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多元文化--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思考_政治论文

超越多元文化--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思考_政治论文

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义论文,文化论文,加拿大论文,政治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拿大自上世纪70年代领风气之先、建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来,在政治思想研究领域也产生了诸如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查尔斯·泰勒(Charles Tylor)、马格利特·穆尔(Magaret Moore)等一大批影响世界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随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在世界上的传播,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在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具有“超越时空”价值① 的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② 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犹太人学者霍拉斯·卡伦(Horaoe Kallen)1915年发表的《民主对熔炉》(Democracy Versus the Melting- Pot)一文中。1924年,他在《美国的文化与民主》(Culture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一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在此前的1922年,带有多元文化主义精神的“马赛克”概念和“多元文化”概念也在加拿大出现。但由于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处在帝国主义阶段,这种刚刚出现的新思想并未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二战以后,随着亚、非、拉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和美国民权运动的展开,以及加拿大社会内部法裔民族和英裔民族之间矛盾的加深,多元文化主义重新成为热门话题。在这一背景下,加拿大于1971年率先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家纷纷仿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其理论成果,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也在加拿大获得了巨大发展,并在西方世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加拿大学者克林·坎贝尔(C.Campell)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认为加拿大是由许多种族和少数民族群体组成的,作为群体,他们在介入财富和富裕上都是平等的。”③ 查尔斯·泰勒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就是一种“承认的政治”。④ 吉托·博拉菲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涉及到一个群体或具有不同文化经历的社会群体的共存。”⑤ 上述学者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含义各有不同的解释,但就其共性而言,多元文化主义只不过是一种在自由主义宪政框架内以寻求族群平等与共存为目标、以承认族群权利为核心的政治思潮与政策。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把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以国家承认和维护族群权利作为其核心内容。在他们看来,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把个人作为终极的道德主题,个人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以此为基础,自由主义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针对自由主义的这种以个人权利为本的“平等的关怀”理论,詹姆斯·塔利认为这只不过是想在充满文化差异的现代国家建立一种“一致性帝国”;在这一帝国中,所有的公民都得到了平等的尊严,然而它又以“一致性”为借口,消灭了原住民和其他外来族群的自治权利和文化传统。⑥ 在威尔·金里卡看来,这种忽视族群文化差异与集体权利的认识,“是一个极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成为最大的不正义”。⑦ 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建构中,应改革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在国家宪政框架内增加对少数族群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少数民族“特殊地位”,也就是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⑧ 另一方面就是赋予这些群体以权力,如金里卡所言:“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力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群体的权利”。⑨

显然,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少数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以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与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集体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宪政制度设计,既保护和承认了不同族裔的群体权利,又使这些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依然具有公民归属感。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群集体权利的强调是以族裔文化为基础的。他们在阐述文化对族群的意义时,反思了近代自由主义在此问题上的局限性。在他们看来,近代自由主义不论是从“契约论”角度证明的个人的自然权利,还是从功利主义角度证明的个人幸福、自由,就其共同特征而言都是把个人及其所属的文化共同体分离开;认为人是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原子”,是目的本身,具有终极价值。

针对这种把个人及其所属的文化共同体分离开的思想,金里卡、泰勤、塔利等人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批判。金里卡认为,人是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文化(“社会性文化”)的产物,⑩ 即:文化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它确定了“此人是谁”这样一个严肃问题,它是“人之为人的组成部分”。(11) 也就是说,一个人虽然可以自由地做出自我选择,但这种选择从来离不开文化对他的限制,文化为个人进行选择提供了先决条件。而泰勒提出的人的“本真性”思想与金里卡的思想殊途同归。在泰勒看来,人具有“本真性”,但这种“本真性”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抽象的人性,而是人所具有的民族属性,也就是民族文化的长期作用使人形成的文化心态。在他看来,近代自由主义往往否定了人的这种“本真性”;近代自由主义在形式上承认人的平等,但这种平等是一种忽视文化差异的平等,因而这种平等是一种扭曲的平等,是对人的尊严与人权的一种伤害。因此,泰勒认为,作为多元文化主义的平等应该走出这一局限,应采取一种“差异平等”的立场。具体来说,国家要承认人的文化差异性,承认不同民族或族群的文化都具有同等的价值。(12)

