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九年(1829)前后的行商制度危机及其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商论文,道光论文,九年论文,危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行商制度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曾数次遭遇危机。这种危机主要体现在行商倒闭数量多、欠外债数量大以及涉及外债行商多。在历史上,行商制度至少出现过3次严重危机:第一次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当时的8家行商全部欠英商债款,有5家最终倒闭;第二次在嘉庆十四年(1809)至嘉庆二十年,先有3行倒闭,其余11家行商中,有7家也欠外商的债;第三次在道光初年,波及5家行商,即道光三年丽泉行潘长耀、六年西成行黎光远、七年同泰行麦觐廷、八年福隆行关成发、九年东生行先后破产。① 行商破产与商欠(“夷欠”)有密切关系,当然也有外商欠行商债务导致行商破产的情形,如丽泉行潘长耀因赊卖货物给美国商人,最终蒙受损失,②但这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小。商欠产生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行商代外商销货,由于货物滞销亏本,又不得不按原估价缴纳关税等原因累积大量欠款;二是行商向外商借贷融资,西方多余资本乐于以此生财。此外,政府和官员的盘剥勒索无疑助长了商欠程度。 清政府数次下令规范行商代外商销货以及向外商借贷的内容,而商欠也引发新行商承充制度的调整。道光九年前后的行商制度调整有其独特性:首先,当时的行商制度危机乃波及外商在华商业最为严重的一次,来自外商集体的压力增加了广东政府此次制度调整的力度和决心;其次,相应的调整涉及商欠问题、新行商承充制度以及规礼等口岸费用等方面,并一直沿用至鸦片战争前,某种程度上延缓了行商制度的崩溃。鉴于该问题并未引起学界关注,③故撰此文,以期抛砖引玉。 一、道光九年行商的破产状况 道光初年,行商数量一路下滑,剩下的7行也仅有4家具备偿付能力。这里不涉及稍早破产的3家行商,仅对行商制度调整有直接影响的福隆行和东生行的破产情况予以梳理。 (一)福隆行 福隆行(Folung)先后由2位行商承办,即最早由邓兆祥经营,之后则为关祥及其子关成发。史载:“嘉庆十五年间,有福隆行洋商邓兆祥亏饷潜逃……其行业查有职员关祥向在该行司事,其子关成发亦随父帮办有年,经洋商黎颜裕结保接办福隆行务”。④陈国栋认为,邓兆祥和关祥于嘉庆七年合伙开办福隆行。之前,关祥在行外商陈安官名号下经营茶叶,通常被称为“九官”。⑤关祥很早即参与对外贸易,东印度公司也记载了与其在嘉庆九年的贸易,行号为Manhop,史学界习惯将之译为“人和行”。⑥此后,人和行一直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有业务关系。嘉庆十五年,关祥父子承接福隆行务。直至道光八年,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才首次出现人和官——福隆行相对应的记载。⑦至于当年外商状告其欠款时,也将Manhop和Folung等同而论。⑧ 关于邓兆祥,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没有与之贸易的记录,唯有涉及人和官债务时提到他,称其为Inqua,散商有时将其音译为Heenqua。下列描述可确定其身份:“他是老人和官之前的行商,逃跑了,猜想涉及一笔很大的款项,经皇帝授权在政府公报上报道,该报传达至道台一级的官员。”⑨1810年,“人和由于其合伙人英官(Inqua)逃匿而陷于窘境。人和与英公司的账目已结清,但英官曾和西班牙公司订有送交大量生丝的合约,他无法履行。人和企图拒绝负责英官的债务,但剌佛劝告他这是一种错误办法,于是他承受了这一负债。”⑩ 道光八年,关成发陷入债务困境。从道光七年年底至八年四月,英国散商麦格尼亚克行(Magniac & Co.)连续4次向两广总督李鸿宾控告关成发和联合经营该笔生意的铺户怡隆号(Elung'sHouse)王世宽(Wongseikoon)“诈骗或偷窃了1820包的棉花,价值59823元,恳请使其赔还”,指责总督推诿,不肯为他们伸张正义,“允许人和行和怡隆行不受惩罚地逃跑,谁还会再相信官商?”“递禀人已经历了五、六个行商的倒闭,但从未听说其中的一位不诚信……而现在,被告不受惩罚,反被保护”。李鸿宾对第四份禀帖大为光火,认为麦格尼亚克行选错交易人,自食其果,“不断递交状纸,说福隆行秘密运走了他们的棉花,却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但也申明要按法律处置人和行等涉案人员,同时严厉警告:“若敢再次骄纵,喋喋饶舌抱怨,将下令将其逮捕,严厉惩罚,同时写信令其国王严惩,以制止此蓄意野蛮之举。”