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转型_商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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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两种信用转型

所谓商业银行的信用转型,是指在全部的资产业务中,传统存款和贷款业务最大规模化的原则不再被坚持,出现了反贷款规模最大的逆发展;同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单纯的依据于客户信誉的信用贷款不再是主流贷款方式,价值保证或是控制的贷款方式占住了绝对的地位。如果我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如此的概念,信用转型便是:商业银行不愿再提供较多的贷款和商业银行不愿再提供无附加条件的信用贷款。显然,如此的转型变化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偏离和一定程度的否定,具有重大而深刻的含义,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不能不高度重视。

信用转型的概念分列了两种不同的信用转型类别,一种是商业银行对存款、贷款最大化格局的逆向发展,尤其表现为对贷款发放量的相对缩小:或新增贷款总量减少,或是贷款增长率降低,或是贷款在全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业务中“价值对付”方式的要求增大甚至于成为主要方式,抵押、质押与强大力量保证的贷款比重上升,相应地,完全凭借于客户信誉提供的贷款比重下降。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两种类型的信用转型都非常突出地存在。

第一类转型:商业银行不再以追求存款、贷款业务的最大规模化为基本经营内容,非信用性的“金融创新”强烈地影响着、左右着银行家们的经营思想,而且越来越有占统治地位的意味。虽然说,存款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至今也没有弱化,而且在商业银行之间还有着非常强烈的竞争态势。但是,在贷款方面,近年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的倾向在浓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相对于贷款规模出现过剩,如此格局,反过来又有了对于存款运用的非贷款性使用考虑,如更多地进行某种许可的证券(国债)投资,或是更多地拆借等等,并且有了对存款规模最大化的某种放弃。与此相伴随,以非货币资金运用为内容的“金融创新”日益受到重视,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职能在减弱,靠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已经不再是银行经营利润的最重要途径,强调非利息收入或是手续费收入的经营方针越来越明显化。业务范围则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发展到更多的纯粹“中介”业务,或作为代理者,或作为咨询者,或从事财务顾问,或承销有价证券等等,反正是不愿意动用货币资金,而是更多地考虑运用所谓“人才优势”、“智力密集”、“优质服务”来得到更多的利润,除非这些“中介性业务”需要辅以货币资金的支持时,才增加贷款的规律。如此的变化,深刻地表明商业银行正在向着反传统,但同时是反商业银行信用本性的方向在发展。如果这种趋势走得很快,商业银行的信用功能也就弱化得越快,商业银行大体也就“商将不商”了。下表是九十年代以来国家银行贷款与资金运用的比重和国家银行贷款与M[,2]的比重,它所表现的,就是这样一种类型的信用转型。

国家银行贷款与资金运用和贷款与M[,2](注)的比重

年份贷款与资金运用的比重% 贷款与M[,2]的比重%

1991 87.5 93.3

1992 89.7 85.1

1993 88.6 78.9

1994 79.4 69.1

1995 76.7 64.8

1996 75.0 62.3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展望97》

(注)M[,2]=流通中的货币+活期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其它存款

在表中,贷款与资金运用的比重呈下降的趋势,贷款的份额大为减少,而且这种趋势还有强化的迹象,由贷款业务向非贷款的其它资产业务转移的信用转型格局是明显的;同时,贷款与M[,2]之比,实际上是贷款与存款之间比重的一种形式,这一比重的下降,表明存款资金更多地用到了非贷款的银行资产方面,它加重了对于商业银行信用转型的证明。由于国家银行贷款与资金运用之间的比重,反映的国家银行总体的情况,同时,这一指标主要是信贷资金运用中关于贷款的比重,与各家商业银行贷款与总资产的比重有着统计范围的不同,因此,各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还会更低些。从大量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经验数据看,通常在55%至70%之间,如果没有特殊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如政策性原因、商业银行体制变革等),贷款资产低于50%是值得警惕的。这说明,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中,有高于50%的资产要么是在风险和收益都为零的现金类资产上,要么就是在风险性很高但流动性较好的证券等投资类资产上。显然,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转型的速度较快,而且程度较深。

