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的柔性组织与模糊契约_市场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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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国际生产模式的演变

跨国公司国际生产体系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基本的产业组织形式,全球经济日益卷入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生产体系。国际生产模式出现了重要变化,从内部化国际生产,到外部化国际生产,进而发展到网络化国际生产,国际生产模式正由跨国公司内部传统的层级组织发展到外部多层次的网络组织。

跨国公司内部化国际生产模式是基于FDI 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垂直一体化或水平一体化的内部组织结构体系。由于跨国公司协调经营活动需要一整套中间产品市场,但某些中间产品,特别是知识产品的市场是不完全的。这使得企业不能利用外部市场来有效地协调其经营活动。所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所形成的内部化国际生产模式(Buckley,P.and Casson,M.,1976,1979),就是由利用外部市场价格、竞争机制来协调控制资源配置转变为体系内部通过计划、组织来协调控制资源配置。其结果是跨国界的中间产品交易被置于跨国公司所有权之下,产品价值链上的各单元作为内部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各方是股权控制下的价值生产单位,将从研发、原料采购、生产加工、直到营销等整个价值链放在一个体系内部完成。也就是说,利用企业管理手段来协调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与产品交换,避免外部市场不完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由于市场内部化把不同的经营活动置于统一的所有权之下,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买卖双方的不确定性,又可以消除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进步和竞争压力改变了跨国公司所寻求的内部化和专业化这两种对立的特定优势之间的平衡,使得跨国公司更加偏重于后者(杜晓君,2005)。相对于传统一体化组织而言,跨国公司所联结的企业不仅仅是依靠所有权(控制权)关系的流转,更多的是依靠优势互补和资源性依赖,突出供应链上节点企业的专业化,以此加强彼此薄弱环节和有机协调其行为,从而提升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业务组合呈缩减趋势,企业只保留研发、设计以及营销等核心职能,将越来越多其他非核心的价值链活动离岸外包给供应商,积极拓展外包网络,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生产效率以及敏捷性,谋求全球竞争优势。可以说,跨国公司国际生产愈来愈朝着趋于外部性网络结构的方向发展。

二、跨国公司外部化国际生产的柔性组织

外部化国际生产的具体生产方式,可以分为中心生产方式、分散生产方式和混合生产方式(沈仰东,1995)。其中,中心生产方式是指中心企业只进行产品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和成品组装,而其它大部分零部件则由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网络中的各国、各地的生产性子公司或供应商生产,然后将生产的零部件和成品运往中心企业加工组装为成品,再由中心企业运往各国、各地的产品销售市场(见图1)。 分散生产方式是指公司依据产品划分若干个销售分市场,在各分市场所在国设立中心企业,由它们各自分别进行产品关键件的生产及成品组装;其它大部分零部件则安排在若干家离有关中心企业较近的生产性子公司或供应商生产,或由本国生产基地生产;产品生产后均在中心企业据地的分市场进行销售(见图2)。 混合生产方式是指由若干个相邻(或距离较近)的分市场所在国设立的中心企业之间对公司的某一系列产品进行共同协作生产,即在各分市场所在国设立的中心企业既进行成品组装,又进行部分零部件的生产,然后在各中心企业间进行一定比例的交换,使各中心企业生产出当地市场所需要的产品(见图3)。 这种国际生产方式的一体化程度比前两种形式高,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日益增多。

图2

图中箭线为物流方向:虚线为情报、金融、财务等信息流的流向

A:中心企业

B:零部件生产子公司或供应商

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既然专业化的生产者可以通过市场组织分工,为什么还需要企业?企业的边界如何确定?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种科层组织,内部的科层结构的协调替代市场的价格机制协调,可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和市场被看作是组织和协调微观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制度形式。这种传统企业和市场两分法虽然提高了人们对这两种制度安排特征的认识,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企业间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也日益多样化,随着经济组织范式的不断创新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式的外部性国际生产方式日益成为企业营造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来源。这种打破科斯对经济活动制度安排“两分法”的网络组织,使得网络内企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网络组织系统内的企业不仅在内部协调好自身各种制造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协调与网络系统中其他企业经济活动,将其资源纳入自身体系来进行整合。

从图1、图2、图3可以看出,外部性国际生产方式, 包含了某一产业或某一产业中某类产品从上游企业的原始投入到下游企业最终产出的产业链或产品链,表现为单元企业在生产中是以产业关联集合在一起;每个单元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使每个单元企业在集群与周围企业形成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呈现一张纵横交叉的协作网络,这是与传统线状式供应链系统最本质的区别之一。

