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研究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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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关系到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私营经济的发展,公有制、按劳分配、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资本性质等等一系列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方向问题;虽然经过多年的讨论,所谓姓“社”、姓“资”的问题不再象过去那样困扰着人们的头脑,但这主要是指计划经济时代对社会主义教条主义理解的公式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思维的定式,阻挠着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探索而造成的。而当这一障碍有所突破,即可以科学地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时候,所谓姓“社”姓“资”的问题的探讨——即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什么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文主要是就后者而言的,因为经济是基础,如果我们能够科学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那么自然我们也就能够有科学地解答社会主义的基础)自应是理论界、学术界重点研究、探索和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在于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理论,而且更在于它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改革的实践目标和行动指南。不幸的是,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未能加以足够的重视,这一方面有可能是人们认为探讨这一问题有可能框于传统的姓“资”姓“社”的无谓争论之中;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一部分人似乎觉得只有改革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一个个地获得解决后,那么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也就获得了解决。

如果上述的推断不错的话,那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理论界、学术界、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均陷入了一个个的关键的问题当中去了。如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股份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如此等等。而当某一改革涉及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时候,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问题成了改革的关键,另一方面亦造成一部分人对不断引发新的问题的原初改革的意义的疑虑甚至否定。(参见晓亮《一九九五年经济理论研究动向》,《经济参考报》1996年6月11日第4版)

如果说改革是复杂的、艰巨的,因而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是正常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这一思路是正确的的话,那么其前提应是在改革的目标方向未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情况下,继续深化改革必须重新回过头来,确定一下改革的目标——即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以便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从而能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

也许有的人会说,党的十四大报告已经明确我国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还明确地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种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因而,改革的目标理论的争论实际已解决,剩下的问题是具体怎么去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这一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正确的;然而,只要加以科学地思考,我们仍不难发现:改革的目标的理论问题只是就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原则,社会主义经济现阶段也必须遵从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蕴含的特殊性原则则并未涉及,这些原则是什么?怎样与市场经济一般性的原则相容?并且成为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而成为既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又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要这些问题未能明确和形成比较科学的统一的认识之前,那么在改革的具体实践或操作上就难以避免陷入上述问题的旋涡之中,也就是说改革中应该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是什么?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原有的经济模式哪些该改革,哪些该坚持等等目标问题未研究解决之前,仅仅是依靠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原则、模式、理论或概称之为市场经济原则的东西,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改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找到出路。

二、《资本论》的研究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

要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已不是说明社会主义经济仍是市场经济的问题,而是要回答在市场经济历史发展中,社会主义处于一个什么阶段或从经济学本义来讲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市场经济的问题。这样提出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想把那些先验的有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问题,能够通过某种我们试图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自在的机制加以贯彻并在运行中表现出来。

有关这方面工作,我的师友孙可庸曾在“《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一文(见《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6期)作过系统的探索。笔者自1993年起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写过不少的探索文章,论证过这个问题。尽管我们作过不懈的努力,国内理论界、学术界也有专家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在坚持探索和呼吁,但迄今为止,还未引起理论和实践的足够的重视和注意。对这种情况,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研究上述的问题,有可能又要回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去了,从而有从本本到本本的理论嫌疑,而这种方法是过去几十年传统经济学的教条主义的惯常手法。记得笔者80年代中期曾写过一篇《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一文即是从理论上探索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投寄给一份中国社会科学权威杂志后,其编辑回函,即是告之,现在不刊登这种从本本出发的文章,中国的经济理论要从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去总结、归纳、探索云云。其后不久笔者便有幸结识了我国自五十年代就开始研究商品经济的著名经济学家——卓炯老先生,在同他谈及此事时,他亦对当时理论界较轻视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现象感到不解和担忧,并在当时就富有远见地指出:如果没有经济基础理论的研究和突破,中国的经济改革就可能陷入没有理论指导的盲目的实践。在实践需要的压力下,理论界一些人并未回到重视改革的基础理论研究的轨道上来,而是片面转向了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引进种种流派的理论来试图指导和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而这些外来理论实际大多是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作为研究对象的,而中国要实践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非是资本主义。上述做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能够科学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理论更大程度或者说本质上不在于借鉴和引用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而是要从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规律中找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的原则和必然选择的东西,与理论界、学术界的大多数同仁们相反,我个人的见解是,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不回到 原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把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具体而言即经济与政治、政权高度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式、管理形式当作改革的前提,那么,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理论就主要不是在这种前提下所进行的改革实践的归纳总结,而是应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分析和研究的目的中得出——应该如何对待资本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

