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财政体制比较研究_教育经费论文

基础教育财政体制比较研究_教育经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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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作为各国教育事业的基础性工程,历来是各国政府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但具体而言,各国的基础教育财政制度又因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和教育政策而呈现不同程度的差别。本文拟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德、韩、澳等国家的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预算和拨款方式做综合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各国基础教育财政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基础教育财政制度的改革提供些许借鉴。

一、以州、郡级政府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各国对中小学教育财政实施管理的制度,简而言之,即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学校等各方在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职能与责任。纵观世界各国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都与本国的政治、财政体制、教育管理体制尤其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密切相关。

在英国,素有“规定了战后英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之称的1944年教育法,提出了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即“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后几经调整,现称教育与就业部),教育部长通过所属地方教育当局有效贯彻国家关于提供各种类型的全面教育的政策”;“郡和郡自治市的议会为唯一的地方教育当局,……,地方教育当局对本地区各种类型的公共教育设施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如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牛奶、午餐及其它点心,为生理缺陷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公立学校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等等。

可以说,基础教育的地方自治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郡议会作为地方自治体的最高机关,也是地方的教育行政当局,兼有决议和执行两种职能,具有行使本地区基础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权限和义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地方教育当局”。地方教育当局通常设有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等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并委托他们具体行使教育行政职责。

英国基础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因中小学的类型之异而呈现出几种不同的体系,其中占主导的公共教育体系,是由地方教育当局开办的、占绝大多数的郡立学校及由各教派为主的民间团体主办的民办学校共同构成,他们基本上都由地方教育当局提供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基建投入等;另外还有由预备学校和公学为主构成的独立学校系统,他们一般不接受公共教育经费补助,但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开始推出一项“辅助学额计划”,以向部分私立学校拨款的方式,为那些原本进不起独立学校的儿童提供进独立学校的学费资助;再者,作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实施的直接结果之一,越来越多的公立学校陆续选择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而直接接受教育大臣从中央下拨的办学经费独立办学, 成为 “中央直接拨款学校( the Crant Maintained Schools)”。

在美国,根据宪法第十修正案,教育是美国各州的保留权力,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教育。在美国的现实教育制度中,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美国地方学校管委会是公立学校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成员有权新办学校、推选地方学区教育主管、制定规章制度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筹措和分配教育经费。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每年也提供相当数额的拨款资助地方学区中小学校。

联邦政府通过资助教育项目来实现自身对州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影响,它对地方中小学教育的资助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但都是专项拨款,即都有指定的专门用途,主要包括:职业教育项目、特殊教育项目、双语教育项目、补偿教育项目等。而且这些教育资助拨款并非仅通过联邦教育部执行,其中大量的专项拨款都是通过联邦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核拨给具体的项目单位。有些项目拨款采取了“一揽子”拨款方式,即将某一地区的相关教育项目一笔拨给有关州或地区。但各州所能获得的联邦政府的资助拨款很不相同,同样,各地方获得州政府的资助拨款也很不相同。如密执安州各学区得到的州资助比例从1%—70 %不等,得到联邦政府的资助比例从2%—27%不等。总体而言, 凡是州或地方财力条件(或具有联邦政府所辖直接利益的地区)较好,这些州或地方得到上级政府的补助拨款就较少。

与联邦政府相比,州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管理具有直接和具体的职责与权力,他们主要通过税收和基础教育经费分配对公立基础教育实施管理。

联邦和州政府对地方学区中小学教育的拨款补助,实际上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美国教育的这种财政转移支付促进了美国基础教育的有效发展,并使基础教育发展具有相对的公平性,为社会与教育的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澳大利亚,中小学教育以州政府办学为主(75%)、私人办学为辅(25%)的办学体系已经形成。在教育管理方面,澳大利亚的基础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型的教育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只对各州基础教育发展给予指导和资助。州政府和州教育部通过制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编制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经费预算和督导检查等方式直接负责本州的基础教育管理。与这种管理体制相一致,澳大利亚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由各州政府投资和统一管理,联邦政府提供的基础教育补助经费也下拨给州政府。联邦政府所承担的基础教育办学经费大致在1/5左右,其余4/5则由州政府承担。这种高度集中的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在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和义务教育法案里有明确规定,它与分权制的财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保证城乡基础教育相对平衡发展和顺利实施十年义务教育。

