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典籍法律思想述评_吕氏春秋论文

先秦典籍法律思想述评_吕氏春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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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除了比较集中反映法学思想的《法经》以及法家的作品(《商君书》、《荀子》、《韩非子》、《管子》等)之外,在其他许多经典文献中也记录下了丰富的法学思想,这些文献,有些成书于西周,反映的是西周以及前代夏、商的历史;有些成书于春秋,反映的是春秋以前的历史;也有一些成书于战国甚至秦汉时期(某些篇章),但反映的主要还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内容。这些经典文献中的法学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们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学萌芽的过程及其内容,另一方面它们本身也构成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文献主要有:《尚书》、《周易》、《左传》、《国语》、《周礼》和《吕氏春秋》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左传》、《国语》和《吕氏春秋》中的法学思想作些分析和评述。

一、《左传》的法学思想

《左传》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它以鲁国为中心,兼叙其他各国的重大历史事件, 时间跨度为从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至鲁哀公27年(公元前468年),共254年,内容涉及周王室以及各诸候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外交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中,关于当时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等的片断记载,是保存下来的关于春秋时期法学思想的珍贵史料。下面,笔者从五个方面,对此作些论述。

(一)关于礼的含义以及其社会价值

礼在春秋时期,起着调整、规范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行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之法律准则的作用。(注:马小红:《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段秋关:《中国古代法律及法律观略析——兼与梁治平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那么,作为当时国家法律之一部分的礼,其具体内涵以及社会价值是什么呢?《左传》对此有比较充分的论述。

首先,礼是经国治民的根本大法。“礼,王之大经也。”(注:《左传·昭公十五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注:《左传·隐公十一年》。)“凡候伯(诸候国君主),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注:《左传·僖公元年》。)“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注:《左传·僖公十一年》。)“礼,政之舆也;政,身之守也。怠礼失政,失政不立,是以乱也。”(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注:《左传·昭公五年》。)

其次,礼也是统治者个人修身养性、行事做人的基本准则。“孝,礼之始也。”“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注:《左传·文公二年》。)“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注:《左传·昭公七年》。)

综合上述礼的两个基本含义,《左传》的作者最后点出了礼在当时所具有的重要社会价值:“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君臣上下的关系,由礼来调整;父子、夫妇、兄弟、亲属的关系,由礼来规范;国家的大政方针,由礼来派生,刑罚、刑狱等也由礼来决定。因此,礼是国家的大法、君主臣民的行为准则。

(二)强调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左传》的作者,站在为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立场上,对德治和教化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僖公五年”中,借宫之奇的口说:“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在“昭公五年”中,借孔子之口进一步引《诗》上的话说:“有觉(正直、高大的)德行,四国顺之。”在“僖公二十七年”中,作者记叙了晋文公想成为霸主,动用民众进行征战时,狐偃对他提出的实行德治和教化的三个建议:使民众生活得到安定(得民)、国君带头讲信用以带动民众也讲信用(信)和举国上下的一切事情都遵守礼义(礼法)。晋文公实施了狐偃的建议,在德治和教化的基础上,才在城濮一战中战胜了楚国,一举成为霸主。在“宣公三年”中,楚国征伐陆浑之戎(戎的允姓的一支),进军周王室境内,想要谋求周天子的国宝传国之鼎时,作者借周定王使臣王孙满之口,对楚王讲述了这鼎的来历以及霸主的地位在于德治和教化,而不在于是否得到了鼎的道理:“德之休明,(鼎)虽小,重也。其奸回昏乱,(鼎)虽大,轻也。天祚(赐福)明德,有所底止(是有一定期限的)。”(注:王守谦等《左传全译》第495页。 )在“昭公三年”中,作者记叙了齐景公不施德政、滥用刑罚,结果造成市场上假腿贵而鞋子贱的情况以后,借晏子的口,婉转地批评了齐景公,强调了德治的重要性。

