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模式的发展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南论文,乡镇企业论文,模式论文,产权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乡镇企业是苏南模式的核心,要使苏南乡镇企业在苏南模式进一步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其建立在社区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关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建立起集体资产个人产权持有和个人产权合作社组织的产权组织体系,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再造苏南乡镇企业的制度性优势,推进苏南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一、制度性优势的产权基础
苏南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苏南模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出主导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制度性优势。这种制度性优势的内涵主要有二个:一是乡镇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二是社区政府的组织推进。苏南乡镇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实行了市场导向,从而较早地运用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了企业运行中经济决策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得乡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自主经营的决策机制、锐意进取的动力机制和灵活应变的调节机制。这种机制赋予了苏南乡镇企业强大的适应市场竞争的活力。正是这种活力使苏南乡镇企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消费需求迅速增长、市场空间迅速扩大而国有企业仍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约束的条件下,迅速地发展起传统的轻工业,进而通过对各行各业的一定参与,形成了苏南乡镇企业的高速增长。苏南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育出较为完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全乡镇农民所有。从苏南乡镇企业的创办过程来看,其创办资金的来源基本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政府拨款、信用资金、集体积累、联营投资、个人投资等。信用资金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不属于产权资本,不构成乡镇企业的财产依附关系。政府拨款、联营投资以及个人投资的比重均较小。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资本主要的由集体积累构成。这种集体积累包括货币形态的集体积累、实物形式的集体积累以及劳动积累三部分。货币形态的集体积累是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社队集体的资金积累,实物形态的集体积累指用集体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创办乡镇企业,劳动积累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创办初期,在乡村范围内组织农民轮流务工,按出工日计工分回队参加分配。可见,苏南乡镇企业最初主要是依靠各种形态的集体积累创办起来的,是一个乡、一个村农民共同积累的结晶,即使后来壮大,也属于全乡镇农民原有积累的增值,是他们的共同财富,乡镇农民构成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也正因为如此,乡镇企业无法通过国有产权这一重要的财产纽带将自己纳入计划经济轨道,只能作为外在于我国原有经济管理体系之外的一种自生的存在,借助于市场机制,寻求和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苏南乡镇企业制度性优势的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组织推进。苏南乡镇企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地方政府发挥了很强的组织协调功能。在公社化年代,不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乡镇企业只能由集体来兴办,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的兴办过程中自然有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功能。它在广大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内在冲动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力量实现了各类要素的初始动员和组织。一方面,以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的形式兴办乡镇企业,避免了极有可能出现的上级政府的各种干预。相反,借助于政府的权威和影响力,为乡镇企业与周围大中城市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以及乡镇企业的人财物提供最低限度的原始积累。因为乡镇企业兴办时的资产主要是靠平调合作社以及后来的大队、小队的土地、劳力、物资和资金等形成,而这只有借助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动员、组织能力才能成为现实。可见,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为乡镇企业的形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乡镇企业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借助于获取乡镇企业上交利润的权利,拥有了相当量的资金实力,从而投资于新建乡镇企业以及原有乡镇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地方政府的这种组织和投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苏南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必将在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中得到反映。