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商品化的整体意义与负面意义--兼论精品的“生产”问题_社会价值论文

文化产品商品化的整体意义与负面意义--兼论精品的“生产”问题_社会价值论文

文化产品商品化的积级意义和消极意义——兼谈精品“生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义论文,消极论文,精品论文,文化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化有广义文化概念和狭义文化概念之分,狭义文化概念一般指精神文化领域。这里说的“文化”,是指狭义文化概念而言的;并且,这里说的“文化产品”,还不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方面的产品,仅指人文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产品。这部分文化产品,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直接相联系。

文化产品以商品形式实现它的社会价值,是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以计划价格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实现它的社会价值。从形式看象商品,实质上不是商品。那种情况,人们已习以为常。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物质产品的生产逐步进入市场经济轨道,文化市场也开始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文化产品以真正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于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文化产品是不是商品,“生产”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可以像生产物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那样,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组织自身的“生产活动”?

“文化产品商品化”,从肯定的意义上回答着上述问题。在这里,“化”的含义,不仅包括文化产品要以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而且包括要把文化产品当做商品“生产”出来,即它的形成过程也要按照商品生产的法则来实现。然而,文化产品与物质产品相比是有特殊性的。因此,就发生了“文化产品商品化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的问题。

一、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及其商品化的社会后果

如果把一件文化产品当做商品看待,那么它应当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它的价值,是可以按照“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出来的。比如一本书,是一件包含一定社会信息量的文化产品。出版商为出版这本书所投入的纸张、印刷、运输、销售等费用是一个一定的量。这个量构成该书所含信息的物质载体。作者为写出这本书,需要学习、调查、吃、穿、住、用、行等,以便形成写作该书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作为商品,也有价值,它的价值的量(消耗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可以通过计量上述活动的物质产品消费量得出。这个量构成形成该书信息内涵的物质基础,表现在出版商那里,就是该书的稿费。这两项加在一起,就是该书的成本。成本加上出版商的利润(按一定社会中的平均利润计算,来自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者或者编剧、导演、演员们的创造性劳动),就是一件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的价值量。出现在文化市场上的“文化商品”的价格,就围绕着这个价值量上下浮动。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部分商品价值是社会总物质产品的全部价值实行再分配的一部分。

所以,把文化产品当做商品,其商品价值和价值量,与其他商品一样是可以计量的。

但是,一本书、一出戏、一部电影等作为商品,它们的使用价值却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不同。比如一个面包,被甲买去(实现了它的价值),吃掉了,乙就不能再吃,使用价值是一次性实现的;一出戏、一场电影,对一个人来说其使用价值也许是一次性的,但演出的“场次”以及观看的“人次”又是重复的。其次,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比如衣服是保护人的健康,对社会来说是中性的,评价它们的仅仅是消费者本身(所谓“顾客是上帝”);而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如书、戏剧、电影等,是影响人的思想——或者增加知识,或者提高审美素养,或者使人颓废甚至犯罪,它们对社会来说不是中性的,有真、善、美与假、恶、丑之分。因而,评价它们的就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还有一层对社会而言的价值问题,即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这后两种“价值”,已不是商品价值,而是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 。在文化产品不是商品的情况下,它同样存在着这种不同于物质产品的价值内涵。这种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既有自身的质——真、善、美还是假、恶、丑,又有自身的量——重复性使用的数量,这就是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和量。后面这两种价值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范畴。

由于文化产品既具有商品价值又具有并非商品价值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把文化产品当做商品来“生产”,就出现了“利”与“弊”两个方面的社会后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文化产品的“重复性使用的数量”越大,成本越低,利润越高,越有竞争能力,越会激起文化产品代理商的积极性。同时,市场竞争规则一旦进入文化“生产”领域,“生产”文化产品的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了竞争。无论市场上的竞争还是“生产”领域的竞争,其结果都是文化产品的大量涌现,大量产品出现在文化市场上。这就是以市场经济规则为杠杆创造出来的文化繁荣。然而,如果从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角度评价一下这种“繁荣”,我们就会发现,它仅仅推动了文化产品的量的方面的增长,对文化产品的质的提高,并没有提供任何保障。原因在于,文化产品的质的规定性,并不在于它的商品价值,也不在于它直接对消费者而言的使用价值,而是在于它对社会而言的社会价值以及对文化本身的形成和发展而言的文化价值,这种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是市场规则所不关心的。它属于经济领域之外的社会事物,它不能得到市场行为的青睐。这样,就发生了市场规则对文化“生产”的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积极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品种和数量的增长,消极的方面主要表现在质量参差不齐,精品较少,而属于假、恶、丑的负面文化也自发地发生。这就是“文化产品商品化”的两种结果。

针对这种文化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品位不高的现象,文化领导部门多次提出“精品意识”的构想。然而,如何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文化领域的精品“生产”呢?为此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文化“生产”能否产业化,二是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评价问题。下面我们谈谈这两个问题。