按照这一思路,笔者的意思,是要重新回到马克思,回到《资本论》上来。

在社会主义实践计划经济和直接社会化等马克思、恩格斯当初设想的无商品货币交换的经济方式失败以后,重提回到马克思,回到《资本论》上去,并不是要人们教条地重新审视马克思当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而是要人们回到马克思所一贯倡导的科学立场和科学方法上来,从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包容的全部生产力未发挥完之前,找到社会主义建立的科学根据和方法,而这些根据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相当系统、完整和精炼的科学的概括。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资本论》是一本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书,它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本论》第1卷第2页)作为研究对象的。对于毕生以捍卫无产阶级利益为己任的马克思而言,对于坚持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为自然规律的马克思而言,《资本论》作为资本主义的经济科学巨著,其一个直接的自然的目的,那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发展、灭亡的演变的规律的,而另一个更重要的目的则是把改造社会造福于广大的受压迫和受剥削的无产阶级,即他们的解放,建立在对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这些规律科学运用上,对于在当时世界资本主义仍在发展过程中,后者的意思即是明示社会主义革命的科学意义。如果把握了马克思《资本论》的目的,那我们实际上就不难理解,我们今天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其真实意义。有幸地是我们不必从马克思浩繁的科学巨著中去寻觅其研究的目的,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一卷的第一版序言中已明确地告诉人们其研究的目的,这就是“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支配它的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提示现代社会运动的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它的自然发展的各个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妊娠期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资本论》第一卷第4页,法文版)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出,马克思研究《资本论》的目的是揭示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的,而且更主要的目的,就是试图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上,从而使空想社会主义变为科学的社会主义并为其实践确定科学的原则,——即懂得了、掌握了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但我们(无产阶级)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各个阶段,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其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也来以前是不会消亡的,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不能通过革命跳过,也不能通过法令取消商品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各个阶段,但懂得了或掌握了资本运动的规律,就可以运用规律缩短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各个阶段的过程,同时减轻财富分娩过程中广大劳动人民所受的痛苦。这实际上也明确地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未发挥到极致的情况下,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质意义,一方面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商品市场经济的运动规律或资本运动的规律支配下的经济自然发展的各个阶段,亦即不能跳过或用法令取消商品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亦不能等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后再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其设想中的无私有制、无商品、无货币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而是要在对资本运动规律科学认识和掌握的基础上,自觉利用规律,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以缩短资本生产方式或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同时减轻在资本运动规律支配下市场经济财富发展过程中广大劳动人民的痛苦。

因此,从性质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自觉利用商品市场经济规律,加速资本运动和商品市场经济发展,减轻财富分娩的痛苦,缩短市场经济自然发展过程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经济。深入地分析来看,就是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加速市场经济发展向未来社会过渡的经济阶段,亦即要克服资本主义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的制度的障碍,解放生产力。加速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的形式务必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商品市场经济形式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以便以更快于资本主义形式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向未来社会过渡。而在这种加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灭资本主义剥削、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减轻财富分娩过程中劳动人民的痛苦,则应既是不断加速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也应是这种加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追求的目标。