应当说,以推行德治和教化与否,来评判当时各诸候国的好坏优劣,是贯穿《左传》通篇的基本立场。

(三)宽猛相济、德和刑两手并用的思想

在主张德治和教化的同时,《左传》进一步强调在德治和教化行不通时,应辅之以“猛”的一手,即施用刑罚。所谓“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注:《左传·隐公十一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所谓“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注:《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所谓“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德刑不立,奸轨并至。”(注:《左传·成公十七年》。)等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昭公二十年”中,作者还记叙了这么一件事:郑国的子产生重病向子大叔安排后事时,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死后,子大叔不想猛。结果时间不长,就出了许多盗贼聚集在芦苇丛生的湖泽里。子大叔后悔未听子产的话,遂发兵攻打盗贼,将其全部杀死,恢复了社会秩序。《左传》作者借孔子的话对此评论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左传》中阐述的统治民众要施以德刑两手的思想,对后世的统治阶级的立法和制定政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四)公正用刑、正确处理诉讼案件

《左传》强调了德治和用刑这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但这里的用刑,也不是酷刑、乱刑,而是罪刑相一致的公正用刑。这一思想,也贯穿了《左传》一书的始终。

比如,在“僖公二十三年”中,作者提出了“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的观点。在“僖公二十八年、襄公六年”中,提出了“同罪异罚,非刑也”的主张,在“昭公五年”和“襄公二十六年”中,作者进一步提出了“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等重要论断。

与公正用刑相联系,《左传》也特别强调应妥善正确地处理好各种案件:“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注:《左传·庄公十年》。)在“昭公二十八年”中,作者记叙了晋国大夫魏戊设法阻止执法官接受贿赂、以免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梗阳人有诉讼,梗阳大夫魏戊不能判断,就将案子上报给晋国执政魏献子。诉讼当事人一方把女乐送给魏献子,以图行贿,魏献子准备接受,魏戊就对魏献子的手下说:“主人以不接受贿赂在诸候中闻名,如果接受粳阳人的女乐,贿赂没有比这更大的了。你们一定要劝阻此事。”最后,魏献子在手下人的劝阻下,没有接受这一贿赂。(注:此事件《国语·晋语九·阎没叔宽谏魏献子无受贿》也有记载。)在邢候与雍子争夺地产一案中,《左传》作者表现出的也是公正、公平处理诉讼案件的观念。

(五)关于国际法的思想

《左传》在外交思想方面的成就十分突出,这不仅表现在纵横畅叙各国之间的复杂关系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对几件涉及各个国家的诉讼案件的处理上。

比如,在“僖公二十八年”中,作者记叙了卫国国君卫成公与其大夫元咺在晋国争讼,卫成公败诉,其代理人鍼庄子和答辩人士荣被晋候杀死,卫成公被送到京师,押入囚房的事件。(注:此事件《国语·周语中·襄王拒杀卫成公》也有记载。)在“文公十四年”中,记叙了周王室的大臣周公阅与另一大臣王孙苏在晋国诉讼,为晋国执政赵盾调解的事件。在“成公五年”中,许灵公在楚国控告郑国国君郑悼公,郑悼公败诉求和的事件。这些案件的处理原则,虽带有大国操纵国际事务的倾向,但基本上都是依据国与国之间平等互利、君臣有礼、上下有别等准则来处理的,不能否认,这当中已经体现了若干国际法思想的萌芽。

除上述五个方面之外,《左传》还强调法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以免百姓无所适从(“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注:《左传·昭公四年》。)),以及主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思想(“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注:《左传·文公十八年》。))等。此外,记录当时各诸候国的重大立法事件,并加以评述也是《左传》的特色之一。

总之,《左传》的法学思想还是比较丰富的,本文的论述仅仅是一种初步的挖掘。关于春秋时期许多立法事件和法学思想萌芽,如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以及德刑两手交替使用、公平用刑、正确处理国际间的诉讼等,都是通过《左传》一书才得以留存后世的,因此,《左传》的法学价值应当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二、《国语》的法学思想