这就是地方政府借助于行政权力和组织投资功能,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权、人事权和利益分配权,全面介入乡镇企业的经济活动,充当着苏南乡镇企业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在决策机制中,地方政府以财产所有者和社区政府双重身份,对乡镇企业关系到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其决策项目包括企业领导人的选择、企业资产的调整和增长、企业留利比例的确定、折旧基金的使用等。乡镇企业领导人则在企业的生产计划、职工工资奖金以及企业更新改造、产品定价等经营性决策上享有自主权,形成了地方政府战略性决策与乡镇企业领导人经营性决策相结合的双层决策体制,乡镇农民作为所有者在决策上没有得到体现。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乡镇企业收入在扣除税金和职工工资后企业所得分解为地方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两大部分,地方政府所得部分包括企业税后利润扣除扶助基金和支付投资分利,在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后,按年初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一定比例的利润,简称上缴乡村利润;还包括企业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上缴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扶助乡镇企业发展,即所谓的扶助基金;地方政府拥有的净收入还包括以工补农建农基金。此外,乡镇企业所得部分还有10%用于农村社区的各项社会性支出,这一部分净收入一般也上缴地方政府统一使用。这样,地方政府在乡镇企业利益分配中拥有了相当的比重,成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决策权和分配权的获得实际上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对乡镇企业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成为乡镇企业实际的财产所有权主体。
从理论上来说,苏南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全乡镇的农民,而在现实运行中却表现为地方政府充当着事实上的所有权主体。其原因在于,对属于全乡镇农民所有的乡镇企业财产必须由某一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所有者的利益,行使财产所有权。否则,全乡镇农民的资产及其收益就极易被劳动者个人所分割,从而导致劳动者平等的占有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瓦解,全乡镇农民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就无法实现;区域性经济活动及其经济关系也就难以协调、统一。那么,应该由哪类组织来行使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呢?理论和现实都表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着全体乡镇农民的共同利益,对属于全乡镇农民所有的乡镇企业财产行使着所有权。这是因为,(1)产权关系只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乡镇企业所有制关系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企业的所有权;(2)某组织能够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基本条件是,该组织能够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和要求,运用所有者的财产为所有者服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社区性经济组织,能够尽心尽责地维护和保障全乡镇农民资产不受侵犯和损害,关心并促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这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具备行使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条件,由其充当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实现形式,有着积极的意义;(3)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来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曾采取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经济联合委员会等形式,乡镇企业的前身社队企业在长期内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产权关系上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由其充当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可以保持财产所有权的历史延续性,并使其永久性的属性得到实现;(4)现阶段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宏观调节职能,由其充当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实现形式,既可以有效地组织和调节乡镇企业的运行,又可以努力调节好全镇农民个人、集体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乡镇企业与其各方面之间的经济关系;(5)现实当中,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财产所有者方与作为财产经营者方的乡镇企业全体职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而实现的。这也表明在现实的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充当着乡镇企业所有权的实现主体。然而,由于传统体制的历史延续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各地虽然在1984年底陆续增设了乡镇经济组织(名称有经济联合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等),充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意在把经济职能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但是经过几年运行之后,各地对这类组织相继作了调整。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取消了乡镇经济组织,其职能由政府行使,这类约占乡镇总数的50%;二是名存实亡,职能由乡镇政府代行,这类约占30%;三是仍“三套马车”并立,但整体经济活动由党委统一领导,三家共管,这类约占20%。可见,大部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被乡镇政府取代,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企业所有权实现主体地位自然也就被乡镇政府取代,地方政府自然就成了乡镇企业所有权的实现主体。