显然,就外部性国际生产方式来说,企业与市场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晰,企业之间存在过分密切的协作和联盟关系,使人难以区分市场与企业的界限。这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种组织形态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和降低风险的需要。威廉姆森把这种第三种组织形态称之为混合组织。威廉姆森(1991)在科斯企业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交易成本和企业组织成本的比较综合,阐释了企业、混合组织和市场作为规制结构对交易的适应性安排。其中,混合组织是一种比市场有效、比企业更灵活的协调方式。但在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中,这种混合组织未能取得和市场与企业同等重要的地位,而是更多地把它看作不稳定的,随机扰动的组织形态。其实,之所以能够出现这种混合组织,企业是从互补性活动和资源依赖的角度考虑的。企业所从事的只是分工活动中的某个阶段,所以它的活动与其他企业是资源依赖互补性关系。企业不能拥有所必需的全部能力,因此需要企业间各种各样的组织安排。这便是可以有效降低双方交易和生产的成本,推动技术及产品联合开发,提供对相关企业的控制,或者是成为进入其他领域桥梁的企业间相互信赖和多样性的契约安排。这种复杂的联盟关系在攻关协作、降低成本、集约化生产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跨国公司这种外部性的国际生产方式,如果与权威科层组织相比,呈现出市场属性,是一种“准科层组织”;如果与市场组织相比,呈现出权威企业的科层组织属性,是一种“准市场组织”。因此,在这种网络结构中既有核心企业,又有市场,也有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组织。所以,外部性国际生产组织形态就是一种柔性的组织形态。

柔性组织是以合作者的利益为先导,以专业化联合的资产、共享的过程控制、互补的组织程序为基本特性的组织管理形式,是兼有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优点的有机融合。这种柔性组织使得地域内企业间的关联和协作非常容易,一方面,可以信息共享和联合开发,使企业产生更大的学习效应,推动组织的持续创新,可以增加组织的知识存量。另一方面,柔性组织在产品和市场上互相依赖,在产品结构上往往具有很高的关联和配套,使各个独立的企业组成了一个动态的纵横交错的企业网络,能快速对外界环境(市场和制度环境等)作出反应,从而提高了利用资源替代、改善适应性和放松运行约束的柔性,使那些在结构惯性、资源、信息不畅、政治环境、文化、资金等方面所受到的诸多约束减弱。

柔性组织作为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有机融合,就形态而言,主要以战略联盟、分包制、特许权经营、企业集群、互惠协定、协调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战略联盟、分包制和特许权经营。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合作目标,如扩大或开辟市场,避免规模过大而又不失规模经济,获取资源和技术(如联合开发)以避免过度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安排。分包制是把其生产过程建立在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长期交易(契约)关系基础上,形成一种稳定、互补、高效的产业链。与内部化方式相反,跨国公司大力培育供应商企业的发展,将众多零部件以及中间产品外包给一级、二级甚至是三级供应商,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供应商网络。显然,外包制是一种柔性组织,或者说,柔性组织将外包制发挥到了极致。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合约将某种特定权利转让给受许人进行独立经营,特许人从受许人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回报。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如果继续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劳动力,同时生产无形知识(品牌、管理知识等)和有形产品(或服务),它赚取的利润可能不及把自己的品牌、商号、经营诀窍等直接出售给其他独立生产者赚取的利润多。交易费用的大幅度下降,使得特许经营成为企业与市场融合的一种非常流行的柔性组织模式。

三、跨国公司外部性国际生产的模糊契约安排

模糊契约是建立在柔性组织基础之上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在自由企业的社会中,一种组织安排是契约安排的一种形式,而组织的选择必定是一种契约选择。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其本质就是一种契约(要素契约)对另一种契约(商品契约)的替代(张五常,1983)。从跨国公司外部化企业网络的契约关系来看,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在竞争逐步加剧以后,企业内部提高效率的潜力已越来越小。在共同面对消费者最终检验的博弈中,生产系统内部各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依赖性逐步加强,并为人们所认识。这种在某一地域内企业间存在的紧密协作关系很难把这类契约明确归类为哪一类具体契约,是要素契约替代商品契约,还是商品契约替代要素契约,界限是模糊的。前面提到的跨国战略联盟、分包制以及特许经营等协作形式都无法清晰描绘出其契约关系的类型。

我们这里假设A为一中心企业,B为n家供应商合作的集合, 来分析跨国公司外部性国际生产的契约安排以及模糊契约所带来的收益。

假设两节点的企业合作关系类似于跨国战略联盟或分包制生产方式,无论哪种方式都是通过各种价值链,诸如:供应商价值链、业务单元价值链、销售渠道价值链和买方价值链等连接成整个企业网络。在这种兼有“准科层组织”和“准市场组织”的网络结构中,B节点中的第i家供应商是A中心企业整个价值链的某个环节,其本身可以是独立公司,也可以是生产性子公司。这样一来,可以用市场价格通过商品契约支付转移费用;也可以通过联盟内部价格签订要素契约支付转移费用。也就是说,B节点的i家供应商在以A为中心的企业网络中,要素契约替代商品契约(企业内部市场)和商品契约替代要素契约(外部市场),这两种情况可能是同时存在的。无论是要素契约替代商品契约,还是反之,其目的都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那么在这里,二者同时兼有的模糊契约又是如何给跨国公司带来收益的呢?

