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骑士制度的内涵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中世纪论文,骑士论文,内涵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6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3)03-0083-05
由于骑士制度在西欧文明史中独特的地位,西欧的骑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国内关于此项研究的领域已由单纯军事开始向社会生活层面拓展。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骑士制度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纪时代,它也是不成文的,因此,人们耳熟的骑士制度,其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至今国内尚无专文全面论述(注:关于骑士制度的内涵,涉及骑士教育的有王德林的《试论西欧中世纪的骑士教育》,《河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骑士制度成熟时期的骑士军规、骑士法规、骑士礼仪等有形的制度层面对此做一尝试。
一、骑士军规
正如一位西方历史学家所说:“我们必须记住,骑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荣只是那些被公认的、拿起骑士武器的人们的最初简单制度的扩展。”(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RichardBarber,TheKnightandChivalry),伦敦1974年版,第49页。)因此,军事方面永远是骑士制度内涵的首要,它包括骑士数额、骑士装备、军役种类、作战规则、服役期限及违约惩罚。
(一)骑士数额
骑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时代,骑士的数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战中骑士数目最多的一次,当属发生于1346年英法百年战争期间的克里塞会战,著名战史专家富勒认为:“在中世纪的时代中,从来不曾在一个战场上,集中过这样多的骑士”(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页。)。因此,规定骑士数额也就成为骑士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骑士制度的规定,下级封建主为上级封建主服骑士军役时,骑士数额的提供一般是这样的:其一,根据各自受封土地面积和价值的大小,确定提供的骑士数额。其二,一般下级封建主只提供规定的骑士数额,而非其属下的全部骑士(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更多的是只拥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们再无下属骑士,其本人以一个单独的骑士身份追随其上级封建主。
(二)骑士装备
骑士的装备涉及装备种类和装备承担。
首先,骑士的装备种多而价昂。以对于骑士至关重要的战马为例,其价格令人咋舌。13世纪末,一匹普通战马的价格约为14英镑。一位名叫格罗德的领主,其扈从们的战马平均价格是48英镑,而格罗德本人的7匹战马的价格相当于80匹战马。为了保持行军速度和随时替换在战斗中损失的马匹,骑士的战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纪罗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骑士每人有战马3匹(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J.F.Verbruggen,TheArtofwarfareinWesternEuropeduringMiddle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页。)。显然,对于普通骑士而言,购买、饲养并装备这样的战马绝非易事。而且还有繁多的其他装备在等着他:头盔、胸甲、防护肩及肘部的铁板、剑、长矛、帐逢,各种餐具如水壶、深底锅、盘子,以及负载这些物品的动物等。
其次,骑士装备主要是独立承担。骑士应自备装备,这是基于所谓权利与义务的交换:领主把采邑授予骑士,骑士则给予军役回报。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写道:“采邑就是骑士的报酬”(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第25页。)。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军队条例中第一条规定:“凡占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应置备一副链甲、一顶头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长矛,每个骑士置备多少链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应以在自己领地内所占有的骑士采邑多少为准”(注: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78页。)。可见,仅骑士装备一项就足以在骑士与普通民众之间构筑起难以逾越的鸿沟。
