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力资本论文,产权论文,特征论文,概念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人力资本产权概念
与产权概念的多样性一样,已有的文献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各有侧重。就本人所收集的资料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人力资本产权概念。一种是把人力资本产权理解为人力资本所有权。李建民认为:“所谓人力资本产权就是人力资本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利得关系及处置关系,即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权。”另一种是从企业产权角度理解人力资本产权,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即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张维迎、周其仁和方竹兰都先后探讨了人力资本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关系,他们都没有明确给出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但都是从企业所有权角度来探讨人力资本产权的。以上两种理解的明显缺陷就是只突出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它内容。前者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权,后者实际上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收益权。正如产权经济学在分析产权的概念时指出,产权具有比所有权更广泛的内涵,它既首先包括所有权,即物权,又包括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人力资本产权也是如此。
根据产权的一般定义,我们将人力资本产权定义为: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这个定义反映了人力资本产权的基本含义:第一,人力资本产权必须与交易相联系,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体现。制度经济学确立产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交易的需要,如果没有产权的划分和界定,市场交易就不可能进行,同时如果没有市场交易,人们也根本不需要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新古典经济学视市场交易仅为物品和服务的买卖或商品交易,然而,市场交易是两种意义的交易:物的交易和产权的交易。前者是交易的表现形式,后者才是市场交易的本质所在。可见,产权与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最基本的要素,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它为市场交易者规定了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提供了一个公平交易的环境,即保证了各交易者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和自愿性,界定了市场交易者在市场中的选择域和他们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而交易是产权的体现和运动,人力资本产权也必须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和运动。一个人拥有人力资本,如果他只供自己使用,而不去与其他人发生交易关系,那么在交易之前人力资本产权仅表现为一种物权(简单的所有权),它决定的只是“存在的合法权利”(支配人力资本的权利),只有通过人力资本交易,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将发生改变,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简单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就无法孤立存在。人力资本市场交易使得人力资本产权从单纯的人力资本所有权转化为一组关于由人力资本导致的人们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显然人力资本产权只有通过交易这个中介才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交易,人力资本产权就将无法形成,也将失去意义,人力资本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资本交易的产物。
第二,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科斯认为,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传统理解是错误的,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然而生产要素本质上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权利,即人们使用或经营生产要素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如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所提供的与人力资本相关的一组行为权利,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
第三,人力资本产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人力资本产权是由于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价值而引起的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即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在人力资本交易和使用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关系,产权就确定了两者间在相互关系的发生中的行为边界,它一方面规定了两者发生关系的方式,另一方面确定和明晰财产归属和财产收益归属。在只有物质资本产权而无人力资本产权的情况下,物质资本产权规定和反映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劳动者在形式上隶属于资本,随着资本积累加速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者所支配的人力资本(劳动技能和技巧)纳入了资本运动并服从资本的需要,从而支配了资本也就相对于支配了人力资本,这样产权的运作变为资本的运动,即资本增值和创造利润的过程,资本家(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在人力资本产权确立的情况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应该与物质资本所有者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人力资本的交易和使用行为是一种产权交换,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共同规定了人们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界定了在既得利益下的损益得失,以及随之而来的赔偿的方法和原则。
二、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结构
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1.人力资本所有权。人力资本产权首先要确定的是人力资本归属问题。所谓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它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谁拥有了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拥有了实际的支配权、使用权,从而才能保证和实现他的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甚至可以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市场关系。是否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意志的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程度也就大大不同。如在奴隶社会,奴隶整个人都属于奴隶主,奴隶根本不能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奴隶的人力资本理所当然属于奴隶主,奴隶不拥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消失,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能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在流通领域中和生产领域中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
2.人力资本使用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人力资本。如果说使用价值是人力资本的属性,那么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是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来实现的。
3.人力资本处置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处置人力资本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改变人力资本的存在地点,即人力资本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自由流动的权利;改变人力资本存在方式的权利,即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既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处于使用状态之中,也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本退出生产领域而处于闲置状态;改变人力资本内容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可以对人力资本进行再投资(即教育培训等),以提高人力资本的存量。通过以上权利,人力资本处置权能够使人力资本处于最佳市场位置和最佳使用状态,从而达到人力资本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4.人力资本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享有由人力资本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收益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对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工资并不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表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获取利润”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本质所在,因为人力资本是现代生产过程的一种要素投入,是一种生产资本,它应该与土地资本、金融资本等物质资本一样,有权分割一部分利润。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收益权也表现在收益水平上,不同的人力资本存量获得的收益应是不同的,低人力资本存量只能获得低收益,高人力资本存量获得高收益,一是由于不同人力资本存量的稀缺程度不同,稀缺程度越大,其稀缺价值就越大,就越能获得高收益;二是由于不同人力资本存量的贡献不同,一般来说,人力资本存量越高,其贡献就越大。
