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市场化对职工的影响_劳动关系论文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市场化对职工的影响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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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市场化及国有企业面临的难题

我国国有企业正在经历着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尤其劳动关系的变革更为突出,在摆脱了传统体制下计划配置的束缚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最优配置和合理流动,是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最大、最本质的变化,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市场化后将会形成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

首先,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将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仅就劳动者而言,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职业选择上没有任何权利,从事什么工作、取得多少收益都是由国家来安排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彻底改变了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职业,其收益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的价值,而这正是市场经济建立的重要标志。

其次,劳动关系市场化意味着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这样,以前一系列模糊不清的问题就要在这一前提下,并在实践中予以确认:例如,就国有企业而言,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而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面的主体身份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得以确认,劳动者作为国有企业主人翁的身份将更多地通过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身份来体现。由于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确保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就成为确保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的主人地位的前提条件。由于构成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另一方的是企业的经营者,从当前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是损害劳动者权益主要原因,这样,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经营者行为以维护劳动者权益,就具体表现为对经营者手中的权力约束以及对其收入水平的监督。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另一方面是,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比较,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益如何通过企业分配结构而体现出来,或者说企业的分配结构如何确保劳动者能够分享到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二、国有企业中原有劳动关系的均衡状态已被打破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是和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而国有企业改革准确地讲是从1984年开始的,迄今为止经历了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从1984年10月到1991年年底,是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第一阶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标志的国有企业改革,无论从规模上、力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是空前的,改革的锋芒已经开始触及到企业的产权关系、经营权关系和劳权关系,尤其是对经营权和劳权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里,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当然的法人代表,企业的经营者不仅享有经营者收益权,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尽管这种收益与风险在当时是很不成比例的,但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就要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获得最大的产出和更高的效益。经营者要想实现其追求的目标就必须要对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就国有企业而言,对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企业冗员、平均主义分配等弊端进行改革,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在其他改革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改革也会损害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在各项改革措施的冲击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经营者的地位开始上升,其利益主体身份迅速形成。1987年我国决定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承包责任制中,经营者的权利与传统体制相比较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经营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可运用承包制赋予他的在劳动、人事、工资等方面的各种权利来实现其追求的目标。此时,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逐渐单一化,即利润的最大化,因为利润最大化同时就意味着其收入最大化,承包经营者的行为与收入的一致性,标志着其利益主体身份的形成。为取得更高的收入,经营者就必须要在投入与产出之间作出选择,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产出,这个问题恰恰又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根本问题。可见,按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在逻辑,即使经营者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他的经营承包过程也必然会与劳动者的利益产生矛盾。

第二,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劳动者的地位开始下降。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意识中,始终认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意识有时甚至会使一些劳动者认为他们比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劳动者的地位要高一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打破了这种状态,原来同是企业主人翁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现在的差距一下拉开了,这种差距不仅仅表现为二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二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上。这种变化使得劳动者在心理上开始有了一种失落感。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劳动者不仅地位下降了,而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与条例不健全的条件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只是一句空话。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劳动者的行为与收入不能相一致,其利益主体身份也无法形成。

第三,原有劳动关系中的均衡状态已被打破,但新的均衡无法形成。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被人为地扭曲为一种政治利益关系,而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权利则被平均主义的福利制度所掩盖。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是靠这样一种价值观念来维持的,即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和经营者都是企业的主人翁,具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分工不同,或者说这种价值观念构成了当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均衡点。需要注意的是,均衡不是均等,在经济分析中,均衡是指经济中各种对立的、变动着的力量处于一种力量相当、相对静止、不再变动的状态。所以,这里讲的均衡并不是说国有企业原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在权利、收益等方面都是均等的,而是说在权利、收益以及心理上都达到了一种双方都认可和满意的状态。一旦这种均势被打破,劳动关系就会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