从实证的分析来看,这也是在世界资本主义仍在发展的今天,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成为必然的科学依据,不管今天我们是否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决不是从空想到实践人为生成,而是站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基础上,站在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的,从科学到实践的自觉革命或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尚未被理论界说明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所以失败的理论原因,那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未能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把社会主义建立在对资本市场经济规律科学认识和科学把握的基础上,不是取消资本市场经济,而是加速其发展。舍此,实质上也就取消了马克思研究《资本论》的实质意义。因为对马克思来讲,从科学的态度出发,经济社会运动发展规律同自然的发展规律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可以认识和利用它,但我们不可以通过革命或法令来改变或消灭规律,因而《资本论》揭示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之目的就在于使空想社会主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这就是说我们在科学认识和掌握资本主义形式下的资本运动的规律后,不是通过一场无产阶级革命取消商品市场经济,相反,革命后应该做的是把资本主义阻碍商品市场充分发展的剥削压迫形式加以革命性改造,使之更适应社会经济运动的发展规律,让规律更充分地发挥作用。同时,最大限度发展和维护千百万劳动人民的利益,这两个方面用马克思的原话的意思说即是缩短市场经济向未来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并且减轻在这一过程中财富分娩的痛苦。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这种痛苦正是资本主义剥削性质造成的,并且正是造成这种痛苦的资本主义形式阻碍了资本运动规律的充分发挥作用,从而社会主义不仅是出于人类正义的道义的革命,而更应是为顺应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的革命。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就不难理顺使我们陷入混乱的一些理论问题,这就是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存在着商品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直接社会化的生产方式,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仍是商品市场经济;在其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已经消灭私有制,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占有制,而在许多地方,马克思又提到了工人合作制、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或非孤立单个个人所有制。按照马克思《资本论》的科学逻辑,上述问题,只能这样解释,这就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是建立在商品市场经济方式完全消亡或至少处于自然消亡边缘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而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则既不是要等到商品市场经济发展到顶点,达到消亡才去建立未来社会无商品货币直接社会化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而恰恰认为,应该在科学认识和把握资本主义阶段的市场经济的运动规律,通过社会主义的革命,自觉运用规律,克服一切阻碍规律起作用的障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从而加快向未来的理想社会过渡。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着两种逻辑基础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一种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终结,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一种就是在现实生产力、现实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的,在对资本运动规律科学认识和掌握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或称共产主义,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资本论》的科学逻辑,进行无产阶段革命的现实和科学意义,唯一可能的社会主义,实质上只能是克服了资本主义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因素的,能够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至于马克思为什么对前一种设想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注入过多的笔墨予以描绘,这一方面可能是马克思受当时历史局限,即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的情况下,认为资本主义可能已经发展到终点的预感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后者只需变革资本主义剥削形式,而无需进行生产方式的变革过渡有关,因为比较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向未来社会变革而言,社会主义实质上并不是进行生产方式的变革(注意,这里生产方式是基于市场组织生产、交换、分配而言的,不是基于市场组织主体性质而言的),而只是克服资本主义难以克服的阻碍市场经济充分快速发展的因素加快其发展而已。虽然就社会阶级利益的调整,加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意义而言,并不亚于前者,但其复杂程度要小得多,并且后者的许多东西,《资本论》的研究实际上基本已论及到了,按照马克思的想法,似乎只需在革命后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所有制形式转变为工人(劳动者)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或非孤立的个人所有制就可以达到。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83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的论述。

如果上述的分析正确,那么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实质上是加速市场经济发展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过渡型经济,它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规律科学认识和自觉利用上,建立在克服了资本主义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式或因素的基础上的科学的社会主义,或科学的市场经济。而没有科学社会主义的加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成份也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成为加速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比较而言,后者的发展过程将要缓慢得多,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而言,财富增长过程中承受的痛苦不仅长久得多,而且亦深重得多。因此,科学的社会主义一旦全面而真正地建立起来,将毫无疑问从两个方面彻底战胜资本主义形式的市场经济,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机制上所蕴含的必然超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和社会主义的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形式使人们在财产和人格更得尊严和自由。两者是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的。