三、人力资本产权特征
人力资本产权与其他产权一样,具有产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其特殊属性。
1.人力资本产权的一般属性。
(1)排他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所具有的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即当一个主体拥有人力资本后,就排斥了其他主体对人力资本的拥有和使用。人力资本产权的排他性是与人力资本的存在特点紧密相关的,即人力资本存在于其载体中,这就导致与其它财产相比,一方面人力资本产权排他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排他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天然优势。因此人力资本产权排他性较强,一旦确立人力资本载体拥有人力资本产权后,其他人很难再实施对人力资本的产权,除非载体出让其产权。
(2)可分解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即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与人力资本效率的关系是密切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不分解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而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为人力资本的流动、配置和使用等创造了条件,将大大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要求准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组产权束,当产权束不发生分解时,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为一个产权主体所享有,谁是所有者,谁就拥有完整的产权;当产权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解时,所有者并不享有完整的产权,只是行使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即归属权),而并不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则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行使人力资本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控制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他们各自的职能相互独立互不交叉,如果不明晰两者的产权关系,那么就无法弄清产权的侵害和被侵害,并妨碍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和产权规则的实施。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过程总是与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力资本市场上,人力资本和企业是两个平等的利益主体和产权主体,它们通过签订契约后,人力资本产权便发生分解和让渡,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归人力资本载体所有,作为法人的企业拥有对人力资本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等。可见,在人力资本的交易过程中,原来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两种产权,一是所有者产权,归人力资本载体所有;二是经营者产权,归企业所有。人力资本交易过程就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过程。
(3)可交易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让渡。在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关系中,必须遵从既定和合理的秩序,人力资本产权的排他性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增进秩序的稳定性,同时由于排他性的存在,使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才能拿产权去进行交易,因此排他性是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的基础。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是人力资本流动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帕累托最佳资源配置原理,只要人力资本创造收益的潜在空间存在,自由竞争和选择机制就必然促使人力资本向更有效和更充分利用的市场转移,从而达到人力资本收益最大化状态,所以人力资本可交易性的重要意义在于调整人力资本产权格局所既定的结构效率,也就是说在初始人力资本产权格局约束了人力资本的运行和效率的发挥时,只要交易成本低于原有产权格局造成的效率损失,则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交易进行调整,显然人力资本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和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功能的内在条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交易主动出让一部分权利。Y.巴泽尔指出:“任何个人都应当放弃各种资产的(或者某一资产的不同属性)所有权,并与其他投入的所有者签订合同,以获取相应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注:Alchian,A.A.and Allen,W.R.1977:Exchange and Production-Competition,Coordination,and Control,2[nd] ed.Belmont,Calif;Wadsworth,第114页。)无法交易的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就是“产权残缺”。
2.人力资本产权特征。
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特征,绝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人的体力、健康、经验、技能和知识等天然的与人力资本载体不可分离,即人力资本不能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人力资本载体可以“垄断”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因此,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离特点,决定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属于人力资本载体,并且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人力资本载体并不天然拥有其人力资本所有权,人力资本载体并非天然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确实,人力资本只能与其载体结合在一起,这是人力资本与载体的自然生理关系,正如物质资本载体与物质资本所有权主体可以分离一样,人力资本载体也可以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相分离。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追寻周其仁等人结论的理论来源,同时对人力资本所有权进行历史考察。
周其仁等人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物质特征的结论来源于巴泽尔对奴隶制经济的研究以及舍温·罗森(S.Rosen)对人力资本的解释。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研究了奴隶制条件下的奴隶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但其分析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一方面,巴泽尔指出:“奴隶从头到脚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其劳动成果就法定属于奴隶主。首先,奴隶主拿走奴隶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自己拿了法律上说是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有权利,也有力量做到这一点。”(注: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奴隶是一种“主动的财产”(full-fledged property),且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努力的供给,这一思想后来被张五常进一步发挥,“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作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作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跟这些资产混在一身的人可以发奋图强,自食其力,自如发展或运用,也可以不听使唤,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宁死不从。”(注:张五常:《卖橘者言》,第181页。)因此,“粗看起来,那些被强制为奴的人被剥夺了一切权利。但实际上,奴隶主对他们并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注: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5页。)“奴隶也成了所有者”,原因是“奴隶主必须花费资源,才能监督奴隶的劳动,维持奴隶的消费,防止奴隶逃亡”(注: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5页。),即奴隶主要支付高昂的监控(Supervision)和管理(Policing)成本。但是,我们认为,奴隶主在监督奴隶劳动、维持奴隶消费和防止奴隶逃亡等方面的花费是必要的支出,其目的是奴隶主为了维持和保护他的这些“会说话的”财产,并使这些财产为他创造更多的财富。正如奴隶主要花费同样的成本去维持其牛、马和羊等不会说话的财产,而这没有否定奴隶主对这些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一样,奴隶主在奴隶上的各种支出也并没有否定其对奴隶的完全所有权。