在德国,依照传统,教育是各州的义务,即各级各类学校的管辖权在州,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和财政预算参与学校的监督,而州文化教育部通过发布命令和指示以及通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来参与学校监督;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乡镇作为地方行政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负责下处理地方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即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则。地方自治与国家对学校的监督两者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但具体而言就是州和乡镇在教育上的权力和财政负担的分配问题。其依据是首先将学校事务划分为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由州负责学校内部事务,而地方乡镇负责外部事务。在公立基础教育的经费负担上,通常是由州教育文化部负担人事费用,主要是有关教师的支出,包括教师的工资和养老金等;地方教育局负担校舍基建与维修费用以及学校行政、业务费用,包括行政人员的薪资等。也有的州实行地方负担经费、州政府给予补助的做法。就私立学校而言,其经费往往来自慈善机构和私人捐助。有的私立学校按学生家长工资收入多少收取学费,有的则让学生家长自愿交付。而得到政府承认的私立学校,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一般是负责人事费用。

近年来,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学校在取得政府和董事会的许可下,开始向学生收取部分费用,以弥补经费短缺,如原来完全免费的教科书,现在由家长负担三分之一的费用,每学期约15马克左右,而教科书仍属于学校;学生周末活动费,家长和政府各负担一半。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虽各具特色,但一般都是由省(州)以及再下一级的地方政府直接负责基础教育阶段的经费筹措、分配和使用。国家一级的政府机构尽管也在基础教育财政体制中占据一席之地,并有日趋扩充之势,但与前者相比,其份额与责任仍相当有限。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税收:基础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从上可知:世界各国的基础教育基本上由省(州)一级的地方政府统辖,与之相适应,基础教育经费的筹措和提供就成为这一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世界各国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或多或少都可以说是多渠道的(参见表1),包括中央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地方税收、 慈善机构、企业集团及私人捐赠、学生学杂费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但基本上都是以前两种为主。

表1 部分国家基础教育经费来源构成

国家 私人来源 公共来源

中央政府 省(州)政府 地方政府合计

美国 8.47.148.2 44.7 91.6

澳大利亚 12.2

20.4

79.6 0 87.8

日本 8.824.7

75.3 0 91.2

丹麦 0.831.8

12.0 56.1 99.2

德国 38.7

- -- 61.3

爱尔兰4.993.7

00.1

95.1

荷兰 2.795.9

04.1

97.3

西班牙13.3

49.8

43.8 6.5

86.7

瑞典 0 53.2

4.3 42.6 100.0

匈牙利6.071.4

6.0 22.6 94.0

资料来源:Education at a Glance:OECD Indicator 1991.

英国的地方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及少量的地方税,英国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拨款,一部分拨给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并由其支配使用,还有一部分就是通过直接拨款和税收资助拨款等形式拨给地方当局,再由地方当局从中拨出一部分连同地方税收及其他来源的经费一起作为地方教育经费。基础教育经费是英国地方教育经费的主体部分。

在韩国,地方教育当局(市、道教育委员会)设立特别核算,专门管理地方教育经费。其教育财政有两个来源,即由中央政府依据各市、道不同的标准财政需求和标准财政收入分配的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补助金和转入教育税,由地方教育收入和来自地方政府财政的转入金构成的地方教育经费。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来自中央政府的地方教育交付金和补助金,一般占地方教育财政总额的3/4以上(参见表2)。1994 年,韩国教育部将大约83%的预算以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和补助金形式划拨给了地方政府(市、道教育委员会)。

表2 韩国地方教育财政来源构成比例(1966-1994)

(单位:%)

国库支付 地方财政支付

年份 合计 交付金 转入教育税 补助金 合计 地方教育收入

1966 84.0 72.23.4 6.016.014.0

1970 83.2 72.25.1 5.916.814.3

1975 74.4 74.2-

0.225.622.7

1980 78.7 77.6-

1.121.318.9

1985 73.7 73.7-

0.026.324.2

1990 75.6 75.5-

0.124.417.7

1994 83.0 58.924.00.117.011.1

地方财政支付

年份转入金

19662.0

19702.5

19752.9

19802.4

19852.1

19906.7

19945.9

资料来源:Sung—Joon Paik,Ph.D.,Educational Finance inKorea,Korea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nstitute,1995,P.64.

