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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市场经济是否与集体主义相容的问题就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拟从市场经济自身的道德基础出发,来分析研究这一问题。
一
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指出:“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1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它必然有自己相对独立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道德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1)依靠市场来分配资源和收入; (2)经济利润作为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指导力量居支配地位。 这就要求社会的产品、劳动、知识、产权均实现商品化,商品交换高度发达。市场交换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等价交换原则;第二,自愿交换原则。这两条原则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必须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另一方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支出所能得到的回报,还应该关心交换对方的支出也应得到的回报。现代市场经济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进行市场交换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谁要想通过市场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谁就必须在更好地满足他人的需要上作出更大的努力。否则,自身的利益将难以实现。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并非以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为道德基础,而是以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主义为道德基础。
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自爱”即关心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同情”即关心公共利益的“利他心”。这是人类行为两个最基本的动机,而且这两个基本动机又总是相互伴随的。尽管人在本能上是自利的,总是在自爱心的引导下去关心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因而妨碍同情心的发挥,但是,自利与利他又是可以统一的。原因何在呢?斯密认为,主要在于人类的各个动机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并趋于自然平衡的关系。在他看来,交换倾向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人类行为动机,因为在一个杜绝外来干预、存在分工和私有制的社会中,交换是必要的,交换双方是自愿的。每一个人在自利心的支配下尽力追求自身利益,但他又不得不顾及其他人的利益。由于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任何一方若不能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就不会进行交换。可见,斯密所强调的交换倾向是使人类行为两个最基本的动机即自利和利他相统一的中介环节。斯密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交换是在双方自愿并对双方有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交换会导致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而分工的发展不仅会最终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无形中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自利与利他相互均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
毫无疑问,斯密认为“人类的交换倾向”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之一并由此导致交换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这并不足取。然而,斯密所提出的自利与他利,即理性经济人的假说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上是遵循着这一准则的。
首先,自利要求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利益。在斯密之前,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曾假定,有人从林中的草地上捡起一枚坚果,他在捡坚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就授予他对这枚坚果的所有权。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按此逻辑,如果有人强行从他手中夺走坚果,也消耗了劳动。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夺取者同样也拥有对坚果的所有权。所以,人们对一件物品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不仅仅是他们对此付出劳动的结果,而是人们相互之间彼此承认的结果,即承认一方对该物拥有所有权。假如社会不存在承认普通人拥有合法追求自身利益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即使人们竭尽全力劳动,也不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人们彼此之间也不需要进行交换,只要进行抢劫就行了,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也不能生存和发展。
其次,自利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尽管市场经济中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但最基本的因素却是不变的。这就是:买者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是高于市场价格才愈去购买,卖者也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是低于市场价格才愈积极地供给某种商品。假设不存在这一基本规律,而是价格愈是高于市场价格,买者愈多、卖者愈少,则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曲线永远不能相交于一点,也就是说,永远不会形成供给与需求均衡的市场价格。这样,市场就不能成为决定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因此,在整个社会奉行完全非自利原则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将失灵,其对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将消失。
但是,市场经济的自利原则又包括利他的一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两条规则是:“第一,‘相互交换规则’,即有支出必须有收入;第二,‘自愿交换规则’,即任何交换、任何权利的相互转移都不能是交换各方出自非自愿,不能出于被迫……。这两条规则是任何市场经济不言而喻的必要条件,没有它们就根本不可能有市场。”〔2 〕在以此为规则的市场经济中,以抢劫、欺诈和武力等非互利方式追求自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市场经济并不需要极端自私的自利。“我们反对任何一种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与人的关系——取得一切而不给任何东西作为交换。我们也相信任何这样完全自私的交往都是自我毁灭的。”市场经济高扬的是这样一种“理性的自利”,即“强调个人及其自由的重要性;把人的个人私利看做是自然的和善的,是能够通过理性的引导、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的”〔3〕。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利与利他相统一的互利,这个“他”不仅包括交换另一方的个人,还包括整个社会。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一个追随亚当·斯密思想、主张自由放任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在1859年《论自由》一书中也这样说:“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虽然硬要发明一种契约以便从中释出社会义务也不会达到什么好的目的,但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准绳,“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4〕。他还认为, 即使有些人的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社会而又不够受法律惩罚的程度,这些人也应当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总之,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旦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社会就对他有裁判权、惩处权和批评教育权。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下人不仅应该做有利于交换对方的事,还应当承担作为公民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真正实现这一点,但资产阶级著名经济学家也认为市场经济下的互利必须包括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增进,这是我们在认识市场经济本质时值得参考和重视的。
二
