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价值评价标准研究_产业价值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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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13-07-22

0 引言

信息资源产业,是以信息资源为原料,从事信息形态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传播、提供等活动,并以此创造经济价值的国民经济部门。随着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越来越受认可,以及其低能耗无污染的产业特性越来越受重视,学界对其所进行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为充分发挥其产业发展潜力,学界围绕信息资源产业的产业结构、政策需求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而由于信息资源产业的细分行业分布相对零散,整体产业状况尚不稳定,对于信息资源产业模式的研究仅仅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尤其对信息资源产业链研究显得较为分散,对于产业链中价值流动的研究暂时缺乏。为了更好地理解信息资源产业链的运行模式和信息资源产品价值的构成,有必要对信息资源产业链中的价值流动进行探究,并基于此分析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附加过程。

1 理论背景:信息资源产品、产业链与产业价值链

信息资源产品,是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信息资源产品部分本质属性的研究,也是对信息资源产业进行系统分析的必要前提。在已有的研究中,尚未出现信息资源产品特性的深入分析,对于信息资源产品的概念也暂时缺乏,因此有必要对信息资源产品的概念进行确认。可以通过种差+临近属概念的方式,对信息资源产品进行定义,其首先其属概念是产品,即“生产出的物品”,而其种差是信息资源(此处取狭义概念),即经过加工之后有用的信息内容。综合以上二者,信息资源产品即是:经过生产加工形成的有用的信息内容。信息资源产品与一般信息资源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是经过规模化的生产形成的,是信息资源产业的最终输出,其产品价值的实现是整个信息资源产业的利润来源。

对于任何产业链的分析,都离不开三个问题:独立主体、功能协作和价值流动,对于产业链的结构分析,往往集中在独立主体和功能协作上,因为这二者能够围绕企业和分工这两个要素,解释产业链的大部分基本问题,并能为产业政策的制定寻求依据。但要想深入地研究产业链的形成机制,包括独立主体存在的原因,功能协作延续的基础,就必须对产业链中的价值流动进行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整个产业链存在的前提是其中各个独立主体能够通过功能协作实现价值的转移与增加,通过价值活动使产品所附加的价值不断提升,并能够最终通过在消费者处的价值实现获取利润,维系整个产业链的运转。因此,研究产业链中价值流动的情况,对于深入分析产业链的运行特点及推测产业链的发展趋势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探讨产业链的中的价值流动前,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价值链及其衍生出的产业价值链。价值链概念在1985年由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在《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一书中提出,他在分析企业的本质及活动的特征时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而所有的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进行说明。”而Kogut(1985)则认为:“价值链基本上就是技术与原料和劳动融合在一起形成各种投入环节的过程,然后通过组装把这些环节结合起来形成最终产品,最后通过市场交易、消费等最终完成价值循环过程”,显然这一概念是逆向地将价值活动还原到其载体上,而不是从载体中进行抽离,但其对Porter的价值链的概念是一种非常形象的阐释。从概念的本源上来看,价值链是用来描述企业内部相关生产活动的集合的,以价值的流动过程为视角梳理这些活动。但这样的价值流动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适用性,当价值链的方法被扩展到产业链的层面上时,分析产品或服务所承载的价值是如何在产业链中流动的,就衍生出了一个新的概念:产业价值链。潘巧云(2001)认为:“产业价值链是指以某一项核心技术或工艺为基础,提供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效用系统为目标的、具有相互衔接关系企业的集合”,这一概念描述的产业价值链本质上与产业链类似,相对强调产业中的个体,也就是企业,但并未指出产业价值链的核心在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流动,因此在研究价值活动时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相对的,杜明飞等(2004)提出的“产业链企业在竞争中所执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仅从价值的角度来界定这些活动,称之为产业价值链”,更为符合在产业链层面研究企业价值活动的需要,也更有利于梳理整个产业链中价值的转移、增加和创造。在对信息资源产业所形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从价值的视角来剖析信息资源产业链中各个企业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研究这些活动是如何被整合起来的,在整个产业链的价值活动中又分别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对最终产业所形成的总价值又有多少贡献。

