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宗法监督与保护”制度的启动时期--兼论“宗法监督与保护”制度的社会影响_晋书论文

北魏“宗主督护”制始行时间试探——兼论“宗主督护”制的社会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主论文,北魏论文,社会论文,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2)01-0001-07

一 引言

《魏书》卷53《李沖传》云:

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李)沖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在经过了一场争论之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凖,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倖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北史》卷100《序传·李沖传》所载,较《魏书》为简, 但有“旧无三长,唯立宗主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方为一户。沖以三长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上之。……遂立三长,公私便之”。省去了群臣争论的经过。又《魏书》卷110 《食货志》亦云:“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太和)十年(公元486年)给事中李沖上言:‘宜凖古,五乡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关于创立三长制之前实行宗主督护和废除宗主督护制而代之以三长制的问题,有关正史就只有上述几条记载。通过这几条记载,我们可以确知:第一,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立三长制之前,确实实行了“宗主督护”之制。但是,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并不明确:一云“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一云“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二者显然可以作不同理解,故曰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不明确。第二,实行“宗主督护”制与实行三长制是互相抵触的。亦即立三长制,就意味着“宗主督护”制的废除;因为“旧无三长”制,才立“宗主督护”制以取代之。如此,则“宗主督护”制是由以“宗主”身份出现的豪强直接统治与剥削乡里民众的一种统治机构。第三,“宗主”是怎样去“督护”基层民众呢?史书均把“旧无三长”或“不立三长”和“惟立宗主督护”二事,同“民多荫冒,五十、三十户方为一户”的“荫附者皆无官役”的现象联系在一起;又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的事实说成是不立三长后的普遍状况,则“宗主督护”制是以“宗主”身份出现的豪强去直接向所荫附的百姓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的一种制度。故《北史》在《魏书·李沖传》的“惟立宗主主督护”句的“督”字前增一“主”字,就更突出了“宗主”的上述职权。第四,“宗主”与被其“督护”的居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荫附”关系。所谓“荫附”,即居民脱离国家版籍后,投靠到一定“宗主”的名下接受其庇荫,故谓之“苞荫户”。这种“苞荫户”,“皆无官役”,但他们得向庇荫他们的“宗主”纳税服役,故“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因此,所谓“荫附”,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明确了史书所载所反映的上述要点之后,我们就有可能去探究“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依据上述“宗主督护”制的内涵与特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与必要实行“宗主督护”制:第一,必须是大批的乡里居民脱离官府版籍而“荫附”于豪强之时;第二,必须是旧的乡里组织机构已无法实行统治居民的职权和新的统治方式坞壁组织大量涌现之时;第三,必须是以“宗主”身份出现的地方豪强大量存在之时。如果以这样的历史背景与历史条件去考察“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魏初不立三长”之时,固然具备此历史条件,但北魏初年以前的三国时期,特别是西晋末年也具备这些历史条件,而且“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现象早已存在于北魏前期之前。因此,我以为“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至晚应当是西晋末年。如果我们能够探明“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确是西晋末年,则“宗主督护”制的存在时间,就不仅是北魏前期有之,而是在西晋之末到孝文帝太和十年之前的近两个世纪中都存在此制;此制既实行了近两个世纪,则其社会影响必然涉及到许多方面,例如对当时的社会结构的变异、宗族关系的盛行、州郡县僚佐的任命、社会尚武之风的兴盛与社会风俗习惯的形成等等方面,都不可能不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对这些问题的探究,端赖“宗主督护”制始行时间的确定。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的原因。我虽然曾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第七章中集中论述了十六国、北朝时期坞壁组织的性质和“坞主”、“宗主”同“宗主督护”制的关系,却没有去追溯“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仅在一个注释中说:“应当是十六国时期就已有宗主督护制了。”(注: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7-393页及《中国经济通史》之《魏晋南北朝经济卷》上册,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434-442页。)故有补充论述的必要。