三、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道路的方法论误区

前文,我们已经指出,在仍把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式、管理形式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前提,在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去实践一个个具体市场经济建设的问题,并期望在这种实践中总结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模式,这种方法如同过去我们用法令的或革命的手段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然后认为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至于经济条件之于生产方式的关系,人们却未能加以科学的分析,本文后面将作专门分析),新的经济方式也就产生了,而且还认为要发现新的经济规律必须对社会主义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才能揭示出来一样,是对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的教条主义的理解的结果。不错,马克思在《资本论》研究中的确不是先提出资本主义的某种经济规律,也不是先提出某种经济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然后用一些经济现象和实际材料去对这种经济规律加以论证,而是从经济现象运动中揭示出经济规律的作用,但人们忘记了马克思这种方法的一个前提(也是他一贯所坚持的),就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各种经济方式产生、运动、灭亡均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有它的某种前提,新的经济方式总是在旧的方式中逐渐产生、成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也只有旧的经济方式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时,才会最后消亡。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一样是不能用法令、革命取消它的,也不能改造它,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上述的方法才是正确的。

把所有制的演变设想为新经济条件出现,把它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生产方式产生的前提,并认为应完全由实践加以探索,然后把实践现象概括总结上升为社会主义规律性的认识或反过来,又谓之为经过实践现象检验证明了的是科学的认识,这种形而上学的方法,不仅仅是幻想,而且是系统化了的幻想!这种做法正是几十年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理论与实践的错误,难以得到纠正的根源。这种方法,使人们过分地相信他们的意志的能动作用,以为可以人为随意地改变经济条件,以为有了新的经济条件,某种全新的生产方式的新的实践就可以按某种先验的设想来进行了,剩下的事情就是把这些实践的经济现象加以总结概括上升到理论。我们没有想到的是,任何新的经济条件的产生,同样也不是人们主观愿望说改变就能改变的,同各种经济方式、生产方式一样,它们的产生也是在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时才能产生的。一般而言,各种经济条件实际上均是其生产方式、经济方式的组成部分并随着生产方式、经济方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新的条件的产生一般总是在技术的或社会的关系能进一步促进生产方式运动变化和发展条件下产生的,并且其本身也是技术的社会的关系的总和的生产方式的产物,也就是说条件的产生同样是一个历史自然发展过程,不能设想我们可以不顾客观条件的人为地创造一些经济条件,然后人为地建立起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如果是这样去建设的话,这同空想社会主义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差别,传统计划经济方式正是认为当革命把主要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或公有后,就具备了建立新的生产方式、经济方式的条件。

这种把所有制当作经济方式、生产方式的产生条件,是与马克思一贯倡导的经济学原则相违背的。因为问题在于所有制不过是与一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法律用语或法的形式,就是说它本身是要从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中得以说明的,离开了一定生产方式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种技术的、社会的关系(这构成一定生产的条件和形式,也是法的形式的得以产生的具体条件或借以表现的内容),把所有制这种法的形式当作独立的关系,这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实际上正是一定社会生产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种技术的、社会的关系的变化才会要求法的形式的变化,而且后者的变化只有与前者相适应,才是合理化的变化,只有后者不适应前者的变化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种变化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这种法的形式的变化必须以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的变化为其前提条件(有关这里论述,可参见孙冶方的《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一文,《孙冶方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由此可见,新的经济条件的产生,决不是我们过去所想象的仅仅是法的形式的变化,决不是在法的形式变化后,才有新的生产方式,才有与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的实践,才有新的经济规律和新的经济学。恰恰相反,就是法的形式本身的变化,也只有在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在社会主义实践的许多年来,我们似乎忘记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揭示的一个真理,即“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虽然,这里说的是整个社会形态的改变,但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社会生产方式、经济方式的变革的。