据外商报纸载,截至1828年6月7日,怡隆号铺商已被追回监禁。(11) 导致麦格尼亚克行控诉关成发“诈骗或偷窃”的原因是,关成发的中国债主在棉花货款尚未付给外商的情况下偷运棉花抵债。英国东印度公司原本打算收回被关成发的中国债主私自运走的3万包棉花以挽救人和行,最终没有成功。人和行欠外商债务达190万元以上,于1828年5月10日宣布破产。(12)据道光九年十月初三日李鸿宾奏,关成发“共欠饷银三十四万三百一十一两零,又陆续积欠英吉利等国各商夷人货价银一百零九万九千三百二十一元零……”(13)按当时银元和纹银兑换比率换算,这两组数字应是一致的。 按照惯例,清政府安排行商以公所基金分期8年偿还债务,在英国散商的抗议下,缩短为7年。英商只得接受这样的安排,但颇有微词,他们在报纸上公开表示,“考虑到政府给外国商人提供保护的性质,所有商品按照规定都要与公行交易,为得到这种保护,我们认为债款应严格由中国人一体承担,立即从政府的财库流出来,不管将来对本国商人如何安排。”使用公所基金还款“只不过是从外国人自己身上征税而已,经过暂时的损失后,最终是一笔收益。”(14)英商认为,人和行破产的原因是承接了大量外商货物,过重的债款使其牵涉到一大笔政府税款的拖欠。(15) 1829年2月2日,公行赔偿了人和行债款的第一期,占债务总额的1/6。(16)1830年8月,关成发被发配充军伊犁,死于中途。与其同行的另一名破产行商西成行商黎光远(Pakqua),虽在途中被骗走所有钱财,但最终安全到达伊犁。受广东道御史郑(Ching)的影响,黎光远在当地成为一座寺院的住持。(17) (二)东生行 首位章官是刘德章。梁嘉彬将章官行的最早记录确定在1811年,(18)但仔细翻阅东印度公司资料可知,章官行第一次参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是在1794年。由于所代购的茶叶价格较高引起公司不满,章官一边设法补救,一边恳请公司将一小份贸易份额分给他,公司给了模棱两可的答复,(19)但其和公司的贸易持续了下来。章官行可能于1793年承充行商,因为公司记录该年有3位行商“委员会所知甚少或完全不知,所以拒绝接受他们当保商,但声明准备和他们做现款交易”。(20)嘉庆五年,章官将英国皇家船“天佑号”的受伤者克赖顿带入商馆照顾,为此承担了“巨大危险和责任”。公司认为其一定“花了一笔相当的款项,以免死者的家人向政府申冤和控诉”。(21)1807年,章官行上升为第三位的行商,参与和公司的贸易。1810年,作为一名老资格行商,章官当值理事。(22)是年,由于在清理谦官债务中不利于公司,章官遭到公司惩罚。当时公司选择亚成(Ashing)为谦官债务赔偿的收款人,但随后亚成和谦官即被监禁和审讯。根据谦官隐晦的线索,剌佛认为章官就是幕后唆使人。公司决定将章官的茶叶和毛织品份额减为1/20,此后公司生意在行商中的分配即不再公开,而是秘密决定。尽管后来分配给章官的份额并没有减少得那么厉害,但刘德章则负气拒绝了他所有的份额。(23) 此后,章官经营的东生行经常和英公司有贸易往来。1825年,刘德章去世,东生行业务稳固,由其儿子们继续经营。(24)然而,这种稳固只是表象,绰号“老虎”的章官一经去世,行号倒闭的兆头就已经显现,章官的儿子们开始纷纷强夺家产。1826年,次子(即第二位章官刘承)宣称打算退出行号,并于2月正式办妥,且通知英公司主席,其本人也将于一个月内离开广州。(25)刘承退休之时,“将他行号的一股售给英官(Inqua),(26)并组成一家新行(包括他的儿子和英官),宣称财产值30万两。一年以后,英官发觉财产估值过高,而他已经从积累的债务中得回一笔利益,获准解除合伙责任,但继续担任司事。该行陷入困境。”(27) 陷入困境的东生行首先通过房屋和仓库地契的抵押以及向外商借款的办法,清理国内茶商的债务。剩下的债务中,包括政府关税2.4万两,但最主要的债务是从尼德兰公司(The Netherlands Co.)购入大批羽纱,以及从另外一家西班牙商行购入大批宽幅绒。这两家商行认为只有“请求该行从前的行东章官的长子(笔者按:应为次子,即刘承)”帮忙,才能偿还其货款。这两家商行请求英公司大班介入,以要求刘承返回广州。英公司有感于广州贸易前景可危,也急于改善。大班米利特最初介入此事,向广东政府申请上述要求。随后,公司委员会又收到44名孟买帕西商人于1829年5月15日签署的一份备忘录,请求特选委员会致函中国当局,增加行商数目,并准许与行外商人贸易。(28)由此可见,东生行欠款并非源自英公司,而公司为了改善岌岌可危的在华贸易却积极介入,并承担了全体外商首领的角色,要求刘承必须回来偿还债务。 1830年2月20日,刘承返回。但此时外商和广东当局的交涉已经结束,因此刘承并没有带来任何资金。鉴于东生行的债务状况,英公司并未给其分配贸易配额,这间接导致海关监督增加了对其他资历尚浅行商的勒索。(29)是年夏天,坊间一度谣传刘承承诺赔偿其弟兄们的税项,并正在安排欧洲人指控的早期债务偿还,打算独自主持行务。(30)然而,刘承最终还是从此事脱身。东生行的司事是刘承的七弟,外商称之为“Mr.Dundas”,刘承则被指责侵吞公款,谓之“Lord Melville”。