在美国,各级政府提供的基础教育经费是按照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相应的法律和管理职能行事。州和地方政府是美国中小学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参见表3)。

表3 1919—20年度至1989-90年度美国公立中小学教育财政来源构成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学区

1919-200.3 16.583.2

1929-300.4 16.982.7

1939-401.8 30.368.0

1949-502.9 39.857.3

1959-604.4 39.156.5

1969-708.0 39.952.1

1979-809.8 46.843.4

1989-906.1 47.146.8

资料来源:David L.Angus,On the Sources of Inequality of Financing Basic Education in the U.S.,1998

美国联邦政府对中小学的资助经费主要是联邦政府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保险税。各州政府对中小学的教育拨款一般来源于州政府总的岁入,包括州征收的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彩票收入等。此外,各有4 个州规定个人所得税、公用事业税、财产税、公司所得税、保险税费用于基础教育;加利福尼亚、密执安、纽约等12个州指定彩票收入用于教育;加州和新泽西州部分税收收入需与高等教育分享,但一般都用于中小学。

三、基础教育经费预算与拨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各国对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是作为教育总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的,因此,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方式常因各国教育总预算方式的不同而显示出国别的差异,另一方面,其预算公式又与其他部分教育经费的预算具有极大的相通性。

严格地说,完整的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程序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政府的公共经费年度预算,其中包括对教育经费的总预算,然后是基础教育经费所占的份额,以及基础教育经费在各学校之间的分配等。英国按照标准支出费用划拨教育费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每一教育阶段的在校生数、居民中适龄入学人口数、地区价格因素、中央政府排序因素。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基础教育财务工作的管理,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抓预算管理,这样,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英国地方教育当局所制定的财务管理纲要,把整个财务管理分解为四个阶段:即预算评议——对上一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了解经费支出的类型,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预算预测——对下一年度所需经费进行预测,使对经费的需求建立在有效基础上;预算编制——尽管经费往往以增量方式表述增长,但一般仍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这是因为,此法重视预算是否满足事业的要求,且人为因素较少;预算管理——这是一项跟踪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财务控制和监测过程,将财务管理作为整个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体制保证。

在美国,存在着州、地方学区和学校三级基础教育预算体制。各州对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主要是确定州对各学区的资助额。长期以来,美国各州政府教育经费的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一直是美国各州经常讨论的焦点。一般来说,美国各州的拨款主要考虑的是公平性标准,尽管近年来也注重了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在经费拨款中开始引入了绩效拨款方式,但从其拨款经费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来看,目前仍不足5%。

在韩国,教育部预算包括一般核算和特殊核算。就基础教育而言,前者包括日常经费、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后者包括划拨给地方教育的特别资金项目(教育税)、用以财政投资和贷款的资金等。依据1982年修订的《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法》,韩国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包括普通交付金和特别交付金。其普通交付金的财政规模为:当年年度义务教育机构的教师薪金的全额:除义务教育机构以外的各级公立学校教师的薪金的一半;当年年度的国内税(防卫税和教育税除外)总额的1.18%;相当于本年度教育税的金额等4项的总和。特别交付金是由于灾害、 财政收入减少或教育设施的新建、恢复、扩大、维修等原因而出现特别财政需要时,所进行的财政征收,相当于普通交付金的十分之一。韩国中央政府依据各市、道不同的标准财政需求和标准财政收入分配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补助金和转入教育税,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各地方的所有学生都能平等地获得教育经费。标准财政需求按学生人数和单位成本的乘积计算。标准财政收入包括从中央政府转入的90%的教育税、学杂费、从地方一般核算中拨出的转入金及其他收入。

另外,韩国还将依法征收的教育税以“地方政府管理经费转入金特别核算”的形式交付各市、道,其额度依据各市、道的人口进行分配。

1.英国地方教育当局公式拨款与非公式拨款的结合

目前,英国地方教育当局的中小学拨款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实行公式拨款,即以学生人数加权测算拨款数额,此部分拨款一般为全部拨款数的75%;二是采用专项拨款办法,其中又分为限额和非限额两种拨款形式。具体分配与拨款程序为:

第一步:编制本地区教育总预算,即全部经费的预算计划,包括实际下拨给学校的部分、地方教育当局统一支配与本身的支出等;

第二步:计算由法律规定由地方教育当局集中掌握部分的经费数,包括基建经费、教辅人员拨款、师资培训经费、职教经费等;

