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论文

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论文



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

冯祝恒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4)

摘 要:强调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是21世纪全球家事审判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我国当前对家事事件进行处理的立法模式却同该国际化趋势格格不入。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充分认识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必要性,吸收、借鉴域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家事审判;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立法模式

一般认为,家事事件是指由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影响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的成立与结束的事件,涉及到夫妻婚姻、未婚同居、亲子关系确定、子女抚养等众多方面。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将家事事件主要分为“家事诉讼事件”与“家事非讼事件”,并通过人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来加以调整。后来,随着家事事件的日益繁多复杂,加之理论界对家事事件特性的深入挖掘,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逐渐发现,原有的二分立法模式将难以满足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现实需要。因而,立足于原有的法典化体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突破传统的二分法,向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方向迈进。例如,德国2008年颁布的《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颁布的“家事事件法”都实现了对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所谓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是指将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体系化,用同一部法典加以统一规定,并要求由同一法官在同一家事审判程序中解决同一个家庭所涉及的诉讼和非讼问题,其核心是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的合并。

一、我国家事事件统合处理之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典来对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有关家事事件处理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比如,《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一般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又如,《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等等。

我国当前的这种“散见式”的立法模式使得家事事件的处理缺乏统一的、具体的程序规则可供遵循,由此给我国的家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家事事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事件,其具有公益性、隐秘性、涉及第三人利益等特点。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家事事件的出现往往会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例如,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其所面临的不仅是夫妻关系解除与否的问题,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对涉及同一家庭的相关家事事件不能够做到统合处理,将难以使家庭矛盾得到最终解决,进而对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正如台湾学者杨建华所言:“婚姻事件影响社会秩序,涉及公益,倘若同一婚姻关系不断迭次,自非所宜,且各类婚姻案件,有某一事件解决其他事件均因而解决者,亦有数事件须同时解决,以防止判决之矛盾者。”[1]因而,无论是从家事事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还是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出发,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都有其必要性。

二、我国家事事件统合处理之必要性考量

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家事争议日渐多样化、复杂化,家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家事纷争,实现家事事件的妥善解决,对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确有必要。在当前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理清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必要性能够为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和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引导。

(一)法理基础:家事事件具有交错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可能性

传统的“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认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应当分别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来进行审理。所谓诉讼法理是指“适用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言词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公开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严格证明、自由心证、集中审理以及适时提出主义等法理或原则。”[2]所谓非讼法理是指“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不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以直接审理主义为原则、不以言词审理主义为原则,对于职权程序事件乃不采处分权主义,申请事件则采部分处分权主义法理,对于自由证明之容许度较高,适时提出主义之实用性亦被限缩等。”[3]从理论上而言,“二元分离适用论”可以应付全部民事案件的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社会生活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民事案件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和特征,继而,具体民事案件解决所需要满足的程序法上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这一点体现在家事事件的解决上更是如此。传统的“二元分离适用论”将纷繁复杂的家事事件依据单一的标准一分为二,未免太过简单,在该理论指导下所设定的程序结构容易造成家事审判中的机械主义,从而难以保证各个家事事件都能够得到符合其本质的解决。

上连市场、下接农民,鲁花是连接市场与农民的桥梁,形成龙头带企业、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体系。谈到全国各地建工厂是否有可能导致所产花生油味道有差异时,鲁花集团强调:花生虽然品种有差异,但不同地方的花生味道差不多,做出来的油香味也差不多。

面对中美贸易摩擦导致的外部环境变化,我国出口企业还是要有效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可以是企业的资金、人才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创新优势或品牌优势。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与产品市场,着力培育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品创新研发,升级制造,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效能,并优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以增加利润空间。

(二)现实需要:家事事件日益繁多、复杂为其统合处理提出新要求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涌入人民法院的家事纠纷数量在持续增长且势头不减。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收案量为1284415件,到2016年该数据增长到1735516件,增长率达到35%以上。其次,我国家事事件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多。过去,家事事件主要涉及到离婚、继承、抚养、赡养、收养等几大主要方面,现在,家事事件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生父确认、涉外婚姻、同居关系析产以及最近热议的代孕母亲等多方面。再次,离婚等家事事件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获得个人财产的途径日益多样化,如房地产收入、股息红利、金融资产、古玩字画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家庭财产结构和类型变得更加复杂,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财产分割的家事事件时需要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和处理。另外,过去较易处理的涉农婚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家事事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这无疑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线上提供充足的微课视频,根据学生课前的问卷调查,将学生的计算机基础水平分为3个层次,根据不同的基础水平给出相关的学习建议,引导学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视频“碎片”的重组,实现个性化的学习。

