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该是什么样的生活_黑格尔哲学论文

关于应该是什么样的生活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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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主张人生的追求“是社会的生活,而不是生活的社会”,认为“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这种把生活与社会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根据“人是绝对价值”,“人是目的”这类原则推论的结果。按照这种推论,要么生活是指群体的、类的生活,而这样的生活也就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它同社会是同义的;要么,生活是指个体人的生活,而这样的生活就与社会对立的。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生活,才能把社会看作只是实现个人生活幸福的工具,把为社会生活看作是个人的“不幸”。这种以人为本、以个人为本的生活观,在人类哲学史上并不少见。无政府主义的先知施蒂纳,就从这种意义上批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宗教原则的俘虏”,“热心于建立一个神圣的社会”。按照施蒂纳的哲学,“我就是唯一者”、“我是高于一切的”。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位“先知”曾作过全面、系统的批判。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施蒂纳是把社会变成了“我”,又把“我”变成了一切。这样的绝对存在者当然不会为社会作牺牲,有时即使作一些牺牲也只是为自己。共产主义者不能等待社会给予他们什么,而是要去为自己建立一个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们想把社会作为取乐的工具之前,首先要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社会。”面对这样的历史使命的阶级、政党和个人,在人生幸福的追求上,是为“社会的生活”呢?还是为“生活的社会”呢?显然,人生“应当”如何的根据,就在历史的发展中被社会生活提了出来,它告诉人们:你应当去建立一个保障人的正常生活的社会,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遵循这样的“应当”去“为社会而进行活动”,在有些人看来是“不幸”的,而在先进的阶级和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来说,不正是他们的人生追求和幸福所在吗?

人生的价值目标,不是个人幻想的自我设计的产物,而是由社会历史发展所提出的任务和使命规定的,是人们根据社会的要求和自己的理想认同设计的。正确的价值目标,是一种与历史前进方向一致的社会定向,它给人们指出符合历史必然性和人民利益要求的总方向,给人们提出“应当如何”的人生目的和行为准则。因此,价值目标是人生的根本指导原则,是人生内在价值的核心。正是这种根本的价值目标引导人们去为理想、正义事业而献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就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和个人的良心。

从个人的发展和完善来说,“实际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是不可分离的,不但不可分离,而且更应该注意人应该是什么。事实上,社会的价值要求和共同理想,同时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人生指导。当它走到你面前时,它会严肃地劝告你:应当成为理想的人;同时它又不客气地提醒你:你现在还不是。每个人都有两方面: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人生的价值来说,这就是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一个人是什么,这是由他的历史和现状、过去和现在规定的,体现着他的现有价值。但是,人能意识到自己现有的存在和现有价值,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自我评价。当着这种评价与自已的理想相对照时,就会产生理想与现实的差别,从而提出应当如何的要求。于是现有的存在就要冲破已有的规定,向着应当的理想要求努力,实现理想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存在。”自然事物受到限制而不知其限制,人则自知其限制,当他自觉到限制时就开始超出了限制,也就是要冲破已有的局限性,向前进取。一个积极进取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现有的价值,而向着更高的目标追求,力图实现应有价值。在这里,“应当”就意味着理想要求对现有规定的否定关系。个人的现有价值是有限的,它的有限性就是一个人“是什么”的规定。不满足于这种有限的规定,冲破它的有限界限,达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就是所谓“超越自我”。

