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购买商标到外国注册的法律问题_法律论文

商标优先购买商标到外国注册的法律问题_法律论文

从商标被抢注商标到国外注册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标论文,法律问题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同种或同类商品的标记。商标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原则,即商标只有在一个国家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该国的承认和保护。商标对国际市场的开辟和巩固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积极而有效地使用商标,可以扩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增强吸引力、竞争力。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商品商标权遭到外商抢注的情况十分严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再也不能麻木不仁了,应从惨痛的教训中清醒起来,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

据有关资料透露,抢注我国商标最严重的属澳大利亚,被抢注商标达150件之多,其次是日本、印度尼西亚。在美国、韩国、菲律宾、台湾等地也时有发生。从外商抢注的情况来看,其形式和目的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一些国外销售商为了控制市场,达到独家销售的目的,他们发现中国的某一商品在其本国有一定的市场,且具有较大的潜力,他们就抢先将中国的这一商品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本国申请注册;享受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杜康”、“女儿红”、“杏花村”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中亚至尊三鞭丸”、“竹叶青”商标在韩国被抢注,“蝴蝶牌”、“风凰牌”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BOMEX”商标在美国被抢注。二是有的外商或投资商利用中国商标的知名度开拓市场。他们抢先在本国申请注册,取得此商标专用权后,就投入生产,生产与中国相同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例如,“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狗不理包子”在日本、“红塔山”、“云烟”在菲律宾被抢注和生产、销售。三是外国的一些专门靠抢注他人商标发财的掮客,他们通过媒体或组织专人调查研究,认为某国家某一商品具有市场广阔,会走出本国向海外发展的势头,就冒着暂时的风险,将此商品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国申请注册,以达到垄断此商标权,如“李时珍”、“鹿头”、“孔府宴酒”商标在台湾被抢注,“全聚德”“安宫丸”、“三鞭酒”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四是中国企业直接委托国外客户办理商标注册,国外代理商却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商标注册,此商标的专用权被代理商占有,这在日本、韩国均有发生。即使以中方申请人的名义注册了,但是商标注册证却被扣在国外代理商的手中,而给中方商标所有人一个复印件。现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的一些商人手中都有中国公司的原始注册证。

已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的商品,中国商家要想将该商品进入被抢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只能通过他们进行出口,否则,将被指控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已经进入的商品也将被指控为非法产品而被驱逐出市场。中国商标所有人为了使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不得不付出很高的转让费,从外国注册商标商的手里买回商标权。

(二)

当前,我国正在稳步地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使中国商品走向世界,这不仅是国际市场商品生产销售的竞争,同时也是商品商标权的竞争。在挑战中求生存,求发展。商标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要想获得商品销售国的保护,就必须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外商(含澳台地区)清楚地认识到,谁抢到了商标注册权谁就能抢占到市场,取得主动权。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商家,对这一道理明白不够,行动迟缓,在挑战中处于被动地位。虽然我国于1982年8月23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7月1日起实施,1984年11月14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对商标的保护更加接近国际标准,为我国商品到国外注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在颁布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时,没有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这几年的全国普法宣传,也没有把商标法及其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培训。所以,不仅广大人民群众对其不了解,不知之,就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商家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尤其是出口商品商标到国外注册等法律问题也知之不多。加之,我国商标法对商品采取了自愿注册原则与强制注册[强制注册主要规定的是人用药品(西药、针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和有包装的烟丝)原则。使得一些企业认为注册和不注册商品照样可以生产,可以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因此,一些企业不可能在自己的商品出口之前,就意识到要申请在国外注册;就是意识到了,也会因手续不清楚,找错了代理商,上当受骗,既被骗取了很高的代理费,又没有取得真正的专用权。

(三)

保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权既涉及到有关政府部门,又涉及到众多企业。不管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企业本身,首先要认识到商标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原则。商标只有在一个国家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该国的承认和保护。一个企业要开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争创中国名牌商标,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须要到国外去注册。其次要懂得出口商品商标到国外注册的一些法律问题。如注册国家的商标法律和习惯做法。要了解,什么样的人可以做为申请人?目前国际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论哪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待遇与本国公民相同,这样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另一种做法是按照对等原则,即申请人的国家若允许对方国家企业申请注册,对方国家则也允许申请人国家的企业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如法国、西班牙、菲律宾等国家。我国也属于此种做法。再次,还要了解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要文件和要求,商标分类的方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否要求商标已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权利是以首先注册,还是以首先使用为基础,办理注册的收费情况及注册后的规定等事宜。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我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一。只要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在我国设有住所或总部的,或具有我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侨民)者,均可以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由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无需委托国内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只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就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或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使用统一的法语工作语,无需将申请再译成有关指定保护国家的文字。缴纳以瑞士法郎为统一计算单位的规费,无需到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国际商标注册的时效规定,是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局如在一年内不做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生效并受到保护。国际商标的保护期为二十年,期满可以续展。国际注册给予商标注册人在受保护的国家内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和为排除他人的商标侵权而进行起诉的权利。

最后还要了解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1990年5月18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注册商标发生变更、转让、失效等方面变化的企业都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在县、市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当今,国际市场激烈竞争,要开辟和巩固市场阵地,不仅要靠商标的信誉,更重要的要靠法律的保护。没有商标信誉,商品就打不开销路;没有法律的保护,就会丧失市场。因此,商标要获得外国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及时地到国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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