二、文化“生产”产业化问题

按照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理论,“第三产业”这个概念中只有那些生产物质产品的“产业”,即由技术科学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产业,例如电子技术产业、生物工程产业等才生产价值,或者说才增加社会商品总价值的量,我们这里说的“文化‘生产’”,以及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教育、卫生、体育、社会服务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劳动是不产生价值的,属于商品总价值的再分配部分。因此,称“文化生产”、“文化产业”都是很勉强的。不过,在明确了这一理论界限之后,按照国际上通用的说法,把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称之为“产业”,也可以行得通,并且在宏观上还可以说明一些“以文补文”的问题。下面仅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产业化”概念,实际上这里谈的是一个“企业化”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生产”能不能产业化?从以上关于“文化产品商品化”的两种结果可以看出,文化“生产”的基本目标并不在于其商品价值的增殖——请不要忘记,这里属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再分配领域,根本不存在“价值增殖”的事实——而是在于其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增长。而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又是市场规则所不关心的。所以,对于文化“生产”来说,产业化仅仅能看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数量增长的一种形式,一种手段。能不能实现产业化,还是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产业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产业化的条件是“投入”大于或者等于“产出”,就是说产品的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不低于其市场价格,有可能通过市场得到实现。因此,对于文化“生产”来说,只有那些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相一致的单位和部门,可以产业化;如果商品价值(对象化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市场价格不一致,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或者由于“重复性使用的数量”少,或者由于投入的创造性复杂劳动多,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那就不能产业化,因为这样的文化“生产”不能以市场为中介自负盈亏。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产品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一致的文化“生产”单位,可以而且应当产业化。这类文化单位的服务(如演出)或产品(如畅销书、音像等),大多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所消费的精神消费品。因而在文化市场上有可能盈利,也就有条件产业化。它们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展自己。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类文化“生产”只需要“管”,不需要“办”。这类文化“生产”的特点是普及。

(二)产品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有的一致,有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文化“生产”单位,只能半产业化。这里有两种情况。比如,电视台,国家拨款只占一小部分,其余主要靠广告收入。对政府部门来说,这里就有一个既要“办”,也要“管”的问题。如果一味地追求广告收入,那就会失去电视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文化传媒的性质。广告收入要有个“度”,国家一定数量的拨款必不可少。再一种情况是出版社。出版社已经是自负盈亏的单位。它们的办法是“以文补文”,用畅销书的盈利补偿印数少的学术著作的亏损。这里也有个“度”的问题。出多少畅销书,多少亏本书呢?不能仅凭出版社的“科学良心”办事,要有一种法制化管理。以上这两种单位都属于半产业化的文化“生产”门类,不能仅仅以市场杠杆来调解自身的运行机制。

(三)产品的商品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的文化“生产”单位,无力自负盈亏,不能产业化。这类单位,多是知识精英聚集,从事着创造性脑力劳动的地方。它们的产品社会价值极高,市场价格却不一定很高,其商品价值(对象化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应从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得到补偿。比如,学术研究单位“生产”的学术著作,耗费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普及读物、畅销书要多得多,而印数却少得多,价值高于价格。再比如,艺术创作单位和部分高雅艺术(京剧、芭蕾、交响乐等)“生产”单位的产品,耗费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通俗文学、流行音乐要多得多,而市场价格和票房收入却少得多,价值高于价格。这些都是需要得到“补偿”的文化“生产”单位。这类文化“生产”的特点是提高。

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类、特别是第三类文化“生产”,对国家来说也还是需要“办”的。那种在市场化大潮中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文化“生产”单位都“推向市场”的作法不可取,只会给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带来损失。对第二类、特别是第三类文化“生产”单位的国家投入,其性质与经济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投入是一样的,都是必须先有投入,才能支持以后的持续发展。只不过这里讲的是文化建设而已。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党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里的问题,恰处于“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前沿。

三、文化产品的社会评价问题

文化“生产”的目标是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增长。这一点,与“精品意识”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回答了产业化问题,解决了资金和人才的前提下,是否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增长,即精品“生产”呢?还不能这样说,还要看文化“生产”本身的运行机制,看“生产”者的积极性是否集中到了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方面。在这里,对文化产品的社会评价,起着关键作用。

社会评价并不是标明文化产品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最后标准。一件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真、善、美还是假、恶、丑,归根到底要看社会实践以及历史实践的检验结果。但这种检验是后发的,它需要时间。对于当前的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却要看当前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既凝结着历史上评价文化产品的经验总结,又与各方面的利益和兴趣相联系;既存在着市场评价,又存在着政治思想领域和学术领域、艺术领域的评价。这些评价有的可能会与后发的社会实践以及历史实践的检验结果相一致,有的可能会与后发的社会实践以及历史实践的检验结果相背离。但它们对当前的文化“生产”都起着导向作用。什么样的社会评价左右着“生产”者的价值观,或者说“生产”者接受什么样的社会评价,“生产”就会沿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学术领域、艺术领域的专家评价和文化市场上的市场评价,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是实现精品“生产”的关键所在。