这个道理不难理解。我们给自己作评价时,就是对自己作判断。例如我说:“我是个教师”,这就是对自己的一个判断,一个评价。我作出这个判断,实际上就是把“我”放到“教师”这个概念中去,也就是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教师”这个概念里内涵着一切关于教师的理想、标准的要求,因此它就意味着我所应该追求的理想和作为一个教师的标准。修道之谓教,模范之谓师。拿“我”和“教师”这个概念相比较,就是和“应当如何”做一个模范的教师的理想相比较。这就是说,“应当”的要求,不只是意味着将来要达到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现实条件所达到的最佳状态。“应当”本身就包含着现有的规定,而现有的规定同时也包含着理想的“应当”。若将现有的潜在性加以充分发挥,就可以显示出现实的统一。这正是善的力量所在,它不仅要定向地改造现有,要求现有,而且本身也有实现应有的基地和力量。当然,“应当如何”作为理想的目标和要求,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必须与个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变为个人的指导原则和力量。对于个人来说,就是要善于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选择适当的途径和手段,实现理想要求,并且保持自己的特殊性和个性。如果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就会在人生道路上陷入徘徊、彷徨,或者盲目自满,或者消沉自卑,甚至产生狂想型精神分裂症。这就是要注意一个“能够成为什么”的问题。这个人生过程的圆圈就是:人生的实存是人的自在状态;人生的价值是人生的自为状态;人生的极至便是二者统一的人生的自在自为状态。自在自为是人生行程的统一复归阶段。它不停留在人生的本然状态,即“活着就是”的状态;又扬弃了人生的应然状态,即“活着应是”的状态;它将“应当”的指令,通过行动见之于客观。因此它是一个客观、主观,主客观统一的过程。

“应当”不仅体现着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统一,也体现着人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自律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特征。对于个人来说,自律意味着对自己激励和约束。自我约束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自己的情感、欲望的约束。一般来说,人的情欲要求总是发自个别的冲动,通过个别性冲动对外部世界的个别对象发生关系,以达到自身欲望的满足。显然,作为自然的情欲,它是个性化的、任性的,因而在没有正确的理智和原则指导下,往往表现为无节制的自私行为,不利于自他关系的健康发展。一个人如果处在这种状态中而不自觉,就会被任性的欲求所左右,被偏私的欲求束缚而成为“情欲的奴隶”,如贪色的奴隶、贪财的奴隶、吃喝的奴隶等等。既为奴隶,就不能自律、自主,因而在适宜的环境中,就往往表现无教养、粗野、低级,甚至丧失德性和人格。在这种被局限的偏狭情欲中,人就没有自制力,也没有自爱、自尊的能力。如果习惯成自然,铸成“第二天性”,就更会失去从“是什么”向“应当是什么”超越的自由。

与上述情欲的奴隶相反,人在把自己的感情、欲望作为对象来思考和加以理智的控制时,就会成为自己情欲的主人,正确地发挥情欲和理智相结合的主体作用。人作为这样的主体,不仅意识到自己的欲求和利益,而且能够意识到他人的欲求和利益,意识到社会整体的欲求和利益,意识到外部世界发展的必然性,从而正确把握历史进步的方向;只有正确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看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明确自己应该如何,而且能够意识到他人的欲求和利益,意识到社会整体的欲求利益,意识到外部世界发展的必然性,从而正确把握历史进步的方向;只有正确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看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明确自已应该如何,并且主动实践自己的理想选择。这样的人就不再是情欲的奴隶,而是一个有教养的、文明的、高尚的人;是一个如恩格斯所说的“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一致的人”,是一个“真正符合‘人’这个字的含义的人”。这就是孟夫子所说“从其小体为小人,从其大体为大人”的道理。

由此可见,在现有价值与应有价值的矛盾中陷入彷徨、苦恼,只不过是庸人的特征。对于一个有理想、有志气的人来说,“现有”只是前进的起点。转化的中介,“应有”才是奋斗的目标和动力。在实现应有价值的过程中,履行责任与追求幸福是一致的。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对于这样的人来说,并不是消极的束缚,而是前进的方向和激励的力量;它不只是外在的要求,而且也是个人内在的要求和良心。它不是使人感到束缚,而是使人惊醒、感奋,自觉地克服自己的任性,同主观片面、自私自利、胡作非为作斗争。

有一种议论,认为不应该强调“应当如何”,任何哲学都没有权力向人们提出“应当如何”的要求。还有一种强调“可能生活”的主张,认为“应该只不过是一种约定的要求”。这种议论听起来似乎很新鲜,也很能迎合一部分人的口味,但仔细想来它又似是而非,至少说是片面的。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哲学史和伦理学史上的老问题。