(三)军役种类
骑士的军役划分,就兵种而言,分骑兵、步兵;就职能而言,分野战和守卫。骑士主要是服骑兵役,在中世纪时代,骑兵是最具冲击力的兵种。然而,骑士≠骑兵。骑士是一种头衔、爵位,一种资格、身份,骑士只是构成了装甲骑兵的主力。例如,在一名叫海尼特伯爵的军队中,并非骑士的装甲骑兵在史料中被提及了5次,有4次两者在数量上平分秋色。而一个时期弗兰德尔伯爵的军队中有500名骑士和100名装甲骑兵(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第25页。)。一般而言,骑士作为骑兵兵种投入作战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现实中,骑士与步兵的联系是经常的和必要的。有时,他们被任命为指挥主要由步兵构成,偶尔包含一些骑兵的部队长官。有时,骑士则下马以步兵方式作战。这主要是因为或者跳下战马加强步兵并鼓励他们;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击城堡。1106年,亨利一世和他的扈从们就跳下战马与步兵并肩同敌军作战;1122年,胖子路易斯五世和他的骑士们徒步攻击了赖比斯特城堡(注:布瑞福德·B·布鲁顿:《中世纪骑士与骑士制度词典》(Bradford.B.Broughton,DictionaryofMedievalKnighthoodandChivalry),纽约1986年版,第296页。)。
另外,人们常常以奔突于城堡之间、冲杀于原野之上的形象界定骑士,然而,骑士常常用作守卫部队。他们主要负责守卫城堡、商站、税关和桥梁。这种骑士“不是用于野外的服务而是用于活动较少的任务。”(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6页。)
(四)作战规则
首先,骑士强调作战的公平。这种公平体现在作战双方数量上、等级上及机会上的平等。骑士誓言中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决不在超过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战斗,他们要避免一切欺诈和虚假的行为”(注:基佐:《法国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6页。)。在厮杀中,骑士要攻击的是有准备的骑士或重装骑兵,“依照骑士的规律,攻击步兵对于一个骑士,是有失尊严的”(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第477页。)。然而,现实的冷酷常常使这种“公平”的标榜黯然失色。
其次,在战术上,“突破无疑是中世纪骑士战术的主要目标”(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第94页。)。对阵双方的骑士们或者肩并肩、战马挨着战马,尽量保持密集队形向前;或者单独、无序地冲杀。由于骑士作战战术的单一,骑士往往给人以鲁莽的印象。
然而,正面突破并非是唯一的。骑士战术还特别强调对敌方侧翼的攻击。他们总是尽力防卫自己的侧翼而试图袭击敌方的侧翼或后部。因而,逐渐出现了防护侧翼的许多战术。例如,认真选择战役地带(如以河流湖泊作掩护,确保侧翼不受袭击)、加强队形的纵深、建立防护侧翼的特殊战斗单位,等等。
随着战争实践,骑士战术也发生着缓慢的演进。在百年战争中,英国人的战术更新似乎较快。英军往往采取诸兵种合成的防御性战术。在占据有利地形后,除一部分骑士外,大部分骑士下马,排成方阵抗拒对方的骑兵攻击,保护弓弩手,使弓弩手在两翼向前伸出。而法军骑士部队更多的是选择从头到尾的冲锋,而每一次冲锋的秩序都会因英军弓弩手的“火力”而趋于混乱,结果遭致灭顶之灾。
其三,对战利品及战俘的处理。在骑士的装备主要由个人承担的年代,以敌人丢弃的东西尽快装备自己是不成文的规矩。但是,聪明的统帅禁止立即收集战利品,而是采取观察并进行恰当的追击,以确保敌人不可能再返回。
对于骑士战俘,按常规是要被保留的。这主要是出于三点考虑:一是“按照骑士制度的规则,假如骑士面对敌人光荣地表现,骑士的胜或败就不那么重要了”(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EdgarPrestage,Chivalry),纽约1928年版,第71页。)。因此只要英勇地战斗过,被俘对骑士不是可耻之事。二是骑士大多是有经济、政治地位者,他们被俘后,释放的条件是一笔赎金。例如,上级领主被俘,下级骑士有把自己作为人质并交纳赎金的义务。三是战事频繁、胜负相易,谁能保证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赎金为条件释放之,“这是那个时代的成规,所有不遵守者要受到严厉批评”(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第73页。)。但是,事实往往要比这糟得多。而对于非骑士的战俘尤其是步兵战俘的命运则是悲惨的,因为步兵“无‘绑票’的价值。通常在胜利之后,对于敌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杀,……在十四世纪根本上就没有收容俘虏的集中营”(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第477页。)。
(五)服役期限及违约惩罚
骑士为上级领主服役的期限一般为40天。一旦战争爆发,超期服役的情况时有发生,骑士服役期限则延长为60天,甚至更多。无疑,骑士服役期限的短暂对中世纪的战争艺术有极大的限制作用。因为这既不利于骑士部队的长期整合训练,也不利于组织长期战役和进行战略设计。后来,出现了以钱代役,即盾牌钱。“英国施行盾牌钱较早,十二世纪时已广泛采用,……法国、德国,十二、三世纪时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钱制。”(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06页。)
