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业结构的调整_商业论文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业结构的调整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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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 (2002)04-0032-03

商业结构问题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商业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商业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职能结构的合理化,进而充分发挥商业促导生产、满足消费、调节分配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商业结构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进行探索,为调整商业结构寻求经济学方面的理论依据。

一、商业结构及其分析

商业结构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国民经济部门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搭配和比例关系。商业结构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析。

1.商业的行业结构

商业的行业结构是按流通主体所经营的商品不同进行的一种分析,它是指商业部门所消耗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总量在经营不同商品的各个行业之间的搭配和比例关系。

商业的行业结构,按流通主体经营商品的用途不同,又可分为生产资料行业和消费资料行业。在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行业内部,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消费资料可分为食品、副食品、纺织品、日用工业品、百货、五金交电、医药品等行业。生产资料可以分为原料、材料、配件、辅料、燃料、动力等行业。

按经营商品的产业归属不同,商业行业可分为农产品行业、矿产品行业、工业品行业和服务行业等。

2.商业的地区结构

商业的地区结构是按流通主体所坐落的空间不同进行的一种分析,它是指商业部门所消耗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总量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分布及比例关系。

商业的地区结构,按流通主体所坐落的经济区域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心城市商业、一般城市商业、县城商业和广大农村基层商业。按地区的发达程度不同,可将商业地区结构分为东部商业和西部商业。按商业坐落地区的产销特点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产地商业、中转地商业和销地商业。

3.商业的职能结构

商业的职能结构是按流通主体行使商业职能的不同进行一种分析,它是指商业部门所消耗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总量在不同职责、能力商业之间的分布及比例关系。商业的职能结构,按流通主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存在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按流通主体在商品流通中承担职能的侧重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商流商业、物流商业和信息流商业。还可以按流通主体承担职能的多少,将其分为有限职能商业和完全职能商业。

4.商业的整体规模

商业的整体规模,看似并非商业结构问题,其实是从第三产业的角度研究结构问题。商业的整体规模及其与饮食业、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等产业的搭配和比例关系是第三产业内部的结构问题。从更广泛的领域看,还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搭配和比例关系值得研究,即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问题。

近20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依然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商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经济学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加以阐述。

二、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全面认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谈商品的价值决定时指出:“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而劳动本身的量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极不一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可能是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应该是一定时期内社会上多数生产者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以上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狭义理解,下面,我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更为广泛意义地认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谈价值规律时明确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接着,马克思又指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

如果说,狭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被社会承认,即商品价值能否实现的问题。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当某类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时候,它们就是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耗费在它们上面的狭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结成的价值就能如数实现,否则一部分价值就不能实现。

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确定某类商品的生产数量的界限。在研究价值决定时,与使用价值无关;但在研究价值实现时,使用价值就至关重要了。因为影响价值实现的供给与需求,是商品使用价值的供给与需求。一旦某类商品供过于求,已凝结的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部分超出了社会需求的商品的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了。价值规律是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总规律,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界限上规定了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研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何在呢?通过分析商业结构及其调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联系,其意义也就得到了说明。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确定合理商业结构的经济依据

如前所述,商业结构是商业部门所消耗的社会劳动总量在行业、地区、职能之间的比例关系。那么,如何科学地确定社会劳动总量在商业与其他产业之间以及商业内部各行业、各地区、各职能之间的分配即如何科学地确定合理的商业结构呢?

合理的商业主体结构取决于商业的客体结构,商业的客体结构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业的客体结构

商业客体,即商业主体所承载的流通对象,也就是需要经过商业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不同类不同种商品之间的比例和搭配状况,就形成商品结构。商品结构是否合理,既不取决于商品的生产者,也不取决于商品的销售者,而取决于商品的消费者或用户。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中凝结的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商品使用价值是否适合消费者的需求。商品使用价值只有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顺利地从生产领域经流通领域,转移至消费领域。这其中,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确定某类商品能否顺利实现价值的数量界限。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超出社会必要量的劳动耗费,是不被社会承认的。马克思在谈到价值实现时又指出:“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他接着说:“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真是遗憾,我国目前市场上彩色电视机、VCD等产品的境况被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所言中。

