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乡镇长直接选举的体制性矛盾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直接选举论文,乡镇长论文,矛盾论文,体制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乡镇长直接选举是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但乡镇长直接选举与现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党管干部体制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压力型体制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只有从新的视角正确认识这些矛盾,进行配套的基层政权体制改革,乡镇长直接选举才能顺利地实施,直接选举的目标才会真正实现,直接选举的成果才会得到保持和巩固。
一、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对于乡镇长直选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当科学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正确处理人民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的关系。
其次,应当认识到实行乡镇长直接选举和强化乡镇人大权力在现阶段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今后在乡镇长直选的情况下,乡镇人大应该这样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积极参与并主持乡镇长选举工作。二是继续发挥对本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力。三是强化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
二、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实行乡镇长直选必然和乡镇党委这种模式的领导体制产生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乡镇党委垄断决策权的领导体制使乡镇长直接选举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乡镇长直接选举也会对乡镇党委垄断决策权的领导体制带来冲击,导致新的党政关系紧张。
因此,实行乡镇长直选,必须改革现行的乡镇党委的领导体制,建立科学的乡镇党政关系。这就需要正确地认识“党政分开”的内涵。对于乡镇政权而言,为确保乡镇公共权力的行使能够统一,确保乡镇党委的“执政”职能得以顺利发挥,可以实行乡镇党政主官合一的制度。另外,在党内设置专职管理党务活动的副书记。这样,既符合政党政治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避免了党政分工不清,相互争权的弊端,又坚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当然,在乡镇长由直选产生,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乡镇党政主官合一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乡镇长直接选举与党管干部体制之间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在具体实践中,人们往往从党必须垄断一切政治资源分配的角度出发,把党管干部等同于干部任命制,或者用选举的形式来确认干部任命制的实质,形成了干部变相任命制的现象。在乡镇长直选过程中,如果上级党委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为由完全操控选举过程,必然会导致直选形式化。因此,必须改变对党管干部体制的教条理解,革除某些不合时宜的做法,确保乡镇长直选顺利进行。
在今后的乡镇长直选中,县乡两级党组织可以按照如下途径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党组织应当注意充分发挥参与竞选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其次,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平等地参与竞选。第三,党组织应当成为直选程序与规则的守护者。只有这样,选举才能顺利地进行,而且党组织可以摆脱具体个人得失成败的影响,直接从程序和规则上获取更为稳固的执政合法性。
四、乡镇长直接选举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压力型体制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上下级政府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压力型体制”。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上级政府将各项经济、社会和政治任务、指标逐一分解下达给下级政府,并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甚至实行所谓的“一票否决制”。通过层层政府传递压力,作为行政链条最低端的乡镇成了最终的承受者,担负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二是财政上实行分税制和包干制,规则制定权由上级政府掌握,优势财源被上级政府所垄断,劣势财源则分配给下级政府。处于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既事务繁重又财政匮乏,不得不在制度外自谋财路,最终形成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从而导致农民负担沉重,干群关系紧张。
实行乡镇长直选之后,民选的乡镇长必然会与这种压力型体制产生尖锐的矛盾。
因此,必须深入改革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这种压力型体制,实行以完备的法治为保障的上下级政府分权式的体制,各级政府的权、责、能必须相一致。
为了确保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用人权划分的合理,除了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还应当建立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谈判机制。下级政府在这个谈判机制中应当有合理地讨价还价的权力,而不应完全受制于上级政府,所分摊的行政任务也不能完全刚性,应当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实际能力加以调整。只有这样,直选的乡镇长才能最终把对下负责与对上负责结合起来,把选举的成果转化为治理的成果,以治理的有效性加上直选本身的合法性保障直选制度能够行之有效,长久巩固。
为了防止直选产生的乡镇长权力过大、缺乏监督从而导致滥用权力,选民和县乡两级党委应当通过乡镇人大对乡镇长的施政进行严格的监督,必要时依法弹劾和罢免,以保证乡镇公共权力运作始终合法、科学。
摘自《中共南京市委学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3.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