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失业显性化造成的城市人口贫困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贫困论文,城市人口论文,显性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本文讨论的隐性失业仅为“企业的实际员工数量大于岗位定员或劳动定额所需要的员工数量部分”。其实质是“劳动要素供过于求”。隐性失业与社会公开失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发生在企业内部,企业要为之支付人工成本,占据工作岗位或不占据工作岗位(内部退休或轮休等),但不直接对社会构成压力,经济成本较大,造成的经济效益损失也较大,社会成本较小。后者则发生在社会上,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直观外在表现,对社会构成直接的压力,其经济成本较小,社会成本较大。
二
建国后,我国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一致的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三十多年的劳动保险制度,保险的责任风险实际由国家承担,由于计划经济和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双重因素,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不存在失业或下岗问题,代之以隐性失业人口形式存在于各类企业,造成中国经济“高就业、低工资、低效率”的特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行各业开始讲求经济效益,注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情况下,砸“铁饭碗”的问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职工对企业过度依赖的状况一时难于扭转。长期以来,企业倡导“爱厂如家”,职工也真正“以厂为家”,企业承担着对他们生老病死的全部责任,即使在企业亏损时都必须保证职工的生活待遇不降低。因此,对于综合素质较差的职工来说,理性的选择使他们“死活”不愿离开国有企业另谋出路,也更不愿意“下岗”。又加之在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条件下,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愿意承担辞退职工的责任风险,致使企业富余人员激增,隐蔽性失业日益严重。据估计1997年我国企业存在富余人员约1500万。
1995年我国开始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第二阶段改革。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企业产权关系一旦明晰后,势必对现有资本和劳动力进行重新组合,企业由原来主要讲政治效益,转向主要讲应分工承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过去统揽各种社会义务的基本单位转向自主经营的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实体,从而脱离了企业办社会的低效率发展轨道。这就要求把名义上在工作岗位上的富余人员分离出来,变“隐性失业”为公开失业。随着今年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的改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方针的具体实施,公开失业人数还会增加。调查显示,这些下岗或失业人员中部分职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劳动技能单一,加之就业门路不宽等原因,导致其再就业或自谋出路难度相当大。面对“上有老,下有小”以及城市生活指数不断上升的情况,失去了固定收入的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条件明显降低,他们经不起疾病、家庭事故以及灾害的打击。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又难以使所有下岗或失业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供给和基本生活保障,致使部分下岗或失业人员生活逐渐贫困化。统计显示,国有企业下岗或失业人员占了城市贫困人口的85%。
从以上分析可见,隐性失业显性化之后,造成我国城市人口贫困化的关键原因在于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职工“再就业”难,而再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就业形势严峻。尽管党和政府对解决再就业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需要再就业的人员基数大,解决起来的难度也相当大。因此,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据预测“九五”期间全国需要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力为2.68亿,而需求为1.15亿,失业和就业不充分人口在“九五”期末将有1.53亿,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率将达23.9%。造成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新增劳动力。我国劳动力供给急速增长的首要来源是由人口——劳动力成长周期引起的劳动力的自然增长。据劳动部门测算我国每年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约为1000万人。第二,农村剩余劳动力。根据现有的耕作水平推算农村剩余劳动力在1.3亿左右。第三,城镇失业及下岗就业预计约2200万人。以上三方面的劳动力形成了相当大的就业压力。
2.就业分布结构失衡。劳动就业形势的严重性不仅表现在总量方面,而且表现在由人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引起的结构方面。一是我国人力资源的分布历史上就已形成东重西轻的格局。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力除了农村向城镇流,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流,公有部门向私有部门流外,主流趋势是西部向东部流。1995年,东部12个地区有8 个地区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只有3个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9个地区失业率全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地区就业供求差异,使东部的广东、北京、上海、福建等地成为劳动力净流入地区,而西部大部分地区均为劳动力净输出地区,形成了东密西疏的就业格局。二是部门分布上,主要是政府机构和公务员膨胀。今后,随着政府职能部分交给市场,政府负责的范围缩小,势必减小政府机构就业的吸收数量,致使潜在失业增加。三是特殊群体就业难度较大。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残疾人、部分妇女、大龄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一部分人长期找不到工作。
3.就业观念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和自身具体条件的限制,就业观念落后,劳动技能缺乏多样性,综合素质不高,不愿意或者不能到劳动力市场寻找职业和自谋职业。他们仍墨守“国有铁饭碗”等老观念,仍用“等、靠、要”来对待就业,缺乏主动性。还有不少人对择业期望值过高,普遍要求从事工作轻松,报酬优厚,离家较近的单位,不愿接受条件艰苦,待遇较差的就业机会。使众多的失业职工难于找到再就业的位置。
三
贫困带给下岗和失业职工心理上的危机和压力必将阻碍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帮助下岗和失业职工“脱贫”,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的建立,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1.推进再就业工程。1995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再就业工程。1996年朱镕基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指出,“在经营亏损或有较大困难的企业中,大约有一千万富余职工,妥善安置这些职工,是帮助这类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途径”。1997年4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了搞好再就业工程, 使之具有了全党全国重要工作的更高位置,也是我们采取对策的理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素质。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把发展职业培训特别是企业的就业训练,作为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优先措施。一方面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转岗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广大就业人员进行改革的再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失业或者下岗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见现象,要鼓励自谋职业,树立自谋职业光荣的观念。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要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救济和经济补助。逐步在全国推行最低工资收入线、最低退休金标准线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三线制”。二是要建立慈善救济事业的补充救济机制。向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多渠道地募集慈善福利基金,用于处于困境中的“老、残、妇”。三是要建立范围覆盖全体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四是要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再就业。五是要实行特殊的救济政策。例如:对退(下)岗或失业职工搞个体,进行工商登记中给予优惠,优先办照、减免费用,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照顾等等。
(3)拓宽就业门路。例如:①在发展东部就业的同时, 应引导资金西进,开发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增加就业门路。②支持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③实施科教兴国,鼓励发展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的科学技术。④重视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等等。
2.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依靠自己的发展。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拓宽再就业渠道,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城市贫困人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