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还是“文化例外”——美国与法—加文化产业政策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论文,产业政策论文,美国论文,自由市场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6)5—0106—04
文化产业政策是各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度及具体管理措施的总和,它对各国文化产业的整体格局及发展方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文化产业强国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与反思,一方面可以了解当前我国在国际文化产业领域竞争对手的战略背景;另一方面,对于文化产业强国经验的借鉴、失败教训的规避,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完善本国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全球竞争力。
当前世界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两大区域:美国与欧盟。与此相应,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也主要区分为美国模式和法—加模式: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秉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为主旨;而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则强调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文化”属性,对自由主义的文化政策提出质疑,其文化政策模式大多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只是在文化发展目标以及规划、调节的力度与方式上各国有所区别。
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美国文化产业政策
在文化产业政策研究领域,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美国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在历届美国执政者看来,任何以国家政策的方式对文化发展作出规划、引导,都是对个人表达自由的干涉。“文化产业”在美国被称为“娱乐产业”,美国政府对国内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业部门几乎没有区别。与此相应,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也要求其他国家开放本国文化市场,取消对本国文化产业的保护壁垒,以实现全球文化产品的贸易自由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将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部门同等对待,可以说是美国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甚至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根本不同之处。美国政府认为,文化产业在经济领域不具有特殊地位,文化产品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品没有什么不同,文化不需要特殊的规划和“保护”,政府所应做的,是为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个人的文化创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充分竞争的舞台。美国政府认为,对于文化的发展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对所谓优秀的文化及真理进行扶持,而是要营造与维护一个能够让各种声音自由表达的环境,同时这也保证了受众能够有充分的选择机会。
那么,美国是怎样营造文化“自由市场”的呢?在美国国内,政府主要通过反垄断法,防止某一文化产业领域的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手中。因为市场份额过分集中,会阻碍这一领域的充分竞争,窒息该领域发展活力。美国对于垄断的约束一向比较严格,但随着海外文化市场的扩大,美国文化企业日益立足全球而不仅限于国内,美国对于文化产业的垄断约束有了微妙的变化。1996年克林顿政府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电信法》的出台就是一个例证,它赋予电话公司在其营业区内销售视频节目、经营有限电视等权利,并放宽了对文化、信息企业合并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为增强本国文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放宽了对文化企业规模的限制。强行拆分微软与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美国根据国际竞争需要、灵活运用反垄断法的两个典型个案:微软已占据全球相关市场90%的份额,即使拆分也不会影响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而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为了加强美国在媒介领域的全球竞争力。这说明美国在文化管理方面“兵无常法”,不拘泥于固定的手段,在自身目标——争取、保证美国文化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明确的前提下,随着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不断的调整。
虽然美国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一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强调市场调节和政府尽量少地干预,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一政策在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冷战时期,为与前苏联的意识形态宣传对抗,美国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电影、电视、报刊、广播等文化产业施加影响和干预,在文化管理方面的支出也十分可观。冷战结束后,美国的文化支出预算大幅削减,在文化产业管理方面更加强调市场调节和“贸易自由”,并且更为重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效益。直到“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才又重新关注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并加强了通过文化产品的输出扩大美国价值观在世界的影响力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是“文化例外”的首倡者:在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中,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① 然而,当国际市场对于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时(1996年文化产品出口首次超过汽车等传统工业的出口,上升为美国出口的第一产业),美国也越来越坚持全球文化市场的自由开放,坚决反对法、加等国通过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对国外文化产业活动的限制。
以国家文化安全为要务的法—加文化产业政策
如果说美国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代表了文化产业政策的一个极端,即极端强调文化产业的商业属性和市场对于文化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那么,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则代表了另一个极端——对于文化产业中“文化”属性的极端强调。法国官方发布的文化政策很少出现“文化产业”一词,无论当政的是左派政府还是保守党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放在法国文化政策的首位,其文化政策继承从王政时代以来对于文化艺术的扶持策略,尤为注重对内扶持高雅艺术,对外展示法兰西文化的辉煌。法国一向鄙视并激烈反对美国式的娱乐化的“文化”,包括好莱坞电影、肥皂剧和迪斯尼乐园等。它注重传统的、精英化的“文化”,每年有巨额的政府支出用于保护文化发展。这一用于保护、扶持文化发展的政府支出,不仅用于公共文化事业领域,还扩大到了文化产业领域。
20世纪80年代法国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批评了前左派政府对于文化的“过度扶持”政策,尤其是对文化产业补贴、干预过多。保守党政府推进了法国文化的产业化,以往由政府控制的电视台等文化机构也逐步向市场开放。但总的来说法国政府对于文化还是以保护为主,认为文化产业关涉到国民素质、民族传统和凝聚力、国家形象与国家安全等,因此是与其他产业有着巨大区别的特殊领域。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法国政府不仅出台了系统的文化政策和规划,每年还有庞大的政府支出用于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法国是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坚决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几乎为此退出整个GATT谈判。在WTO谈判中,法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元化”原则,提出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指责美国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商业倾向对于别国文化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全球的“美国化”趋势令人担忧。法国不遗余力地在欧盟内部推动“无国界电视”等,对于欧盟视听媒体中“欧洲内容”所占比例做了规定,以限制好莱坞和美国其他视听产品的入侵。