学术领域、艺术领域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没有别的,恰恰是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它与文化“生产”的根本目标相一致。一件文化产品是不是精品,以及“精”到何种程度,就要看专家评价的结果。至于市场评价,我们说过,它的评价标准是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而商品价值的实现、以至增殖的前提则是文化产品“重复性使用的数量”,数量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高,越有竞争力。可见,如果仅仅从文化“生产”的根本目标来“综合”这两种评价标准,我们就会发现,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是在文化产品的质的方面,市场评价的价值标准是在文化产品的量的方面。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在文化“生产”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就能把好质量关,实现精品“生产”,至于数量的增长,自市场机制起作用。问题在于,如何使专家评价居于主导地位,同时又在合理的限度内承认市场评价。

前面谈产业化问题时,我们划分了三类文化单位。其中第二类属于中间类型,且主要是文化传媒机构。这里重点谈谈对第三类和第一类文化单位的产品的评价问题。

我们说过,第三类文化单位属于知识精英聚集,专业化程度很高,担负提高任务,“生产”尖端产品的地方。这里没有实行产业化经营,专家评价在形式上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引进竞争机制,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是大大增长了;而产品质量却没有随着品种和数量的增长而一起“水涨船高”。本来有能力创造出更高质量文化产品的文化人和文化单位却制作了较低质量的文化产品,并推向了市场。那么,是什么样的价值导向造成这样的结果的呢?我们先来看一些具体原因。

其一,专业职务的评定。专业职务,本是专业水平的标志,说明专业水平的本是作品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可是,在现实的职务评定工作中,数量成了硬指标,质量反而成了软指标。因为质量可以通过请领导和评委们说好话,请同事和同行们吹捧“提高”起来。于是在竞争机制的激励下,就把本应继续提高,也有能力继续提高的作品,提前“写”出来。你的数量多,我的数量更多,展开了数量的竞争。

其二,出大部头作品。在出版能力大大增长的今天,有些“名家”,不肯或很少亲自动手,而是组织学生、后辈搞长篇巨制,自己“领衔”当老板。这样的作品往往水份极大,被评为“精品”的机会却不少。就是所谓“名声越大,权威越高;权威越高,‘学问’越大”。在他们的带头和导引下,又如何能“生产”出精品来?

其三,赚钱。文化含量高的作品,不一定市场价格高;文化含量低的粗俗产品,也不一定市场价格低;关键在文化商们的“炒”和“包装”。于是出现了盛行一时的“痞子文学”一类的产品,出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星”和“家”。

从这里可以看到,至少在以上三种场合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受到了市场评价标准以及非正常的人际关系的严重干扰,并未居于主导地位。

专家评价可分为各级学术权威机构、艺术权威机构的评价和公开发表在出版物上、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评论和艺术评论。我们来谈谈这两类评价。

先说各级权威机构,如学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的评价。这里,应当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权威”问题,二是评价的公正性问题。我们知道,学术权威、艺术权威是不能自封的,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确立”,它是在学术活动、艺术活动的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学术权威、艺术权威必须得到学术界、艺术界的公认,没有公认不称其为权威。我们已有各级“委员会”,这是一种得到公认的好形式;但真正实现“公认”,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还应由所代表范围内的专业工作者民主选举产生。其次,这些“委员会”对文化产品的评价,对文化产品“生产”者的评价,应当是公正的。只有公正的评价,才能排除干扰,把原则——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实践为现实。

在这里,价值评价的公正性的特殊意义还在于,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如今,即使这些第三类文化单位的“生产”领域,也已经引进竞争机制。竞争的前提是标准同一,即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健康的竞争。而公平的前提,又是价值评价的公正性。没有公正的评价,也就没有公平可言。所以,公正的评价,不仅是把坚持原则和实践统一起来,实现精品“生产”的保障,而且是公平竞争的前提。由竞争机制激发起的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生产”积极性,能否发挥到精品“生产”的刀刃上,就要看各级权威机构是否实现了公正评价。

然而,真正公正的价值评价,又不是仅凭权威机构“得到公认”和“办事公平”就能实现的。谁都知道,学术上、艺术上的是非短长,并不能仅仅靠开一个会,议论一番,然后表决,就能解决。它必须得有经常的、公开的以不同学术流派、不同艺术流派之间的百家争鸣为前提的学术评论、艺术评论作基础。没有认真严格的学术评论和艺术评论作基础,不可能形成学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中中肯的实事求是的公正评价。这甚至是专家评价的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