理论界现已就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然而人们并未认真地思考从资本主义形式下的市场经济方式或生产方式或资本运动方式所要求更为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去进行深入的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的法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我们仍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作是在传统公有制(尽管认为要改革,但并未深刻地从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要求作出变革的目标和界限的分析和判断——即社会主义所有制合理形式的非先入之见的理性原则的分析和判断)基础上或前提下的需要通过改革实践去探索的东西,而不是回到社会主义逻辑起点需要通过改革实践去探索的东西。令人不解的是我们一方面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当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本质的东西,最核心和质的规定性(参见王儒化《〈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另一方面,我们竞不去探究公有制的形式的合理性的基础,是在于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生产方式那些资本主义制度形式不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发展要求、生产要求、组织方式要求或宏观调控形式的要求——亦即与这种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东西。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基础不是公有制形式本身,而是基于市场经济历史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它是先在的,而不是公有制的产物,后者正是基于前者的条件和要求产生的。或许这正是当前我国公有制经济改革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我们不知道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不知道要作哪些改革方能克服资本主义形式中非理性的成分,同时又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社会主义理性的形式;从而在两个方面知道我们改革的目标,即一方面要对传统计划经济进行改革,建立市场经济方式,另一方面是要对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形式进行改造,从而为市场经济以优越于资本主义形式的发展创造条件。

上述分析的一个重要结论是,改革的出发点不应是从传统的公有制出发,而应从市场生产方式历史发展的要求出发,不是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修修补补,而应是站在马克思《资本论》研究目的上,站在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原则上——缩短市场经济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减轻财富分娩的痛苦,对传统的公有制进行适应市场经济历史发展要求的优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全面改造。

从某种意义上看,就是说,改革不是盲目实践的探索,而是目的、手段十分明确的改革,是各种变革条件、界限十分明确的一种对规律正确认识和利用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的必然选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对规律正确认识之前,我们似乎有很多选择,那恰恰不是自由,而是对规律认识的盲目。改革的实践也是这样,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合乎真理的正确的道路只有一条。

四、必然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界定

从上述的逻辑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其一是要找到资本主义形式阻碍商品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主要方面,其二是要找到既克服了资本主义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障碍,又创造了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较资本主义能更快地发展的形式。

就前者而言,我们可以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来加以说明。就微观层面上讲,即以市场组织生产的企业来讲,资本主义劳动条件表现为劳动条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即劳动条件同劳动者处于对立的对抗状态。从企业内部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完全是被动的,劳动是被迫和强制的,不仅就形式说是这样(劳动的雇佣形式),而且就内容说也是这样,(劳动的剩余分配、积累同劳动者无关)劳动者的利益既与直接的生产过程无关,也与劳动的结果无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市场的竞争状况和获利情况这些都同劳动者无关,劳动者缺乏劳动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从宏观层面上讲,资本家企业私有制虽然保证了市场经济方式交换所需要的财产的独立性,但它难以保障劳动的社会条件,既企业财产的资本家私有制所造成的私人利益对抗及其任意性,使资本家的私人利益难以与企业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步。资本家出于个人的狭隘利益及其认识的局限性,常常利用其财产进行投机,或抑制新的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等等,使市场经济供求的平稳的价格机制难以保障其稳定合理的水平,国家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调节难以实现。资本主义劳动条件的微观的宏观的矛盾对抗性质及其发展和激化,常常导致经济社会危机的频繁出现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相对停滞或巨大破坏。这说明资本劳动条件的雇佣形式是阻碍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的症结所在,正是在这个根本意义上,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才能找到它的合理的基础。(参见笔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一文,《改革与战略》杂志1993年第4期)

就后者而言,关键在于找到克服市场经济劳动条件雇佣形式的替代形式。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理解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然而在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依据马克思主义对未来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设想的理解的情况下,这种消灭变成了连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下的市场经济也一同消灭了,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同自然的发展一样,它所必须经历的阶段是不可逾越的,在人们和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后,我们不得不再次回到科学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上重新思考。

