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信业监管的发展趋势_电信论文

国外电信业监管的发展趋势_电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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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是一个需要政府加强监管的行业,特别是在电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资进入和信 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电信监管尤为重要。所谓电信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口号,在 某种意义上只是发达国家打入发展中国家,抢占电信市场的一种手段。

近十几年来尤其是1997年以后,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根据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的要 求,普遍组建了独立电信监管机构。所谓独立电信监管机构,是指一个依据《电信法》设立 的专门机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独立法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电信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授权 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独立公正地依法监管电信市场。目前全球已有近一百个国家依法相应 设立了这一机构。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面对外国企业即将大举进入我国电信市场的挑战,统筹考虑 我国电信业的监管问题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特将部分国家电信业管理的有关情况介绍如 下。

美国 美国是世界电信与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世界电 信改革的进程。美国家电信与信息局(NTIA),是美国总统关于电信与信息事务的政策咨询机 构,设在商务部,代表行政部门审核政策方案并向国会通报政策建议,负责政府系统(含军 队)使用频率的分配与管理,编制280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是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根据1934年《电信法》设立,是 独立于联邦政府之外的法定机构,不是总统下属的政府组成部门。作为《电信法》的执行机 关,根据《电信法》授权,制定和发布实施办法,独立行使电信监管职责并强制执行。作为 电信业监管的最后决定者,如有关方面(包括政府)对其决定的事项有异议,只能通过法庭裁 决或修改法律来解决。

该委员会有5名委员,其中执政党3名、在野党2名,任期都是5年,分别交错一年任职,由 执政党1名委员任主席。委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除因重大过失遭受国会弹劾外,总统 无权罚免。委员会的经费根据国会批准的预算拨付使用,其实际来源是从电信企业收取的频 率 占用费和业务经营许可费上交财政后,作为财政支出拨付使用的。它下设5个业务职能局, 分别负责管理公共电信、无线电波、专用无线电、大众媒体(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共有 编制1729人,年度预算1.87亿美元(1998年)。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FCC已决定将监管公共电信与监管有线电视的机构 合并,设立“竞争监管局”,统一政策、统一管制。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对本地电话的监管迄今仍由各州的公共事业委员会管理。1996年,新 修改的《电信法》已将制定本地电话竞争政策的职责交给了FCC。而目前的两级分权,在地 方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还常常会造成许多冲突,使得中央政府的政策难以贯彻下去 。

英国 欧盟各国根据其全面开放市场的统一要求,陆续组建了各自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在英国,其贸工部(DTI)下属的信息通信局,是政府中负责制定电信政策框架的部门。

英国电信管理局(OFTEL),是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根据1984年《电信法》组建,主要 职责是:保证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电信业务;保持和促进有效竞争;根据贸工部部长的授权 颁发经营许可证;监管电信市场和许可证的执行,对违反竞争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 当 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整、修改许可证条件;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消费者 利益,处理用户申告。

电信管理局总监任期5年,由国务大臣指定,但其不对国务大臣负责,而是直接向议会报告 ,有权与政府持不同意见。该机构编制200人。《电信法》规定,其经费由议会拨款,主要 来源于向电信企业征收的经营许可证收费上交财政后的拨款。

英国《2001年通信白皮书》宣布,将对现有的分管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9个部门, 合并为一个独立监管机构——通信管理局(OFCOM)。

德国 联邦经济部第七局是政府中负责电信政策方向的研究和制订的部门,编制150人。

德国邮政电信监管局(Reg TP)是其独立电信监管机构,隶属于联邦经济部。它于1998年, 根据《电信法》、《联邦邮电管制机构法》和欧盟的统一要求,在全面引入竞争的同时,为 加强市场管制而建立。主要职责是:执行电信法律、法规;保证公平竞争;发放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管理频率、号码等电信资源;监督电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电信公司 之间以及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互联互通方面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对违 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保证电信普遍服务,保证对公众提供可承受价格的基本电信业 务;保护用户利益;保证通信安全等。

该机构的主席由经济部部长提名,总理任命。部长一般不干预该机构作出的决定,也无权 解雇其负责人。其编制2200人。行政经费来源于向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率使用收 费,但须先上缴国库,经国家财政核准后由预算拨出使用。

西班牙 制订电信政策和推进信息社会的协调工作在政府科技部,包括无线电频率管理和 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专有一名国务秘书(副部级)负责。对全国电信业实行垂直管理,编制11 00人,其中60%在地方。

电信市场监管委员会(CMT),是1996年成立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之 间的关系。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由科技部协调,涉及需要拍卖频率的业务也由科技部负责 。电信服务价格由CMT提出方案,经济部审批。该委员会委员任期6年,主席由总理任命,其 它委员由经济部长提名,总理任命,且一经任命不能随意免职。电信市场监管委员会实行 垂直管理,在各省设置派出机构。编制120人。该委员会实行独立预算,从电信公司年收入 中提取0.15%—0.2%作为行政经费,并可依法直接使用。

巴西 在政企合—垄断经营的时期,巴西电信业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电信资费 与市场监督由地方政府负责。1997年,巴西出台《电信基本法》,将电信管理的事权完全集 中到中央管理,并对有关电信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通信部,是政府中研究、制订电信发展政策框架的部门,负责起草电信法律草案,组织频 率拍卖。在地方设派驻机构,编制300多人。