精明的兄长们纷纷携资离开,而老七由于母亲是广州人,又是庶出,故无路可逃。当该行陷入困境时,老七独自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被称为第三位章官。1831年9月15日,老七在南海县寓所上吊而死,公司于9月28日得到消息。传闻南海县令威胁老七若不拿出3000两银子(另有2000两的说法),就要将其拘捕。由于担心更多的需索、难以应对的困境以及发配伊犁的前景,老七绝望了。老七过世之后,其妻状告南海县令;而行商为其结局甚为悲哀,筹3000元周济其家人。相比之下,刘承有大量钱财,在南海县令的需索下过了一段奢侈日子后,被允许离开广州,并最终回到老家,背弃了其债权人,留下倒霉的弟弟承担全部重责。对其不断的申诉,两广总督假装听不见。英人慨叹,“在这种状况下,外国商业又有何保障而言呢?”(31) 二、调整行商制度之交涉 在东生行陷入困境时,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了一种示威办法——令商船“延不进口”,以使广东政府为关税而产生焦虑,趁机提出增加行商数目等要求。这个决定从1829年7月底做出,直到次年2月才结束。交涉期间,海关监督延隆去世。1829年8月8日至12月17日,李鸿宾兼任海关监督,几乎负责了和外商的全部交涉。12月18日,新任海关监督中祥到任。英公司方面,部楼顿为委员会主任,但其始终处于被孤立的地位,其余3位成员都是激进派,双方的争执一直持续到最后。(32) (一)“延不进口”期间交涉概况 面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延不进口”,李鸿宾认为英商一贯“桀骜”“迭次滋事”,于是一面下令将“潜携银两回籍”的刘承“解粤以凭讯追查”,(33)一面答复公司提出的改革行商制度的要求。 根据李鸿宾的奏折,当时湾泊不肯进口的英船有22艘,除1艘因桅杆折断驶入黄埔修整,“余俱在澳门外洋湾泊,延不进口”。(34)这种抗议活动给广东政府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虽然李鸿宾在给朝廷的奏折中说英商每年数十万两的货税在天朝看来“无关毫末”,且鸦片走私致使内地白银外流,天朝“得者少而失者多”,(35)但他对此并不敢怠慢。 双方交涉的第一阶段,从1829年9月1日公司委员会送给李鸿宾第一件禀贴起,至11月16日止,双方共往来函件5次之多,交涉内容不断扩充。从最初要求挽救即将倒闭的东生行、增加行商数量,又增加了减少规礼、准许与行外商人交易的要求;后来还补充了清算新老行商债务、不要保商、自由租住商铺等内容。从最初2条扩展到8条,显示了在华外商反对广州体制不断高涨的声势。李鸿宾最初的推诿态度也鼓励了外商社团,“他说,有些提议值得周详考虑”,于是陆续有“广州的英国散商、帕西商人、尼德兰领事以及西班牙商馆主任”递交同样内容的禀帖声援英公司。但这时,“总督以一种严厉的语气答复,显然,他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干预他与英公司之间的私人争执”。(36) 从1829年11月17日至次年2月2日,英商内部逐渐产生争执,保守派开始占上风,交涉进入第二阶段。根据英方记载,这一阶段英商再次递禀,并准备了给皇帝的禀函,都被李鸿宾和新任粤海关监督中祥驳斥和退回,他们的“语气是温和而令人信服的”,于是委员会在其1830年1月25日的复信中降低要求,“多就已经允准的方面论述”“唯一希望是及早宣布批准和加多新的行商,以及规定的口岸税大为降低”。此后,李鸿宾在1830年2月2日答复了这两点,“已用各种办法去另派新行商;已经派了一个,他有理由希望可以再得到七个或八个;……对于进口规费问题……已提请皇上圣鉴”。委员会大致接受了这一答复,于是开始催令船只进口开展贸易。(37) (二)英商提出的改善贸易要求 公司委员会在提出8条要求时,还直接指出行商制度破败的根源:“富有而受尊敬的人不愿成为官商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处在海关监督及其下属和仆人重压之下,被任意需索,人性不堪承受,富人曾说宁为一只狗,不愿当行商。二是人一旦成为行商就终生成为囚徒,不能因为安于财富或年老体弱等原因退休。一些公行商人宣布他们愿意放弃八成财富换取退休,只享用其他二成财富。当一名行商花费重金买得退休,他又得立刻退回本行,即使他不欠任何人的钱。因此没有人能被引诱当行商。”“政府必须给商人充分的保障,可以退休,不被海关监督及其下属侮辱和需索,不需要交任何费用就可以承充行商和外国人贸易。”(38)所有这些问题被李鸿宾归纳为11条,并依次进行答复(参见表1)。 其中,有6项内容是表示李鸿宾答应或有所让步的方面:行商退休问题将来有可能得到改善;目前免除新行商入行规费,将来也会免除;已下令章官的次子返回广州;增加行商数量,只需一两个保商担保;清理商欠,但不免除行商相互连带责任;答应上奏皇帝减少进口规银等。对于当时的中外关系格局而言,这足以暂时平息外商对行商制度的担忧,使得贸易维持下去。 