所不同的是,我们现在面对的变革的基础,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是存在了几十年的被认作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以及与它相适应的公有制企业。这给变革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一方面,我们必须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就理论界而言,对这种转变,理论的准备是不充足的。因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似乎是从计划经济如何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困难,但困难的症结恰恰在于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或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式问题未能得以科学的解决。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亦纷纷倡导起建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并且还着手做起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这些研究均混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哪些是计划经济体制需要改革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哪些必须按市场经济要求从头建起,哪些是在对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时,既要进行符合市场经济一般原则的改革,又要进行符合社会主义更有效率的更能体现公平的市场经济的特殊原则的改革(并且后者的特殊原则符合前者的一般原则,同时又难以为资本主义形式所容纳),大多数学者包括一些很有名望的学者专家,甚至根本就不去研究改革的社会主义目标及界限问题。在他们看来,“在新旧制度在资源配置方面孰优孰劣已被确认的前提下,利益分配、利益冲突,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主宰着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命运,因而是过渡经济学应该讨论的核心问题。”(参见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如樊刚在“公共选择与改革过程”中假定有3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它们通过公共选择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不同的改革道路作了理论上的描述。又如胡汝银则在“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中指出,不同利益的集团之间的冲突以及依据力量对比而形成的妥协,决定了新的制度安排的性质。在他们看来,过程是研究对象,目标是既定的,改革的成本—收益分析是选择不同改革方案并通向市场经济光辉大道的理论目的。

然而,在改革的逻辑起点不明了的情况下,过程只能陷入盲目。一方面它会继续犯我们上面所阐述的方法论的错误;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有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主义理解以及这些观念的、制度的基础将使市场经济改革最主要的方面根本无法向前推进,对改革的现实基础来讲,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只要未能科学的解决之前,过去的观念和体制结构就是神圣的和不可动摇的,改革只能寻求与其相统一的方法,而不是彻底改造它。这一点是每一个实践中的党的领导和改革者所直接面对的,切身能够感受到的。可以说改革的核心问题并非是所谓利益冲突问题。不错,改革必须要解决的是一些利益的冲突,(从历史上看,如果一种新的经济方式具有普遍的超出旧的方式的优越性,则利益冲突与其比较只有次要、被决定的意义),但主要的是解决我们是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还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问题(即使冠以现代市场经济也好)。这样的提出问题,似乎意识形态之争的味道浓了一点,然而撇开了这个问题,对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进行所谓经济学的(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研究或实证研究就不只是犯了方法的错误。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对中国现实改革问题思维混乱的呓语,不仅不能指导中国的经济改革迈向成功的道路,而且还会由于其误导产生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且由于过渡时间的不断延长,积存沉淀的问题越来越尖锐和复杂化,从而不仅有可能断送了改革的大好时机,而且也可能断送了整个改革的前途,即断送了改革本身。

