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来中国人大任免制度不断拓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十年来论文,人大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大任免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具体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拥有对同级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命、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项权力。人大任免制度既是组织国家机关的基础,又是监督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手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职权、任免方式、任免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人大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各项制度不断得到拓展。
1.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制定了新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必须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2)新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明确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4)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选举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中央军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军委主席提名。(5)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罢免。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6)推选代理委员长职务的人选。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7)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8)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2.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明确人大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权力。地方人大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2)扩大代表联合提名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3)确立差额选举的原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4)赋予地方人大罢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5)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辞职权。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大备案。
3.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任命案的提出。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2)任免案的表决。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4.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名时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2)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全国人大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3)辞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4)缺位代理人选。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缺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决定代理人选。(5)罢免。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5.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任免案的提出。提请任免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包括任命人选简历和任免理由),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2)任免案的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由常委会办公厅将有关文件(包括任命人选简历和任免理由)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必要时由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回答和解释。(3)任免案的表决。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4)逐人表决。包括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顾问,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合并表决。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的任免,以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一般合并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逐人表决。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合并表决。(6)表决顺序。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的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表决,再进行任命项表决。(7)任免案的公布。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驻外全权代表的人选经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并公布。其他人选由常委会公布。
6.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全国人大会议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关于加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议案服务的若干规定。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代拟,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或者通过。表决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2)中央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同志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出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选。(3)大会选举前,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至2名为总监票人。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先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和表决过程进行监督。投票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再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和表决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包括另选他人的名单及其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4)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投票和表决,一般分3次全体会议进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表决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5)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的函、任免理由、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和照片。(6)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向常委会提供书面材料及说明。说明的重点包括提请任免的原因,被任命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7.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涉及拓展人大任免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撤职权限。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2)撤职案的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3)撤职案的审议和表决。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8.2008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修改。主要内容有:(1)将原来的任免案包括任命人选简历和任免理由,修改为任免案附有拟任命人选的简历和任免理由。(2)增加规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逐人表决。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合并表决。
人大任免制度反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构的主从关系,表明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任免职权,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免制度,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分别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了一大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顺利完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历次换届工作,扩大了国家机构产生组织的民主认可,强化了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任职升降的民意认证,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