2 逻辑起点:价值与价值束

在分析产业价值链之前,首先需要对“价值”进行基本的定义,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有所区别,在对产业价值链进行研究时“价值”并非凝结在产品中的无差别的劳动时间,而是更加接近于使用价值或西方经济学中效用的概念。引用Lancaster K(1975)所提出的观点,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看作一束同这个产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属性,之后Porter从竞争的角度直接将价值定义为买方愿意为卖方产品所支付的价格,Lancaster K对价值的定义更加关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而Porter的定义更加关注企业创造利润及围绕此所形成的企业间竞争,换而言之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关注点不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两种定义是统一的,买方所愿支付的价格也是由产品或服务中能够满足买方需要的那部分属性所决定的,而卖方在提出报价的过程中,往往经过非常严密的分析,最终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系列价格的累积,或者说是对应了一束属性的一束价格。这样属性与价格的统一体,也就是产业价值链中所要关注的价值,而这一束属性与一束价格所对应的“价值束”,正是本文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

所谓价值束,实际是对产业链最后形成的产品所包含的一系列价值的形象化描述,价值束最为本质的特点是主张将产品所具有的价值进行细分,基于价值束这一提法对信息资源产业链中的生产活动进行分析,会发现其中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不是简单的转移或增加,而是多种价值不断聚集。分析最终哪些价值聚集在信息资源产品上,而又是哪些独立主体通过什么样的生产活动将其附加在信息资源产品上的,以及最终的消费者针对这些价值的支付意愿如何,都对理解信息资源产业链的生产活动以及最终的价值实现方式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对信息资源产业链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

3 研究方式:价值束一独立主体间的逻辑联系

首先需要做这样一个假设,在产业结构的不断演化过程中,信息资源产品价值束中的各种价值(或者称之为各种属性)的附加过程,被最终具体化为在产业链中各个生产活动,而随着生产活动分工的细化与专精化,不同的生产活动由产业链中不同的独立主体来承担,这一基本的假设在逻辑上如图1所示。

图1 价值束—独立主体一一对应的逻辑联系

这样的逻辑关系为分析信息资源产品价值束的构成提供了一个思路,这一逻辑在理论上是可逆的,即可通过独立主体在信息资源产业链中所承担的生产活动,来分析各个活动所为信息资源产品所附加的价值,最终逆向推导出信息资源产品价值束的构成。这样的推导逻辑存在两个潜在的问题:一是在独立主体的生产活动是否与价值束中的价值是一一对应的,是否存在一个生产活动附加了多种价值,或者是一种价值需要多个生产活动才能完成附加的情况;二是在这些生产活动中,是否可能存在Porter在讨论公司内部的价值链过程中提到的情形,某一生产活动对产品价值的增加起到的作用非常小甚至没有发挥到作用,分析这样的生产活动就会对价值束的分析形成干扰。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对价值束进行初步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不那么严格地对价值束的种类进行细致的划分,换言之在后续的分析中,完全有可能对已有的价值束中的价值分类做聚类或者细分,以更为切合产业中价值流动的真实情况;对于第二个问题,则是非常值得在研究中关注的,在企业的价值链分析中,一旦某项生产活动对产品的价值增加贡献很小甚至没有贡献,就需要考虑对这项生产活动进行压缩乃至取消,以通过提升企业的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但在产业链整体的价值系统视角下,如果存在这样的生产活动,其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一旦其存在是合理的,是产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那又该如何保持对应的独立主体在对产品的价值贡献力小,极有可能导致不受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生存,如果其存在是不合理的,对产业链的健康发展确实无作用,其又是如何在产业链中出现的,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退出产业链,以提高整体产业链的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对价值束的梳理之后做进一步的研究。