中国改革的全部经济学的实质在于:我们在如何走向市场经济的同时,如何走向社会主义。

如果说,前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已有几百年历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方式的话,那么后一个问题就显得非常的复杂,几十年的计划经济的实践,我们不仅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微观经济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还有与它们一体化了的政治、文化、教育、科研体制,而且也建立和强化了马克思在其设想中的计划经济的一些社会主义思想观念。破解这个问题难点在于不仅仅只是:“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能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从而用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就能解决,而更大程度上是寻求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使其能比资本主义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但这种寻求却不是以计划经济的弊端为基础,而是要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换句话说,就是寻求克服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弊端作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原则。然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了的一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原则,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从微观到宏观,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的改革。从而不仅在改革的形式上,而且在改革的实质内容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前述对《资本论》研究目的的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乃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缩短市场经济向未来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减轻财富分娩的痛苦的市场经济。而要想获得比资本主义更快的发展速度,更为公平合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式就必须造成这样的机制:使其具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投入产出率,更高的积累率,更高的折旧率,更为公平的投入收入率。而要做到这些,其中最根本的机制,就是要使资本运动规律或剩余价值规律更充分地发挥作用,让创新、节约劳动成本,追求最大效益成为全体社会成员,而不仅仅是资本主义形式下资本人格化的代表——少数资本家私人的事情。有关从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式过渡到社会主义形式的具体问题,本人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论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论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产权的重建问题》(参见《改革与战略》1993年第4期、第5期,1994年第5期)等系列论文均作过详尽的论述。可简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归纳为建立两个主体,即企业是市场生产和经营的独立主体,劳动者是企业联合财产的主体。贯彻三个原则,即改革必须贯彻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或称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形式原则;再就是中国特色原则,这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平衡的国情,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发展的原则。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在此就不再详述了。需要在此指出的是,许多学者均在这一问题上做过大胆的探索。如河南的巫继学先生的“自主劳动论”,以及已故的蒋一苇先生的“企业本位论”、“职工主体论”、“经济民主论”,就是这方面的典范。

现实的困难障碍在于理论界并未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达成共识,市场经济改革一触及到计划经济基础的公有经济,触及到党企、政企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就陷入了难以摆脱的要不要党的领导,要不要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禁区。在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确未获重新认识和科学界定之前,即使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鼓励人们大胆的闯、大胆的探索,人们也是不能不尽量避免触及这个并非是经济改革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更多的是选择发展非国有经济这一块。改革开放后,非国有经济的飞速发展,除了非国有经济的具有市场经济机制的优势外,上述的原因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或许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理论界在探索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时候,不是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公有制经济应如何改革才能使其效益或剩余价值的创造大于私有制经济,才能使其剩余的分配所产生的公平激励或效益激励大于私有制经济,而总是试图在不对传统公有制经济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基础上,找出一条与市场经济能够直接接轨的道路。例如理论界探讨公有制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主流意见就是这样,或认为产权改革就是要使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并通过这种分离来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有关这种观点,本人曾作过专门的批判,参见笔者《必须重建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一文,《改革与战略》1994年第1期);或认为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委托代理机制的重新设定,减少代理环节,发挥市场功能,实现激励相容,从而降低代理费用,提高代理效率;或认为产权制度改革应重新确定公有产权主体,实现激励相容,从而降低代理费用,提高代理效率;或认为产权制度改革应重新确定公有产权主体,实现政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代理人的产权约束和通过产权流动,“战略转移”,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些讨论均是在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传统公有制不变为前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并且不是作为分析结论,而是作为先入之见的逻辑的前提,认为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否则就不可能体现劳动人民的利益,不可能支撑社会主义财政收入。但人们忽视了其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即使我们的上述的所有设想通过改革均全部实现了,我们企业所创造的效率,也只能达到而不可能超过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的效率。而如果在效率上我们的国有企业不能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企业的话,那么又怎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今天的公有企业的改革中,当各种劳动法颁布,各种劳动合同签订,承认劳动力买卖的合法化,工人与企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明确下来后,劳动人民利益权除了个人劳动力买卖权之外,又如何体现出比资本主义更为公平和更有效率的权益呢?对市场经济而言,所有企业均是公平税负的,并不因企业的性质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对财政的贡献是公平税赋的,现有的国有企业享受全部的财政投资和绝大部分银行贷款而又大面积亏损,又怎能仅仅以国有经济规模大认作为是财政的支撑呢?这种情况说明,这些前提恰恰是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正是产权制度改革未能抓到问题的根本,所以,改革不仅进展不大,而且还引发了不少的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以至到了1995年,出现了产权问题讲得多了,产权改革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权威性意见,甚至有人写文章批判产权制度改革,认为产权改革的矛头是对准国有企业的,是要取消国有经济。有一段时间,有的报刊连产权明晰都不讲了,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的问题主要是经营管理问题(参见晓亮《一九九五年经济理论研究动向一、二,》《经济参考报》1996年6月11日,6月18日)。