苏南乡镇企业在利益上与地方政府趋于认同,使得乡镇企业在高风险的宏观经济环境中获得了地方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纯经济组织的能力。应该说建立在产权关系基础上的社区组织推进构成了苏南乡镇企业的一大制度性优势。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推进的今天,诱致这种制度性优势形成的外部条件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其本身所包涵的产权关系又迫切需要以顺乎其本身发展规律的方式运行。在这种情况下,产权改革必然成为苏南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苏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来自于乡镇政府充当乡镇企业产权实现主体后,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引起了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产权关系的实现机制受阻。一方面乡镇政府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政治功能、政治需要占主导地位。该组织功能上的政治性使得其在运行时更多的是追求社会目标,如计划生育、新兵征集、社会治安、文化教育、民政救济等巨额费用的筹集以及社区范围内集镇建设、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文化福利事业所需费用的支出,还有对就业目标的追求以及“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农业发展目标的追求等。这些目标的追求虽然对乡镇区域的总体发展而言是必要的,但却不利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全方面实现。现实运行中,乡镇企业普遍感到社会负担过重,有限的力量无暇顾及企业资产的增值;而乡镇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又普遍感到他们除了在分配上与乡镇企业还保持一些联系外,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既无发言权又无监督权,成了“名义上的所有者”的状况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以行政机关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履行发包职能,发包行为势必成为乡镇政府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和控制乡镇企业的延续,乡镇政府全面介入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也就不可能对企业内资产享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地位也就无法真正具备,其结果则必然是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极其虚幻,乡镇企业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也就无法真正实现。
其二,所有权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乡镇政府充当乡镇企业所有权主体后,虽然全面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主要是从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出发干涉乡镇企业的,并不是从所有权主体的权益角度去约束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其结果必然是所有权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一般说来,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可以将财产的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转让给经营者。但经营权的转让有三个基本前提:一是法律保障所有者对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即经营者只在转让期内行使经营权;二是经营者要保证接转财产的完整,并以某种形式补偿财产的损耗;三是所有者对生产经营的成果享有收益权。为此,在两权分离的状况下,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所有权约束机制,这包括利益约束、监督约束、强制调节约束、资产回归约束等。出于对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关心,大多数乡镇政府对企业的上缴利润实行弹性制,能多交则多交,能少交则少交,不能交则可减免,这种利益分配原则必然软化了所有权的利益约束机制。加之,乡镇政府以财务收支和集体经济的利润分配为中介,实行以肥补瘦的办法,帮助亏损企业度过难关,则进一步软化了所有权的利益约束机制。在监督机制方面,乡镇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手段还不多,对企业的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内部审计制度由于会计力量不足,有些审计人员素质差,执行不经常、不严肃。本该相对独立的会计、统计人员,有的参与承包经营集团、有的受厂长经理直接控制。这种财会统计管理体制,使乡镇政府无法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所有权的监督机制也就无从实现。在大多数地方普遍采取了“硬包”的方法,即发包方只管按时收取一定的利润,其他的一概不管。这使得即使企业经营行为严重损害了所有者,所有者也无法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的途径进行强制性调节,一些企业濒临破产倒闭,财产也无法收回,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强制调节和资产回归约束几乎不存在,其直接后果必然是乡镇农民共同所有的财产被别人分割,这是因为,承包制着重考核的是利润指标。而这一指标包含着复杂的内含,它既可以由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而增加,也可以通过某些不正当手段如挤占专项基金等来增加。这就使得依据利润这一指标实施的利益分配极有可能在合理的幌子下分割所有者财产。乡镇企业帐面利润与结算利润的差额逐年扩大的现状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企业往往通过挤成本、挤费用、挤列支的办法压低帐面利润,增加结算利润,并通过虚盈、空库、少留等手段增加结算利润,还有的将本应列入国家扶持资金的免税部分也列入结算利润,这必然使得帐面利润与结算利润的差距越来越大。而利益的分配是按结算利润进行的,这必然使得承包人、企业职工所得远远大于经营者应得部分,这实际上等于分割了应属于所有者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不仅如此,乡镇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也通过上缴利润等形式参与了对乡镇企业财产的分割。