(三)改革机遇:家事审判改革为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提供新契机

2016年4月23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拉开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帷幕。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关家事审判立法的出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改革实践中,各试点法院抓住改革的契机,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向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方向迈进,收效显著。例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为实现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颁布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家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①婚约财产纠纷②离婚纠纷③离婚后财产纠纷④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⑤婚姻无效纠纷⑥撤销婚姻纠纷⑦夫妻财产约定纠纷⑧同居关系纠纷⑨抚养纠纷⑩赡养纠纷⑪收养关系纠纷⑫监护权纠纷⑬扶养纠纷⑭探望权纠纷⑮分家析产纠纷;(2)继承纠纷:①法定继承纠纷②遗嘱继承纠纷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④遗赠纠纷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3)其他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涉及家事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6]除此以外,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等试点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来对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由以上观之,日本是通过将家事诉讼事件与家事非讼事件二分立法的模式来对家事事件进行了统合处理,其所遵循的依旧是传统的“二元分离适用论”。对于该立法模式,有的学者认为:“日本关于家事事件的立法和分类最为科学和合理,因为人事诉讼事件与其他家事事件的分类清楚明确,既有利于家事法院法官和相关辅助人员准确地适用各该类规范,更好地运用程序法理,又能很好地满足人民对于家事司法之需求”。[9]不可否认,日本的这种家事审判立法模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家事裁判所的审判活动提供了指导,缓解了审判压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家事司法的部分需求。但在目前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这种立法模式也面临一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实现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就应对诉讼事件的非讼化与非讼事件的诉讼化方面日本的家事审判立法依旧具有可提升的空间。

三、比较考察与分析:域外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立法模式

当前,家事事件的类型和内容日益复杂化,给各国和各地区的法院处理家事事件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是固步自封的按照传统思路来解决日渐复杂的纠纷,还是开阔视野、勇于借鉴和消化利用学习到的经验,是每一个法治国家面临的选择。[8]目前,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应当在总结试点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地吸收、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和我们同处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经验。而且,基于“完备的立法是公正司法的先导”的理念,我国在吸收和借鉴有关国家家事审判经验时,应当对其立法模式方面尤为重视。围绕本文的探讨中心,笔者接下来对走在家事审判立法前列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

(一)德国

德国关于家事事件处理的立法首先开启于1877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其第六编为“婚姻事件与禁治产事件”。1896年《德国民法典》出台,其在第四编规定了婚姻关系、监护类关系、亲属类关系等内容,随后,为了对实体法的内容做相关程序上的处理,1898年德国将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修改为“婚姻事件”以及“法律关系与禁治产事件”。与此同时,《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也在1898年颁布施行,该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一系列适用该法的家事非讼事件。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德国的这种二元分离的立法模式相对稳定。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为了应对日益复杂化了的家事事件,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单行法案,如1957年的《平等权利法》、1990年的《修改成年人监护和保佐法》、1997年的《子女关系改革法》、1998年的《统一未成年人抚养权利的法律》、2002年的《进一步改善子女权利的法律》以及2007年颁布的《修改抚养法的法律》《修改民事身份登记法的法律》等等。这些单行法案的出台在完善德国家事事件处理方式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原有立法模式的弊端,即二元分离的立法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海量的家事事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给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审判程序立法方面的众多弊端。不言而喻,人民法院现有的这种将家事事件同财产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置于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之下进行处理的审判方式,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家事事件解决的现实需要。基于上文对家事事件特殊性的介绍,我们认识到“家事事件的解决,并不是单纯追求权利义务型的非黑即白的判决,而在于权利义务所在较清楚前提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微妙调整,而在于消除误会,恢复感情,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这类纠纷不适合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5]迫于现实的需要,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开始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家事审判立法模式,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对家事事件的妥善解决。笔者认为:将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即将家事事件置于统一的、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之下进行解决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该路径能够在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同时,使家事事件在专门化程序、专业化队伍的解决之下获得妥当处理。