骑士若不能履行服役义务,则予以惩罚。这种惩罚有两种:一是被处以罚金,直至剥夺采邑。二是任何一个骑士都要向其领主或国王宣誓履约,骑士如果违反他的誓言,不仅有损自己的身份,而且对于基督教骑士而言,这将使他冒着丧失灵魂得救的危险。这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
二、骑士法规
“中世纪的政治概念是:财产和社会势力授给人们统治的权利。行政服务和占有土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财产决定了政治”(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29页。)。因此,领有一处土地并垄断战争艺术的骑士,被纳入了土地占有权体系和政府管理体系,骑士的社会角色一身兼三,即:军人、地主和行政司法人员。而涉及骑士后两者的权利义务逐渐汇集成法律规范,内化入骑士制度中。
(一)骑士采邑法规
骑士制度的物质基础是采邑,骑士制度的一切内涵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骑士采邑又称骑士领或骑士封地。“承担为一个骑士的家庭提供养护费义务的一处采邑就被称为一个骑士的封地”(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按西欧封建法规定,骑士采邑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正如法律是经验和传统的产物那样,这一法规也是长期发展的产物。
最初,采邑以终身为限,不得世袭。“然而,在11、12世纪,军事形势和法律形势都更加有利于骑士阶级,因而也更加有利于封臣,因为领主有赖于他们去装备服兵役的骑士。所以,封臣能够坚决主张由他的后嗣继承他在采邑上的利益和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一种所谓“被占继承土地收回之诉”的特殊令状逐渐推开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71页。)。于是,以长子继承为主的骑士采邑继承制确立起来。如12世纪的法学家格兰维尔说,按照英国的法律,骑士或以军役为条件领有土地者,应该由长子继承(注: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14页。)。
与骑士采邑可以由骑士后嗣继承相伴随,骑士采邑也可以转让。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采邑的层层转让,把骑士纳入了封君封臣体系,即在通常的情况下,一名骑士可能既是一名领主,又是一名封臣(注: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正如基佐在谈及法国骑士制度时指出:“只有领主、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成为骑士,才能有权成为骑士。这在法国南部稍有不同;在那里,公民们往往也是骑士,而骑士并非纯粹是封建的。甚至在北方,我们也遇到例外的情况;但它们是骑士制度所反对的例外,而且这种例外甚至引起检举、诉讼和法律上的禁止。”见基佐:《法国文明史》第3卷,第133、134页。)。
(二)骑士的行政司法法规
骑士采邑法规的确立在给骑士以经济力量的同时,也赋予了骑士以政治力量,从而使骑士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
首先,骑士可主持法庭。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身为领主的骑士身上(我们不能忽视大量存在的无地骑士),因为:“每个领主都有权主持法庭,即有权在法庭诉讼中统辖他的封臣——或统辖他的佃户而不管他们是否是封臣,这是那时整个西方的一项基本的裁判原则”(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75页。)。法庭的职责范围很广泛,如包括确定为支持一场战役而应由封臣支付的援助金数额,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规定,轻微的犯罪及一定类型的民事诉讼,甚至部分谋杀、抢劫和其他重罪的判决,等等。尽管随着西欧各国王权的不断加强,骑士可主持法庭这种情况不断受到挑战和压制,但这一原则一直顽强地存在到中世纪末。
其次,骑士的其他执法。以较为典型的英国骑士为例,骑士的其他执法包括:1、充任陪审团成员,即“4名骑士组成委员会,由其任命其他12名骑士组成巡回裁判的陪审团”(注:布瑞福德·B·布鲁顿:《中世纪骑士与骑士制度》,第289页。)。2、案件调查。如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任验尸官,作现场调查和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有争议的土地、指定遗孀产和嫁妆、以最后同意方式评估转让的土地、审计处于监护中的财产的数额,等等。3、疑犯追捕、罪犯看管等,事实上由于英国王权相对强大,繁多的骑士执法义务有时成了一种负担。西欧大陆地区骑士为王权或上级领主履行其他执法义务方面自由度更大一些。