《国语》是我国第一部按国记事的国别史,全书二十一卷,记载史实的时间,上起西周穆王二年(公元前990年), 下至东周定王十六年(公元前453年),前后共538年,比《左传》多一倍。《国语》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虽比《左传》要窄得多,但也记叙了不少春秋时期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外交等方面的史实。由于该书是以记“语”为主,故也反映了不少春秋时期统治阶级及知识分子的法学思想。

大体而言,《国语》中的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提出“大事之必以众济”的民本思想

《国语》在叙述各国统治者的兴衰存亡时,十分强调民众的力量和作用。

在《卷一·周语上·内史过论晋惠公必无后》中,在批评晋惠公的各种邪恶行为的同时,借内史过之口,发了一通议论:“汤誓曰:‘余一人有罪,无以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如是则长众使民,不可不慎也。民之所急在大事,先王知大事之必以众济也,是故祓除其心(清除心中的杂念),以和惠民。”“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

在《卷二·周语中·富辰谏襄王以狄伐郑及以狄女为后》中,作者进一步提出:“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古之明王不失此三德者,故能光有天下,而和宁百姓,令闻不忘。”

在《卷二·周语中·单襄公论郤至佻天之功》中,作者借单襄公批评晋卿郤至发议论道:“谚曰:‘兽恶其网,民恶其上,’书曰:‘民可近也,而不可上也。’故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在《卷三·周语下·单穆公谏景王铸大钱》中,作者明确指出,周景王废轻币而改铸重币,会加重人民的负担,伤害百姓的利益,到头来损害国家的利益。

上述一系列强调执政者必须重视民众的利益,克服自己纵淫施邪的行为,表明了《国语》作者较为系统的民本思想,虽然,作者这种“重民”的出发点,不是“爱民”,而是“使民”,但在当时各国战乱、民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的情况下还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

(二)强调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与民本的思想相一致,《国语》也比较强调统治者应当进行德治和教化,必须以德、信、礼、仁等方式来治理国家。

在《卷一·周语上·邵公谏穆王征大戎》中,作者借祭公的进谏,阐述了以德服人的道理:“先王耀德不观兵。……先王之于民也,懋(勉励)正其德而厚其性,阜(丰富)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

在《卷一·周语上·祭公谏厉王弭谤》中,作者详细讲述了周厉王用暴力手段,压制国内民众的批评,使“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邵公提出批评又不肯接受,终于被百姓所驱逐的历史事实。阐述了对民众只能实施德治而不能实行暴政的道理。(注:关于这一事件的详细经过,请参阅前揭薛安勤等著《国语译注》第9页。)

在《卷三·周语下·太子晋谏灵王壅谷水》中,作者通过记叙太子晋规劝周灵王不要堵塞谷河水损害百姓利益之事,表达了与上述同样的道理。

(三)关于刑罚适中的思想

在刑罚的功能和刑罚的适用方面,《国语》也有许多深刻的思想。

首先,作者主张区分作乱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刑罚:“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注:《卷四·鲁语上·臧文仲说儒公请免卫成公》。)

其次,作者阐述了国内的忧患,关键在于只对百姓用刑,而大臣犯了罪而不受刑法追究的不合理现象:“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今吾司寇之刀锯日弊(只对小民用刑,将刑具都用坏了),而斧钺不行(不对大臣用刑)。”(注:《卷十二·晋语六·范文子论外患与内忧》。)因而造成了民众不服,大臣作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还想对外用兵,怎么会不造成内忧与外患同至的局面呢?应当说,这一思想,对奴隶主统治时代“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是一个强有力的冲击,在当时是有相当进步意义的。