劳动力经济学家舍温·罗森指出:“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显然,罗森的这句话并没有包含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是合二为一的,恰恰相反,却暗含着在非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并不限于体现它的人,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是可以分离的,“奴隶制度就是可转让人力资本产权的突出例子”(注:舍温·罗森:《人力资本》,《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译本)第二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6页。)。实际上,即使在自由社会中,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约束,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并不是一定属于体现它的人,如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载体不能自由选择工作,甚至没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人力资本没有相应的市价且不能自由交易和转让,高人力资本存量不能依此获得高收益等,因此尽管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在形式上是结合的,人力资本所有权表面上属于其载体,而本质上属于国家。另一方面,人力资本载体是活生生的人,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就把人看成是“经济人”,即人的行为目的是追求个人财富的最大化,而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重大修补,突出地强调了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由于行为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背景非常复杂,且信息具有“不完全”特征,一个行为人经常要与新的、不了解其底细的行为人发生交易,而对对方行为人的信息知之甚少,当然他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很大,从而导致其预期理性能力也就是有限的;同时就行为个人的能力而言,“其理性还要受到接受、储存、检索以及处理信息的人的神经物质能力的限制,也受到让其他人理解他的知识和感觉的语言能力的限制”。正是由于社会关系背景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最终导致人的理性是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即一种狡诈的损人利己倾向,包括投机取巧、见机行事、有意隐瞒、歪曲信息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世界上没有“洁白无暇的经济人”,也没有“完美无缺的道德人”,现实中的人实际上都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是损人利己与利他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混合体。如果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变成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人不择手段地进行一种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活动,结果是“我们将确实生活在肮脏、野蛮和匮乏的标准霍布斯哲学的丛林里”。因此,要克服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文明和社会秩序成为可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使人力资本载体在行使归其所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时会受到限制,这意味着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事实上并非必定是不可分离的(注:参见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从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历史演进过程看,人力资本并不是一种天然的私产。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有通过共同劳动才能实现其生产目的,因此它是以个人属于氏族共同体为前提而对外部自然的占有,人们把本共同体的劳动力看成共同的“财富”,个人的人力资本是属于共同体的;在奴隶社会,奴隶被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完完全全是属于奴隶主的,奴隶主既可以用他们去交换别人的物品,也可以任意地将他们处死,奴隶的人身安全都如此,如何论其人力资本财产权利?正如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所说的,奴隶的人力资本是属于奴隶主的。“奴隶并不曾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劳永逸地卖给自己的主人。……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在封建社会,独立的个体生产者的人力资本完全是归个人所有的,但农奴的人力资本则部分地归农奴主所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力资本载体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并能在劳动力市场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但是人力资本载体的收益权只表现为获得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即工资,所以人力资本载体并没有真正实现对其拥的人力资本产权,因为“既然劳动者与股东一样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那么他就不仅应获得相对于要素价格的固定收入,还应有对投资风险的补偿及对自己产权权益的保护”(注:参见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如果说人力资本天然就属于其载体,那么如何解释人类社会为了追求人的自由、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而进行的不断努力,以及关于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制度变迁?一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历史,是人的自由不断实现和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人力资本所有权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
以上我们说明了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人力资本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人力资本载体,也可以属于其他主体,即人力资本所有权可以与其载体相分离。但是这种分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如人们经常看到的企业员工“偷懒”、“搭便车”等现象。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性,决定了在人力资本所有权与其载体分离的情况下,人力资本的一部分权利将可能被限制或被删除,从而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在德姆塞茨意义上的“残缺”。此时人力资本载体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那么就会严重影响人力资本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甚至使其经济价值一落千丈。正如周其仁所言,“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因此,人力资本所有权制度安排的变迁过程就是人力资本载体与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的逐步结合。巴泽尔在研究奴隶制经济后得出结论:由于奴隶主完全拥有奴隶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导致奴隶主监督奴隶劳动的成本和政府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利的费用越来越高,奴隶主不得不归还奴隶的部分人力资本所有权,如租佃制或分成制的出现,并最终导致奴隶制度的废除。人力资本所有权与其载体相结合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为这可以在不完备信息和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条件下,降低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人力资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自由地选择职业,选择最佳的实现人力资本价值、获取人力资本利益的工作方式等,同时也拥有了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不仅使其机会主义倾向难以变成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从根本上激励人力资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制度确定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人力资本载体,那么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就无法转移,交易和转移的只是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与物质资本产权交易截然不同,物质资本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一次性地转移所有权。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天然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人力资本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可能导致其载体人身自由的限制。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产权交易时就指出,劳动者要保存自己的劳动力就必须出卖劳动力,以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但是这种出卖只能在一定时限内,并在让渡时不放弃他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否则,他就会从自由人沦为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为商品,因此劳动者出卖给资本家的只是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和暂时支配权。
物质资本产权在交易过程完成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和经营者产权后,物质资本可以独立于所有者之外并由经营者自主支配、使用和处置等。如在现代公司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公司后,并不亲自经营其资本,而是由资本代理人——经营者(职业经理人)操纵和控制着资本,他们决定着公司的业绩和生死,而所有者却失去了直接操纵和控制公司的权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但是人力资本产权在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和经营者产权后,由于人力资本不能离开其载体而独立存在,人力资本载体的意志和行为等因素对人力资本在何时、何地以及采取何种支配和使用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当人力资本载体感到人力资本的使用不符合自己的意志时,将限制一部分人力资本的使用,使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因此经营者在支配和使用人力资本时始终受到人力资本载体的影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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