根据各个主体在信息资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不同,进行区别和归类,按照信息资源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环节的先后顺序,总结为以下四部分独立主体:信息资源提供方、信息资源所有权方、信息技术提供方、信息服务提供方。信息资源产品经过这四个独立主体的加工处理,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产品被送达至消费者手中,根据信息资源产品的属性不同,消费者对信息资源产品的需求或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与这四类独立主体相对应,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束分为四个部分:内容价值、权属价值、技术价值、服务价值。信息资源产业链中的价值流动,就是信息资源产品在这四个独立主体之间顺序转移的同时,这四种价值依次聚集最终形成完整的价值束,从而具备相应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属性的过程。

图2 独立主体与价值束组成的对应关系

4 价值束的构成与产业链中的价值流动

4.1 内容价值—信息资源提供方 内容价值的附加过程主要在信息资源提供方的生产活动中体现,具体的价值附加出现在其为信息资源产业链的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形式的信息资源时。内容价值是信息资源产品所包含的最原始的信息价值,在该信息资源产品的“原材料”出现之时,其作为信息资源产品的内容价值就已经形成并且基本固定,之后的加工过程,只要不对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增加和删除),其内容价值就不会再发生任何改变。在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束中,唯有内容价值所指代的价值,是信息资源不具有任何商品属性之时,就已经具备。信息资源就所具有的内容价值而言,其与所依托的物质载体无关,与能否被利用或被检索无关。例如,一本图书在没有进行数字化之前,甚至在仍是书稿期间,在并未具备任何数字图书的产品属性之前,其内容价值就已经固定了,在其被加工成数字图书之后,就其内容而言,其所能满足消费者对内容需求的属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如知识增长、情操陶冶等),与纸质图书所能满足消费者对内容需求的属性毫无差异,一篇纸质的论文,被存放在某图书馆的论文库当中未录入检索目录,使得其应用变得非常困难,但当这篇论文扫描加工并标引录入检索目录后,即使变得利于检索之后,但其内容本身未发生变化,那么其满足利用者对内容需求的属性就没有发生变化。内容价值本质上是信息资源所具有的信息属性的体现,是信息资源产品价值束中最为核心的价值,是信息资源能够成为商品的基础。应该说,对于信息资源产业链的后续生产活动来说,内容价值是既有存在并且相对固定的。但其价值的实现程度却并非固定,换言之,其价值实现程度的大小要根据具体的利用方式具体分析。

4.2 权属价值—信息资源所有方 当信息资源被转交至信息资源所有权方时,其所增加的价值是权属价值,其本质是信息资源产品的所有权所衍生出的属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所有权并非是对信息资源产品的所有,而是对信息资源本身的所有,在排他性信息资源中(如商业情报),拥有所有权保证了信息资源的内容价值不会“贬值”,在非排他性信息资源中(如数字图书),拥有所有权保证了信息资源使用的合法性和整个产业链的持续发展。而当信息资源作为产品出现时,其所有权的掌控方,利用其掌握的所有权附加在信息资源产品上的属性,就是权属价值。这样的属性在价值束中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合法性,即保证信息资源产品符合法律法规,但仅仅依靠“合法性”无法解释其满足了消费者的哪些需要。实际上权属价值作为一种满足消费中某些需求的属性,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具有权属价值的产品,其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是按照一定的模式进行分配的,这个利润分配的模式往往是产业链各方博弈所形成的,基本能够保证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能从中获得健康发展所需的利润,当消费者购买具有权属价值的信息资源产品上时,实际上是在认同这种模式的前提下,保证了自身的花费能够按照这样模式进行分配;二是具有权属价值的信息资源产品,一旦其价值的实现过程具有排他性,如竞争情报信息,在消费者购买时能够保证其排他性以实现信息资源价值。从所有权的定义上来看,即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信息资源产品的权属属性包含了对所有权中除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让渡过程: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具有权属属性的信息资源产品实现对利润分配模式的认可,以及在部分情况下对信息资源本身实现排他占有。在具体的信息资源细分行业中,权属价值的概念在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发挥着作用并附着于信息资源产品上,例如在出版行业,权属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版权,整个出版业围绕版权机制进行利益分配。