设A节点的产品需求函数为为A节点产品价格,Q为A节点产品需求量),且A节点的每一单位产品需用B节点的一单位产品或产品包,即两节点的产品需求量(假设等于产量)相同,均为Q。

A节点制造商的利润为:

由[5]、[6]可知,渠道上的变动成本越小,各企业利润越大。所以,合作双方不仅要致力于降低自身的变动成本,而且要与链上其他企业合作,降低对方的变动成本。因此,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基于市场需求的愈加难以预测以及生产技术的快速变革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那种通过扩大企业内部规模经济来提高生产力,以机械化和装配线的自动化生产过程制造标准化(或僵化)产品的“大量生产”方式转变为尽力加强产业链上的合作双方相互协调与合作,促使企业内部与外部市场融合,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柔性及快速响应能力,降低成本,增加价值。显然,无论是跨国战略联盟还是分包制,其公司绩效与整个产业供应链的绩效密切相关,与渠道上的变动成本密切相关。另外,合作双方由[7]式可知,n越大,渠道总利润越大,因而增加合作伙伴有利于提高产业供应链的整体绩效。但增加合作伙伴会减少供应商的利润,可能导致供应商中止合作,因此,制造商只能在供应商获取一定利润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增加合作伙伴数量。

那么类似于特许经营方式,与跨国联盟和分包制不同的是,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并没有向规模越来越大的方向发展,形成所谓特大型集团公司,而是趋于小型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分工网络。正如前面所说,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赚取的利润可能不及把自己的品牌、商号、经营诀窍等直接出售给其他独立生产者赚取的利润多。与战略联盟或分包制采取的以市场价格(或内部价格)转移费用的普通契约相比,特许经营可看成是利益共享契约,即以一定比例分配两节点总利润所安排的契约。按照内部化理论,知识产权应该纳入企业内部体系中,用内部的要素契约代替外部的市场契约,降低交易费用。那么,在这个以特许经营企业为核心的网络中,同样是以知识产权为价值链条联结起来的,但已脱离内部化理论强调的置于统一的所有权模式,所以,这里如果要用一种明确的契约替代另一种契约,是很难说清楚合作双方之间关系的。当然,这种模糊契约同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给特许经营网络企业带来收益。

设A节点和B节点所得利润比例分别为λ,1-λ(0≤λ≤1),称为λ分配因子,A节点向B节点支付的单位产品转移费用为t。

A节点制造商的利润为:

B节点各供应商的利润为:

总利润为:

相应的均衡结果为:

共享合约下渠道总利润为:

由[7]、[17]可知,共享合约为渠道带来的利润为:

只要取值在[19]式中可行区间内,合作双方在共享契约下所获利润均大于普通契约下所得利润,即共享契约优于普通契约。即特许经营意味着是在直接买卖无形知识产权比直接买卖要素的交易效率更高的条件下发生的。但是,买卖知识产权是在分摊利润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单纯的商品契约交易,而是融合了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在内的一种契约安排。特许人和受许人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界定特许产权的外生商品契约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采用企业组织形式而产生的经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如道德风险等),从而降低了内生要素契约的交易费用。同时,特许人持有受许人的“人质”(声誉和资产抵押),这又可以大幅度降低受许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降低了内生要素契约的交易费用。

四、结语

从发展的趋势看,外部性国际生产方式成为跨国公司的主导模式,扩大了单个企业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单个企业只是从事生产中某一阶段的工作,企业间分工创造了企业相互依赖的网络,这种网络结构既不是通过政府或科层,也不是只通过传统市场(价格机制),而是建立在长期交换关系基础上的能使交易主体以更低成本获取所需外部资源,并有效地培育和扩大其产品市场的一种柔性组织形态。而在这种柔性组织形态中,企业既可以利用市场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用要素契约替代市场契约;也可以与合作企业同时具有要素契约、商品契约以及其他的非正式合约,甚至摆脱市场机制协调,来利用网络组织中其他企业的资源。也就是说,在某一地域内,企业间存在的紧密协作关系很难明确归类于哪一类具体契约。所以,从跨国公司外部化国际生产方式来看,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并且这种模糊契约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一系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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