第三步:计算地方教育当局被授权集中使用、但非法定权利的经费部分。此部分经费又分两种情况:(1 )按实际需要拨款而无限额规定,如学校午餐补贴、地方教育当局本部留用经费、教师提前退休补偿金、督导与咨询经费、家校交通补贴等;(2)有限额规定的部分, 包括房屋维修、不动产保险、由地方教育当局组织的课程开发与师资培训经费、特殊教育经费、学生护路员、心理咨询和护理人员经费、校服补贴等。

从第一步的教育总预算中扣除第二和第三步中计算的总和,即为直接下拨给学校的中小学总预算。按公式标准分配的经费一般占拨给学校经费的75%左右,是学校最基本的运行经费。

英国地方教育当局公式拨款的支出范围和测算方法为:

首先,计算按年龄(年级)加权的标准学生单位(AWPU),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教职工、技术员、图书管理员、午餐管理员、清洁工、以及其他(如教科书、课堂教材、图书、电话、交通费、家具维修费、考试费、办公文具费等),将年龄、标准学生单位与经费挂钩:

第二步,测算按年龄加权的总单位数,即ΣAWPU×学生数;

第三步,计算按年龄加权的拨款数,即标准单位经费数×AWPU×学生数;

最后,将合计的总加权学生单位乘以按学生年龄加权的标准单位经费,就得到了该校按学生年龄加权所确定的可拨经费数。

除了按公式分配的基础教育经费以外,英国有关学校校舍保养、维修、能源、卫生等方面的拨款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2.美国基本加专项的基础教育拨款方式

美国各州采用不同的方法资助地方中小学,因此,没有两个州采用完全相同的方式分配经费,这就导致了经费分配方式的多样性。

美国政府的基础教育拨款分为两大部分,即基本资助拨款和专项拨款。基本资助拨款是州教育财政体制的主体部分,基本资助拨款旨在重视地方学区在教育需求和教育财政能力方面的差异。基本资助计划与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直接的联系:即与教育需求成正比,学区的教育需求愈大,接受的拨款也就愈多;与地区支付能力成反比,学区的教育财政能力愈高,得到州政府的拨款相应就少。

专项拨款主要考虑地方特殊的教育需求,如特殊教育,交通补贴、补偿教育、职业教育和基本建设拨款等。通常,专项资助拨款并不考虑地方财政能力,但是,一些州在决定专项资助拨款时也列上了地方财政能力指标,这主要是便于考虑学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同时,在确定核拨单位时,通过加权法来强调地区的教育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需求不同的地区所得到的州的补助拨款也就不同,即需求大的地区可获得较多的州资助拨款。

3.德国中小学经费分配方式及其特点

德国公立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所有公立学校不收学费,所有学校经费均由政府负担。教师工资、师资培训、以及其他跨学校和地区的活动列入州政府教育预算,教师工资由州政府直接拨入教师个人帐户;地方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负担学校与办学条件有关的经费,如基建、设备、行政管理、后勤与生活服务等。

地方(县、乡镇)政府代表学校向市议会争取经费,教育局在市预算委员会确定的预算框架下编制预算方案。预算从编制到确定,一般需八至九个月的时间。

德国地方教育局的教育经费分成三个部分:学校基本办学经费拨给学校,包括占绝大部分的维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支,主要指办公费和业务费,接班数与班额确定标准核拨;修缮费与基建费由教育局统一管理,按项目管理的办法和程序发放;教育局本身的经费。有关学校水电、清洁、绿化等经费不在教育经费中开支;学校行政与教辅人员的人头费也不列入教育经费,此两部分经费列入市行政和环保经费预算,学校在这方面仅负责有关人员的招聘。

德国中小学所需的办学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体现了基础教育的政府职能。

四、各国基础教育财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与问题

世界各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并在规范化的政府拨款体制、反映公平的预算测算标准和拨款程序的可操作性、具有不断调整和发展的内在改革机制、以公式拨款为标志的统一标准与按实际情况而定的项目拨款的灵活性、以及在政府拨款与政府管理学校之间建立多种组合等方面,显示出某些共同的特点。

1、规范化的政府拨款体制

各国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政府教育拨款的法律化与规范化。

首先,基础教育经费由州和地方议会通过,并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法定化:德、英、美、韩等各国基础教育经费拨款均建立在州、郡等地方议会的法定程序上,经费拨款标准和经费管理权限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规范政府的拨款行为奠定了基础;

其次,政府基础教育拨款注重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地方教育当局或其他拨款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实施按既定标准的拨款程序,将教育经费拨付给地方教育当局所管辖的学校;