二 从西晋末年是人口大量流移和“荫附”关系大发展的时期看“宗主督护”制的产生土壤

我们知道,早在汉代,农民脱离官府版籍而流亡就已成为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流民问题的严重性还没有达到彻底破坏乡里组织的程度。汉末三国时期,由于战争连续不断以及各地统治者对人口的争夺,致使人口的流动与逃亡进一步加剧,以致整个三国时期的著籍人口仅有800万,不及东汉盛时著籍人口的1/6。造成三国人口锐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还是由于农民成为荫附者多和人口大量脱籍逃亡造成的。单以农民之依附于豪强而成为“荫附”者的情况来看,早在汉代就已经逐步出现,到了三国时期更有所发展。如“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注:《晋书·外戚·王恂传》。)就是曹魏统治者把本属国家控制的屯田民赏赐给“公卿”以为荫附者;曹魏末年,司马氏兄弟更是“募取屯田,加其復赏”,(注:《三国志·魏志·丘俭传》注引文钦等讨司马氏《表》。)即把屯田民变成将领、官吏的荫附之民;孙吴政权,更是大行“復客”之制,动辄把大量民户赏赐给将领、官吏并免除这些被赏赐民户的租税与徭役,使之成为供受赐者役使的“復客”。可见“復客”是典型的荫附之民,其事实可参阅拙著《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第六章东吴的“復客”制部分所述。至于三国时期因战乱而逃亡、迁徙的农民之多,更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但是,三国时期的“荫附”关系的发展与人口的大量逃亡、迁徙,虽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动,却仍没有彻底摧毁乡里组织对居民的统治根基,即此时仍无实行“宗主督护”制的土壤与必要。

西晋武帝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灭亡东吴、统一全国以后, 立即发布了一道诏令,公开承认往日的荫附关系的合法性和以法令形式保证公卿百官获得荫附人口数量的特权。《晋书》卷26《食货志》云:

及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跡禽、前驱、由基、强驽、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钑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按:《册府元龟》引作“十五户”,应是),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通过这个诏令,表明自秦汉以来特别是三国时期以来发展了的封建荫附关系取得了合法存在的地位。从而自此以后,封建荫附关系便获得了普遍性的法律保护,于是为这种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新的纪元。当历史的车轮驶入西晋末年时,由于诸多少数民族豪酋的相继内徙与建立政权和西晋政权内部不断爆发的内乱以及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战争的频繁更盛于三国时代,由此而引起的人口流动更加激烈,出现了举部、举族和整个的地区性人口流移,其主要流向是从中原地区向江淮地区和江南地区的整体性流动。在这种大规模的和带有整体性的人口流动中,使原来的乡里组织根本丧失了控制人口的功能,官府的版籍也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与这种人口流动的狂潮同时发生的,是这些流动人口或迫于形势的需要,或因彻底破产和保性命于乱世的欲求,只有投靠有实力的豪强,或被迫接受地方豪强的庇护,从而使得封建的荫附关系在这一狂潮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南齐书》卷14《州郡志》之《南兖州序》所云“晋元帝过江,……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太康元年制定的按官品高低庇荫衣食客与佃客的规定,已经毫无意义。于是元帝顺水推舟,针对这种“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实况,于太兴四年(公元321年)又一次下诏,制定了“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一“给客制度”的内容,《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序》没有详细记载,根据当时的形势估计,大约是取消了太康元年按官品高低确定的庇荫“衣食客”与“佃客”的数量,而是按大姓庇荫流民的实际数量去确定“给客”的多少。通过这一诏令,不仅把大姓豪强在流徙过程中扩大了的荫附之民给予了法律的承认,而且明确把暂时投靠大姓豪强的“流民”的身份特征固定为封建依附民“客”。因此,这一切,都标志着西晋末年和东晋之初的江淮地区是封建荫附关系飞速发展的时间和地区。

在上述人口大量迁移和逃亡、“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的过程中,暂时和部分留在中原地区的农民,也不能像昔日一样在乡里组织控制下过日子了。他们在无数少数民族豪酋为争夺人口与地盘的无休止的战争中,如果不投靠一定的地方豪强,在其建立的带有军事色彩的坞、壁、营、堡中求得自保,就几乎无法生存下去。因此,仍然留在中原地区的人口,被迫走上荫附的道路也是他们的必然选择。