远的不说,近代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批判的结果,差不多都注意到这一点:“人生应当是怎样的?”、“善恶价值的根据在上帝吗?如果不是上帝那么应当在哪里?”他们在批判了基督教神学的上帝原则之后,纷纷回到人的原则上来,从人出发寻求善恶、应当的根据,并建立了各自的哲学体系。十七、十八世纪流行于英法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理性主义、情感主义等,都以各自的观点对“应当”作了解释。弗郎西斯·培根批评马基雅弗利,只是从人性恶的方面“把人的行为事实描写出来”,而没有向人们指出“应当如何”。霍布斯在阐述他的自然法道德哲学时,也强调了人类理性由于功利的趋使而用自然法去限制自然权,正是意味着“应该”如何的道德要求。法国启蒙思想家在从自然主义方面看道德时,只注意肉体的必然性,不懂得“应当”是什么,但当他们从政治上看待道德时,因而程度不同地从社会要求上理解道德的义务性时,则强调功利的和道义的“应该”。狄德罗还揭示出:应该意味着一般是特殊的根据和将来对现在的要求。至于德国的思辨道德哲学,更是在这个地方大显身手。康德力图找出排除任何经验、功利、情感因素的道德法则,他找到的是无条件的、纯粹出于“应当”的理性绝对命令。他认为实践理性借以自律的,根据就在人自身之中,“应当”就表示意志对普遍理性道德法则的关系和尊敬态度。他的道德哲学就是论证这个“应当”的。照他的道德法则,道德行为绝对不能考虑功利效果,为了功利目的。道德就只能是出于对规律尊重的“应当”,出于“义务”。这样,他就把道德的高尚性、纯洁性,也就是把“应当”,推到了脱离人的实际生活的神秘思辨领域,可以同基督教、佛教教义坐一条板凳了。黑格尔看到了英法哲学和康德道德哲学的片面性,力求辩证地解释“应当”这一范畴。

黑格尔从分析伦理关系和矛盾入手。他把道德放到伦理关系中,即放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历史中去,使道德进入了现实社会和历史。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社会、家庭等客观伦理关系对个人的要求,就是一种“应当”,个人自觉认识这种伦理关系,遵循个别、特殊和一般统一的辨证法。把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就是合理的、真实的,而不是康德那种虚构的应当。按照黑格尔的理解,道德就是由矛盾关系而产生的应当如何的要求,在伦理道德中,应当就体现着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个人利益的关系,个别行为与普遍原则的关系;也就是要使个别、特殊上升到普遍,使个人之德行符合伦理的要求。个人的德不过是社会伦理的造诣。显然,在黑格尔那里,应当的根据是客观的,是以矛盾发展的必然性和解决矛盾的必要性为根据的。作为应当的东西,不仅是客观的、真实的、合理的,而且是善的;反之,“不是它应该那样存在的”就是恶,它就不应该存在。

然而,在黑格尔成功的年代和黑格尔哲学解体以后,逐渐兴起了否定或贬低“应该”的思潮。首先是与黑格尔竞争柏林大学哲学课堂的叔本华。在他看来黑格尔哲学除了胡说八道之外都是陈词滥调,他的哲学要走出理念的迷宫,以意志为现象的本体,而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此他宣称他的道德哲学“没有什么应该”,自由意志也不服从任何“应该”。这就不仅否定了宗教的他律道德,而且也否定了任何合理正当的道德要求。

青年黑格尔派的活跃分子施蒂纳,从极端唯我主义出发,宣称:“我是高于一切的”,“我就是我的绝对本质”,而作为类的人,只是理想、思想。在他看来,成为一个人并不等于完成人的理想,而只是表现自己、个人;人生的使命并不是如何实现普遍人性的要求,而是如何满足自己。因此,自我的存在和发展“没有准则”、“没有法则”、“没有模式”。而道德、法律、社会、国家、民族、人类,以及真理等等,所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的“应该如何”都是对个人的奴役。施蒂纳被称为“无政府主义的先知”,一个重要的理论表现就是他否定任何“应该”。