第二类转型:在商业银行新增的贷款业务中,纯粹的信用性放款越来越少,而有着物品抵押、价值品质押、强大信用主体保证的放款占了绝对大的比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纯粹的信用放款,是以借款人自身独立的信誉来保证贷款本息偿还的放款,银行只是凭借借款人的契约性承诺提供货币资金,这也就是真正的货币资金价值单方面转移。现实情况是,商业银行几乎不再运用“信用放款”方式,抵押、质押、强大信用主体保证取其中一方可得到贷款。抵押贷款,实质上是对价性的保证交易,银行的还本付息在提供贷款之时便有了着落,尽管银行并不希望事后处理抵押品,这显然不是真实的“价值单方面转移”;价值品的质押更是价值的对价支付性保证交易,对于银行而言,本息无归已经不存在,价值品在握已綃还本付息的不确定性消灭,利润收益完全可以提前记录在财务帐上;至于强大信用主体的担保性贷款,通常情况下,这些担保主体与银行有着特殊的货币资金关系,银行完全可以控制担保主体的价值运动,如担保者在银行有着相当固定的存款,等等,这事实上也确定了借款人的还本付息的可靠性,在这一点上,它与物品的抵押、价值物品的质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我们现实的商业银行贷款形成的,主要是消灭了还本付息不确定性风险的“非信用性”贷款,商业银行本应承担的纯粹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

如果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角度来看其发展过程,从1984年中央银行独立后,各家银行的贷款是重信用性放款的。在主要以国有企业为贷款对象的格局下,以“国家背景”为还本付息的心理支持下,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主要是没有保证的一般贷款,形成了大量没有真实价值支持的商业银行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的信用性放款出现了种种问题,进入九十年代后,保证性的贷款开始全面推出,特别是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已经从信用放款基本转向了“价值保证”性的抵押、质押、强大信用主体保证性贷款为主的方式,商业银行一般不再提供没有保证,尤其是没有物质保证的贷款。在新增的贷款中,有的商业银行已经达到了100%的抵押、质押和强大信用主体的保证的贷款方式。

很清楚,第一种转型是外部性的转型,即是商业银行从货币资金信用向非商业银行的信用转移,如此的转移具有“金融创新”的形式。仔细地分析表明,虽然“创新”的业务还是围绕着传统的银行业务进行,但大多不再具有“金融”性质,因为没有货币资金的运动。在现代银行体系中,此类业务的存在与发展,是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相分离的。在西方国家里,如此的业务已经在组织机构上独立出来,成为所谓的“商人银行业务”而专门化地经营。第二种转型是商业银行内部性的,即是从一般性的信誉保证类贷款方式,转向了非信用型的贷款方式,有物质价值品或是直接价值品作为抵押物来支持货币资金的发放,或是转向了信用弱化型的贷款方式,贷款的发放要求有能够控制货币资金的信用主体来担保。

不难看出,第一类转型涉及到一个新的银行制度问题,涉及到全新的商业银行性质问题,既有的银行历史经验所给予我们的,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商人银行业务”的绝对分离(由完全不同的银行组织机构经营),或是相对分离(在一个银行集团内部,分离两类业务由不同的子银行承担);从第二类转型来看,商业银行传统的货币资金信用业务一定程度地改变了基本的规定性,从现代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情况来看,信用贷款的量所占的比重仍然是主要的,借款人按照不同的信誉等级会享有不同的信用贷款量,这不仅包括在经营性的贷款中,也包括在信用卡一类的消费性贷款中,信用贷款仍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关系的两种转型,都含有全新的意义,显然,也就有着特别讨论的价值。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转型的基本原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客户队伍是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没有资本金和其它融资方式的制度下,企业运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形成了国有企业超高负债率的格局,目前大多数还维持在70%以上,其余部分资金也没有清楚的性质规定。资金运行的基本定格,决定了企业经营制度与商业银行之间关系的特点,这就是企业任何细微的资产负债关系变化,都会深刻地影响到银行。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信用关系问题,大体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企业资金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独立的企业资本与资产,当面对信用的“价值回归”问题时,无力运用自身的资金力量去解决,只能转向于求助外部的资金力量,而这种求助的最集中方式,就是“价值的不回归”;二是“完全信用活动”的提前和大面积运用,构造了全社会严密无隙的信用关系系统,信用链条已经连结了几乎全部进入市场的企业,但这种信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非“信誉”的,任何环扣的脱节,都将产生体系内的信用矛盾和“价值的不回归”。