如上所述,西晋末年,一方面有人口的大量流移,使原有的乡里组织丧失控制居民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有“荫附”关系的迅速发展,为“荫附”大批人口的“宗主”、“坞主”的存在提供特殊的土壤。二者的结合,就为“宗主督护”制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甚至必要性。

三 从西晋末年“宗主”、“坞主”普遍建立坞壁组织的实况看“宗主督护”制实行的历史条件

我们知道,坞、壁组织的最初出现,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之时。它是豪强地主为了对抗起义农民武装和逃避农民起义打击而建立的临时性武装组织形式。一旦农民起义被镇压,这种坞、壁就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而归于解体。到了东汉末年和三国时期,又出现了建立坞壁组织的高潮。这时的坞壁建立者,除了用以对抗农民起义的目的之外,还有以坞、屯、壁、堡等军事建筑形式逃避战乱和保卫家财的用心。例如董卓的郿坞,其城高与长安城相等,内藏粮食“三十年储”及“金二、三万斤,银八、九万斤”,其他“珠玉锦锈奇玩杂物,皆山崇阜积,不可知数”;(注:《三国志·魏书》卷6《董卓传》注引《英雄记》。 )又如谯人许褚,为了对抗黄巾军,也纠集了宗族筑垒自守,“共坚壁以御寇”。(注:《三国志·魏书》卷18《许褚传》。)此外,如河间的陈延和逃难到此的常林、右北平人田畴、山阳人李乾、天水人杨阜等等,都有纠集宗族以筑垒自保的作法,事各详其本传。当农民起义被镇压或战乱稍息之后,这些坞壁大都随之解体,没有也不可能长期坚持下去。但是,到了西晋末年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一是由于此时战乱延续的时间长;二是由于此时除内部有农民起义之外,外部还有少数民族豪酋徙入中原的建立政权和大肆杀戮,二者都需要坞壁组织的长期存在,于是西晋末年后,不仅出现了大姓豪强建立坞壁组织的新高潮,而且其规模之大和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如永嘉乱后的郗鉴,率乡里千余家,避难于鲁之峄山凭险而守;(注:《晋书》卷67《郗鉴传》。)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并在这里“峻险阨,杜蹊径,修坞壁,树藩障”;后又“携其妻子適林虑山”,及石勒攻林虑,又移居大头山之“绝险”以“共保之”。(注:均见《晋书》卷88《庾衮传》。)还有魏浚,“永嘉末,与流人数百家东保河阴之硖石”,“及洛阳陷,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归之者甚众”,“时杜预子尹为弘农太守,屯宜阳界一泉坞”,后来这个一泉坞落入了魏浚之子魏该之手;(注:均见《晋书》卷63《魏浚传》。)更有郭默,“永嘉之乱,默率遗众自为坞主”,“流人依附者甚众”。(注:《晋书》卷63《郭默传》。)像这样的坞壁,其名称见于《水经·洛水注》者,有锺公垒、百骑坞、大栅坞等;见于《水经·洛水注》者,也有“檀山坞”、“金门坞”、“云中坞”、“百谷坞”、“合水坞”、“白马坞”、“袁公坞”等,见于《晋书·载记》的坞壁名称也同样不少。至于不知名的坞壁,尤属数不胜数。早在刘元海建国后,以石勒等攻“魏郡、顿丘诸垒壁,多陷之”;同一事,《资治通鉴》卷86怀帝永嘉二年十一月条作“百姓望风降附者五十余垒”;石勒又攻“陷冀州郡县堡壁百余”;石勒为王浚所败后,“勒退屯黎阳,分命诸将攻诸未下及叛者,降三十余壁,置守宰以抚之”,后“石勒南寇襄阳,攻陷江西垒壁三十余所”,及石勒攻武德,“河北诸堡壁大震,皆请降送任子于勒”。(注:均见《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刘聪即位后, 命其青州刺史曹嶷攻“齐鲁之间垒壁,降者四十余所”;(注:《晋书》卷102《刘聪载记》。)石季龙攻段匹磾而陷之后,“散诸流人三万余户,复其本业,置守宰以抚之,于是冀、并、幽州、辽西巴西诸屯结皆陷于勒”。(注:《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前燕时,上党、上郡等地,有“垒壁三百余”,仅石贤所率降于慕容儁者就有“垒壁百三十八”个之多。(注:《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从刘聪、石勒、 石虎等人所攻陷的坞壁堡垒的数量来看,表明整个中原地区几乎布满了坞壁组织,何况这些数字还远不是当时坞壁数量的全部。