承包制的实施不仅使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相对地位而且使双方的收入差距急剧拉开。正是这种实际收入水平差距的拉大,我们才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即国有企业原有劳动关系的均衡状态已被打破了。劳动关系的这种不稳定状态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化和复杂化。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在1992年至1997年的5年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总体水平为8.4%(即劳动争议发生率=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次数/职工总人数×100%)。如果按每年劳动争议发生率平均1.68%的水平推算,则每年发生劳动争议为190.2万人次;同期,职工参与单位集体劳动争议的总体水平为5.6%(即集体劳动争议参与率=参与集体劳动争议人次数/职工总人数×100%)。如果按每年集体劳动争议参与率平均1.12%的水平推算,则每年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为126.8万人次。(注:参见全国总工会:《1997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综合报告》(1998)。

总之,在这一阶段原有劳动关系的均衡状态被打破,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利益关系上的潜在的差别和矛盾开始外在化。从理论上讲,这种不均衡的状态经过一段时间后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某一新的均衡点上重新达到均衡,但这种重新达到均衡的过程决不是靠承包经营责任制式的改革所能完成的。

三、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新的均衡还未形成,劳动者的地位正在重新确定

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并发表了重要谈话,以此为标志,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同年秋季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开始由政策调整转向制度创新。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把传统的社会主义工厂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即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各自经济利益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都会通过劳动关系体现出来,双方的利益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因此,这种企业劳动关系必须是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同时,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必须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只有这样,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才有可能在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质上就是以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的运行,企业劳动关系是企业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劳动关系的运作也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来完成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从企业劳动关系运作市场化的角度来观察,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着以下变化:

第一,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身份已明确。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者在职业流动和就业选择上获得了一定的自由选择和自主支配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的转让和使用实行市场化,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福利以及职业培训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劳动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公平的原则加以合理地解决。劳动力的使用和转让实行市场化,对劳动者而言是一次真正的经济解放,它使劳动者真正摆脱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其人身自由的束缚,劳动者第一次成为真正自由的经济主体,在劳动就业等问题上可以自主地作出选择,这种变革必然会引起和强化劳动者及社会各方面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关注,劳动者也会采取各种市场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并无其他可以维持生存的生产要素,因此,在整个国民经济处于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就业岗位减少和失业人口增加,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经常受到冲击,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关系中这种地位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作为劳动者集体的代表——工会应该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组织和机构。

第二,劳动关系仍处在调整过程中,新的均衡点还未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造所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一种变动过程之中。在这一变动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会随着行为的规范及心理的调整重新在某一处达到新的均衡。新的均衡点的形成有赖于劳动关系双方对目前各自地位和利益的认可,所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地位和利益的影响是深远的。

(1)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就经营者而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在承包制改革阶段,由于国有资产和企业法人资产没有分离,一方面,国有企业与政府各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使得企业经营承包者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又是企业法人资产的代表,造成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就是企业的主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经营者就可以把风险转移到国有资产上去,同时,由于缺乏对承包经营者的监督机制,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穷庙富方丈”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由于经营者的不规范行为是由于制度因素造成的,因此,劳动关系新的均衡点的形成,从经营者一方来看,就是要找到如何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控制和制衡的办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通过股份制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即将国有资产和企业法人资产相分离,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由授权经营机构依照《公司法》代表国家所有者拥有股权,以法定方式派代表(股东代表或董事)进入企业,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权利,这样,既改变了政企不分,也改变了国有企业内国家所有者代表缺位的状况。

在公司制改造中国家所有者和其他股东一样以派股东代表或董事的形式进入企业,行使所有者的三大权力,股东代表或董事对股东承担信托责任。这与原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相比较,更有利于所有者职能的到位。而所有者职能的到位将从根本上端正企业的行为。来自所有者追求最高经济效益的动机形成了对企业的激励;避免经营风险的谨慎会形成对企业的约束。

随着公司制改造的完成,经营者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角色也随之明确了,即经营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不再是企业的实际上的主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为代理人的总经理,在董事会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并拥有相应的权限。经营者收入必须与企业的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挂钩。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机制。

(2)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准确确认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