这个方面,目前带倾向性的问题主要是评论赶不上“生产”,评论与“生产”脱节,评论比重太小,有深度的中肯的评论更少。在学术界,弥漫着多“写”少“评”的倾向;在艺术界,弥漫着“写、作、演”与“评”脱节的倾向。就具体作品而言,虽然各种报纸、刊物以及广播、电视中介绍了不少,但其内容主要是“吹”与“捧”,极少看到“评”与“论”。整个文化界,可以说弥漫着一种“浮夸风”。而浮夸,本身就是一种掩盖质量问题的表现。这种不良学风的出现,同样是受了市场经济的商品价值观的影响。具体说,是受了制作广告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广告是一种市场行为,目标在实现文化产品的商品价值;评论是一种社会行为,目标在实现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如果用制作广告的指导思想“制作”评论,无疑会忽略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规定性,降低对文化产品的质量要求。这样,也就丧失了学术评论和艺术评论应有的社会功能,甚至改变了它的性质。应当指出,对于第三类文化单位的“生产”来说,创作精品是它们的本职工作。在这个“生产”领域里,没有广告的位置,必须理直气壮地抵制广告思想,彻底排除商品价值观对学术评论和艺术评论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以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前途和利益为准绳的名符其实的专家评论。

总之,对于第三类文化单位的“生产”来说,引进竞争机制是完全必要的,但竞争的标准只能是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规定性。而要实现这一点,一是要有学术权威机构和艺术权威机构的公正评价,二是要有经常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学术评论和艺术评论作基础,这两个方面相结合,才能排除干扰,保障专家评价居于主导地位,实现精品“生产”。

我们再谈对第一类文化单位的产品的评价问题。第一类文化单位已经产业化。这类文化单位之所以能够产业化,是因为它们的产品是为广大群众所消费的精神消费品,商品价值与市场价格可以取得一致,因而借助文化市场有可能盈利。然而,如果仅仅按照文化产品市场价格的评价标准来评价这类产品,那么,这些单位就既可以“生产”真、善、美的精神消费品,也可以“生产”假、恶、丑的精神消费品。因为市场价格并不关心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所以,在这个以普及为主要目标的文化“生产”领域里,仍然不能放弃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以便促成精品的形成。说到精品概念,它并不局限于第三类文化单位的尖端产品,第一类文化单位的普及性质的文化产品同样要求是精品。由于这里的产品是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甚至更应当是精品。

第一类文化单位与第三类文化单位的不同在于,其“生产”领域同时存在两种价值评价,既存在市场评价,又存在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的价值标准规定着“生产”的企业化运作;专家评价的价值标准则通过指导消费,反馈在“生产”领域里,规定着“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对于这类文化单位来说,要想使其产品的商品价值通过市场得以实现,以至增殖,就必须“生产”出广大群众乐于接受的使用价值来;而广大群众的“乐于接受”则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价值选择,这就需要专家评价的经常性指导。在这里,专家评价的社会职责在于使广大群众的文化消费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达到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目标。

就目前的文化消费而言,影响消费者的主要是两种舆论形式——广告和评论。前者属于经销商的宣传形式,后者属于专家评价。现在的问题是,广告形式已经多种多样,指导消费的专家评论却显得非常不够。仅以文学艺术品的消费为例,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艺术含量高的作品,尚能看到评论;越是艺术含量低,调侃人生,愚弄群众的作品,越是缺少评论。要知道,后一类作品的观众恰恰是文化层次较低,最需要给以引导的部分。其次,对于现代题材的作品,不注意评论它的艺术性;对于历史题材的作品,不注意评论它的思想性,也是一种怪现象。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现代题材的作品看作“说教”,看作“程式化”,如果谈谈它的艺术性,也许会吸引更多的观众,从而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又有相当多的人,常常把历史题材的作品的内容当作真实历史事实予以接受,如果请历史学家谈谈当时的历史真实,请文学家谈谈作品的思想内容岂不更好。其他如科普读物,青少年读物,“升学”、“就业”的辅助性读物等,更存在专家评论跟不上广告的情况。要知道,在指导消费的这个方面,如果专家评论不能对广告形成优势,在舆论上居于主导地位,就很难保障文化消费的健康发展,如果专家评论不能对广告形成优势,在舆论上居于主导地位,就很难保障文化消费的健康发展,也很难反馈到“生产”领域形成真正的(不是指装璜,而是指内容的)精品“生产”。

总之,专家评价追求的目标始终是真、善、美,因此它是直接指向评价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终级标准——社会实践以及历史实践的检验结果的。它应当不受各方面暂时的、局部的、眼前的利益和兴趣的影响,真正担负起保证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责任来。

* 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有一致,有重合,有交叉, 但仍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言的,后者是对文化本身的形成与发展而言的。下面我们主要谈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并且不再区分二者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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