在我国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曾经出现,并且至今没有完全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已经活生生地说明了一切。1988年到1991年之间,我国出现了企业“三角债”问题,其直接的起因是国有企业产成品积压严重,资金不能回流,加上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到位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支付关系链条出现断裂,进而引致到社会整个经济体系,累积成了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次重大失调,使得宏观管理部门不能不集中相当大的力量来清理“三角债”,个别的、部分的“价值不回归”拉动了信用危机的序幕。就是到今天,我们仍然还有相当数量的“老三角债”和新生长的“三角债”。

建立于大比重银行贷款基础之上的企业资金运行格局,任何“价值不回归”都将最后的归宿推向了银行,国有企业没有资金实力作为后盾的借贷,无不是将银行作为最后垫底者的,“价值不回归”的巨大窟窿最终需要银行来弥补。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在上升,已经成为了制约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同时,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不能令人乐观,风险资本率水平也在下降,资本补充情况相对于风险资产的增加情况显得很不适应;银行经营效益下降,利息实收水平较低,虚收与虚分配、虚再分配结合,通过税收、利润的一般性分配等方式,部分信贷资金作为收入再次进入到了再生产与流通领域。商业银行的如此状况,实际上是集中起了生产与流通领域中企业价值运转回归的矛盾——价值单方面转移信用链条的断开,价值不能回位。

我们在经验和教训中成长。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开始运作,以前由“拨改贷”形成的企业资金,将作为国家资本永远“不回归”地生存于企业;新的投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没有资本金的项目根本不可能得到银行的贷款,政策上已经设定了这样一条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通过种种方式扩大了直接融资的比重,以形成企业资本或是负债类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合理化企业的融资结构。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却在“价值不回归”的经历里,本能地改变了经营的策略与方式,不以直接的资金运动为内容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然地受到银行决策者们的高度重视,冠上“商业银行”名义的大量非信贷业务被“创新”出来;同时,商业银行毕竟是社会资金的中介,在新的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不能不考虑以物或是准物的方式来保证价值的完整与回归,完全无价值保证的贷款,很少再从银行口里流出来。为此,我们已经摸到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转型的基本脉路了。

因此,从我国经济转轨过程形成的商业银行信用转型,反映的是企业之间信用关系的不健全,是社会信用关系的不健全。就商业银行自身的“理性”选择来看,其信用转型有其合理性,但是,基于产生这种转型的原因是反信用规则的,也是逆市经济发展方向的,如此的转型显然不合理。由于商业银行信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如此的转型还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这一点,正是我们分析所需要着重指出的。

三、商业银行信用转型与市场经济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转型,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表明,在商业银行独立经营方式明确,而且独立利益突出后,商业银行自行地按照利益原则进行了合乎理性的选择,不论是向非银行信用转移,还是银行贷款的非信用程度提高,都重申着一道明白无误的理念:追求利润最大和风险最小,在传统的贷款存款利差不足以带来商业银行应有的收益,特别是不能得到足够的实收利息时,第一类转型就自然生成;同时,在一般性的信用贷款很难保证本息回归时,改变信用贷款为价值的保证贷款也就顺理成章了。就此而言,商业银行的信用转型有它足够的历史的合理性,有其生成与发展的自然原因。

然而,由于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信用转型不过是全社会信用关系格局的一种反映,如果说,全社会信用关系所表现的,不是一种合理的信用关系的变化,而且会有碍于经济的运行,那么,我们强调商业银行信用转型的合理性便没有了基础。现在的问题是,商业银行的这种转型,究竟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什么本质联系,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会有何种作用,是一种社会经济的进步力量,还是相反?

伴随计划分配体制逐步走进历史博物馆,在我国,市场作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力量日益强大,经济机构之间的经济性往来,已经不再总有传统体制下高居于交往者之上的“可见之手”来操纵,在市场自然性规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经济交往者之间的契约性联系越来越成为主流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场将各种经济活动主体集结在一起,所需要的联洁方式就是契约,而任何契约都载明着交易各方认可的权力与义务,经济性的契约则通常以价值的运动为基本内容。一个可以称之为市场的经济体系,其契约所代表的,主要就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拿出一份经济性的契约来分析,而分析的结论,一定会在“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上面画上句号,因为非单方面价值转移的契约都没有经济意义,那永远只是“物物交换”的别名而已。因此,市场经济又可以充分地表达为信用经济,它以价值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完全分离的交换为特点,“物物交换”改变为“物——通过契约——价值单方面转移——物……”等复杂的过程。