再次,作者通过记叙晋国中军司马魏绛,依法严惩扰乱行军秩序的晋悼公的弟弟杨干,斩杀了其车仆,而晋悼公知错改正的事例。(注:该事件详细请阅前揭薛安勤等著《国语译注》第545页。 )在表扬魏绛的刚正无私严格执法的同时,阐述了刑无等级、依法治国的思想。

(四)关于法的稳定性的思想

在《国语》一书中,对法的稳定性也有许多论述。

比如,在《卷三·周语下·单穆公谏景王铸大钟》中,作者强调立法不能朝令夕改,必须守信用,让老百姓有所依据,有所遵循。否则,国家就会发生混乱:“出令不信,刑政放纷,动不顺时,民无据依,不知所力,各有离心。上失其民,作则不济,求则不获,其何以能乐?”

在《卷六·齐语·管仲对桓公以霸术》中,作者记叙了管仲辅助齐桓公建设国家,称霸诸候时,提出了各项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这里,为什么要修旧法?作者没有说。但从管仲与齐桓公对话的前后内容来看,原因在于旧法实行时间比较长,百姓已经熟悉,只要废除其中不合时宜者,保留“善者”,百姓就比较容易遵循。

在《卷十·晋语四·箕郑对文公问》中,作者进一步提出了“信于令,则时无废功”的著名论断。

在《卷十五·晋语九,叔向论三奸同罪》中,作者在讲述了叔向对邢候、雍子和叔鱼的处理意见之后,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以及维护这种法制的必要性:“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用非法手段出卖国家的公法〈指叔鱼〉,与抛弃亲生女儿来收买法官〈指雍子〉,与不是法官却擅自杀人〈指邢候〉,他们的罪过都是一样的重)(注:参阅前揭薛安勤等著《国语译注》第614页。)。 上述三人的罪过就是破坏了法制的稳定性和国家的统治秩序,所以罪在必杀。

三、《吕氏春秋》的法学思想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期(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 年前后)由秦国丞相吕不韦召集门人食客集体编写而成的一部历史文献。由于《吕氏春秋》博采各家之说,故被学术界认为是先秦杂家之代表作。(注:前揭郭沫若著《十批判书》第422页;候外庐等著《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第656页。)《吕氏春秋》共一百六十篇,是一部“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的有组织有系统的作品,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哲学、音乐、农业等各个方面。而其中的法学思想,也占有相当地位。

(一)法天地的道家法学观

作为杂家的代表作,《吕氏春秋》首先吸收了许多道家的思想。其表现之一就是强调效法天地,遵循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来治理国家、处事立身。

《情欲》篇宣称:“古人得道者,生以寿长,声色滋味,能久乐之,奚故?论早定(早早有所决定)也。论早定则知早啬(早早爱惜),知早啬则精不竭。秋早寒则冬必暖矣,春多雨则夏必旱矣,天地不能两,而况于人类乎?人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

《序意》篇进一步引吕不韦的话说:“文信候曰:‘尝得学黄帝之所以诲颛顼矣,爰有大圜(天)在上,大矩(地)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盖闻古之清世,是法天地。”

效法天地,遵循自然,君主就必须静虚、无识、无事、无为。

首先,君主必须静虚。这里,“静”可以使君主“形性得安乎自然之所矣。”(注:《吕氏春秋·审分览)。)“虚”则是君主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天子不处全、不处极、不处盈。全则必缺,极则必反,盈则必亏。”(注:《吕氏春秋·博志》。)因此,君主必须“去想去意,静虚以待”,“服性命之情,去爱恶之心,用虚无为本。”(注:《吕氏春秋·知度》。)

其次,君主必须无识,即君主不要追求“智”,因为求智于君主身体不利(“思虑自心伤”(注:《吕氏春秋·君守》。));感性知识既有限也不可靠,且很危险(“有识则有不备”(注:《吕氏春秋·君守》。))。治国只能靠“众智众能之所持”,不能靠一人一智的力量。(注:《吕氏春秋·君守》。)君主若能理解这一道理,就能“不出于户而知天下,不窥于牖而知天道。”(注:《吕氏春秋·君守》。)

