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的高投机行为及其对策_股票论文

我国股票市场的高投机行为及其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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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投机性的表现及后果

高投机性,是目前中国股市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长期困扰着股市正常发展的一个大问题。中国股市的高投机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过高的换手率以及暴涨暴跌的股价。在投机的高峰时期,深、沪股市1个月按流通股本计的换手率曾经高达10余倍甚至30余倍;许多股票一天的换手率甚至高达100%以上,远远超过国外成熟股市的年均换手率。与高的换手率相适应的是暴涨暴跌的股价,最高时,深、沪股市一天的振幅可达20-30%。二是股价走势基本表现为暴涨暴跌的短期行情以及暴涨暴跌之后的长期低迷的相互交替。从深、沪股市的股价走势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深、沪股市成立到1992年5月间的暴涨及其后长达半年的长期下跌;二是1992年底至1993年2月的大幅度上涨和其后长达1年零8个月的长期下跌;三是1994年8月1日至现在更具投机性的暴涨和暴跌过程。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大多数股票买卖双方的市值之和等于零或小于零,股市失去了投资者存在的基础,最终导致了以博取短期价格差为目的的投机行为成为深、沪股市入市者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操作行为。

对于任何一个股票市场来说,一定程度投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过度投机,或者只有投机而没有投资,正常的投资机制不能建立,对股市的危害作用就不能低估:

首先,高投机只会造成逐步萎缩的对股票的有效需求。如果中国股市长期维持高投机性,那么,在投机过程中的失败者就会逐步退出股市,这在中国股市这种以公众股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股市中,只会损害组成股市需求的基础,造成有效需求的逐步萎缩。

其次,高投机最终会限制股市作为资本市场的正常功能。存在投资机制,市值增长,是投资者愿意投资于股市,是股市足以成为一种长期资本市场的基础。而在一个高投机性的股市中,股份公司的资产增殖不再是导致投资的动力,而只是一种能借以投机的诱因,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代替了由资产增殖和通货膨胀引起的市值增长,从而使投资资金的进入造成障碍。不仅如此,在一个高投机市场中,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振荡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在股价大幅度振荡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市场的低迷时期,而一个大幅度振荡与走势低迷交替的股市,必然给企业的筹资行为带来困难。

二、高投机性的成因

中国股市高投机性的形成,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股市本身的机制性缺陷,也有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市的机制性缺陷。中国的股市是作为一个实验品而发展起来的,它产生于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理论的缺陷及经济体制转换时期的固有问题不能不对股市产生影响,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是依据国有、法人、内部职工等所有者的区别来规定股票持有者的不同权力,由此而产生的同股不同权问题对股市产生了长期、消极的影响作用。从股市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使深、沪股市成为一个以社会公众组成的小股东市场,在这个市场上,由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法人机构组成的大股东基本不用担心自己的股票上市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权渗水问题,同时,由于大股东股票不能上市,也就限制了股市的规模,这在股市的发展初期,扩大了股票有效需求大于有效供给的矛盾。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司上市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上市引起的所有权渗水、承担高于银行利息的股息、红利支出以及所需支付的发行费用等等。而在一个小股东市场中,情况则完全不同,由于不用担心所有权渗水,供不应求现象的存在又使高溢价发行成为可能,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上市成本,使深、沪股市成为公司“圈钱”的理想场所,引发了公司的上市冲动,导致了深、沪股市发展初期的股价大幅度飙涨,也为后来的暴跌埋下了祸根。

不设有利于投资行为的期指交易,没有防止过度投机的涨跌停版、停牌制度,采取有利于短期操作行为的T+0交易办法,是中国股市市场机制的另一个缺陷。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在成熟股市中是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工具,利用期指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可以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是形成投资机制的重要工具。由于中国股市不能进行套期保值,就使得入市者的操作行为只能着限于博取价差,追涨杀跌,而不能着眼于取得股息、红利。相反,为了适应入市者的短期操作行为,深、沪股市相继实行了所谓的“T+0”交易办法,这种交易办法,给交易所和证券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却给各种投资行为提供了方便。不仅如此,由于没有涨跌停版、停牌制度,更使得投机行为引起的价格暴涨、暴跌可以通行无阻,从而在市场机制上造成了有利于投机、不利于投资的格局。