与人的文化属性相关联,身份(identity)或认同问题自然成为了加拿大政治思想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对于什么是身份(或认同),在英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使等同于”,二是“同一性”、“一致性”,三是“身份”、“本性”、“个性”等。台湾学者孟樊根据多年的研究和分析,将这一词语加上了“认同”一解,(13) 之后,国内学者普遍接受了这一解释。其实,“身份”和“认同”各有侧重:身份表示的是人对一定共同体的归属,认同意味着人在思想、观念和心理上对某种文化与价值的接受与承认;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此,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身份”表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14) 泰勒则认为:“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的或视野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的视野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换句话说,这是我能够在其中采取一种立场的视界。”(15) 泰勒的这一解释反映了“身份”和“认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身份决定着人的认同,或者说决定着人的“视界”。

在现代国家中,人处在不同的群体之中,因而有着不同的身份和认同。不过有两种身份对人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公民身份,一是族裔身份。前者表示人的政治归属,后者表示人的自然归属。在现代国家中,人都具有这两种身份。然而,在现代国家特别是移民国家中,这两种身份都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自由主义思想家往往强调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在他们的思想中,公民身份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和政治纽带,公民平等原则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的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正如塔利所指出的,现代自由主义宪政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强调“单一的认同”,它确立了“一个让所有国民都能归属和依托的想象的共同体”,它运用“一致性”或“同化”或“排除”了文化的多样性。(16) 显然,自由主义的宪政安排将公民身份与权利归入了自足的领域,以公民身份与权利取代了族群集体的权利。

针对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单一”的、“自足”的公民观,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并未走向极端,而是力图在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间寻求平衡,提出了“差异公民”的观点,(17) 也就是政府在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认和包容少数族群的身份认同和特殊要求,赋予这些群体以集体权利。这样,族群成员也就获得一种特殊的公民权,族裔身份也就成为如穆尔所说的一种“分享的民族身份”。(18) 具体而言,公民既是共同体的成员、享有着公民的身份,同时又具有得到国家承认的某个族群的身份。(19) 只有公民具备了这两种身份,国家的民主政治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群集体权利的伸张,对个人权利和族群集体权利关系平衡的寻求,不能不涉及到对现代政治制度安排的改革。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上主要以投票选举、“多数决定”和代议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与实践对西方国家缓和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内部各种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建构中对少数族群的排斥也是有目共睹的。正如金里卡、穆尔等人所分析的,民主投票有一系列的程序安排,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公民的个人偏好却是独立于这一程序之外的,也就是他们的投票行为是受个人的私心、偏见、无知或情绪左右的。(20) 加之民主政治采取的是“多数决定”原则,从而使那些人数上或地位上处于劣势的少数族群很难获得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机会,结果只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权威性”意见表示服从。此外,由多数人或优势集团推选出来的“代表”,他们因缺乏少数族群的生活体验而很难能站在少数族群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这样,那些劣势族群形式上享有了选举权,实际上很难有发言的机会。

针对现代民主制度表现出来的弊端,金里卡、塔利、穆尔等人提出了“差异群体代表制”和“复杂联邦制”的改革方案,即在民主制度的安排上,以群体为对象,通过提供公共资助、保障群体代表席位等措施,在事关这些群体的利益问题上给予投票表决的权利,以使这些群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21) 保障少数人族群进入讨论、协商、沟通渠道,从而实现一种新的协商式民主。在国家体制上,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普遍主张采取联邦制形式,不过这种联邦制不是“省级的”,也不是“市级”的,而是根据族群或民族自治和管理的需要,给予少数族群或少数族群集中居住的地方以广泛的自治权。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强调国家对族群权利的保护和承认,强调不同族群文化平等和共存,不过是对自由主义宪政的一种变革。正如金里卡所说:“多元文化主义在总的政策体系中只是一个较次的政策。政府支持融入的主要支柱是授予国籍、教育及就业方面的政策。”(22) 加拿大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族群集体权利的承认和族际民主的方式,鼓励移民融入加拿大社会。因此,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形式上强调多元,实质上主张的是不同文化或不同族群的共存(co- exist),这既是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最终目的,也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限度。

二、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家关于协商民主、公民权利与族群集体权利协调等族际政治民主思想为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注入了新的内容,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本身存在着诸多局限性。