把传统公有经济当作是社会主义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难以突破的一个禁锢。这也是改革不能迅速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原因。其实就生产资料公有而言,自有人类以来就已存在,也就是说,它并非神秘。公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公有的程度越高,排他垄断性占有的权利也就越低。(参见袁绪程《公有制研究》,《改革与战略》1989年第3期),在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中,普遍的情况是公有的宽度超过企业本身,也就是企业不是作为独立的所有主体。从这一基本的事实出发,则在市场经济中,少数人实际地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当生产资料的公有宽度大于企业收益的公有宽度的时候,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少数实际占有者获益大于大多数所有者的获益,这种大多数人共同创造形成的劳动条件为少数实际占有者由于技术,经营规模的排它性所占有时,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大部分却只能为少数人所得,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尽管他们也是所有者,但却难以获得按市场原则本应获得公平的利益。因为作为所有者,他甚至不知道他的财产在哪个企业,他拥有多少的受益权,更不用说财产的支配权了。不仅如此,这样的企业按市场积累的原则进行积累时,则这时又存在企业收益的公有宽度大于企业实际占有者的利益宽度,即存在着大多数人侵占少数人利益。这是因为积累是企业实际生产的劳动者、经营者创造的,但却为绝大多数人所有,在公有财产并不存在所有者人格化的代表,而只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上述两者情况均使各个公有企业在市场独立经营中难以形成激励和收益相对称的关系。因为公有并不内在地等于收益公有,分配公有。实际的占有者,经营代理者,资产所有权的代理者,在总是存在着收益向自己倾斜的同时,并不同时也倾斜自己对公有财产的关心,是创造公有财富还是损害公有财产,只要能增大个人收益这对个人的激励并没有什么不同。进一步分析还表明,在资本稀缺,好的劳动条件稀缺的情况下,获得这些条件的实际占有权,经营代理权,资产所有权的代理权,就是一种特权,是不需要公平的市场交换而获取的一种特权,而代理授权者就更是一种特权了。所有这些,(对它的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另当别论,本文的主题不在此)表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在上述意义上,它甚至根本上无法达到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的效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定义,即便它能够达到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效益水平,我们也无权说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

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人们怕别人说自己否定公有制,鼓吹资本主义,鼓吹私有化的禁忌有关。这也可能是多年来,人们不断探索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实质意义难以深入,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就马克思的本意而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前提,就是要把资本家的私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或称作为资本家对企业的私有制改革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式下劳动异化的所有制,对于机器生产方式和大规模的劳动为特征的企业专门生产而言,既要保证现代市场生产所要求的财产的整体运动的整体独立形态,又要消除雇佣劳动形式对市场生产更为顺利发展的内在和外在的要求,则只能选择以企业为单位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种变革仅仅是变革企业财产的人格化归属或主体,即通过合作或股权的形式明确企业财产是各个工人剩余劳动以个人财产所有权来表现的。企业的性质既表现自由联合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性质,又表现为合作或股份联合劳动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企业的劳动者通过市场原则组建起民主管理组织,一方面成为企业的生产者,管理者,决策者;另一方面又成为企业财产的占有者,分配者;从而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成为了企业真正的主人,而企业则真正成为自由联合起来劳动者个人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此等等。(参见拙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改革与战备》1993年第4期)所有这些不仅符合马克思《资本论》研究目的所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要求,而且也是与马克思所阐述的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原理相一致的。至于私有制问题,马克思曾把私有制概述为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就是资本主义以前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后者是前者的对立物,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或内部成长起来的(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828页)。既然马克思在多处提到过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则显然并不认为这种非孤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私有制,在他看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显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并能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更快的发展创造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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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的研究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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