就劳动者而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使其身份在企业中得到更准确的确认。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的劳动关系的均衡点的形成,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就是要解决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因为这一地位同时也就决定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劳动者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成为企业的主人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劳动者当家做主这种提法最初是从劳动者的政治地位上讲的,建国以来,广大劳动者不仅在经济上摆脱了受剥削的地位,而且在政治上得到了彻底的翻身,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我们说到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时候,更多地是和劳动者以前受剥削受压迫以及在政治上没有任何的地位相比较而言的,或者说这种主人翁的地位更多地是从劳动者政治地位改变的角度而言的。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而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状况下,劳动者是主人翁的提法就从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延伸到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即延伸到了国有企业。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在所有权方面存在着人人有份,人人又都不负有责任的所谓“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由于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因此,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也都由企业和国家包了下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原来能够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那些东西都受到冲击,铁饭碗”、“大锅饭”消失了,原有的各种福利待遇被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所代替,劳动者随时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风险。于是又出现了上述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产权清晰。实践表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一元化,使得企业产权模糊不清,国有企业也就不可能摆脱行政干预。因此,《决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由此可知,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改变目前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以形成多元化产权结构,同时明确界定企业出资人即企业的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初期,我们没有意识到改革的实质就是要明确界定出资人即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并通过产权多元化来使企业产权清晰。因此,在劳动者的身份问题上,仍然沿袭了以前的观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在深化。

从逻辑上讲,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也就理所当然的是国有资产的主人,因此也就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翁。但是,这里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指的是全体的劳动者,而某一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只是全体劳动者中间的一部分人,他们不可能成为这一国有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而最多只是“部分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中讲得非常明确:“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决定》也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权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因此,任何部分劳动者群体都不能对国有资产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而能够对国有资产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只能是政府。

在劳动者是否是企业的主人翁的问题上,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如果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翁,那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否会改变,事实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这一方针是以现阶段广大职工仍然是企业的主体为基本前提的,而不是以劳动者必须能够对企业的资产“当家做主”为基本前提的。实际上,我们今天谈到劳动者是主人翁,更多地是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角度讲的。而并不是从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决策权这一角度来讲。这是因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企业产权的界定,企业资产所有权也就变得清晰了,因此,企业的决策权就应掌握在以出资人为主的董事会手中,作为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可以拥有监督权、咨询权和建议权,但没有决策权,因为决策权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由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行使,而作为“部分所有者”的劳动者只能拥有监督、咨询和建议的权利。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确认的。

实际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动者自己对其在企业中地位的自我评价正在发生变化,据全国总工会1997年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职工中,4.1%认为1992年以来职工在基层单位的地位大有提高,29.4%认为有提高,23.6%认为没有变化,15.8%认为有所下降,9.3%认为下降很多,17.8%表示说不清楚。认为主人翁地位大有提高和有提高的,比1992年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很大。职工评价的综合均值为3.02分,与1992年调查时的3.18分比较,下降了0.16分。调查表明职工对其在基层单位主人翁地位的自我评价有显著下降。”每个被调查的职工在回答上述问题时,都是根据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感受来作出回答的,我们虽然无法知道每一个职工是如何理解和感受这一问题的,但是,将所有被调查的职工的答案汇集在一起,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这一事实至少说明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职工对其在基层单位的主人翁地位的评价较5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劳动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加务实了,从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这种变化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另一种表现,因此,目前我们一再强调维护劳动者权益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变化的一种反应。

事实上,我们今天强调维护劳动者权益对于劳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劳动者的权益更多地是通过企业分配结构而体现出来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分配结构实际上就是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在国有企业中,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等,每一种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该要素的贡献大小以及生产要素三方在企业经济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各自权利的实现情况。资本要素所有者可以通过产权(所有权)取得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企业家也可以通过经营权来分享企业的利润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劳动者的劳权通过什么报酬方式才能实现呢,这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在企业的经济权力结构中劳动者就无法摆脱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而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新的劳动关系的均衡点能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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