为了更好地处理家事事件、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德国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该法摒弃了传统的“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采用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肯定论”的新理念,用一部法典来实现了对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该法第二编“家事事件程序”将几乎所有的家事事件包含其中,包括:婚姻事件、离婚事件和后续事件、亲子关系事件、血缘关系事件、收养事件、婚姻住宅事件、家庭财产事件、反暴力保护事件、养老金调整事件、抚养事件、夫妻财产事件、(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事件等等。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2]被害人陈述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陈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方陈述。从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就可以得知被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属于广义上的人证,而且是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然而人证具有其固有的主观倾向性,必然具有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所以有必要引入证伪思维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

(二)日本

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一衣带水,二者不仅同属于大陆法系,而且两地在历史文化传统、家庭伦理以及社会风俗等多方面都具有相似性。所以,考察和分析台湾地区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方式和思路,对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立法模式的构思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法院的经验表明:在当前我国家事事件日益繁多、复杂的现状之下,人民法院将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民事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能够理解又能便捷使用的民事裁判制度,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在家事事件的处理方面,充分重视家事事件的特殊性,促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公正地、高效率地审结家事争议,止争息讼,是中国民事司法改革应考虑的步骤之一。[7]诚然,当前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借助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来总结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成功经验,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最终推动有关立法的出台,以此来实现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达到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效果。

为了克服上述理论所具有的缺陷,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兴起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肯定论”的新观念。“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肯定论”以解决具体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为目的,认为应当打破传统的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具体分析各个案件的特性、讼争性强弱或有无的区别,从而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对于家事事件而言,“家事审判对象之家事事件,在实践中往往是综合性的纷争,因此,家事审判应当因应各该类事件之性质,适用不同之程序法理,必要时交错适用程序法理。”[4]在交错适用理论的指导下,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家事审判程序立法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比较典型的是德国颁布的《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和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的“家事事件法”,两部法律都是通过对家事事件进行统合处理的方式来贯彻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原则。从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全球化趋势来看,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实际上也对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背景之下,我国应当结合自身的家事审判立法现状,合理的借鉴、吸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经验,并选择适合我国的家事审判立法模式,从而贯彻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理念,实现我国家事事件的妥善解决。

(三)我国台湾地区

在对家事诉讼事件的处理上,日本于1898年在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人事诉讼程序法》,该法使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人事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该法在日本通行了百余年的时间,直到2003年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人事诉讼法》,《人事诉讼程序法》才完成了它的使命。新《人事诉讼法》处理的家事事件包括:(1)婚姻无效及撤销之诉、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之诉、协议离婚的无效及撤销之诉、离婚之诉;(2)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之诉、否认子女之诉、以确认父亲为目的之诉、认知之诉以及认知无效或撤销之诉;(3)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收养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之诉、收养无效及撤销之诉、协议解除收养无效及撤销之诉。在对家事非讼事件或非讼化事件的处理上,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家事审判法》,后来被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家事事件程序法》所取代。目前日本国内施行的《家事事件程序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不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的审判程序,二是家事事件调解程序。

《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使德国的家事审判程序实现了独立,同时也使德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家事审判程序进行独立立法的国家。该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给德国的家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为大陆法系各国所借鉴。

在2012年以前,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家事事件的处理方式同祖国大陆现在的状况具有相似性:无统一的家事事件处理程序,采用多元程序并行的制度,各种程序散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九章、“非讼事件法”“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以及“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之中。后来,随着家事事件种类和数量的日渐增多以及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综合化,台湾地区的学者逐渐意识到:“同一个家庭常同时涉及多项身份或财产关系之争,不宜采取割裂或锯箭式处理,应采取通盘统合处理的方式,才能彻底且终局性地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纷争,重建和谐关系。”[10]基于这种统合处理的思路并在多方的努力之下,台湾地区于2012年颁布实施了“家事事件法”,对原有的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彻底变革。该法根据家事事件的讼争性强弱、法院依职权进行裁量的程度大小、当事人处分权有无限制,将所有的家事事件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类是具有讼争性的家事身份关系确认诉讼事件,乙类是具有讼争性的家事身份关系形成诉讼事件,丙类是具有讼争性的家事财产诉讼事件,丁类是无讼争性的家事非讼事件,戊类主要是具有一定讼争性的,过去法院有将其作为非讼事件处理,也有当做诉讼事件处理的,需要法官依职权裁量的家事事件。