既然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自利与利他相统一的互利,那么,那些认为市场经济是极端利己和完全利他的认识都是片面的。人们之所以产生这样片面的认识,是因为忽视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总是要以一定的社会现实经济制度作为载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互利准则会向个人主义一端倾斜或向集体主义一端倾斜。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作为载体的。那么,为什么在私有制的封建社会,尽管商品交换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市场经济并没有形成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经济机制呢?这其中,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是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端欧洲来说,当时的封建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经济控制与对农奴的人身控制合为一体,庄园中的农奴被“世袭”地束缚于庄园主手中;第二,封建私有制只是界定和保护封建君王或庄园主具有广泛的权力,农奴则没有私有财产权。由于这种制度是封建君王或庄园主拥有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决定权,故市场机制不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初源头是欧洲的分佃制。用斯密的话来说,分佃制与以往的农奴制“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佃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5〕。 这个根本不同之点标志着这样一个开端,即将封建君王和庄园主的私有制进一步“私有化”,使原先一无所有的农奴、农民的私有财产权首先得到承认,他人不能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剥夺他们的财产。这一点在17世纪的英国得到完全的保障。由于不再能无偿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的市场交易在英格兰远较欧洲大陆更为发达和活跃。土地买卖不仅使大量农民消亡(他们或是趁机购得土地以跻身于“乡绅”阶级,或是丧失土地成为无产者),而且标志着普通人的私有财产被无端剥夺的封建制度逐步瓦解,保障普通人私有财产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生长起来。以资本主义为载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从此获得加速发展。与英国相反的是,俄国一直保持着中世纪末期存在的农奴制,俄国的封建私有制度的进一步“私有化”远较英国滞后,这导致了俄国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更加凝固化,市场发育缓慢。俄国也因此比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更晚建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将高度集权的封建私有制度进一步“私有化”,明确界定和保障普通人的财产私有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推进和维护这种较封建私有制进步的新型生产关系的主要意识形态,就是个人主义。与上述制度变迁的步伐相一致,完善的个人主义理论首先出现在英国。17世纪中叶,J ·霍布斯提出过激进的个人主义独裁哲学;17世纪末,J ·洛克提出了影响极为广泛的关于天赋权力和个人政治平等的理论;19世纪,由于当时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以及商人新阶级的壮大,个人主义在英国达到了新的高峰,亚当·斯密、J·边沁等人在哲学、 经济和政治理论等方面全面发展了个人主义思想, 并使之成为维多利亚时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直到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个人主义的推崇才有所削弱。但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意识形志,个人主义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仍居统治地位。正是由于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伦理基础,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发展,其本身的道德基础必然要发生异化,从强调互利转向只强调自利: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正像鼓吹“自私的美德”的爱因·兰德在本世纪60年代所说,资本主义是赞美个人主义的伟大的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既然每个人都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选择他自己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因此要求任何人牺牲他的时间或金钱去帮助社会上的穷苦人,是不道德的;让个人利益从属于社会集体利益之下,那更是“群众性罪恶的形式”,因为“一种权利并不包括该权利由他人具体代为实现;它只包括靠自己的努力获得自由以求其实现”。人们利他的前提只能是:“参照他自己的合理的私利和他自己的价值体系:他所给予的时间、金钱或精力或者他所谓的风险应当同那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幸福所具有的价值成比例。”〔6〕
三
既然以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为载体,才导致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向个主义一端倾斜,那么,市场经济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载体时,其道德基础是可以而且应当向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一端倾斜的。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改革之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中国十亿人口,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还会发生严重的就业问题。”〔7〕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邓小平反复强调, “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8〕只要我们在改革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上述原则, 我们的社会制度就与极端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市场经济以这样的制度为载体,由于大多数生产资料不是归私人所有而是归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公共所有,个人的收入分配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中的多数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不致于因贫富悬殊而丧失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因而自利与利他相统一的互利准则必然要从属于维护和增进社会主义集体利益的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支柱。这是由于两种制度的所有制构成的根本不同所致。也正因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才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迥然相异。
其次,社会主义要求以某种集体行动来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正像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9〕“社会主义的本质, 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市场经济在以社会主义为载体时必须沿着这样的方向前进:市场机制必须接受社会主义政府的引导;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经济活动应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方向发展,保障最大多数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会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广泛存在着以集体行动来引导个人行动的市场经济;决不会是反对权威和对个人的支配、特别是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支配的个人主义市场经济,而是承认全社会利益具有至上性、崇尚集体协调和共同富裕的集体主义市场经济。在这里,人的自利倾向将会通过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得到遏制,互利倾向得到张扬,并最终向合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方向发展。
最后,社会主义的发展最终将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社会主义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哪一种机制能更快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分别选择计划或市场机制作为自己的发展手段。但是,不论选择何种发展手段,最终的发展目标仍然是共产主义。邓小平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在我们搞四个现代化,是搞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11〕我国市场经济的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伦理基础,除了实现共同富裕外,还包括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道德理想。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一特性,势必会在社会的价值导向上广泛地影响人们的道德理想和追求,要求人们,至少是共产党员的互利追求向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向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升华。这是决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又一内在逻辑。
注释:
〔1〕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第324页。
〔2〕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2页。
〔3〕L·J ·宾克莱:《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44页。
〔4〕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1页。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 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55页。
〔6〕爱因·兰德:《自私的美德:利己主义的新概念》, 纽约,新美国世界文学文库1964年版,第39页。
〔7〕《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年版,第5页。
〔8〕〔9〕〔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0—111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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