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后,在我们经济体制转轨中出现的特殊的“商业银行信用转型”和由此代表着的“社会信用关系转型”,是不是带有向“物物交换”回走的意味,是不是带有严重的反市场运行力量,便显得超常地重要。

商业银行的信用转型是基于“价值对付”原则的,是反信誉基础之上价值单方面转移信用规则的。所谓“价值对付”,是指在商品或是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并不存在价值单方面转移的情况,交易中强调的,是双方在时空上一致性的价值相互付予,最典型的例子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商品与货币倒手,买卖双方得到不同的满足,或是商品,或是货币,但价值却没有变化。这里没有信誉可言,没有信用可言,由此来看两种不同类的信用转型,可见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最大限度地消灭建立于信誉基础上的交易往来,强调“价值对付”。

我们知道,银行货币资金运动所形成的交易关系,不论有没有物质力量和价值力量的保证,总是具有一定经营风险的:(1)无保证者,是直接的信用风险;(2)有保证者,是保证品或是保证者带来的相关风险——物品的保证,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总是特殊性的,特殊性就有市场的风险,如土作为抵押品,当需要处理土地时,土地价值的变化就会使贷放的货币资金不一定能够全额回收;质押品通常是价值独立品,如存单、证券等,只要这种质押品不是货币本身,它们有市场,也就有价格的变化,这也有市场的风险;至于信用保证,在现时真正的信用完全保证是不存在的,或者准确地说,是同样存在风险的,保证主体的经营与市场风险,就如同银行授信形成的风险是一样的。因此,商业银行减少或是不愿意经营货币资金信贷,从表面看,是减少风险,实质上就是在强调“价值对付”中拒绝信用;而在不可能拒绝的货币资金交易方面,商业银行尽量地将还本付息的风险减少到最小,也就是通过“价值对付”的掌握或是控制,避免风险,这当然就消灭了信用的完整与完全,也可以说是在拒绝信用。

拒绝信用也就是拒绝价值的单方面转移。第一种类型的信用转型是对价值单方面转移的根本性否定,根本不提供货币资金的业务,不可能产生价值单方面转移的运动,“价值对付”原则在这里表现为极端性地存在;第二种类型的信用转型,由于有抵押品、质押品和强大的、资金可控的信用主体担保,在提供贷款时,商业银行已经掌握了价值物,或是完全有能力掌握价值物,赢得了贷放出去的货币资金价值与掌握价值的相等性,属于一般的“价值对付”型交易,只不过,这里“价值对付”的形式比钱货两讫的方式要复杂和曲折罢了。

如果我们撇开形式上的多样化,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任何价值对付所表现的,具有“物物交换”的性质规定。与完全商品意义上的“物物交换”所不同的,是在商业银行所从事的“物物交换”中,使用价值的完全倒手需要在一个后续的过程中去完成或是实现,而商品性质的“物物交换”,是简单的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即时性倒手。在商业银行的“物物交换”中,运动着的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独立物(即货币,它是一种使用价值的普遍化代表,因为它可以交换到任何一种使用价值),价值物的独立与价值物的相互倒手,将“物物交换”的形式复杂化了,但却将价值与价值的对付清楚地突出了。举例说,商业银行向某客户提供一笔贷款,要求对方以某种实物资产作抵押,这时,客户得到一笔贷款价值,商业银行掌握了对付的抵押资产价值,这里不是真实的价值单方面转移,而是价值对付。说其有“物物交换”的规定在内,是因为,如此的价值对付是明了的,但没有表面的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倒手。其实,得到贷款的客户是要将货币资金用于购买使用价值的,如机器设备,因此,客户得到的,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物,商业银行手里掌握的,也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两重物,在贷款与抵押合同都签署后,“物物交换”也就有了本质的确定性,只是形式略为曲折。显然,商业银行越是向非货币资金运动的方向转化,越是减少间接信用方式,越是将货币资金交易中的保证方式完整化,也就意味着价值对付的完整化,其“物物交换”的性质也就表现的得越完全。

可见,所谓的商业银行信用转型,不过是拒绝信用的别名,是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而拒绝信用与银行的“物物交换”,必然地狭窄市场的通道,这不仅表现社会信誉的力量越来越弱,也在加速社会信誉基础的弱化,因为任何商业银行都不愿意提供贷款或是不愿提供信用贷款的行为,具有动摇信誉基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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