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的大公有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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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1〕又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的原则。”〔2〕并指出:“我们吸收外资, 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3〕

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点的概括是非常明确和一以贯之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公有制”,如何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呢?

我们认为,在“公有制”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拓宽视野,跳出传统狭隘的物质形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框框,转而树立崭新的社会主义“大公有制”观念。“社会主义大公有制”,应当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自然资源。国家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山岭、河流、湖泊、地下水、领海、滩涂、领空等等。就上述自然资源来看,它的公有程度,显然应百分之百地采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种高级形态的公有制形式——对此,我们不应有丝毫的动摇。自然资源,作为公有资产,理所当然应该保值增值。这种保值增值,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自然资源总是既定的。既定的也就是稀缺的。特别在人口不断增加、自然资源消耗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它的稀缺性就将更加突出。由此,依据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它的价格就将不断攀升,从而不断实现增值。

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将发现现有资源的更多新用途,从而使其增值;或者,对资源的勘探向新的未开发区域延伸;比如,向未开发的沙漠、高山延伸,向更深的地下或水下延伸,从而发现新的资源储量,并使资源总量增值。

3.就地产来说,随着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在其上投资的增多,再加以一定的人口聚集效应,那么,这些国有地产的价值是会攀升甚至迅速攀升的。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国有地产借助于非国有经济成份的投资而增值。

4.就那些可以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耕地资源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收取资源占用费、使用费、农业税等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

5.对于那些不可再生性资源,如矿产资源等等,我们则可以通过收取资源税或制定垄断售卖价格的方式,使国家获得最大收益;并可将这些收益转化成金融资产,以使其不断保值增值。

基于以上五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就要坚持自然资源的全民公有制。因为,自然资源是全体国民赖以生存的“老本”,它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动摇了,或者让这方面的国有资产流失了,那就是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犯罪,就是对全体人民的犯罪。

(二)公有企业资产。对于这类资产的“公有”属性,我们理所当然地应坚持。但这种坚持,不是传统的固守物质形态资产的公有性质,不是要机械地保持其物质形态的完好无缺,而是应着重在价值形态上使其保值增值——在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那些不适合采取全民所有制形式,甚至不适合采取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的企业单位,我们就可以果断地采取资产拍卖方式转移其所有权,以收回等额的或超额的企业资产价值;或者,通过出租方式,收取折旧基金外加租赁费以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经营性亏损或破产的非关键性全民企业,我们则不宜对其继续发放企业亏补或“安定团结贷款”。因为,公有制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如果公有制企业严重亏损了或破产了,那它就起不到上述作用,事实上就丧失了公有制企业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违背经济规律,再对它施以“父爱”式财政亏补或有去无回的银行贷款,那就不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维护小团体的利益了。因此,积极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放下包袱、转换产权,新陈代谢、确保生机。

(三)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的公有资产。这方面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资产,各类公办学校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的资产,以及政府举办的福利保障机构的公共资产等等。

在上述种种非经营性公有资产中,有些是要化减的。比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就要精简政府机构,随着和平环境的长期存在就要裁军等等。与此相适应,这些单位的资产(如房产、地产、办公设施)就可以通过拍卖、出售等方式转移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这样做,一是可以获得公有资产的价值补偿,二是可以减少以后的国家财政开支,降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成本,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要求的,因而完全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强化,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强化。

至于公办学校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和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等等的公共资产,则应加大财政拨款力度以及通过其它途径筹款的方式,使其不断得以强化。这样做,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的,也是强化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表现。

(四)科技类的知识产权。科技类的知识产权主要指各类专利权。科技知识产权,作为“第一生产力”,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代表着未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科技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因为这样做,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与现实相吻合,也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自身规律。具体来说:

1.就我国来看,作为实用技术前沿的基础理论研究,几乎全是在公有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里完成的。今后,这一状况也不会有什么改变。

2.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使发明创造,特别是重大发明创造越过了爱迪生时代单纯依靠个人财力、个人实验室就可完成的历史阶段。现代应用技术的发明,往往需要规模庞大、设施复杂的实验手段,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需要投入巨额资金,需要耗费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而这一切,往往只有全民、集体科研单位或企业才能做到。因此,专利发明,特别是重大的专利发明,在我国大都是“职务发明”而不是“非职务发明”。由此,专利权的所有者,就大部分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绝大部分是集体公有的或国家所有的而不是个人所有的。

3.当然,国内的企业单位为了缩短研制时间,可以直接向国外先进国家购买有关专利。但是,能买得起国外专利尤其是重要专利的,也多是全民、集体单位而不是私营企业单位。这就是说,国外专利的使用权,也多是公有的而不是私有的。