4.3 技术价值—信息技术提供方 随着信息技术提供方利用信息技术,为信息资源产品赋予技术属性,信息技术提供方所对应的技术价值也被附加在信息资源产品上,其是指信息资源产品最终交付至消费者手中并传递信息所依赖的技术带来的价值,包括软件(各种数字格式标准、阅读软件等)以及硬件(各类终端设备及信息展示设备)两部分带来的价值。信息技术为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束中所增加的属性,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产品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上,信息技术属性表现得较为直观容易被感受,但相对的难于量化。信息资源本身不具有实际载体,不局限于任何表现形式,例如,辞典的数字化已经成为辞书出版领域的主流趋势之一,任何一本辞书,都可以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而且往往由同一出版社出版,一套纸质的辞书和一套电子版的辞书,在内容价值上毫无差异,所包含的信息资源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所基于的载体不同,也就是加工及传播信息资源所基于的信息技术不同,在应用的过程中会形成截然不同的用户体验,纸质版的辞书显然无法实现电子版的一键查询等功能,而即使搭配了相应的电子阅读器,电子版的辞书的重量也远远小于纸质版的辞书,大大提升了用户在使用时的便携性。用户体验差别的本质是二者所附加的技术价值不同,从而造成其满足消费者对相应需求的属性不同,纸质辞书所附加的技术价值是传统的纸质出版所基于的印刷技术,是传统的工业技术;而电子辞书所附加的技术价值则包括了数字显示技术,如E-link,电子辞书最终的使用需要基于一定的终端,或者称之为数字阅读器,如亚马逊的kindle电子书阅读器,无论是电子辞书所依赖的软件,还是其所依赖的硬件,都是新兴信息技术的产物,简而言之技术价值更为具体地体现在其对新兴信息技术的运用所带来的技术属性上。对于技术属性,消费者往往有着非常迫切的需要,并且对于不同产品技术属性上的差别非常敏感,技术属性满足能力更强的产品会使消费者产生更为强烈的付费意愿,这就导致技术的升级和创新成为整个产业链关注的焦点之一。与此同时,技术价值也是新兴信息资源产品较之传统信息资源产品的核心优势,消费者对技术价值的认可,是决定信息资源产业由传统型向新兴型发展的关键因素。

4.4 服务价值—信息服务提供方 信息服务提供方所对应的服务价值,是指信息资源产品交付至用户手中这一过程所体现的价值,或者说用户为获取定位信息资源产品所希望信息资源更易获取且更容易被利用的属性,往往体现在信息资源产品的定位与交付上。信息资源产品之所有能够具有服务价值,或者说对其更为高效地组织并传递所进行的生产活动能够被消费者所认可,其原因在于信息资源本身的三个特点:时效性、海量性、依附性。信息资源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随着时间而降低是一个常见的基本规律,这一点在电子报纸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及时有效的推送,确保了信息资源产品发挥的作用的时效性,一旦信息资源产品无法及时地送达到用户手中,其价值就会“缩水”乃至消失;信息资源产品的数量十分庞大,而且同类产品之间的相似性极高,因此用户在选取这样的信息资源产品时,需要基于良好的信息组织成果,应该说良好的检索标引长久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决定信息资源产品质量的重要属性,一篇经过标引期刊文章和一篇毫无标引的期刊文章,其体现出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能够被用户检索并有效地进行利用,而后者几乎无法被用户从海量信息中发掘;信息资源产品不能独立于物质单独发挥作用,其整个产品流动的过程中一定是基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在存储过程需要数据库,在展示过程需要架构在服务器上的网站平台,在传输过程中需要借助各种数据传输手段,而这些过程都是由信息资源服务方来完成的,其生产活动保证信息资源产品基于一定的物质实体交付至用户手中。简而言之,信息资源产品只有基于一定的物质形态、能够被及时交付并且可被检索时,才具有其完整的信息资源价值,而这部分活动所附加在信息资源产品上的属性,可以统称为服务价值。