一种政治理论本身需要科学性,而科学性的首要前提是概念的明确。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文化”,但对这一核心概念的解释却相当模糊。如在金里卡的思想中,“文化”是一种公共文化,然而他在阐述其政治思想时,又把文化和少数人群体等同起来,也就是文化就是少数人群体。不错,少数人群体总代表着一定的文化,但文化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少数人群体,因为有很多文化传统与价值是为社会大多数人所共享的。在讨论少数人群体时,他把妇女列入进去,其实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不一定是少数族群。在塔利的思想中,多元文化主要涉及土著人或印第安人,而在泰勒的思想中则涉及到“本真性”。

由于上述思想家在“文化”概念的解释上各有所指,这就不能不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带来影响,如:以“文化价值”的差异解释多元文化,容易使人产生所有文化都有合理存在价值的看法;简单地强调以少数人群体作为多元文化的载体,不仅合法的少数人群体应该得到承认,就连那些人数少的非法组织如贩毒组织、黑社会团体也应得到同等的承认。再者,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在解释多元文化主义时,经常在少数人群体和族群之间互用。其实,少数人群体与族群有着不同的意义,少数人群体主要从人数上说明群体,族群则侧重于文化与血缘,它在英文中表示的是少数民族或种族的含义。少数人群体和族群之间有交叉,但族群毕竟以共同的文化与血缘为主要依据。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在论证多元文化问题上概念模糊,决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在理论阐述上容易出现混乱。

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差异”的阐述。应该承认,不同族群由于历史和生活环境的原因形成了各自的文化系统和族裔个性。这些族裔个性对维护族群的团结、动员族群成员抵抗其他群体或社会的侵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差异”的追求本身也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封闭或对外排斥,它不仅不利于民族融合与政治一体化的发展,而且容易在国家内部筑起民族间的壁垒,形成一种“新的部落主义”。

对此,历史学家杰佛里·伯莱尼认为,从前南斯拉夫、黎巴嫩、斐济和其他一些民族纷争不断的国家和地区看,“把多样化放到至尊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多样性越是突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23) 亨廷顿指出:“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24) 这些思想家对“差异”的分析与批评不能不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正是由于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在“差异”认识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的思想必然引起人们的质疑,甚至不同程度的抵制或修正。如当代德国在采用多元文化政策上就持谨慎态度,目前该国在联邦层次上还没有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只是在一些州、地方或大学中采用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澳大利亚采取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但在对这一政策的解释上注意了它的限度,如多元(不同)文化群体必须要接受澳大利亚的宪法和官方的语言政策等。实际上,这些限制一方面承认了差异,另一方面又要把差异纳入到一定的规则之内。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元”与“多元”的问题。尽管从实践上看,这些思想家都力图在自由主义的宪政框架中协调族群的文化差异与统一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但当他们把多元文化上升到“主义”的层次时,也就把“多元”置于核心地位上,其用多元文化取代一元文化的意图也就凸显出来了。其实“多元”与“一元”从来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往往存在共生性。以国家而言,在当今世界上,国家依然是国际法的基本单位,它在全球化体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要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存在,主权、统一的法律和秩序依然构成了国家的基本要素。不仅如此,国家为了实现对内的最高统治权,也必须掌握文化上的领导权,并通过这种权力对境内的公民进行有效的影响。但多元文化主义所反对的恰恰是这种文化上的领导权,它力图超越这一限制而把“多元”提高到重要的地位上,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虑。正如加拿大学者所言:多元文化主义对国家来说,它将削弱国家的整体性,加强以民族为基础的地方性,甚至会使地方以自己的整体性为借口向国家讨价还价,以获取地方的利益。(25) 不仅如此,公民间的结合需要一种共同的文化纽带。如果按照多元文化主义的思路发展,必将使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陷入危机,由此也必然削弱国家的凝聚力,这不能不引起西方一些思想家和组织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抵制和否定。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在解决族际问题上的民主取向也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而言,就是承认族群独特的民主认同和集体权利,在现行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创造各族裔进入国家公共权力结构的制度空间,制定和贯彻切实保障各族裔政治权利的政策,使少数族裔能够在各族裔平等地共享国家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和发展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其目的就是使不同的族群融入到加拿大社会中,实现政治一体化。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中的族际政治民主观点确实有积极、可取的方面。无疑,族际政治民主化和民族融合是相互促进的,但两者之间的互动也是受到相当多因素制约的。从民族融合的角度看,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从维护“集体权利”入手,试图先承认差异性,然后再通过协商对话渠道实现不同族群的结合。这可以说是一种“扎好篱笆再做朋友”的策略。然而,由于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一开始就把“差异”和“多元”放在了重要位置上,这种对族群权利过度的关注,不啻是在族群之间加固了“篱笆”。此外,在一个竞争性的世界中,由于各群体相互之间差异的加大和多数人或优势集团的影响,扎好“篱笆”可能会对弱势族群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也会强化这些群体的自主、自足和提防意识。这样,民族融合所需要的各民族之间密切交往的关系被一种制度上的“篱笆”疏离开来,这对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不利的。日本学者猪口孝指出:“如果在民主的过程中,宗教和民族上的少数派都觉得自己得到了代表,冲突就可能发生。特别是在存在种族裂痕和民族统一要求压力的情况下,民主过程会因为身份政治的复兴而受到威胁。”(26)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族际政治民主的运行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宽容和理解的氛围,需要国家的统一以及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协调,也就是统一不失多元,多元不离统一。但自由主义理论中对“一致性”帝国的追求和多元文化主义对少数族群权利的诉求明显存在着张力:国家要保持自身的“权威”,族群又要使自己不失利益,双方各存“戒心”。这种相互矛盾的心态本质上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内部占统治地位的族群和处于弱势地位的族群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矛盾与冲突。