再次,君主必须无事,无事是君主的职分。即臣下的事,就应当让臣下去做,你君主既未必能够胜任,也不能去做,因为那样一来就会暴形于外,就很危险。因此,君主只须驾驭臣下即可。(注: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第253页。)

战国时期,是黄老之学盛行的时期,当时的许多名士,如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均出自黄老之学。在吕不韦的食客中,也有许多信奉黄老之学的人。因此,《吕氏春秋》将黄老之学作为治国处事的指导思想之一并不奇怪。虽然,这一思想并未被秦王政和李斯等人所采纳,但却为汉初的统治者奉为圭臬,对此,《吕氏春秋》功不可抹。

(二)关于统一而又开明的君主制度的思想

《吕氏春秋》主张政治上的统一。它指出,当时“世浊”、“民苦”的根源在于国家不统一:“乱莫大于无天子,无天子则强者胜弱、众者暴寡、以兵相残、不得休息。”(注:《吕氏春秋·谨听》。)故“国必有君,所以一之也,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一则治,两则乱。”(注:《吕氏春秋·执一》。)

在统一的方法上,《吕氏春秋》将法家的“以力服人”同孟子的“诛征”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义兵”说。它认为,世乱的原因在于“暴君”,他们是“天之所诛也,人之所仇也,不当为君”的人。(注:《吕氏春秋·怀宠》。)而诛讨这些暴君的就是“义兵”。这里,“义兵”的义,一是诛暴君,二是利黔首。

为了组织义兵诛暴君,进行统一战争,必须加强开明的君主的权力。因此,《吕氏春秋》在反对暴君的同时,也继承了秦国传统的尊君思想,提出了“位尊者其教受,威立者其奸止,此畜人之道也”。“王也者,势也”。(注:《吕氏春秋·慎势》。)

但是,《吕氏春秋》提出的尊君主张以及建立君主制国家的理论与后来秦王政、李斯所建立的不同,即《吕氏春秋》是在强调天地为公(“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注:《吕氏春秋·贵公》。))的前提下,要求对君主的专断权力有所限制,如君主必须进行道德修养,必须认真听取臣下的“进谏”,必须重任贤人(“天下治,必贤人”(注:《吕氏春秋·求人》。)、“霸王者托于贤”(注:《吕氏春秋·知度》。)),必须实行“多建封”(在保持秦国当时已经实行的封邑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并普及之,使之制度化)。当然,这些主张并未被秦始皇和李斯等人所采纳,秦王朝并未成为一个开明的君主制国家,而是成了君主专制的极权国家,皇帝可以为所欲为,终于走上了孤家寡人、二世而亡的道路。

(三)提倡德治和教化的思想

与上述要求开明君主制的主张相适应,《吕氏春秋》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实行德治和教化的主张。

在《功名》篇中,作者提出了“善为君者,蛮夷反舌殊俗异习皆服之,德厚也。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人主贤则豪杰归之。故圣王不务归之者,而务其所以归。”“强令之笑不乐,强令之哭不悲。强令之为道也,可以成小,而不可以成大。”

在《用民》篇中,作者强调了使民众心服、归之、被使役,在于对民的“爱”和“利”:“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无所不用……赏罚者有充实,则民无不用矣。……亡国之主,多以多威使其民矣,故威不可无有,而不足专恃,譬之若盐之于味,凡盐之用,有所托也,不适则败托而不可食。威亦然,必有所托,然后可行。恶乎托?托于爱利。”

在《知分》篇中,作者进一步提出了以德治、教化和刑罚来使用人才的道理:“凡使贤不肖异:使不肖以赏罚,使贤以义。故贤主之使其下也必义,审赏罚,然后贤不肖尽为用矣。”

