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与比较研究_国民待遇论文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与比较研究_国民待遇论文

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与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准入论文,中国银行业论文,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我国银行业将自12月11日起全面对外开放。这是我国兑现WTO承诺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的重大一步。作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核心内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其承诺水平到底如何、在世界中大体处于什么位置等,已成为国内外金融界、监管当局和众多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将对正确判断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现状,进一步确定未来的金融开放和金融发展目标,并在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始终正确防范、控制风险,维护和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

1.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之间的关系

(1)从共性方面看: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是一成员国向其它成员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时承诺的基本义务,是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最低标准,并且这些承诺均通过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性,这无疑对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的顺利实施与今后国际金融服务自由化的顺利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从差异性方面看:市场准入承诺是一成员国对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所作的承诺,是允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性规定,其开放对象是所有成员国。与市场准入不同,国民待遇承诺要求对进入本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本国居民同等的待遇,即对于本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律应平等适用;并且规定,国民待遇的标准是事实上的,而非仅法律上的,其开放对象是对已进入本国从事服务贸易的成员。

2.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

本文所建立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其测度指标共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因素层。

三、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及比较分析

1.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

(1)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在过渡期间的测度值为0.616,在本文所选择的国家和地区中处于第14位;而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在过渡期之后的测度值为0.690,处于第12位;相对于过渡期间,过渡期后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提高了12%,名次提前了两名。

(2)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我国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在过渡期间的测度值为0.862,在所选择的国家和地区中处于第14位;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在过渡期后的测度值为1.000,与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同处于第一位;相对于过渡期间,过渡期后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提高了16%。

2.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横向”比较

(1)国内外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比较。在我国入世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从排名来看,相对靠后(处于第14位),其测度值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相差很大(测度值相差0.230);然而,过渡期之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的差距已有较大缩小(测度值相差0.165)。

(2)国内外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比较。在我国入世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水平的测度值排名也非常靠后(处于第14位),其测度值与第一名相差0.138;然而,过渡期之后,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已无差异。

(3)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比较。由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相比,二者还很不均衡,这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都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日本相差0.235,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差距仅为0.088,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相差较大;与此相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排在前7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差距很小,二者的承诺水平呈现出同步协调均衡的状态。

四、结论与建议

为探究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的具体水平及其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的位置,本文首先构建了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并给出了具体的测度公式;然后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测度,并与我国入世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及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结论为:

第一,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看,我国银行业过渡期后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为0.690,比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0.616提高了12%;而我国银行业过渡期后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为1.000,比过渡期间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0.862提高了16%。由此表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较小,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相对较大。

第二,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横向”比较看,全面对外开放以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仍不高,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的差距仍较大;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则与其它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差无异。由此说明,虽然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均较大,但相对而言,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第三,通过比较入世过渡期前后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二者之间的测度值差距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呈现出同步协调的趋势,但相对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而言,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相比,二者还很不均衡。

通过以上结论容易看出,相对于发达国家,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从自身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也还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那么,面对上述状况,我国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呢?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银行业不应只为减少差距而加速开放,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保持适度开放。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既要避免开放过度的冒进倾向,又要摆脱开放不足的保守倾向。因此,我们应根据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利用本文方法对我国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准确定位,并通过与其它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发现和改进不足,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是否适度进行准确测定和判断,然后进一步找到并实施适合我国银行业未来稳步发展的对外开放路径,同时应不断适时地确定、调节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和速度,以防止未来任何时候出现开放过度或开放不足的情况。

第二,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问题是需要前提条件的,不可一蹴而就。首先,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展过程中,我国银行业应继续坚持有针对性的深化改革,加大金融制度、法规和监管等方面的建设力度,逐渐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脆弱性问题,尽快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特别是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这是我国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解决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问题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在对外开放的驱动机制方面,适当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适时加大开放外汇市场的力度和步伐,逐步完善人民币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形成机制,为我国银行业内部改革与对外开放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协调发展建立良好的运行驱动机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扩大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渐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的问题,确保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充分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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