三、道光九年对行商制度的调整状况 (一)新行商承充制度的调整状况 新行商入行的担保经历了两种形式的循环更替。最初入行是由一二行担保,这种情况持续到嘉庆十八年。当年,为清理福隆行邓兆祥商欠案,粤海关监督德庆提出,“向来开设洋行,仅凭一二商保,即准充商,并不专案报部,本非慎重之道。遇有一商亏饷,每致贻累通行。……只因向无总商办理,未能画一”,建议设立总商,“嗣后如遇选新商,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39)以求确保行商能够担当其职责。这是第一轮的调整。第二轮调整又回归到新行商入行由一二行担保的老规矩上,原因是由于行商数量不足,即道光九年所面临的状况。此后,又有第三轮调整。道光十七年,邓廷桢等奏请回归新行商承充时“总散各商联名保结”的办法,(40)以使行商增加连带责任,杜绝走私。 这里主要论及第二轮调整。道光九年,在英船“延不进口”事件前夕及东生行面临破产之际,行商数量降为7名,有偿付能力的仅有4位。在此危机之时,海关监督延隆奏请改变新行商承充制度以增加行商数量,认为总散各商联名保结导致新行商承充困难,“是以十余年来,止有闭歇之行,并无一行添设”,今后应“仍照旧例,一二商取保着充”,可先由“臣查访得实,准其暂行试办一二年,果其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税饷不致亏短”,即可承充。(41)根据该命令,外商听说海关监督希望将行商数量在7人基础上,再增加3人。(42) 总散各商联保制度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行商同业权益的维护。1828年,巨富盐商李六爷(Le Lok-yay)的弟弟李九爷(Le Kow-yay)想要成立一行专办美国贸易,拟借其兄和行外铺商的资金,以应付新行所需缴付的规费及预付款。“海关监督从筹办一个新行中,可以征收巨额规费,故支持这一计划”,但由于行外铺商没有经营外贸的资格,行商拒绝接受这样一个同行,“海关监督面对种种困难,撤销了他的赞助”。(43)因此延隆奏请恢复新行商承充“一二商取保著充”的旧例,也有私心在里面。 “延不进口”事件前夕,延隆声明将新行商所交规费从7万两降到1万两,且李鸿宾已提前承诺要取消全体旧行商联保新行商的规定,而旧行商也急于有新同事来分担责任,但仍无人提名。(44)为了得到新行商,延隆曾逼迫数名富人充当行商。其中,黄和龄(Hwang-Ho-Ling)的遭遇特别典型。黄是一名地主出身的富人,并无经商经验,延隆手下负责财务的官员为逼迫其承充行商,最终使用了酷刑。据说为了免除承充行商,黄还特别向延隆行贿,但仍不得脱。直至延隆去世后,其寡母才得以向两广总督李鸿宾递交诉状,声称儿子若不被释放,将到北京向皇帝诉冤。李鸿宾读后大为光火,立即将该官员解职,释放黄和龄。(45)显而易见,这时期的行商不是一个令商人们趋之若鹜的肥差。 虽然入行的门槛降低了,新行商的加入仍然数量极少,拖了一年多才陆续增加了2个新行,分别是同顺行吴健彰(Samqua)和福顺行(Fuk-tsune)王大同(Wong Ta Tong)。(46)当然,也有试办后迟迟不肯承充具结者,如道光九年后,“新充之仁和行商潘文海,试办已历七年,屡催未据出结咨部。又,孚泰行商易元昌、东昌行商罗福泰暨新充尚未列册达部之安昌行商容有光,试办或届二年,或逾一年不等。”(47)以至于新任两广总督邓廷桢要限期一月令其承充,否则即以除名。 在这种情况下,有无可能出现贿赂总督承充行商的事?《清史稿》记载:“广东通商久,号为利薮。自嘉庆以来,英吉利国势日强,渐跋扈。故事,十三行洋商有缺,十二家联保承充,亏帑则摊偿。英领事颠地知洋行获利厚,欲以洋厮容阿华充商,诸商不允,乃贿鸿宾得之。颠地曰:‘吾以为总督若何严重,讵消数万金便营私耶!’于是始轻中国官吏。容阿华寻以淫侈耗赀逃,勿获,官帑无著,不能责诸商代偿,乃以抽分法为弥补,众商藉以渔利,夷情不服,日益多事。”(48) 这段文字所涉及内容矛盾丛生。首先,其背景只能是李鸿宾担任总督的前几年,即道光六至八年,因为之后新行商承充不再需要全体行商结保。颠地兄弟二人在东印度公司垄断的缝隙从事散商业务,其既非英领事,又实力弱小。(49)其次,颠地要亲自出钱为一名商馆买办承充行商,此乃天方夜谭,和行商历史相悖。另据上文“李九爷”事,海关监督不能在“诸商不允”的情况下支持新行商加入,李鸿宾参与此类事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再次,“不能责诸商代偿,乃以抽分法为弥补,众商藉以渔利”前后矛盾,不知所云。行商债务连带赔偿既以行用,即文中所谓抽分法,却又视为两类。既然众商被迫赔偿,又所渔何利?最后,容阿华事若果真存在,定然值得大书特书,却于正规史料中踪影绝无。(59)事实上,道光九年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新行商加入,“是以十余年来,止有闭歇之行,并无一行添设”。(51)故,《清史稿》中这段文字为不实之载。 另一个显著问题是,海关监督对行商的需索并未改变。就在李鸿宾承诺不向新行商索要一文钱之后,为了中祥孙子帽子上一颗昂贵的珍珠,行商每人捐献2000两。