这些坞壁组织内部的居民,有的同建立坞壁者是同族宗人,如庾衮所率大多数是同族;有的同坞壁建立者并非同族宗人,如庾衮所率就有“庶姓”,郗鉴所率为乡里居民,郭默所率及冀、并、幽州之坞壁大都是由流民组成。此外,还有不少“乞活”武装的坞壁,更为流民集中之所,此不悉举。

坞壁建立者,或为地方官吏,或是社会名流,总之都是大姓豪强。他们被称之为“坞主”或“宗主”。顾名思义,称“坞主”者所率大体多为乡里居民,如郭默之被称为“坞主”即其例;又李矩之被称为“坞主”,其所率者亦称为“乡人”,(注:《晋书》卷63《李矩传》。)被祖逖署为豫州太守的张平和谯郡太守樊雅,都曾是“流人坞主”,(注:《晋书》卷62《祖逖传》。)表明其所率亦多为乡里之民。被称为“宗主”者,其所率大抵为宗族成员。早在汉末三国时期,在江淮和江南地区,就有不少被称为“宗伍”、“宗部”的武装割剧势力,可能也是由于其武装以宗族成员为主的缘故。那么,这类坞壁主之被称为“宗主”,有可能导源于汉末三国时期的“宗部”、“宗伍”。

这些坞壁组织的“坞主”与“宗主”,同其坞壁内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开始就有牢固的“荫附”关系,不论是没有脱离本土的坞壁还是在流徙过程中建立的坞壁都是如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坞主”、“宗主”同其坞壁内居民的关系都会出现比较牢固的“荫附”关系,于是,每一个坞壁就是每一个“坞主”或“宗主”的独立王国,长期存在。他们所统领的人口,正如罗振玉《鸣州石室佚书》所收西伯和2586号写本《晋史》记载晋元帝太兴二年(公元319年)之事时所说:“永嘉大乱,中原残荒,保壁大帅数不盈册,多者不过四五千家,少者千家五百家。(陈)午时据浚仪,众可五千余人。”(注:转引自《周一良集》第1卷第23页引文。)这些保壁大帅,就是“坞主”、“宗主”,其所统居民,往往数千家,其坞壁规模之大可以想见。即使到了“宗主督护”制实行已多年的南燕慕容德时期,还有到处存在“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迭相荫冒”的“坞主”、“宗主”;(注:《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甚至直到孝文帝太和十年将要实行三长时,还有“五十、三十方为一户”的“宗主”或“坞主”大量存在。

在大量“坞主”、“宗主”普遍建立坞壁组织的情况下,少数民族豪酋如何去对付他们呢?一方面他们既无法依据原来的乡里组织去实现其统治,因为人口的大量流移和原有版籍的破坏,使乡里组织已失去其意义。另一方面,他们又急需控制居民和征收赋税与征发兵役。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他们选择了依靠“坞主”、“宗主”代行原来乡里组织职能的办法,这便是“宗主督护”制。因此,西晋末年坞壁组织普遍存在的情况就决定了统治者实行“宗主督护”制的选择。

四 从西晋末年和十六国统治者对待坞壁主的办法看“宗主督护”制形成的实况

关于坞壁组织实行的实况,其史料虽然十分缺少,但仍可寻觅其蛛丝马迹。例如邵缉曾为“营主”(实为以军事性质为主的坞壁主),他之所统来源于其父邵续纠合的亡命。史称在晋末“天下渐乱”之时,“(邵)续去县还家,纠合亡命,得数百人。王浚假续绥集将军、乐陵太守,屯厌次,以续子乂为督护”。(注:《晋书》卷63《邵续传》。)邵乂所“督护”的,显然是其父邵续纠合的亡命数百人。邵续之屯于厌次,实际上等于是“坞主”。所谓邵乂“督护”之,即以“督护”的名义控制这批亡命。由此可见,西晋末年以邵乂督护其父所纠亡命之时,就有了“宗主督护”制的雏型形态。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诸少数民族豪酋征服中原地区的堡壁大帅以后所采取的办法中看到实行“宗主督护”制的点滴实况。 《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云:

