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间接税改革及其补偿机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间接税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增值税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税基中包含资本品,这样增值税就是生产型(P-VAT)的,而不是消费型(C-VAT)的。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改革意义重大,但从税基中排除了资本品也就意味着总的财政收入可能要减少。将服务包含在增值税里的做法同样也意味着省级财政收入的减少,因此除非省级财政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否则增值税改革将会步履维艰。
一、关于消费型增值税改革问题
增值税收入被定义为:税基乘以实际税率。这个公式表明改革可以通过税基的变化来对增值税收入施加影响。虽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7%,但是从征税的实效性考虑,我们假设征税效率上限是100%,下限是50%。这种方式不仅考虑了企业的避税和税收管理部门征税的疏忽程度,还衡量了某些部门对较低的增值税率(13%)甚至是小企业免税的申请。
(一)基本情况概述
首先就是建立一个纳税企业的资本投入购买的评估。
原则上讲,在消费型增值税框架下,所有资本投入(包括建筑物)的购买是应该按照增值税来征收的。然而我国则将建筑物投资作为一种对劳务的购买而按照营业税来征收。所以,按照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建筑物购买是应该免收增值税的,但是筑建物中的建筑原料是不能免除的。本文的估计只是考虑了将机器和设备(M&E)包含进增值税之后的影响,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省级财政绝对税收损失,但对于跨省间的相对损失来说就十分接近了。
我们首先根据各个省和增值税有关的部门的产值(根据我国国民账户分类)和我国1997年收入产出表中提供的相关系数,粗略估算出每个省对机器和设备(M&E)的购买值。然后计算各个省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而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从最后计算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省之间的损失比例差距还是相当大的,原因在于每个省的第二产业覆盖范围不同,越是依赖增值税收入的,改革带来的收入损失就会越多。如果征税效率能够达到100%的话,省级财政的平均损失将会达到30%,而有的省份甚至会更高(比如湖北省的损失将会达到54%)。如果征税效率是50%的话,省级财政的平均损失也会相应降低一半,这样对于那些制造业处于相对较低地位的省份(北京、上海、西藏)来说,损失可能会低于10%。
那是否较贫穷的省份受到的影响更大呢?分析表明,无论是低收入省份(更为依赖农业)还是高收入省份(比如像更为依赖服务行为的北京、上海),它们的损失都比中等收入省份要少。
那么改革会给中央财政带来什么影响呢?相对于2001年中央财政的4020亿人民币的增值税收入而言,我们估计中央财政损失的增值税收入将会达到628亿人民币到1256亿人民币之间(实际税率从50%到100%)。
(二)调整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1.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配给份额。
一种可以补偿省级财政损失的选择就是提高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增值税份额,即从现在的25%提升到一个初始的水平(比如对省级财政而言能够达到收入中性的水平)。
省级财政的增值税分配比率还要由征税效率(实际税率)来决定。但是这种差距并不是很大。如果征税效率是较低的50%,那么分配份额需要从25%提高到29.6%;要是征税效率能够达到100%的上限,那么就需要提高到36.3%。
然而这种选择对中央政府的预算而言就显得十分严峻了。如果向省级财政全额补偿的话,那么在以上两种征税效率下,中央财政都将会损失增值税收入的1/3左右。
在给定修正后的分配比例之后,我们就可以计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时省级财政的收入变化:更为依赖农业(西藏、贵州)和第三产业(北京、上海)的省份从中获益,而更依赖工业的省份承受了较多的损失。
2.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
另外一种能使改革的收入保持中性的选择就是提高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但问题是需要提高的税率幅度太大,在征税效率分别是50%和100%的情况下,需要将增值税率提高到20.1%和24.7%,这就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将提高价格和降低消费需求。
二、关于向服务业扩展的增值税改革问题
将劳务包含进增值税里是税收改革的重要一步,可以基本上抵消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带来的损失。然而由于劳务原来属于营业税范围内,因此对营业税进行改革也将是改革的一部分。问题是营业税是完全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而增值税基本上是共享税,因此我们要估计这些分配效应。
(一)基本情况概述
我们首先要计算将劳务扩充进增值税之后税基的增加值。由于很难确定增值税在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的比例,因此我们假设除了金融和保险之外所有的劳务现在都属于增值税,同时假设现有的营业税率仍然适用于金融和保险部门。然而在将劳务包含进增值税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在不同地区差异很大。
由于一些因素在起作用,所以跨省间的收益和损失模式就显得很复杂。首先,其他条件不变,第三产业发达,也就是金融和保险业处于相对次要位置的省份将会承受最多的损失。另外一个结论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各省间人均GDP的减少得出。如果我们忽略北京和上海的话(因为从金融和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受到保护而明显强于其他省),那么那些中等收入的省份可能只是会比低收入省份的平均损失略微大一些。但即使如此,出于他们自身的考虑,改革也不会赢得这些省份更多的支持。
另外一方面,中央财政从改革中获益颇多。如果中央财政得到75%的增值税收入的话,那么它将获得超过原来3倍的额外收入。因此中央财政也就有能力重新分配额外的收入以保证公平,甚至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而后者我们将在下面着重讨论。