总之,坚持公有科技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既符合历史与现实的逻辑,也符合科技发展的逻辑。我们坚持这样做,可以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的科技动力,从而可以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五)信息产业。市场经济是开放的交换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交换性、社会性,是须臾也离不开信息的先导的。由此,市场经济必然促使信息产业迅速发展起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的信息汇集者是政府;最全面的信息过滤、筛选、分析、发布者也是政府。因而,权威的信息产业单位总是那些与政府紧密相关的公有单位。比如,官方的通讯社、出版社,官方的报社、杂志社,官方的电台、电视台等等。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会出现一些半官方的、社会团体的、集体的、甚至个人创办的信息产业。但可以肯定,私营性质的信息产业,无论怎样发展,也是不可能在规模上、质量上与国营信息产业相抗衡的。这就是说,无论在现在还是未来,在信息产业领域,公有制都将始终占据主导地位,非公有信息产业只能居于拾遗补缺的从属地位。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表现得十分突出。

(六)国家财政。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经济状况,不能忽略国家各级财政的分配活动。显然,财政活动是国家依据政权的力量对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进行再分配的活动。这种活动,主要表现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大方面。

就财政收入来看,其源泉主要来自各类企业和社会成员上交的名目繁多的税、利、费。十分明显,在这一分配过程中,财政是具有“化小公为大公”以及“化私为公”的职能的——当社会上的纳税人为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时,它就具有“化小公为大公”的职能;当纳税人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普通社会成员时,它就具有“化私为公”的职能。另外,即使是国家通过举债方式形成的财政收入,也是同样具有上述职能的。因为,国家财政债务的偿还,归根结底是要仰赖以后的纳税人,需要仰赖公有的和非公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成员的。

再就财政支出来看,显然都是投入“公”字号事业的,如公共工程建设、公共行政开支、公共文教事业开支,以及公共福利保障事业开支等等。

以上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要求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全民公有企业在社会上占据多大比重。由于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具有“化小公为大公”、“化私为公”的职能,因而,即令社会上非公有经济占了相当比重,也是不会动摇整体上的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的。

回顾历史,在改革伊始的1979年的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产值所占比重高达81%(另外19%为集体工业产值,其它经济成份为零)〔4〕,那一年,我国的财政总收入为1103.3亿元〔5〕;而到了1992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比重减退为48.8%。(其余,集体占38.2%,个体、私营、三资占13.4%)〔6〕, 但国家财政总收入却剧增为4188.97亿元〔7〕。在上面两组数字中,一组是国有工业比重在明显降低,另一组却是财政集中的公有资产在急剧增加。面对这两组数字,你能因国有企业比重的降低而得出国有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削弱了的结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再者,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将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由此,社会用于积累的比重就将趋于提高,也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趋于不断提高;即,在国民经济的再分配领域,公有成份将是一个不断的提高和加强的趋势。

(七)公有政权。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过,劳动人民整体利益的保障,不仅离不开经济基础,也离不开上层建筑。回顾过去,在文革时期,我国私有经济几乎被割除殆尽,公有制经济占到99.9%的高能度的压倒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是极“左”路线横行,“四人帮”当道,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只有专制,没有民主。国民经济几乎走到崩溃边缘,劳动人民连基本的生计都难以保障。如此过左的“公有”体制,人们会衷心拥护它吗?

反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府代表民意、并有不断完善的监督、监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体制,甚至,非国有经济乃至非公有经济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也是可以确保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因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领导人的上下是由选民的选票决定的而不是由经济实力决定的。选票,人人一份。贫困者并不因贫困而丧失投票权;富有者甚至大富有者也不因富有而多出一份投票权。所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有着各自的独立性的——产权性质并不必然地、绝对地决定政权性质——我们不能说,只有国有经济占压倒优势,国家政权才能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反之,就不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因此,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确保政权的“公共”性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笔者所论述的“大公有制”,与传统的公有观念是有很大不同的。笔者所论的“大公有制”,不仅包括一、二产业,也包括第三产业;不仅包括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也包括价值形态的金融资产,还包括知识产权、信息之类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的公有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的公有资产;不仅包括生产,也包括分配;不仅包括经济基础,也包括上层建筑。我想,只要我们确立上述“大公有”观念,我们就会对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和基本点的概括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就会更加坚定社会主义事业必胜的信念!

注释:

〔1〕〔2〕〔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8、111、149页。

〔4〕〔6〕《经济纵横》1994年第10期第6页。

〔5〕1982年《中国统计年鉴》第215页。

〔7〕《人民日报》1993年4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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