理论是指,指定责任的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美国证券法叁大归责理论——古典特殊关系理论、信息泄露理论及盗用理论,成为美国规制内幕交易法律的总纲,美国证券法通过叁大理论的确立,把证券内幕交易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本文通过分析西方叁大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借此来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 第叁部分 关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问题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问题是内幕交易规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重点。本文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主体、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行为叁方面入手,通过中外立法比较和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可行的立法修改建议。 第四部分 关于内幕交易之预防、监管及法律责任问题 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叁个方面,即监控制度、预防制度和制裁制度,它包括事前的监管、预防和事后的法律追究。本文通过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自律性监管体制监督作用的加强,监控手段的设立及一整套严格、科学的内幕交易预防制度的建立,来构建反内幕交易的防范机制和监管机制。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打击内幕交易的最终法律形式。从世界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经历了由偏重于行政责任、重视刑事责任的承担,到现在倡导民事救济的发展过程。而我国的反内幕交易立法,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但目前,因种种原因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仍然空缺。因此,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意见,并着重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建方面,通过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诉讼实现机制两方面问题的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彭波[10]2005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我国于1998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而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需要与之匹配的理论支撑。为此,论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内幕交易的特征,阐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论证规制内幕交易的理由。 笔者提出内幕交易是指因信赖关系或非法途径获得尚未公开却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人,滥用该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内幕交易特征为: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特定性 (二)内幕信息利用的不合理性 (叁)内幕交易目的获利性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要件: 准确认定内幕交易是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的基础,更是对受害人提供私权救济的前提。一般认为,内幕交易由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交易者的主观心态四个要件构成。其中,内幕交易者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其范围直接体现出一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规制的严厉程度。内幕信息更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和核心。因而,认定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者和内幕信息尤为关键。 一、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的范围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原公司内幕人员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法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叁)公司董事等重要人员的家属 二、内幕信息 从内幕信息的危害情况来看,构成内幕信息的共同要件应包括非公开性(秘密性)重大性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中日内幕交易认定和预防制度比较研究[D]. 赵晨志.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2].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D]. 李湛.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3]. 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D]. 吴知运. 安徽大学. 2018

[4].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仉慧云. 天津财经大学. 2011

[5].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09

[6]. 抑制股市内幕交易机制研究[D]. 尚妮娜.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7]. 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探析[D]. 王赜. 天津大学. 2014

[8].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杨越明. 辽宁大学. 2016

[9]. 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文莉. 安徽大学. 2003

[10]. 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彭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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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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