其三,资源组织能力低下。乡镇企业所有权主体错位后,原来较为明确的产权主体模糊了。这主要是因为,乡村政府充当实现主体,虽然有可能也有能力抵御来自社区外对乡镇企业财产的侵吞,但他无法阻止社区内侵吞,在某种程度上,他则保护或直接参与了这种侵吞行为,这是他自身特性引起的。这就使得乡村政府无法代表全乡村农民的利益,行使对全乡村共有财产的占有。乡镇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失去有效的实现形式,资产所有者应得权益无法实现,财产的归属关系自然也就处于不明确状态。这种不明确状态的直接后果则是一方面乡镇企业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全乡镇农民的巨额储蓄资金无法转化成乡镇企业的投资资金,其实质则是产权模糊导致乡镇企业资源组织能力弱化。乡镇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第二个表现是,所有权通过承包经营权得以实现后,企业新增财产的归属关系不明确。在实际运行中,乡村政府集行政权、所有权于一身,可无限制地占有乡镇企业的财产,企业新增资产当然归乡村政府所有。这种权属关系使得乡镇企业对自身资产增加的关切度不会很高。因为,在不触及企业与乡村政府之间财产关系的前提下,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乡村政府所有,与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这就使得企业拥有资金之后,总是倾向于用于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以最直接地使企业和职工获得实惠。产生用自有资金发奖金、搞福利,发展生产靠贷款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在农户无法成为投资主体的同时,企业也难以成为投资主体。这进一步表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乡镇企业资源组织能力极低,这必然制约着乡镇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苏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除了上述产权关系本身的要求外,还来自于对苏南乡镇企业制度性创新的需要。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苏南乡镇企业的一大制度性优势就在于以全乡镇农民所有为纽带,形成了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各经济主体将进入市场,市场化经营将是各经济主体的基本趋向,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南乡镇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在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是一大创新,而现在其优势将不再通过制度加以体现。相反,蕴育这个市场化机制的乡镇农民所有在苏南乡镇企业中却表现为集体所有或政府所有。这种名义上的人人有份实际上每个成员并不知道自身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以及该发挥什么作用,付出的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然会受到抑制。这种对个人产权的需求可以说一直是苏南农民以及整个中国农民的渴求,只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个人产权的实现必需借助于地方政府的保护才能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充当实现主体不仅不会引起实际所有者的反抗,反而能在两者之间建立起利益连动关系,形成有效的产权实现机制。
但是,苏南乡镇企业的个人产权借助于地方政府得以实现是有一定的成本的。这种成本,一方面表现为利益的直接分割,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由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一个以地缘关系为纽带,以行政强制为基本管理方式的集经济与政治为一体的复合体,由其充当产权实现主体,必然不能对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以及科学管理提供高效的服务。在人们的观念上以及国家政策上还有“姓社姓资”的争论时,产权主体支付这种成本是必需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主体支出这种费用就成为虚耗,其结果必然是乡镇农民对完整产权的追求日益强烈,苏南乡镇企业只有适时地满足这一要求才能建立起新的强有力的动力机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协同运作,充当该体系的主体,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高效、有序。这说明地方政府行为的企业化将成为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改革对象,而且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也不允许政府行为企业化。因此,明晰产权、回归产权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再从可能性上来看,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深层次的产权改革,但其产权边界以国家整体为限,包容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这必然导致其产权改革进程将是十分艰难的。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简单得多,而且我们有着制度性超前的实践经验,因而完全有可能在产权改革上超前运作,以创新的产权制度,建立起苏南乡镇企业新的制度性优势,推进苏南模式的再次腾飞。
三、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必须坚持两大原则,一是应以有利于乡镇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改革的目标;二是应以合理利用已经形成的集体资产作为产权改革的出发点。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绝不能也不应该以集体资产的流失、解体为最终结果。苏南集体资产的存在大大缩短了私有者和小商品生产者通常要经历的漫长的资金积累和集聚的过程,为中国农村开辟了迅速走向工业化规模生产的道路。同时社区经济发展也能借助于集体资产这根纽带有效地实现了农村产业之间、个人之间以及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产权改革只是在原有集体资产制度安排的积极效应日益递减的情况下,进行新的制度创新,以推进该资产的有效运行。因此,我们说苏南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绝不意味着苏南模式将消失,或者说被其它模式所蚕食,而只能说苏南模式将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约束下进行一次新的制度性创新。按照这样的原则,我们认为,苏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资产个人产权持有