从上文来看,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所有的家事事件囊括其中,实现了对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打破了传统的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二元分离适用的立法模式,使二者之间不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在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过程中,“既可能在家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合并审理的家事非讼事件而交错适用非讼法理,也可能在家事非讼程序中涉及合并审理的家事诉讼事件而交错运用诉讼法理,甚至,在同一个家事事件中,因为讼争性因素的存在,也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11]虽然台湾地区的学术界对“家事事件法”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家事事件涉诉性质等方面存在学术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家事事件法”适应了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家事事件解决的特殊需要,在节约法律成本、提高法院审理效率的同时,也使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1.4 HPV检测步骤 用凯普宫颈细胞收集器采集宫颈细胞,采用HPV核酸扩增分型检测试剂盒,快速准确诊断妇女宫颈细胞样本中14种高危型HPV(HPV16,HPV18及 12种高危型 HPV包括HPV31,33,35,39,45,51,52,56,58,59,66,68, 后12中高危型HPV具体不分型)。

四、我国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立法模式选择

近年来,家事审判立法的缺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决策机构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专题会议上强调,家事审判改革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的有益经验,从而推动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前在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国际化背景之下,反思并改革我国的家事审判立法模式已经迫在眉睫。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采用解决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来对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实践缺乏系统的、条理的程序规则可供遵循,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也愈加明显。

二抓科学管理,促运作有序。年初,以市政府办下文的方式确定《武穴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本着“应编尽编,不编不采”的原则,完整准确、及时地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部门编制率占应编单位73%,编制规模达6.1亿元;累计节约资金约3.02万元,平均节约率达10.1%。

基于上文对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立法模式的考察和分析,再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有更多可取之处,而日本的二分立法模式则不足取。首先,若借鉴日本二分立法的思路将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分别立法,就会造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家事诉讼事件程序法、家事非讼事件程序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之下很容易造成许多条文的重复立法,造成程序上无必要的繁琐,从而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和裁判者的适用;其次,这种二分的立法模式对家事审判过程中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造成一定的障碍,不利于当前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而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这种用同一法典处理家事事件的做法既能够有效地贯彻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原则,同时也能够避免重复立法,便于当事人的理解和裁判者的适用。

借鉴不等于照搬。立法模式的选择若不顾及本国国情而照搬、照抄别国经验,将会失去借鉴的意义,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当前的立法体系,笔者认为:若完全参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来出台专门的“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尚不足取,而当前比较可行的一种立法模式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专章,用来统合处理家事诉讼事件与家事非讼事件,待相关的具体制度逐渐建构起来,家事审判实践跟得上以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调整。因为,首先,我国的法治进程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家事审判所需的各种具体制度尚未建构起来,若贸然出台一部“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将会造成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结果会适得其反;其次,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立法模式的演进也是如此。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审判立法都是从分散慢慢实现统一的,而且统一的前提是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讼程序的立法虽然分散但相对健全。但就我国而言,当前既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家事审判程序进行专章规定,也缺少家事审判相关领域的立法,更无构建专门化法典可以网罗的单行法案。所以,一步到位的出台“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再者,综合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专章这种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其不仅能够适应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而且能够有效地贯彻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有效满足人民法院妥善解决家事事件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M].台北:三民书局,1998:310.

[2]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论[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6:174.

[3]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论[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6:174.

[4]陈爱武.论家事案件的类型化及其程序法理[J].法律适用,2017(19).

[5]王亚新.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J].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3.转引自李学经:家事审判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3.

[6]刘敏,陈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61.

[7]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96).

[8]田崧燕.大陆法系国家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D].济南:山东大学,2018.

[9]陈爱武 .论家事案件的类型化及其程序法理[J].法律适用,2017(19).

[10]沈冠伶.家事事件之类型及统合处理[J].月旦法学杂志,2012(11).

[11]蒋月,冯源.台湾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以“家事事件法”为中心[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5).

收稿日期:2018-12-24

作者简介:冯祝恒(1994-),男,天津师范大学201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F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9)02-0060-06

责任编辑:姜爱贤

标签:;  ;  ;  ;  ;  

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