法国的“文化例外”模式将文化与一般商品生产区别开来,有力地阻止了文化的商业化、低俗化,并对于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文化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同时,在文化领域巨额的政府支出也是令法国政府十分头疼的问题。而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通过WTO等国际组织,不断向法国施压。法国虽然依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多样性”旗帜下,联合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反对美国对本国文化市场的入侵,但由于缺乏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这种抵抗更多停留在理论上的批判与道义上的指责,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战中往往不敌美国的强大攻势。
在反对美国文化入侵、坚持“文化多样化”原则方面,加拿大是法国的坚定盟友。同处北美,同是移民国家,加拿大与美国在文化上的差异微乎其微。正因为如此,加拿大对于自己的文化独立性分外敏感,对于美国的文化入侵也分外警惕。加入“创造性欧洲”计划的加拿大,对于本国文化产业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多种扶持措施。对于视听媒体和期刊等,规定“加拿大内容”的比例。对于美国文化产品进入加拿大和美国对加拿大文化企业的投资,加拿大有保护性规定,为此贸易争端不断。
美国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加文化产业政策分歧焦点
就目前的各国文化产业政策来看,大多数国家均强调文化产业对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意义,采取不同措施保护与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力图增强本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强调“文化多样化”原则,对国外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进入本国市场设置程度不同的障碍,以保护本土文化独立和国家利益。法国与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是这一类型的两个典型代表。而完全坚持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没有区别、对文化产业发展持自由主义理念的,严格说来只有美国一家,这当然与后冷战时期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以及美国文化产业在全球市场所占据的优势局面密不可分。
美国自由主义的文化产业管理理念和法—加的文化产业政策,代表了当前文化产业政策的两个极端,前者偏重“产业”一极,而后者偏重“文化”一极。总的说来,在文化是否“例外”的问题上,美国几乎是孤军奋战,其他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虽然对法—加文化产业政策认同程度不一,但基本上都赞同文化产业有其特殊性,认为为保证本国的文化独立与文化安全,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不过,这些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对法国不重视文化的“产业”属性也不赞同。因此,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具有根本分歧的,还是美国模式与法—加模式,除了对“产业”和“文化”的侧重不同这一重大区别外,这两种模式最为根本的分歧还在于对“文化多样性”的理解上。
美国和法—加都坚持“文化多样性”,但实际上,在这两种文化产业政策背后,有着对“文化多样性”不同的理解。在美国看来,只有自由开放的市场,才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才能使各种文化、各种声音在同一个平台同等展示、公平竞争。在国际贸易谈判桌上,无论是“文化例外”还是“文化多样化”口号,在美国人的眼中都是法、加等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它不仅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实际上也对法、加等国自身文化产业发展不利。美国学者认为,法、加等国的文化保护主义妨碍了“声音的自由表达”,限制了受众的自由选择,因而损害了“文化多样性”。而在法国看来,以强大金钱力量为支持的美国文化产业,将挤垮资金薄弱或受众相对较少的地方文化、个性文化,使得地方文化与个性文化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更有学者指出,美国的“文化多样化”,是在全球美国化的背景下,将一个个民族文化变成“景观”或“奇观”,这是在“多样化”掩盖下的“同质化”。在什么是“文化多样化”、如何实现“文化多样化”上,美国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加文化产业政策显示出截然不同的思路,从而也走向了两个相反的方向。
在防御中创新: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中间道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当前两种主要文化产业政策模式,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和法—加文化产业政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与措施。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而从外部发展环境来看,全球文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WTO关于文化领域开放承诺期限的临近,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战略。这一政策如果制定得合宜,则中国能够抓住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发挥后发优势,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如果制定得不合宜,则不仅会再次错失赶上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机会,而且会直接触及国家文化安全威胁等问题。
那么,中国究竟是应该借鉴美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模式,走自由市场和充分竞争的道路,还是应该借鉴法国和加拿大的政策模式,走政府保护和规划、扶持的道路?按照目前国内的文化产业政策来看,我们实际上在走“双行线”: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文化利益与文化安全不受侵犯,为了保证在WTO承诺开放期限到来后国内文化市场不至于被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瓜分,采取了组建文化集团、扶持强势文化企业的措施,以确保与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竞争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文化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促进文化市场的充分竞争,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采取了逐步放开文化市场、鼓励竞争等措施。这一文化政策考虑得比较周详,既顾及迫在眉睫的国际竞争,又顾及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可谓攻守兼备。然而,这两条道路实际上是有矛盾的,二者不可得兼,其间埋藏的隐患不可忽视:用行政手段组建大型文化集团,并对其进行政策、税收、政府补贴等各方面的倾斜,势必会造成国内文化市场各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国内文化市场的繁荣。而对于这些不是从市场竞争中自然成长的大型文化集团来说,其自身活力能否发挥、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也是一个疑问。总的来说,这一文化政策还是倾向于法—加的文化保护思路,把在即将来临的文化产业领域国际竞争中保护国家文化利益与文化安全视为头等要务。
法—加文化产业政策把国家与民族的文化安全放在首位,对本国文化市场采取较多限制措施,确实对保护本国的文化利益与文化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国文化产业政策重传统、轻创新,加拿大文化产业政策过于强调“本土内容所占比例”的重要性,这对文化产业本身的发展有阻碍作用。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要结合我国国情,最大限度地争取与保护我国的文化利益,应当是将面向未来、面对世界的文化创新放在首位,而不是将保护文化遗产放在首位;应当对全球的文化资源持开放、宽容的态度,而不应过多强调“本土内容比例”;应当将文化产业政策的重心放在培育充分竞争、具有活力的国内文化市场上,而不是放在抵挡国外大型文化企业的“入侵”上。当然,在国际文化贸易领域,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例外”口号仍然是我们的一面旗帜,坚持“文化例外”斗争,将使我们在文化产业强国竞争压力下,赢得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宝贵时间。
收稿日期:2006.08.10
注释:
① 李怀亮.当代国际文化贸易与文化竞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