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安全自理教育的社会调查与分析_社会调查论文

未成年人安全自理教育的社会调查与分析_社会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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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日益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此,国家相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还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通过立法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自我保护教育与培训,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万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40万~50万未成年人受到车祸、中毒、溺水、触电、他杀、自杀等意外伤害;有15%的未成年人有心理异常表现;有10.5%的学生面临校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意外伤害更成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第一杀手”,每年因意外丧生的孩子,占该年龄段总死亡人数的31.3%,是发达国家的3~11倍。因此,在我国开展广泛的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教育应提到日程上来。

一、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社会调查情况

2004年1~3月,长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业务部就“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为主题在长春地区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涉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十余家单位,下发调查问卷5000份,面对面征询意见2000人。被调查对象人员分布为:政府公务员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0%;企事业单位员工占40%;公司职员占19%;其他占11%。调查情况统计如下:

(一)家长身份和孩子年龄

家长身份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孩子年龄位员工

3~6

19.36% 42.02%27.03% 35%

6~14 53.19% 30.11%34.05%25.79%

14~18 22.01% 27.87%35.40%35.40%

3岁以下 4.72% 0

3.03% 3.03%

(二)进行自护教育的重要性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位员工

很重要 71.28%

83.51%

2.73% 86.93%

重要28.72%

14.93%

7.27% 13.07%

一般 01.56%0

0(三)

可有可无 0 0

0

0

(三)您的孩子是否接受过自护教育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 位员工

系统接受过 9.28% 6.23%3.25%1.05%

接受过但3.05% 14.87%6.54%3.94%

不具体

没有接受过 87.67% 78.90 90.21%

95.01%

(四)您是否让您的孩子尽快学会自护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其他

选项

位员工

是 93.25%

96.10%98.94% 96.13%

看看再说 6.75%3.90% 1.06% 3.87%

不需要 0 0

0

0

(五)您的孩子是否遭遇犯罪、家庭设施和社会设施的伤害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 位员工

经常遇到 73.05% 65.66%63.17%40.23%

遇到过21.13%

5.11% 2.53% 5.34%

偶尔遇到

3.09% 13.145% 8.17%11.33%

从未遇到

2.83% 16.09%26.13% 43.10

(六)您的孩子懂得多少自我保护技能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其他

选项位员工

一种技能 79.31%89.19%85.23% 76.32%

二种技能 17.44% 9.43%11.04% 10.22%

三种技能 3.25% 1.38% 3.73% 13.46%

(七)您的孩子是否有过用法律为自己维权的经历

身份 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位员工

有过多次 1.20% 21.08%9.14% 3.51%

有一次

10.78%18.59%

11.90%12.89%

没有88.02%60.33%

78.96%83.60%

(八)您的孩子辨别伪装诱惑的能力如何

身份企事业单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

位员工

很强5.26%

5.85%12.11%

16.08%

一般51.71% 30.98%51.01%

23.11%

很差43.03% 63.17%63.17%

60.81%

(九)如果将自护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您和您的孩子会扶持吗

身份 企事业单位

政府公务员 公司职员 其他

选项员工

全力支持 100% 96%

93% 88%

没必要 04%7%

12%

二、对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社会调查结果的分析

6~18岁年龄段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独立活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也恰恰是安全自护教育的重点人群,也是此次社会调查的重点人群。在此次社会调查中,调查对象中6~18岁年龄段的家长占被调查对象总人数的60%以上,其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代表性。

(一)被调查对象对进行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普遍性的认识

调查显示,有95%以上被调查的对象都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自护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这项教育对社会、家庭和孩子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象征,是人类文明程度的体现。有9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如果开展此项教育活动,会扶持或支持自己的孩子参与这项教育活动,有96%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迫切需要对孩子进行安全自护教育,同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尽快学会安全自护的知识和技能。

(二)未成年人遭遇犯罪侵害、家庭设施伤害或社会设施伤害较为普遍

调查显示,目前长春市的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地受到过犯罪侵害、家庭设施和社会设施的侵害,比例高达73%以上,这是非常让人触目惊心的。而且有60%以上的未成年人没有利用法律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说明一些未成年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具体事情上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以及如何进行安全自护的能力还存在严重缺欠。

(三)大多数未成年人未接受过系统的安全自护教育

调查显示,到目前为止仅有不到5%的未成年人接受过安全自护方面的教育。通过面对面征询意见了解到,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知识的获得主要来自学校和家长。学校主要进行一些法律常识以及校规校纪的教育;而家长只是叮嘱孩子要“听老师话”、“不要和同学打架”、“路上注意安全”等等。至于孩子遇到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如何应对,特别是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的威胁时如何进行自护、自救和求救等,很多时候,老师和家长也经常不知所以然,甚至是进行错误的引导和教育。

(四)大多数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技能匮乏,能力较差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中能懂得一种安全自护技能的约占80%左右,能懂得三种安全技能以上的只占5%以下;未成年人中具有较强的辨别伪装诱惑能力的仅占10%以下,而辨别伪装诱惑能力较差的却占60%以上。这一结果表明现在的未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安全意识差,安全自护知识和能力也都较差,亟待提高。

三、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的紧迫性

我们永远不会忘记: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市参加文艺汇演的师生突遇火灾,280名中小学生烈焰中丧生。1998年,湖南衡阳一名初中女生在自己家中被冒充公职人员的歹徒入室残杀。1998年11月18日,一个本该美丽的流星雨之夜,北京14岁中学生马雯在家门口附近遇害……生命之花,瞬间凋零。警钟在耳,声声锥心,痛惜与愤慨不能减少遗憾,正视与反思这一幕幕看似偶然的意外,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严重“瘸腿”。

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与能力的严重欠缺,也折射出了成人社会教育观念和实践的偏颇。症结在于一点:如何看待孩子,如何看待安全、健康和生命。是将孩子视为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主体,自己生命的主人,还是将孩子仅仅看作被动地接受他护的弱势群体?是承认未成年人的成长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未成年人认识社会了解人生的过程,还是一厢情愿地把生命定格于一个安详纯净的虚幻世界?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认为,成人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但任何保护措施又都离不开自护。仅有他护,在实践中会陷入“鞭长莫及”的窘境,还将埋下延缓孩子社会化进程的隐患。此外,他还指出,80%的意外是可以避免的,而导致众多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未成年人欠缺安全防卫意识和知识,自我保护的能力弱,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目前,长春市现有在校中小学生的总数已达97.5万人之多,由于他们阅历不够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弱,心理素质不稳定,体质也不够强壮,致使他们成为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的潜在的受害者,其中有些人已成为直接的受害人。因此,为更好地贯彻“两法”、“两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犯罪侵害和意外伤害,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加强他护的同时大力倡导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既迫在眉睫,又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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