(刘)元海命(石)勒与刘零、闫羆等七将率众三万寇魏郡、顿丘诸垒壁,多陷之,假垒主将军、都尉,简强壮五万为军士,老弱安堵如故,军无私掠,百姓怀之。这是石勒等人在攻陷魏郡、顿丘诸垒壁以后所采取的办法。所谓“假垒主将军、都尉”,就是给被陷落的众多“坞壁主”或“宗主”以将军或都尉之职,用他们去代替地方基础政权;所谓“简强壮五万为军士”,即由这些所假之将军与都尉在自己的坞壁居民中(即“苞荫户”)挑选强壮者为军士,这实际上是要这些由“垒主”而来的将军与都尉行使督护之职。据《资治通鉴》卷86载,此事发生于永嘉二年(公元309 年)十一月,这次“降附者五十余垒”,且《晋书》的“假垒主将军、都尉”句作“皆假垒主将军、都尉印绶”,可见50多个垒主都成了将军、都尉。《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下》又云:

(石勒败于飞龙山后),勒退屯黎阳,分命诸将攻诸未下及叛者,降三十余壁,置守宰以抚之。

同书又曰:

(石勒攻武德),河北诸堡壁大震,皆请降送任于勒。据《资治通鉴》卷87载,前一事发生于永嘉三年八月,后一事发生于同年年末。这两次都没有大肆屠杀坞壁居民,而是接受他们的降附。接着是是年年末“置守宰以抚之”和“送任”。所谓“置守宰以抚之”,可能与对待魏郡与顿丘的“垒主”一样,“假垒主将军、都尉”;至于“送任于(石)勒”者,无疑是送质任以后得以保住其坞壁主的地位。后来,石勒“又命诸将攻冀州郡县垒壁,率多降附,运粮以输勒”,(注:《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降附的垒壁主都要输粮于勒,更可证石勒是利用他们去向坞壁的居民征收粮食,而这正是“宗主督护”制的职能所在。因此,上述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宗主督护”之制,确实实行于西晋末年,因为它是十六国统治者在原来的乡里组织失去存在基础和“宗主”、“坞主”的堡壁大量存在的条件下控制坞壁居民的有效方式。