(二)调整后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前面关于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讨论已经表明,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原来的分配比率(25%)来达到收入中性(改革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相等)的效果。这个新的分配比例将会是30%(征税效率100%)或者是37%(征税效率50%)。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这项“收入中性”改革给各省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正如前文所述,我们并不能确定受益或损失主要落在发达还是落后省份,因此提高分配比例也就不可能使省级财政能够很好地解决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
三、关于税收返还制度改革问题
除了能够直接分得一部分增值税之外,省级财政还会通过“收入返还(RR)”公式得到一部分额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根据这个机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0%的增长额将会返还给来源省。下面我们就将讨论收入返还机制的特点以及它和上面两部分所讨论的增值税改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基本情况概述
首先,我们的分析表明,各省之间的收入返还公式并不完全一致。假设A省和B省都收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返还收入,但是A省和B省收到的具体返还数额并不一样。假如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相对比较合理(比如是为了帮助贫穷省份或者是那些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之间差距太大的省份)的话那还不足为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地方财政在相应问题的处理上不仅差别很大,而且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收入返还公式的完整形式如下:
也就是说,一个省今年的返还支付数额,是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加上去年的转移支付数额乘以0.3和去年该省增值税和消费税总值的增长率的乘积。
等式(1)中,增值税或者是消费税的增加值△,会使i省份当年的返还收入额增加:
我们称之为增量税收比例。从公式(3)中可以看出,各省之间的增量税收比例基本上是不一样的。实际上,我们可能探讨这种差异到底有多重要。我们使用公式(3)来进行估算。最后的计算结果表明,各省之间的增量税收比率差异还是很大的:黑龙江只有8%,而云南却高达28%。
那么收入返还体系和原来简单的增值税分配机制相比究竟如何呢?收入返还公式的一个主要缺点就是缺乏透明度,尤其是它主要是和历史数据相关,并没有体现当期省级财政的财政收入能力。实际上,如果富裕省份得到的比例降低,那么共享比率其实是相对公平的。
尽管如此,对于分享原则来说,收入返还公式有一个很明显的优点:由于分享比率固定,而富裕省份由于纳税较多得以总是能够拿到更多的分配收入;但收入返还公式只是在短期内存在不公平的现象,长期中作为税收收入一部分,返还收入将会趋近于0。这从公式(1)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返还收入增加的数额是增值税或者是消费税的1/3。
但这个优势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取决于税收的增长速度。比如,假设税收年增长速度是10%,那么返还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变成2001年水平的一半。
(二)收入返还机制下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
第二部分关于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讨论并没有将收入返还机制的作用考虑进去。由于增值税改革会明显的减少税收,因此会有以下两种可能:
1.返还收入不变。如果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发生在经济萧条时期,增值税和消费税负增长,那么返还收入可以保持不变。
2.返还收入改变。如果增值型消费税改革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值税和消费税正增长,那么返还收入就会发生变化。
对于第一种可能,我们并不需要考虑,因此增值税的减少并不会引起返还收入的减少。但对于第二种可能,我们就需要计算省级财政由于返还收入的减少而承担的损失。我们用原来的增值税分配比例25%加上增量税收比例,这样可以反映增值税税基下降时,返还收入减少的情况。
那么收入返还原则会不会改变各省间的损失分配呢?分析表明,在考虑了收入返还机制后,第二部分的结论实际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证。
四、结论及政策选择
(一)简要的结论
本文说明了间接税改革使地方政府承担巨大的财政收入损失。由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要将资本品排除在税基之外,因此中央财政也会有相当大的损失。将增值税的覆盖面扩延至服务业会使中央财政受益,但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会减少。由于缺少适当的转移机制,所以实施改革的难度非常大。
本文的第二个日的就是研究收入转移原则与财政收入再分配的相互影响。我们发现收入转移机制并不是十分透明而且地区间差异大、盲目性强。另外,由于增长速度要慢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转移收入的优点在实际中会有所折扣。
(二)政策选择
本文讨论了几种补偿机制的可能性,但都证明了不能对所有省份都产生同样的影响。而通过改变一些指标来补偿省级财政损失的做法也不是很有效。因此就需要对现有的体系做出更大的调整。1994年财政改革虽然正确地设计了以省级财政支出需求和收入能力为基础的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资金来源紧张而根本无法产生明显的公平化效果,
重新设计的转移支付体系可能会更加有效,但前提是不能够孤立地起作用。需要采用其他手段来保证富裕省份能够接受更为公平的转移支付体系,比如一个包括支出职责、收入分配以及更为透明的资本市场联合再评估的一揽子改革计划。
现在,包括完全属于地方财政的税种,几乎所有的税率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税收改革应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制定税率的权利。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税收选择,并不应该是过多的经济干预和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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