而中祥即将到来的生日据说要行商捐献1万两白银。这与李鸿宾签署的邀请商人参与公行的承诺很不一致。(52)李鸿宾本人也未完全兑现他的承诺,每家新行号最终付出的花费达42024元,包括给海关监督2万元,给书记、幕僚、轿夫、守卫、下属等几千元,给总督和副总督、幕僚、巡役等,还有1000元给南海县及其下属。(53) (二)港口规费的降低情况 规礼自雍正四年(1726)改为归公,至乾隆二十四年后逐渐形成了一个固定数字:1950两,折算纹银1813.5两。其中包括放关纹银480.42两,粮道放关纹银116.424两,入口礼纹银1013.364两,余204.292两交通事支各项零用。(54)根据外商要求,李鸿宾向道光帝上奏减少规礼数额,将其中的入口规银1125.96两“九折扣算”减去两成,出口规银500余两和放关银130两则照旧。(55)这次调整使得英公司船规银减为1718.502两,实际交1719两。(56)在具体操作中,有许多实际调整状况,也有数字及办理的差异。总的来说,外商的集体意见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重视。按照粤海关的计算,以往全部外船进港费合计1125.950两,9折为1013.364两。在此基础上,三等船一律打8折,为810.691两。法国船同样办理,单鹰国和双鹰国船要多收100两,苏喇(Soola)船要少收100两。(57) 此外,买办聘金减少了,船只进口后的各种费用也得到降低。根据公司记载,53人以下公司船买办聘金原为848元,现为496元。港脚船买办费则从672元下降到392元,(58)另有一种说法为391元。(59)公司船,以往每艘大船费为1165元,船队每年费用2352元;现在每艘大船703元,船队费用602元;20只大船的费用从25652元降至14662元,预计每年节省11000元。港脚船,不分船只大小,每船总共缴纳白银810.691两。 各种年费减少了1/3,有些甚至全部取消,如黄埔海关每年11天的戏剧赞助费1100元。保留了新来广州“乘务长”交的2.5元规费。取消了抛锚交的20元、过秤交的20元,以及每年8元的香火钱。小船的收费从847元降到496元。减轻几位官员的负担为每三月轮值,原收40元提供床、家具等,现在减少到20元,并由所有黄埔外船均摊。外国小船被雇用运货每船征收4.5元的费用。(60) (三)为杜绝商欠确保关税而采取的措施 早在乾隆二十四年,为杜绝商欠,两广总督李侍尧《防范外夷五事》即规定行商不许向外商借贷,“有违禁借贷勾结者,照交结外国借贷诓骗财物问拟。所供之银,查追入官”。(61)但该规定执行不力,至乾隆四十五年,由于颜时英、张天球商欠案,重申行商不得向外商借贷,行商代洋人销售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62)同时开始增收“行用”,用以支付倒闭行商的欠款,这改变了行用的性质。(63)乾隆四十九年,办理蔡昭复商欠案时再次规定,行商代洋人销售货物,“必须公平定价,并令中商立保,将来可以清偿,始准存留。仍立定限,务将本利按年全还,不得以于限外稍有拖欠。如逾限不清……令出保各商先为填还”。但这种调整似乎并未完全奏效,由借贷和售货产生的商欠问题不断延续下去。至乾隆六十年,石中和商欠案使得清政府将每年清理商欠的数目定在十余万两,不得过于此数,如有拖欠过多,随时勒令清还,即自今岁为始,通饬各洋商一体遵照办理。”(64) 由于商欠屡禁不止,李鸿宾于道光十一年提出,凡有商欠,若行商和外商不每年上报粤海关,官府则不负责追查,“惟行商与夷商交易,有无拖欠尾项,向于夷商出口时虚报了事……应请嗣后除商民借贷夷商银两串引勾结者,仍照例究治外,其行商与夷商交易,每年买卖事毕,令夷商将行商有无尾欠,报明粤海关存案。各行商亦将有无尾欠,据实具结,报明粤海关查考。如有行商亏本歇业,拖欠夷商银两,查明曾经具报者,照例分赔;未经报明者,即不赔缴,控告亦不审理。”将每年尾欠银两赔偿日期限定为3个月,“若逾期不偿,许该夷商追控……其当时不控,过后始行控追者,不为审理。”(65) 商欠导致奏课无法按期完成,故治理商欠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奏课。通常情况下,“粤海关税饷于一年关期届满,六个月内奏报起解。”(66)但拖欠时常发生,这与商欠密不可分。嘉庆十一年,户部奏言:“如有逾期不解者,即将管关之将军、巡抚、监督参办”。(67)李鸿宾解决税饷拖欠的办法是提前“奏报起解”时间和责令保商、通事监管外商等。他认为,由于进口税占粤海关洋税的十分之六七,且行商借此机会挪用新税填补旧欠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形成“夷欠”问题的根源,故而整顿的重点是进口税。李鸿宾改变惯例,奏请采取措施3个月内完清关税,责令保商、通事各守其责,并严格规定,“以货换货,不许借给行商银两,行商照例交易,毋许多欠夷商货价。凡有一船回帆,即将一船进口饷银完清,方准请牌出口”,(68)以确保关税及早运送北京。 道光初年,行商制度再一次进入全面危机之中。