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社会需求决定商品的使用价值实现问题,因此,生产者应十分重视市场需求的调研和预测,力求按社会需求的品种和结构去生产,以防止耗费的劳动不被社会承认的严重后果。

2.合理的商品流通客体结构决定商业主体结构

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上要求商品流通客体结构合理化,合理的商品流通客体结构又当然地成为商业主体结构的决定因素。因为,无论是商业的行业结构,还是商业的地区结构,无论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比例,还是商流、物流、信息流承担者之间的搭配,都是为完成一定的流通工作量而设置的,离开了完成流通任务,流通主体的设立就成为多余的了。所以,商业的各种各类结构的整合都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按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而设立商业主体,而切忌思路颠倒。一些人为设立市场,导致“有场无市”的现象,就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失败例证。

面对我国商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变化的趋势,研究商业结构变化与探索商业结构调节,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商业结构的调节

实现商业行业结构、地区结构、职能结构、业态结构的合理化,是商业宏观调控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分别对商业结构的现状、商业结构的变化趋势、商业结构的调节手段等问题加以探讨。

1.我国商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判断商业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看在商业内部是否存在着“瓶颈”问题,商业各行业、各地区、各业态是否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业与第三产业中的其他部门是否协调等等。

根据上述标准,目前我国商业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经营生产资料与经营生活资料商业不均衡, 经营生产资料商业的规模、范围、网点布局相对不足。

(2)经营商流业务的商业与经营物流业务的商业不均衡, 经营物流业务的商业规模、能力相对不足。

(3)各地区商业发展不均衡,主要是中小城市、 农村商业相对不足。

(4)商业的各种业态形式发展不均衡,总的看,新兴的业态, 如超市、便民店、货仓式商店发展不足。

(5)商业内部的各行业发展不均衡, 新兴的服务业和中介行业相对传统的批发、零售业发展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不能充分地得以满足,也制约着各种结构商业的协调发展,进而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2.商业结构的发展趋势

商业结构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行业细分化。商业行业结构的细分化, 主要不是由流通客体的用途不同所决定的,而是由需求的专业化所决定的。这是因某一细分的购买者群体的特定需求所引发的商业专门化,即商业目标市场导向形成的专业化。

(2)商业行业交叉化。一方面, 商业行业的交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追求购物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商业交叉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因此,商业行业的交叉化,近年有发展的趋势,这一点在零售环节表现得更为明显。

(3)商业结构动态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的流通结构、进而决定商业结构的经济依据,而社会必要劳动在各行业、各地区、各业态、各职能的商业中投放的量及其比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商业结构的变化和调整就是一种绝对、必然的趋势。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商业结构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商业结构又有不断变化的趋势,为了使商业结构趋于合理化,就必须对其加以调节。

3.调节商业结构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结构的调节,也如同其他资源的配置一样,既要靠市场的手段,也要适当地运用行政的和立法的手段。

(1)市场机制的调节。这应成为调节商业结构, 使之合理化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是依靠市场机体的自身运行,通过市场上企业之间竞争、投资转移、供求变化、价格涨落、利率高低、工资升降等经济杠杆,来带动和制约商业结构的调节,使社会劳动在商业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合理配置并达到优化。

(2)产业政策的调节。这是国家宏观间接调控的手段之一, 主要是采取有差别的财政、金融、价格、工资政策,来改变某些行业、地区、职能、业态的商业所处的条件,影响流通要素朝着有利于商业结构合理化的方向流动。近年来我国扶植连锁、超市的有关政策就是如此。

(3)立法的调节。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制定一些干预商业结构和商业组织的法规,以此来制约商业结构并使之合理化。

(4)行政的调节。 这是特定情况下政府调节商业结构的辅助性手段,一般有直接投资、物资调配、强制性行政管制等做法,以此来调节商业行业、地区、企业的发展并使其结构合理化。

只要我们认清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与商业结构之间的深刻内在联系,坚持市场机制的调节为主,辅之以政策、立法、行政手段的调节,我国的商业结构就一定能在发展中实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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