五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之后“坞主”、“宗主”的残余影响

如上所述,西晋末年由于人口的大量流亡而使原有的乡里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民在流徙过程中的“多庇大姓以为客”,又促进了早已存在的封建“荫附”关系的发展;又由于人们逃避战乱和抵御少数民族豪酋屠杀、掠夺之灾的需要而大量涌现的坞壁组织的普遍存在,所有这些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就使得当时统治者只有选择以坞壁主代替乡里组织去统治基层居民和保证赋税征收与兵役征发,于是“宗主督护”制就应运而生了。后来历十六国和北魏前期,情况仍无多大变化,以致“宗主督护”制一直被延续下来,所谓“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冒,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和“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荫冒,五十、三十方为一户”等语,就是指的北魏仍以“宗主督护”制代替乡里组织的情况而言。直到孝文帝太和十年立三长制以后,把“宗主”、“坞主”的“苞荫户”一律变成了三长制下的均田农民,“宗主督护”制自然从此被废除了。即“宗主督护”制从4 世纪开始到太和十年经历了一百七八十年才被废除。但是,“宗主督护”制的废除,并不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宗主”、“坞主”的强大实力基础和影响力即时烟消云散,恰恰相反,“宗主”、“坞主”仍以各种形式顽强地存在着,并在继续控制宗族权力、笼络荫附人口、崇尚武装力量、把持地方政权等方面施展他们的本领,以致给北朝后期的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依靠宗族势力而长期雄据一方的坞壁主,在太和十年之后是大有人在的,如河东汾阴的薛氏就是一例。河东薛氏“其先自蜀徙于河东之汾阴,因家焉”。最初于十六国时期有薛陶、薛祖、薛落,“分统部众”,“世号三薛”,实际上都是依靠宗族势力的坞壁主。三薛死后,由薛强其人“总摄三营”,在后赵统治时期“常凭河自固”。薛强死后,其子薛辩“复袭统其营”,作后秦的河北太守。后秦灭亡后,曾一度投靠北伐的刘裕。刘裕失利后,才投靠北魏政权,曾为雍州刺史,赐爵汾阴侯。其子薛谨,曾为北魏的秦州刺史、封涪陵公。他的长子初古拔,为镇压盖吴起义,曾“纠合宗乡,壁于河际,断(盖吴与薛永定)二寇往来之路”,后以功“赐爵永康侯”,直到孝文帝太和八年才死,下距“宗主督护”制的废除仅二年。后来,他的儿子薛胤,曾为北魏镇将、都将、河北太守,死于太和二十三年。薛胤的后裔,依然历代为官,显赫一时,(注:均见《魏书》卷42《薛辩传》及其附传。)可见河东薛氏,历代均为坞壁主,“宗主督护”制废除后,仍然势力不衰。又如寇讚,曾在前秦苻坚时作襄邑令。到后秦姚泓灭亡时,“秦雍人千有余家推讚为主”,投降了北魏政权,作了魏郡太守、南雍州刺史,封轵县侯,这显然又是一个由坞壁主起家的人。他的后裔,历仕于北魏后期及东魏,且位高权显。(注:均见《魏书》卷42《寇讚传》及其附传。)又如李顕甫、李元忠二人,《北史》卷33《李灵传附李顕甫传》云:顕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於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顕甫为其宗主”。又《北史》卷33《李灵传附李元忠传》云:“(李元忠归李鱼川后),孝庄时,盗贼蜂起,清河有五百人西戍,还经南赵郡,以路便,共投元忠,奉绢千余匹。元忠唯受一匹,杀五牛以食之,遣奴为导,曰:‘若逢贼,但道李元忠遣。’如言,贼皆舍避。及葛荣起,元忠率宗党作垒以自保,坐于大檞树下,前后斩违命者凡三百人。贼至,辄却之。”观李顕甫与李元忠父子二人,一为“宗主”,一“率宗党作垒,自保”,显然二人都是“宗主”、“坞主”,而且宗族势力十分强大,以致一提到李元忠的名,连盗贼也不敢侵犯。其坞壁所在之李鱼川,有方圆五六十里之大,其时已是北魏末年和东魏、北齐时期,上距“宗主督护”制的废除已近一个世纪,而“宗主”、“坞主”的权势还这么大,可见坞壁主势力的残留仍然不小。上述《北史》所载,既为《魏书》卷49《李灵传》所无,又为《北齐书》卷22《李元忠传》所不载,可见为《北史》所补,十分宝贵。

由于中原地区长期实行“宗主督护”制,除了“宗主”、“坞主”的残留长期存在外,还在中原地区形成了长期习武的风尚。“宗主督护”制废除之后,此风仍然不衰。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渤海高冀、高昂父子。《北齐书》卷21《高乾传》,谓其父高冀,“豪侠有神风,为州里所宗敬。孝昌末,葛荣作乱于燕赵,朝廷以冀山东豪右,即家拜渤海太守”。其子高乾,“少时轻侠,数犯公法”,及葛荣起义,“乃率河北流人反于河、济之间”,后降于庄帝,因与尔朱荣不合,“解官归乡里,于是招纳骁勇,以射猎自娱”。高乾之弟高昂,“幼稚时,便有壮气……专事驰骋,每言男儿当横行天下”,高乾解官乡里时,与高昂“阴养壮士”,“招采部曲”,后助高欢定天下。高乾四弟高季式,“亦有胆气”,历任东魏、北齐武职。由此可见,高氏是一个典型的尚武之家。