国家电信管理局(ANATEL),是完全参照美国FCC的模式,于1997年依照《电信基本法》设立 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它负责执行电信法律和监管电信企业(包括有线电视、广播电视);管 理电信资费;颁发公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授权建设专用电信网络;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 率、轨道等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源使用费。国家电信管理局局长由国会批准任命,任期6 年,一经任命,不能随意免职。该局编制1500人,实行垂直管理,在大部分省设置派驻机构 ,一半在中央、一半在地方。该机构的经济独立,经费来源于电信企业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 率使用收费,经国会批准预算后直接使用,剩余部分上交财政。2000年其经费达到2亿美元 ,主要用于工资支出、监管设施建设和委托咨询项目支出等。

新加坡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MCIT),是其政府中负责通信与信息的宏观政策制定部门。

信息通信发展局(IDA),是新加坡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依据1999年《通信法》和专门的 管制机构法《信息通信发展局法》,由原电信监管局和国家计算机委员会合并成立。其主要 职责是:确保所有公民能够获得合理要求的电信服务;促进公平高效的市场行为及有效竞争 ;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推进信息通信技术进步及研究开发;监管电信市场;发放经营许可 证;管理频率、卫星轨道、号码等电信资源;保证信息安全等。法律允许它可以采取一切先 进、必要和方便的手段履行职责。该机构实行独立预算,行政经费来源于向电信企业颁发许 可 证和使用频率收费,不需另外批准可直接依法支出。

马来西亚 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马来西亚于1998年出台了《通信与多媒体法》和专 门的管制机构法《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法》,调整了电信监管机构和管制手段。

能源通信和多媒体部,是政府有关负责制定电信与信息领域宏观政策和法律的部门。

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CMC),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负责对包括广播电视在 内所有的信息基础网络设施、应用及内容实行统一监管,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部长指令 ;对通信与多媒体市场进行监管;受理许可证申请和作出是否授予的建议(许可证的发放由 部长根据建议作出决定);管理频率、号码等电信资源;管理网络应用及其内容。该委员会 设1名主席,委员中有1名政府代表和2—3名其它方面的代表。委员任期2—5年,最多连任两 届。

总结各国的情况,一旦决定建立一个竞争的电信市场,制定一套公正的裁判规则和程序便 是最基本的需求,建立独立权威的监管机构也因而成为成功开放市场、引入竞争的关键所在 。各国新组建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组建新的电信监管机构是落实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除美国、英国稍早外,各国独 立的电信监管机构,普遍是在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背景下,90年代后期全面开放市场后,依 法建立的。由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外资进入,不加强必要的监管,赋予监管机构应有的 职能和权利,就不能保护和鼓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保证普遍服务,保障国家信息与通信安 全。

2、电信监管机构必须依法组建。各国独立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范围以及基本政策都 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一般是在《电信法》中予以明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如德国、新 加坡、马来西亚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管制机构法》,对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专门进行确认 。

3、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电信市场实行监管。独立电信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管制程序是由 法律明确授权和规定的,并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而获得加强。主要职责是:鼓励和保护 市场公平竞争;确保网络接入和互联互通;合理分配与管理通信资源;保护用户利益和国家 利益,保证普遍服务;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

4、电信监管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是与任何被监管企业没 有利害关系,更主要的是独立于政府机关(或行政上隶属于某个部,但业务监管上也是独立 的)。政府主要是把握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制定基本原则,实行宏观指导。而市场监管交 由监管机构独立依法全权实施,并且不受其它任何行政部门的干预。如果政府要对现有政策 和做法进行任何改变,必须通过法庭裁决或修改法律解决。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政策的整体 性和连续性,避免规则的随意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主要领 导 人的任命由法律严格规定(一经任职,不得随意罚免);行政经费有可靠充足的来源;实行垂 直管理,必要时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只有美国因历史原因例外)。相对独立也意味着权威, 各国《电信法》授予了监管机构相当大的执行和裁定权,该机构有权调查电信企业的行为和 以往记录,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裁和惩罚,包括罚款、没收、停业、吊销许可证、甚至包括 刑事拘留。该机构的决定一般是最终决定,如果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须通过法庭裁决。

5、电信监管机构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由于独立,监管机构与被 监管企业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能够站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上,公开、 公平、公正地制定规则并依法监管。监管机构决策的透明性使投资者、电信企业和消费者有 机会了解和参与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使公众产生极大的信任,减少了法律纠纷和实施成本, 再加上拥有一支专业性很强、规模大的监管队伍(美国1729人,巴西1500人,德国2200人), 确保了对电信市场的公正、高效监管。

6、电信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向整个信息通信领域延伸。为适应信息技术进步及其融合的要 求,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不但包括传统的电信(有线和无线)和新兴的互联网,还包括广播电 视,加拿大、英国、马来西亚等国甚至包括了节目和内容。

7、组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已成为世界电信监管的发展趋势。各国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范 围、权力和规模,依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美国和巴西采取的美国模式,是在市场上培 育许多势均力敌的企业(如同小老虎)相互开展竞争,要求有一个权威性很强的监管机构(如 同一只大狮子,镇住小老虎)。所以美国和巴西的《电信法》授予电信监管机构很大的权力 。根据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其独立监管机构(FCC)的监管范围涵盖了在推进信息社会 的过程中,政府所能介入的一切事务。

而欧盟和亚洲的电信改革,往往是在保留原有主体电信企业基础上引入外来竞争,市场上 如同一只大象加一群猴子在竞争,政府对主体电信企业(大象)一般均有直接的控制力,因此 独立监管机构的规模和权力也相对较小,某些还隶属于某一部门,有些权力仍保留在政府部 门手里。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欧盟国家希望进一步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酝酿建立独立于各国政府的欧盟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同时,欧盟国 家保留自己大的跨国电信企业的目的,更多的还是为了抗衡来自美国大企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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