(二)市场缺乏透明度。到目前为止,深、沪股市一直是一个透明度极低的市场,来源于市场之外的政府行为和政策严重干扰着股票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在深、沪股市中,股票供给是由政府采用行政办法决定的,这不仅表现在每年股票的上市额度由政府采用行政办法决定;也表现在已经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何时推向市场要由政府的政策才能决定。除此之外,政府往往利用出台不同的政策对股市的价格波动进行干预,在股价低于政府预想或要求时出台一些“救市”政策,而在股价高于政府的预想时,又推出相反的政策。股票市场的价格决定有区别于其他市场的特点,股票价格可以高于其内在价值,也可以低于其内在价值,股票的价格决定更多地是取决于买卖双方的预期,因此,股票的价格波动受政治、经济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市场比其他市场具有更多的投机性,这本来就是股票市场的特点,来源于市场之外的政府政策直接作用于股市的正常运行机制、政府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股市的供需平衡关系,并不能改变股票市场的这种规律,相反,只是使本来已经难以捉摸的股市更加难以捉摸,政府的政策成为中国股市中一种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进而成为投机行为可以利用的工具,以致于使中国股市成为一种政策市,市场无法预知政府什么时候会出台什么样的政策,从而大大降低了股市的透明度,提议邮股市的投机性。

(三)市场法规不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至今日,中国股市是在没有一部统一的证券法的情况下运行的,尽管政府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已经颁布有各种规范性的暂行规定,深、沪交易所也制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但由于“法”出多门,各种法规之间的不连贯、不协调必然存在;执法时的责任不明以至于互相推诿现象也不可避免。但更为严重的是,在股市的实际运行中,已经有的许多法规却得不到执行,甚至形同虚设,这是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赌博性投机行为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整个市场机制有利于投机行为的前提下,中国股市对投机行为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依赖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例如,为了防止机构操纵股市的行为发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作出过限定,对法人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公告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一规定得到严格的执行,法人机构操纵股市的行为仍然可以得到限制,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法人买卖股票超过5%而没有公告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更普遍的情况则是,为了避开这一规定,许多机构把资金分开不同的帐号甚至把公款转入私人帐户,这样,就使《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操纵股市行为的限制如同虚设,致使股价在做市者的操纵下可以无限制地飙升或下跌、使庄家做市行为可以风行无阻,以至于使“做庄”与“跟庄”这种典型的投机行为成为中国股市入市者的一种主要操作行为。

(四)特定的经济体制及其所造成的宏观经济长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对股市的影响。中国股市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计划体制中企业的扩张冲动、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父爱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所不同的是,这种扩张冲动引致的投资需求由政府财政转向了市场。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给股市造成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从宏观经济方面看,总需求过大带来的是持续的通货膨胀、高企的黑市利率;从股市方面看,则是导致了股票的供给不断扩大与需求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为了利用股市筹集资金,企业都想方设法争取上市,因而产生了股票供给不断增长的压力;与此相反,由于利率的高企、以及中央政府为了对付通货膨胀而采取的货币紧缩政策的影响,投入股市的资金又是有限的。当然,在经济活动已经主要由市场来调节的情况下,资金是按照市场规则流动的,如果股市看好,外围资金会流入股市;但在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外围资金的流入只能是短期的,当股市看跌时,这部分资金又会迅速退出。

三、高投机性的解决办法

中国股市高投机性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因此,解决高投机性问题,既要有体制和法制上的保证,也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对投机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认识问题上,对于管理层来说,首先是要解决把股市作为一个实验品的思想。既然已经明确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下来,股份经济和股票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股票市场就不应该仅只是一个实验品,股票市场的建设就不是一个实验失败了还可以退回来的问题,而是如何尽快使其规范化的问题。

要消灭高投机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建立规范化的市场运行机制,首先是要理顺政府行为、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作用之间的关系。政府的作用不在于对股市市场运行机制作用的直接干预,而在于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市场行为,因此,应该取消目前政府对股市供给与需求关系进行的行政控制,不再规定每年的上市额度,在这一方面,政府的作用只在于规定上市企业的质量标准,而把对上市企业的数量控制交给交易所和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去决定。其次是尽快解决目前存在的国有、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同股同权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国有、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同股同权地位,赋予国有、法人股的代表机构以国有、法人股是否上市的决定权。至于何时上市则交由交易所去审批。最后,应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股市发展的初期阶段投机性较强的特点,在取消T+0交易办法的同时,应该考虑建立停板、停牌制度,开展深、沪股市的指数期货交易,建立起可以进行投资性操作的市场机制。

健全法制、严格监管是防止高投机行为、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股市主要由市场调节、取消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之后,健全法制的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起来。为了建立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制,必须尽快出台《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清算以及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给予统一的法律规范,同时,对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和赌博性投机行为也应作出明确的定义,并制订出严格的惩罚规定。为了使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和即将制订出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执法体系,首先要明确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会各自的职责范围,同时,在执法机关也应该设立专门的证券执法部门,对于下一级执法机构不能严格执法的,应有上一级执法部门加以约束。

培育投资者群体,积极推进股市的国际化对于防止投机,形成投资者机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存在着资金缺口的情况下,引进国外资本投入中国股市就是解决中国股市供求矛盾的一条重要途径,在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之前,建立中外合作基金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另外,加速培育国内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于扩大和稳定股市的需求,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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