和民主政治一样,族际政治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具体来说,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热衷于协商民主,但协商民主的相关方在形式上是对话的主体,但它们的实力并不相同,存在着各种差异;协商民主中的一些问题有的可以达成共识,有的则没有讨论余地。况且在民族认同比较强烈的地方,对族群差异的过度追求会使“差异性”在民主政治的活动中被放大,这实际上加大了国家内部文化上的“断裂”。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也关注到族群选举权的运用,但在受族群感情左右的情况下,族群选举中的“认异”感情会因竞争性选举而强化,甚至成为冲突的导火索。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尽管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试图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来化解不同文化族群的矛盾,但这只是制度形式上的安排,而真正达到不同族群间的融合还需要其他更多方面的努力。

中国学者陈云生在评介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时认为,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蕴涵,它的价值影响所及,将惠及现时人类的一切民族、种族、文化集团,荫其子孙”。(27) 笔者认为他的这一观点有些言过其实。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还是作为一种实践,多元文化主义是时代和环境的产物。从理论价值上看,如果多元文化主义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起码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迄今为止,这一思想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况且,任何在一定时代和环境下产生出来的理论学说或体系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真理性的认识,在目前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怎么可以说它能超越历史和现实并“荫及子孙”呢?

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所协调的主要是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自1971年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政策,以后又作为一种理论产生以来,其在世界上确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各国在吸收其思想与价值上都没有全盘照搬。美国只是在一些州和大学中吸收了其中的一些有益成分,而在联邦层次依然坚持了“熔炉”政策。澳大利亚在采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时,加上了不少限制性条款。新西兰则既不过分宣传多元文化主义,也不过于故步自封。在欧洲,多元文化主义在英国、荷兰的响应度要大些,而在德国、法国则有各自不同的景象。

不可否认,目前欧盟国家和联合国都有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公约,但这些条约的制定并不是基于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而是因于国际人权保障条约的发展。实际上,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区域性组织,抑或是各个国家,在保护少数民族集体权利上都各有所依。在处理族际关系问题上,各国由于其国内的民族关系与构成不同,在相应制度与方式的设计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从这些方面看,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和政策很难说就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三、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民族文化多样性与国家内部的多族群文化无疑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出现应该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探讨走在了时代学术研究的前列。但不能因为其理论上的先进性,就妄称其理论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因为多民族国家内部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由于国情不同,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及其思想家在处理族际问题上都会建立自己的族际政治理论,如:在英国,印第安裔政治哲学家比丘·帕瑞克(B.Parekh)提出了族际主义理论;(28) 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也逐渐从原来的民族主义转向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强调;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承认各个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文化都应受到平等尊重的同时,把民族之间经济与文化上的合作,特别是发达地区民族对落后地区民族的帮助,作为族际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些理论在促进民族和谐观念上的更新乃至在当代世界族际政治理论建设上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 参见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9页。