“宗主督护”制废除之后,山东地区尚武之风尚如此兴盛,在此制未废之时,可以想见其尚武之风更盛。据唐长孺先生考证,南北朝时期“青齐地区是豪强武装纵横之地。青齐豪强之一的崔僧渊曾经指出:‘淮蕃海捍,本出北豪。’虽说的是南朝,其实北朝也存在这种情况”。接着他又考证了青齐的土著豪强,大都是从河北迁入青齐地区的大姓。例如崔道国、房法寿、王玄邈、刘休宾、刘怀珍、张谠、张烈、傅灵越等这些北魏前期的著名将领,其源皆出于清河。而这些大姓从河北南迁青齐,大都是后燕政权灭亡时随慕容德南渡的,而且是带着大批宗族乡里之人南迁的。(注:详见唐长孺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零》,第92-98页。)他们随着慕容德南渡建立南燕政权后,慕容德给了这些南迁者以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优厚待遇。正如《晋书》卷127 《慕容德载记》所载尚书韩上疏中所说的:“陛下中兴大业,务在遵养,矜迁萌之失土,假长復而不役,愍黎庶之息肩,贵因循而不扰。”因而造成了“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讬城社,不惧燻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的局面。而这一状况,正是“宗主督护”制下“民多荫冒”、“五十、三十方为一户”的写照,也是清河豪强随慕容德南渡后形成的“宗主”、“坞主”,因而他们一直都保持着尚武的本色,以致他们成了在南北朝时期北方与南方争夺青齐地区的基本武装力量,他们的私人武装也等于州郡的镇戍之军,青齐地区归北魏统治后他们成了守卫青齐地区的主要武装力量。这种风气,在“宗主督护”制废除之后,仍然在这一带地区流传,以至于进入隋唐以后,不少农民起义的领袖多出于此地,甚至多少改变了秦汉以来“关西出将,关东出相”的局面,关东也成了出将的重要基地。

至于“宗主督护”制废除之后,长期以来被大批“宗主”、“坞主”出身的州郡大姓豪强控制的州郡政权,也仍然有被“宗主”、“坞主”把持和控制的残余影响。《金石萃编》卷30所录东魏兴和二年(公元540年)的《禅静寺刹前铭敬史君之碑》, 就为我提供了这方面的典型例证。这里的敬史君,即《北齐书》卷55《敬顕儁传》的主人公,因为该碑有“公名□,字显儁,平阳泰平人”的话,这同《北齐书》及《北史》谓“敬显儁字孝英,平阳人”及“平阳太平人”等话相符合。敬显儁任颖川刺史时,曾修禅静寺,故其僚佐及邑人为其立石颂德。据唐长孺先生考证:“从碑阳题名中我们可以知道敬显儁是带着他的一批宗族上任的。”因为该碑阴题名者共129人,“其中具官24人,多数为颍州所属军府及州府僚佐及守令等,而敬姓题名者15人,除去重复实14人。……这些敬姓人当然是随敬显儁来到颍川的,他们中间有的官阶较高,名义上由朝廷任命,实际上是敬显儁署置。”基于此,唐长孺先生认为“敬显儁是带着以宗族为核心的部曲到颍川来的”。(注:见唐长孺的《山居存稿》之《跋敬史君碑》一文。)这同《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高季式传》所说季式“出为济州刺史”时,“兄弟贵盛,并有勋于时,自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戈甲器仗皆备,故凡追督贼盗,多致克捷”这种带着部曲上任的情况如出一辙。通过敬显儁与高季式二个例证,说明“宗主督护”制度废除之后五六十年间,一些豪强仍然在控制着州郡地方政权,而且大批起用其宗族部曲为其僚佐,这同“宗主督护”制的全盛时期的情况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可见此制虽已废除,而其影响于州郡僚佐之署置者依然如故。

实行过近两个世纪的“宗主督护”制,给当时和后世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相当深刻的。上面所述,仅仅是略而言之,且均未展开论述,以其非本题主旨故也。盼治魏晋南北朝史者,对此多予留心,将会有更多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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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宗法监督与保护”制度的启动时期--兼论“宗法监督与保护”制度的社会影响_晋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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