极端个人主义者尼采,更是以其“权力意志”论,抨击“应当”。他强调“意志解放一切”,要先成为一个“能够意志的人”,再去做自己所想做的事;遵循“应当”去思考和行动的人是弱者,因为弱者不能在“应当”面前说“不”。在尼采的人生哲学里,人只是自己,个人的目标就是成为超人,其他一切都是虚伪的说教。尼采与叔本华不同之处在于,人面对人生的痛苦和不幸,不是否定自我,追求宗教的灭我的超脱,而是绝对肯定自我,主张用创造使痛苦得到拯救和安慰,而且认为多量的痛苦和不幸对于造就创造者、超人是必要的。人生的价值完全在于人去创造,去赋予。他说:“创造——这是痛苦之大拯救与生命之安慰。但是为着创造者之诞生,多量的痛苦与多种的变形是必要的。”他强调的是个人的奋斗,主观的估价,在追求超人和价值重估中摆脱一切“应当”的束缚。

如果说,尼采和叔本华在批判基督教的意义上,反对约束个人自由的“应当”,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那么一般地否定“应当”,只承认个人主观意愿、意志的自由,而不承认社会的要求,他人的要求,从理论上说不过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夸大,一种纯粹主观主义的自大狂。从实践上说,是无视社会关系存在的事实,逃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能从唯物主义立场上,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去批判地分析黑格尔关于“应当”的思想,无疑会像从矿中淘金一样,得到珍贵的东西,使我们对“应当”范畴得到唯物辩证的理解和把握。应该说,并不是哪一位哲学家凭愿望向人们提出“应当如何”,而是生活向人们提出的,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提出的要求。作为个人的意志和行为,尽管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但决不能无视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因为这个世界上不只是你一个人,你的自我并不是绝对的、万能的。除非个人能够绝对孤立的存在,或者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不受社会生活的“应当如何”的约束。在社会生活中,有关系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应该”。“应该”作为目的、理想,不过是对客观事物、关系本身的矛盾在发展中否定原有规定性的自觉把握。一切科学的“应该”,都是以矛盾发展的必然性和解决矛盾的必要性、可能性为根据的,而一切不以必然性和必要性、可能性为根据,只是出于任意、武断、主观、自私要求的“应该”,都是不科学的,不真实的。换句话说,科学的、真实的“应当”是有限的;不科学的,不真实的“应当”是无限的。“任何一种应该都有可能是不应该的”,这只能从矛盾发展、事物进步的辨证法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作形而上学的理解。高尔基曾在一篇题为《在生活面前》的杂文中,描绘了一个在生活面前只要“我意愿”,不要“我应当”,不想尽义务,只想个人自由的人。这就是说,自由不是摆脱“应当”的要求,而是对合理的、正义的社会要求,对科学的、真实的“应当如何”的要求,作出正确的认识和选择,把客观的“应当”变为自己的“意愿”,并付诸实践,这样才能获得自由和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应当如何”意味着对个人的要求和约束,但社会的价值标准或行为规范对个人的约束是必要的。对于一个觉悟的人来说,它不是勉强的、对个人自由的约束,恰恰相反,它正是使个人真正发挥其主体性的必要条件,是为发展个人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的感情和能力所必需的。如果说约束的话,那是主体自身按照“应该如何”的要求自觉地约束自己,是主体的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一个志于有所成就的人,必须知道限制自己。那些任其个性而为所欲为的人,必然要受到他人和社会的限制或约束。人的品性和人格,是从约束自己、履行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开始的。个性与共性必须是相统一的。在这个过程中,自我实现的要求正是应该不断克服自我的主观性、片面性和狭隘性,超越自己的现有价值,实现应有价值。这就是人生进步为什么总是要从零做起的道理。从零做起,就是不要把已有价值当成资本,当成包袱,躺在已有价值上,满足现状。这样就永远不会突破已有价值的规定界限,不断进步。真正的进取者,只能把已有价值看作过去,现在只是零,进取的目标在于实现应有价值,用应有价值的实现来不断超越零的界限。

当然,我们强调“应当”,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应当如何”的要求,是合乎真理的、是正义的。其所以应当,是因为它体现着历史的进步要求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是虚假的,骗人的或自以为是的“应当”。能否识别真假、正邪,这正是人生的考验和锻炼。对“应当”的认知,是人生价值实现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就不可能有自觉的人生。没有对“应当”的把握,所谓“可能生活”和幸福的实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是在思维中推论的逻辑,而不是现实生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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