(四)公正用刑和“义审赏罚”的思想

与德治相呼应,《吕氏春秋》比较重视慎重用刑、公正用刑以及“义审赏罚”的问题。

在《孟秋纪》篇中,作者提出了明法制、缮囹圄、慎罪罚以及平正用刑的思想:“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

在《开春》等篇中,作者提出了赏罚必须适当的主张。即一是要信赏必罚,二是奖赏要重,三是行罚要慎重、适度,如果万一做不到适当,就应当宁多赏而勿过罚:“赏不过而刑不慢。赏过则惧及淫人,刑慢则惧及君子。与其不幸而过,宁过而赏淫人,毋过而刑君子。”

《吕氏春秋》的上述思想,与商鞅和韩非的思想明显不同。在商鞅和韩非那里,是重刑轻罪。这反映出吕不韦并没有单取商、韩的法学思想,而是兼采了儒家的学说。这也是他后来与秦始皇之间的重要分歧之一。

(五)“正名审分”的等级秩序观

春秋战国时期诸候压迫天子、卿大夫夺诸候的权这种“犯上作乱”的现象,曾引起了奴隶主贵族的极端恐惧,由此产生了“正名”(维持既定的统治秩序)的思想。后来,当“犯上作乱者”(主体是地主阶级)夺得政权以后,为了巩固他们既得的利益,也开始强调正名(商鞅的思想是其代表)。因此,在先秦思想家那里,对于名分是十分重视的。

《吕氏春秋》继承了上述传统,也非常详尽地阐述了正名的重要性。“名正则治,名丧则乱,使名丧者,淫说也。”“凡乱者,刑名不当也。”(注:《吕氏春秋·正名》。)“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涂可以息,恶气苛疾无自至。……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己。……不正其名,不分其职,而数用刑罚,乱莫大焉。……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注:《吕氏春秋·审分》。)“凡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妇“六者到位,则下不逾节而上不苟为矣,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矣。”(注:《吕氏春秋·处方》。)

此外,《吕氏春秋》对天子居于天地之中心的地位,圣人以天下为公,既保持法的稳定性,又要使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等等作了阐述,从总体上说,《吕氏春秋》虽是一部杂家之作,但其中心思想是很明确的,就是选择诸子各家尤其是儒道两家中有利于当时秦国发展的精华部分,予以阐发光大,以为其富国强兵、统一中国所用。因此,它克服了儒、道、法、墨等各家学说固有的缺点,体现了广纳百川、博采众长的理论优势,而其中所包含的法学思想,也具有这种特色。所以,假如秦始皇和李斯等当时采用了《吕氏春秋》的思想,那么,秦王朝的历史发展可能又是另一番景象了。

上述三部先秦文献,对法学思想,有的涉及多一点,有的涉及少一些,有的比较集中,有的比较分散,而且所涉及的内容也各不相同。但是,这些文献在主张德治、教化、公正用刑、慎重处罚、以德刑两手治理国家等方面,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这些文献,都已经过先秦乃至汉代儒家的润色,因为德治等思想是儒家学派的核心内容。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表达了主张德治、教化、公正用刑、慎罚以及德刑两手并用等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绝大多数知识分子的主张和理想,商鞅和韩非等法家一味强调严刑峻法,即使在当时也只能是一种例外,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思想。虽然,由于商鞅创下的法家传统在秦国根深蒂固,由于奉行儒、墨、法、道思想并用之路线的吕不韦在与秦始皇争权中失败,由于秦始皇统一六国过程中,战争征伐和严刑峻法起了重要作用等等原因,最终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为立国之本。但时间不长,随着该王朝的覆灭,单采法家思想的路线便告破产,代之而起的是霸王道杂之,博采儒、墨、法、道各家之精华的综合路线,并一直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成为封建正统的法学世界观。因此,上述先秦经典文献中的法学思想,虽然不如法家学派作品中的思想那么集中、那么突出,但也都是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学诞生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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