第三,政府拨款机构在具体拨款过程中十分注重处理、协调与拨款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地方或学校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校长及其相应的协会、家长和社区代表、学生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规范化的拨款体制落到实处。

2、反映公平的测算体系与监控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

各国在规范基础教育拨款体制、注重经费拨款过程的透明、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经费预算测算、编制程序和分配过程中的监控体系。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将公平作为政府拨款的基础,而把效率作为宏观导向的手段,从预算编制阶段到财务监测的整个过程,较好地实现了两者的平衡。应该指出的是,各国都十分注重拨款的可操作性,并将它作为达到教育财政的透明与公平的基本保证。为此,各国州、郡以及再下一级的地方教育当局都有与自己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公式和分类的项目拨款标准,并以此作为政府调控基础教育发展的有效杠杆。

3、不断调整与改革的内在机制

可以说,各国的基础教育拨款作为整个基础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通过不断完善拨款制度本身来实现的。为充分有效地协调教育财政和教育计划与办学过程的关系,使教育经费真正成为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财力条件,自八十年代以来,面对社会和教育界对政府经费拨款和办学体制改革的众多要求,各国都根据本国实际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了若干重要的变革,以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和教育环境的革新要求。

德国面临两德统一后原东西德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及教育财政所面临的巨大压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加速实现体制转轨,尽管目前原东西德地区的差异依然存在,但作为基础教育财政体制已实现了一体化,基础教育拨款制度的社会与教育体制基础已经确立。应当看到,德国目前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解决严重的经费短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与经费有关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英格兰在继续保持原有的以地方教育当局拨款的体制下,同时鼓励建立非政府的间接拨款制度,使政府拨款与学校办学实行了分离,大大强化学校自主办学的体制基础。而作为实现这一变革的学校拨款局,通过建立与社会广泛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管理运作体制,形成了具有内在改革与发展的机制。

苏格兰尽管仍以地方教育当局拨款为基本体制,但也在为不断完善整个基础教育拨款制度做出种种努力,如将拨款与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通过更为公平和透明的拨款程序建立有社会各界监督的拨款体制,从而为改革和发展确立了体制保障基础。

建立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督基础上的教育财政体系不断调整与发展的内在机制保证了各国基础教育财政体制的活力,使其在不断调整与改革的过程中发展。

4、统一标准与变动余地

各国中小学拨款的主要形式基本上都是采用公式拨款,辅之以专项和基建的项目拨款。一般来说,公式拨款以统一标准为基础,即不论学校的基础条件和水平,相同的学生数获得相等的经费拨款。因此,公式拨款本身体现了公平,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矛盾较少。

对于那些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而仅依靠公式解决不了的因素和问题,各国教育管理部门都各自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如按项目拨款,逐个评审并决定拨款额度等。有时,也会运用多种方法的结合来确定拨款数,如英国的学校卫生和校舍维修等费用,即采用部分按学生人数、部分按校舍和校舍建筑面积拨款,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因地区和学校特点产生的不同经费需求,使统一的公式拨款与视实际情况而定的项目拨款有机地结合起来。

5、政府教育拨款与政府直接管理学校具有不同的政策组合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教育拨款与政府直接管理学校具有不同的政策组合。政府可控制拨款,同时直接或间接地管理学校,较典型的如德国;政府直接拨款,但不直接管理学校,学校由校务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管理;政府也可采用间接拨款的方式拨付教育经费,而由学校全面负责学校一切内部管理,包括经费使用方面的事宜。后两种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英、美的学校中。

研究表明,各国在基础教育经费拨款、分配方式、监督与管理以及学校经费使用等方面均已建立了并不断调整与其社会经济和财政体制相适应的体制与机制,从而在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各国基础教育财政体制及其成效仍存在某些局限性,如各国在处理经费拨款中的公平与效率、运用教育财政作为宏观调控手段、鼓励学校提高办学效益等方面依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

1、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由于各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教育拨款体制追求政府经费拨款的公平性准则高于效率标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论学校办学水平高低均得到政府同样数额的拨款。这种基于公平原则上的拨款已在实践中暴露了其固有的局限性。因此,探讨既适应各国传统体制又有利于效率导向、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新型拨款体制与机制,仍需各国在各自的实践中不断努力。

2、有效运用经费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育经费作为宏观管理与调控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应有其相应的作用范围。在基础教育经费拨款中注重规范与具有某种灵活性的宏观调控同样重要。如何保持传统体制的规范、同时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提高拨款的效率将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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