其三,骑士的上诉权。按封建法的规定,封臣可越过其直属的领主法庭向该领主的上级法庭提起上诉。12世纪,骑士的这种权利已成为法律。例如,英国骑士通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获得了这种权利。法国法学家菲利普·德·博马努瓦尔根据其对法国博韦县法律的研究,列举了骑士上诉的理由:“一个骑士可以对他领主的法院的某个判决向更高一级的领主法院提起上诉:(1)拒绝受理;(2)错误的判决;(3)没有管辖权;(4)认可由伯爵或国王的令状所授权的上诉;(5)伯爵方面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当该骑士声称他最近被不公正地侵占了自己完全保有的土地时,就是如此”(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77页。)。尽管骑士上诉权的使用频率和效果有待商榷,但骑士具有上诉权这一事实对西欧法律传统的形成无疑起到了建设性作用。
三、骑士礼仪
所谓骑士礼仪,即骑士阶层的仪式和礼节。骑士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必然以其特殊的礼仪将自身与其他阶层区别开来。尤其是礼仪中的仪式部分,在骑士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礼仪是社会观念的反映,中世纪西欧占主流的思想是基督教,因此在骑士礼仪及骑士观念中留下了深深的基督教印记。
(一)骑士之子洗礼仪式。
按封建法律传统,骑士身份是可以继承的。因此,骑士的儿子尤其是长子,在一出生时就具有了骑士候选人的资格,于是形成了骑士之子初生时的洗礼仪式。该仪式一般分三个过程。
世俗洗浴。骑士之子一出生,立刻在其父亲的指挥下对婴儿进行洗浴,这是出于让骑士父亲回想起很久以前他身为骑士候选人时的誓言。浴毕,婴儿被以双手并于身体两侧、双腿并拢的姿式缚住并包裹,其上覆以华美的长袍。
宗教洗礼。这种洗礼不仅是使婴儿成为一名基督徒,更重要的是,“当他被从神圣的洗礼盘中抱起时,他不仅成了一名基督徒,而且在其内心深处已成为基督教骑士。”(注:布瑞福德·B·布鲁顿:《中世纪骑士与骑士制度》,第297页。)宗教洗礼之后,举行包括诸如唱歌、跳舞、宴会、游艺等庆典活动,马上比武大会也经常为骑士的新生儿召开,参加活动者往往赠给该婴儿以礼物。
(二)骑士侍童成为骑士侍从仪式
立志成为骑士的少年在14岁时要举行一种仪式,获取成为骑士侍从的身份。骑士侍从是有实力的骑士的随从,无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骑士侍从总要伴于主骑士左右。事实上,按照与主人的亲密程度、职责大小,侍从又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其级别分为:贴身侍从、典礼侍从、餐桌侍从、酒会侍从、配膳侍从,等等。
骑士侍童成为骑士侍从的仪式一般是这样的:少年由其父亲领至神父面前,他们每人手中拿着一根神圣的小蜡烛。神父为将由少年单独拥有的剑和腰带祈祷、祝福。随后,为他佩带上象征骑士侍从身份的剑。
(三)骑士授予仪式
骑士授予仪式是确认骑士身份的仪式。在骑士纵横的整个中世纪时代,它一直是骑士制度中具有权威性的仪式,成为每一名骑士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关于骑士授予仪式,已有文较详谈及,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该仪式的举行时间除了在一些基督教节日、朝圣或贵族家庭中进行重大活动时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战役前或激战后,该种情况在14、15世纪屡见不鲜。例如1337年,英法战争即将爆发时,英方在3月11日为20名骑士举行了授予仪式。二是国王或大封建主在旅途过程中。这种情况的第一次记载发生在1354年9月31日,查尔斯四世授予弗朗西斯为骑士。当时,德皇骑在马上,用手拍着佛朗西斯的脖子说:“成为一名好骑士,忠于帝国”。然后,两名查尔斯的随从贵族为他安上了马刺(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第41、42页。)。
如果说骑士的各种仪式是骑士制度规范化的一部分,那么,骑士礼节则是骑士制度生活化的一部分,这涉及骑士的衣食住行。例如,骑士要穿着整洁,在领主及贵妇面前保持礼数;站时不要抓挠身体或倚靠着柱子;在让他坐下前不要坐下,骑士侍从不允许与一个骑士共同入座,即使这个骑士是他的父亲也不行;用餐时“不能用肉直接去蘸盐碟里的盐,不能把鼻涕擦在桌布上,不能用小刀剔牙”;出行时“要高贵庄重地走路,不得向动物投掷树枝或石块,不得唤狗咬人,要礼貌待人”;平时“要参加教堂里的宗教活动,要侠媚妇女,要服从主人的命令”(注:约瑟夫·斯瑞:《中世纪词典》(Jospe.R.Strayer,DictionaryoftheMiddleAges),纽约1982年版,第660、661页。),等等。虽然涉及这方面的史料更加模糊而破碎,但我们仍能从近代以来的西方礼节中窥其一斑。
由此可见,尽管骑士的仪式、礼节有着世俗的成分,但人们更多体验到的是基督教气息。宗教性渗透到骑士的生活之中,极大地影响了骑士阶层的思想观念。“一个人如果不是基督徒,没有接受过洗礼就不能成为骑士”;“没有信仰,你就不能很好地履行骑士的义务”(注:莱昂·高梯:《骑士制度》(LeonGautier.Chivalry),纽约1968年版,第10页。)。因此,宗教热忱在骑士制度的盛行时期大行其道,骑士被冠以基督教骑士之名。一批骑士之花如一度隶属于教皇的条顿骑士团、医院骑士团、圣殿骑士团成为骑士的楷模。
总之,通过对有形的制度层面的梳理,笔者认为,中世纪西欧骑士制度是指以军事采邑为基础、以骑士服役为表征、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统治为本质的骑士阶层所特有的组织制度、法律规范、道德准则、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