明确乡镇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可以说是苏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最根本的要求。近年来,苏南各地顺应产权改革的内在要求,普遍实施了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体的改革。应该说,苏南乡镇企业的投资包括举办企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金,社会法人单位的外来投资,社会及企业个人投资,加上国家扶持企业的减免税金和企业历年利润留成积累资金,形成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为苏南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创造了必要条件。但从苏南乡镇企业现有的改革实践来看,它们虽然具有了资产股份化改革的形式,但实质上并不具有产权改革的实质内涵。这一点可从各地改制过程中的股份设置得到证实。虽然各地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设置不完全一样,但一般对应于苏南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均设置了集体股。集体股作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直属企业原有资产评价后所形成的股份,自然归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这种股份与过去的“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没份”的产权关系一样,产权十分模糊,产权改革明确产权这一根本点在这里几乎没有得到一点点体现。不仅如此,集体股的存在还进一步恶化政企关系。产权改革作为一种政策设计,其初始目标包含着借助于产权关系的明晰,割断社区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连带关系,实现政企之间的真正分离,以保障企业自主权的全方位确认以及所有者的权益。可现在集体股的存在,名义属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这种名义所有关系必然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实际所有。这样,地方政府在产权改革中不仅没有能使财产所有权回归真正的所有者,相反借助于产权改革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充当起董事长之类的财产权职,政企关系由此进一步恶化。对此,我们认为,为真正体现产权改革的本质要求,苏南乡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不设集体股,把原有集体资产形成的股份,依据社区成员劳动能力或工作贡献,量化到个人,变成全乡镇农民个人拥有的产权,真正体现集体资产乡镇农民所有这一本质属性。这种量化到个人的过程,并非瓜分集体资产的过程,其量化的只是属于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各种权益,集体资产的实物形态仍然存在于各个乡镇企业之中。
2.个人产权的合作社组织
在集体资产权益量化到乡镇农民个人持有之后,如何使这种分散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组合,是苏南模式已形成的制度性优势能否得以发扬光大的关键。在一般产权组织中,分散的产权往往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这样一个治理结构加以组合。苏南乡镇企业若采用这个组合结构,一方面不现实,比如说在现有条件下组织乡镇农民组成股东大会,往往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这种组合也没有能体现原有集体资产的农业关联性以及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据此我们认为,为保障原有集体资产的农业关联性和社区发展协调性,分散的个人产权可通过规范的合作社加以组合。利用合作社作为分散产权的实现主体,通过合作社这个组织实现非农产业集体资产与农业之间的利益连动。这里的合作社不能是简单的现有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具有一定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遗传性,它们往往出于行政组织的压力成为其附庸。这样,社区组织的领导往往是注重对上级行政组织负责,而忽视对组织成员利益的关心。因此,它们不能直接作为个人产权的实现主体,必须对之进行改造。这种改革可结合政企分开加以进行。改造的基本思路在于:(1)乡级合作经济组织既然名不副实,应一律并入乡镇政府,按照政府职能行使对地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业规划与服务指导;(2)以村为基础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为此一方面应坚持合作社组织上的一人一票制与民主选举制,使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应配合乡镇经济组织的取消,强化乡镇政府的政府功能,收回原来下放到各行政村的行政职能,改原有的乡村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改革与原先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及后来的“以村建帐”是相符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分散的个人产权得到实现,并能发挥原有的集体经济的优势。
3.集体资产企业化经营
合作社成为个人产权的组织主体之后,可以本合作社社员拥有的集体资产总股份为限,充当全乡镇集体资产的机构持有者。作为机构持有者,各合作社派出代表在全乡镇范围内组建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职能,由其对集体资产的重大经营发展战略作出决策,并对经理人员作出安排。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可通过多种形式得以实现。比如可通过参股、控股、持股的方式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份调整组成独资公司,还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把部分集体资产由实物形式转为货币形式,追加投入到其他公司组织形成新的股份。总之,在新的产权组织体系中,资源的组织将借助于股份的形式和明晰的产权,得以开放性组织,克服原有苏南模式资源组织的封闭性;集体资产的个人产权持有将真正实现集体资产的产权明晰;而个人产权的合作社组织又能在实现个人产权的基础上,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并有助于合作社组织提高区域协调发展的组织性;乡镇企业则在董事会领导下按公司规则得以运行,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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