② 多元文化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dlism)在含义上有不同的解释。《部落主义》的作者米歇尔·W·霍伊(Michael W.Hughey)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并不简单是传统的文化多元主义的扩展,文化多元主义维护的是一种基督教整合,在这一框架内,少数民族一种族得到宽容,他们尽管不同,但都追求美国特色。相反,多元文化主义高扬群体认同,而对将群体整合进一个大的整体中却没有计划或机制。”[Michael W.Hughey(ed.),New Tribalisms:The Resurgence of Race and Ethnicity,MaCmiillan Press LTD.,1998,p.7]而由吉托·博拉菲(Guito Bolaffi)等人编辑的《种族、族性和文化词典》认为两词同义,可以互用。[参见 Guito Bolaffi,Raffaele Bracalenti(eds.),Dictionary of Race,Ethnicity and Culture,SAGE Publictions,London,2003,p.183]笔者倾向于认同前者的观点,但认为文化多元主义概念为多元文化主义概念做了铺垫。

③ C.Campell & Christian,Parties,Leaders,and Ideologies in Canada,McGraw - Hill Ryerson Limited,1996,p.250.

④ 参见Nathan Galzer,We are All Multiculturalism Now,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35。

⑤ Guito Bolaffi & Raffaele Bracalenti ( eds.),Dictionary of Race,Ethnicity and Culture,p.183.

⑥ 塔利认为现代宪政有七项特征:(1)文化上同质的“人民”经过协商建立宪政;(2)对立于“古宪法”;(3)对立于“古宪法”的不规律性;(4)以进步理论限制宪法对风俗的承认;(5)一部宪法等于某种特定的欧洲制度;(6)一个宪政国家必须有“国族”的单一认同,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尊严;(7)一部宪法从实施之日起就成为民主政治的支柱与运作机制。塔利认为,这七项特征本质上反映了现代宪政打造了一个“一致性帝国”。参见(加]詹姆斯·塔利著、黄俊龙译:《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3—71页。

⑦ Will Kymlicka,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Clarendon Press,1995,p.109.

⑧ [加]威尔·金里卡著、应奇等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46页。

⑨ 同上,第133页。

⑩ 参见Will Kymlicka,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p.76。

(11) 参见Will Kymlicka,Liberal,Community,and Cultu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75。

(12) 参见[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载旺辉、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01—302页。

(13) 参见孟樊:《后现代的认同政治》,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20页。

(14)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15) [加]查尔斯·泰勒著、韩震等译:《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7页。

(16) 参见[加]詹姆斯.塔利著、黄俊龙译:《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63—71页。

(17) 参见Will Kymlicka & Wayne Norman,“Citizenship in Culturally Diverse Societies :Issues,Context,Concepts”.in Will Kymlicka & Wayne Norman (eds.),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41。

(18) 参见Ronald Beiner & Wayne Norman( eds.),Canadian Political Philosophy:Contemporary Reflec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0,p.184。

(19) 参见拙著:《马赛克文化中的政治发展探索》,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7页。

(20) 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下),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53页。

(21) 具体内容参见拙著:《马赛克文化中的政治发展探索》,第253、267页。

(22) [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凤译:《少数人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80页。

(23) 转引自陈云生:《宪法人类学》,第516页。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第10页。

(25) 参见[加]道·丹尼斯著,李玲玲、李鹏飞译:《多元文化政策的成就与不足》,载阮西湖主编:《加拿大与加拿大人》(三),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第235—236页。

(26) [日]猪口孝等著、林猛译:《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8页。

(27) 陈云生:《宪法人类学》,第549页。

(28) 帕瑞克指出:文化通过自身的关系而构成自己,也通过与别的文化关系构成自己。它们的内在和外在的多元性互为条件又互相加强自己。参见Bhikhu Parekh,What is Multiculturalism?,载http://www/india-seminar.com/1999/484/484%20parekh.htm。

标签:;  ;  ;  ;  ;  ;  ;  ;  ;  ;  ;  

超越多元文化--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思考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