5 需要加以解释的问题

5.1 权属价值为什么能够在信息资源产品上存在

为什么在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束中存在权属价值,而传统的产品中却难以找到对应的权属价值?本质上权属价值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信息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转移的特性,与传统物质产品相区别的是,当消费者获得信息资源产品时,实际上其并未获得信息资源的全部所有权,仅仅获得了包括使用权在内的部分所有权,也就是当消费者完成购买信息资源这一产品这一行为时之后,并非获得了信息资源的全部所有权,因为消费者本质上仅仅获得了一个信息资源的“副本”,生产者依然保留着这一信息资源的“原本”。而传统的产品在出售给消费者的一刻,其产品实体上附加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收益和处分),而消费者也就完整地获得了所有权,与信息资源产品购买时所移交的所有权“副本”完全不同。这样的区别可以更为形象地解释为,传统产品的购买行为,消费者获得的是完全的所有权,而信息资源产品的购买行为,消费者仅仅是加入到了一个拥有所有权的共同体中,并且这一共同体由信息资源产品的生产者占主要地位,而权属价值就是在这一共同体的进一步获取所有权的保证。

所有权的不完全转移这一特性,在众多无形产品中都普遍存在着,也是无形产品和有形产品的普遍区别之一。无形产品在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副本转移”,与有形产品的“唯一转移”,天然地存在着所有权转移上的差别,这为更好地理解和讨论无形产品和有形产品的差别,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

5.2 如何区分技术价值和服务价值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上,区分技术价值和服务价值的界限是不够明显的,因为这二者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属性,都非常类似于提高用户体验,消费者在以用户的角度感受这两种价值时,都是非常直观的“好用”,但从这两者属性的来源和附加方式上来分析,则有着显著的差别。技术价值的附加过程是通过信息技术在信息资源产品上的应用,主要是使信息资源产品改变载体形式,利用高科技载体更强的表现能力和其他一些传统载体所不具备的特性(如便携性、交互性)等,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服务价值的股价过程则更多地体现对信息成果的组织上,主要是对信息进行加工、标引等,一些信息资源服务商也会通过分析其用户的个人喜好,为其建立信息资源推送,使用户发掘获取信息资源的过程所需要投入的成本更低。如果从用户的角度进行区分,服务价值这一属性满足的是用户获取信息资源产品过程中的需求,而技术价值这一属性则满足的是用户在使用信息资源过程中的需求。

6 结论

关于价值束这一概念以及信息资源产业链中的价值流动,可以进行一个更为形象的解释,信息资源产业的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实际上再围绕一个整体的信息资源产品提供各自的“零件”,也就是内容、服务、技术、权属等,产品在整个产业链中的流通过程像是一个在流水线中“组装”的过程,虽然这些“零件”最终完整地组成了一个产品,但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消费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各个“零件”所带来的效用,对各个零件“效用”的感受,直接影响到了其为各个“零件”进行支付的意愿。

基于价值束这一假设对信息资源产业链中价值流动的分析,对分析信息资源产业的运行模式,尤其是各个主体在信息资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会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也为分析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提供了一个框架,可以尝试基于这一框架讨论一系列问题:信息资源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信息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如何提升信息资源产品的整体价值等。但与此同时,这一概念本身也需要完善甚至修正:信息资源产品的价值束是否确实是附着在信息资源产品上,在产业链中的生产活动中是否能够和价值聚集形成准确的对应,按照产业链中独立主体的功能进行价值分类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对价值束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或重新定义,都是需要再进一步研究加以阐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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