从福隆行和东生行的破产状况可知这种危机如何深刻影响了在华外商的经营前景,所谓商欠、行商破产、行商数量减少不再仅仅是影响国家关税的局部问题,更升级到外商对行商制度合理性的质疑。道光九年及稍后的制度调整并未走出原本行商垄断和担保对外贸易的窠臼,但其对外商权益给予了一定关照,最终仍是围绕确保关税而对商欠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此次调整虽然保守,却在某种程度上延缓了行商制度的崩溃。直到鸦片战争前,除了新行商承充制度再次回调外,其他调整一直延续下来,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注释: ①林延清:《试论清中期的“夷欠”问题》,《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1期。李鸿宾奏折称丽泉行于道光四年倒闭(参见蒋廷黼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道光朝)》,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8-640页),马士(H.B.Morse)书中载潘长耀于1823年陷入困境,并于是年8月5日去世。参见[美]马士著,中国海关史研究中心组译,区宗华译,林树惠校《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4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6页。 ②[美]小弗雷德里克·D.格兰特著,周湘译:《丽泉行的败落——诉讼对19世纪外贸的危害》,《史林》2004年第4期。 ③目前,学界对十三行的研究多从行名、行商个案、行商经营状况、行商与中外文化交流等商业史和社会史角度展开,较少从制度史方面进行考察。作为该领域的奠基之作,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虽探讨了十三行制度的由来、公行的设立和商总的出现,却未关注道光九年的行商制度调整。 ④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文献丛编》第9辑,第1页。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12页。 ⑤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3页。 ⑥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2卷,第712页。 ⑦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78页。 ⑧梁嘉彬认为人和商名为福隆,福隆行本邓兆祥与关成发合办,但并未解释为何关成发又接办(参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14-315页)。章文钦认为邓兆祥是第一位人和官,关成发是第二位人和官(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32页)。根据对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的系统研究,陈国栋认为福隆行是邓兆祥和关祥合办,后来为关祥父子经营,Manhop是关祥的名号,外商也用来称呼其子关成发,也用来称谓店名(参见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第262页)。这种解释应该是准确的。因此,后期福隆即人和,人和即福隆,二者等同而论,且在关成发名下。 ⑨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23,1828,Vol.1,No.33. ⑩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3卷,第131-132页。 (11)To His Excellency the Governor General of Kwongtung and Kwangsei Province,A Respectful Petition; Le,Vice President of the Military Board,Governor of Canton,A Public Reply to the Indian Barbarian Merchants Magniac and Jardine,The Canton Register,June 7,1828,Vol.1,No.23. (12)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84页。 (13)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15页。 (14)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16,1828,Vol.1,No.33. (15)The Canton Register,May 17,1828,Vol.1,No.20. (16)The Canton Register,February 19,1829,Vol.2,No.4. (17)Transported Bankrupt Merchants,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2,1830,Vol.3,No.15. (18)《广东十三行考》,第301页。 (19)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2卷,第574页。 (20)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2卷,第514页。 (21)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2卷,第734-735页。 (22)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3卷,第132页。 (23)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3卷,第143-147、155页。 (24)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14页。 (25)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60页。按:译者将原文elder son翻译成“长子”是错误的,应是“较大的儿子”。实际上,刘承是章官的第二子。参见From a Correspondent,The Canton Register,October 1,1831,Vol.4,No.19. (26)此处的Inqua(英官)与上文提及关成发的合伙人同名,笔者认为应不是同一人。待考。 (27)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14页。 (2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15页。 (29)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32-233页。 (30)The Canton Register,June 15,1830,Vol.3,No.12. (31)Suicide,The Canton Register,September 15,1831,Vol.4,No.1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71页;From a Correspondent,The Canton Register,October 1,1831,Vol.4,No.19. (32)详见拙作《“夷情”的误读——道光九年英船“延不进口”案评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3)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英船干请未遂延不进口并属严防各缘由”,北京: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民国二十一年(1932)刊本,第15-16页。 (34)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英船干请未遂延不进口并属严防各缘由”,第15-16页。 (35)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英船私带鸦片入口偷买官银出洋请禁其贸易片”,第16-17页。 (36)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21页。 (37)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31-232页。 (38)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22,1829,No.24,Vol.2. (39)[清]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卷5,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8-499页。 (40)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499-500页。 (41)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499-500页。 (42)Hong Merchant,The Canton Register,July 16,1829,Vol.2,No.14. (43)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179-180页。 (44)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16页。 (45)The Canton Register,September 2,1829,Vol.2,No.16; 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12,1829,Vol.2,No 23. (46)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59页。 (47)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500-501页。 (48)[清]赵尔巽等:《清史稿》第38册《列传153·李鸿宾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450页。 (49)兄长托马斯·颠地,挂名撒丁领事;弟弟兰斯洛特·颠地(即后来林则徐禁烟通缉的鸦片商人),挂名撒丁领事秘书。 (50)与李鸿宾相关的史实考证详见拙作《受贿与缉私:道光六至十二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史事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51)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499页。 (52)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22,1829,Vol.2,No.24. (53)Charles Gutzlaff,China Opened:Or A Dispaly of the Topography,History,Customs,Manners,Arts,Manufactures,Commerce,Literature,Religion,Jurisprudence,Etc.of The Chinese Empire,Vol.2,London:Smith,Elder and Co.65,Cornhill,1838,p.80. (54)许地山辑:《达衷集》,香港:龙门书店1969年版,第174页。 (55)梁廷枏:《粤海关志》卷8,第169页。 (56)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44、395-400页。 (57)按照当时英国人的了解,单鹰国是普鲁士和奥地利,双鹰国不知具体所指(参见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2,1830,Vol.3,No.15)。袁钟仁认为,单鹰国是普鲁士(一说为丹麦),双鹰国即奥地利(一说为意大利)。其第二种说法采自《海国图志》卷79 注(参见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5,第490页)。本文认为袁先生的看法取自二手资料,并不正确。 (5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中译本)第4卷,第245页。 (59)据说新规则下比预计的多19元,即征收410元。 (60)The Canton Register,August 2,1830,Vol.3,No.15. (61)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8,第546页。 (62)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492页。 (63)林延清:《试论清中期的“夷欠”问题》,《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1期。 (64)梁廷枏:《粤海关志》卷5,第494、495页。 (65)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9,第562页。 (66)梁廷枏:《粤海关志》卷15,第308页。 (67)梁廷枏:《粤海关志》卷15,第318页。 (68)蒋廷黼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道光朝)》,第638-640页。1829年道光前后企业制度危机及其调整_道光论文
1829年道光前后企业制度危机及其调整_道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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