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主需求导向的审计质量分析_委托人论文

基于自主需求导向的审计质量分析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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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分析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导致委托代理关系,并形成事实上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代理人掌握着绝对的信息优势,而委托人由于无法直接获取与其投资活动以及用于识别判断代理人契约活动直接相关的信息,所以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者为其挖掘代理人的相关内幕信息,以预防和及时发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而具有信息鉴证功能的审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均衡信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分布状态并满足所有者的这种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审计从一开始就是委托人为缓解和平衡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而进行的一种机制安排。通常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严重,委托人对审计的需要就越迫切,要求的审计质量就越高。

根据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Meckling,1976)的观点,如果一家独资企业由所有者自己管理,他享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必然会使管理者制定使其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经营决策。但是如果身份合一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公司的名义出售他的股权,那么随着所有者—管理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下降,对于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开始下降,同时由于他仅仅承担任何非金钱利益的一部分成本,必然会使其通过制定可能有损外部所有者利益的经营决策满足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资本市场是理性预期的话,外部理性投资者将会预见到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会在管理者对外融资时降低对企业价值的估计,这样所有者—管理者将承担股票价格下降而带来的损失,所以,所有者—管理者为提高企业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价值估计,会主动引入一种监督机制来监督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取信于外部所有者,而审计正是能够实现该监督目的的机制安排。委托代理问题越严重,企业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就越强烈,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会越高。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会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产生自主需求,但是他们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出发点有很大不同。委托人是出于缓解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目的,而代理人则出于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价值进而增加自己的价值的目的。如果公布信息可以使代理人的利益增加,那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双方的共同选择;但是如果隐瞒信息能给代理人带来更大的信息利益(资本市场非完全有效使得隐瞒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企业和代理人的短期价值增加),我们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寻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这样双方在寻求审计服务过程中就出现了冲突,而冲突解决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实现自己需求的力量抗衡,其中,抗衡的主要力量来自于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在不同的股权集中程度下谁更能对审计服务进行制度安排以对审计活动施加影响。

二、自主性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可实现性分析

商品市场上需求能够得以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于潜在需求者具有足够的支付愿望和支付能力,而审计作为一种信息鉴证活动的产物也不例外。即只有当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寻求者能够为高质量的审计产品付费时,这种潜在需求才能转化为一种现实需求。

在资本市场上,如果企业的委托人只有一个,也即委托人对企业拥有100%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委托人对企业享有终极所有权和控制权,由该委托人对代理人安排的监督活动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则委托人是对代理人(管理者)行使监督权的不二人选。委托人可以通过安排高质量的审计来缓解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享有监督带来的全部收益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成本。所以当委托人只有一个时,委托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要完全可以通过由其自身安排的审计活动来实现。

但是更一般的情况是企业的运作往往需要通过从外部进行融资活动来实现,而企业融资会面临激烈的竞争,高素质的企业为了能在众多良莠不齐的企业中脱颖而出,就需要向市场传递能表明自己具有高素质的信号,而作为区别的信号通常具有较高的成本。对于该行动,低素质的企业会由于从该行动中获取的收益远远不足以弥补成本而自动放弃,这就使该行动能将低素质的企业与高素质的企业自动分离,而高质量的审计恰恰具有该功能。企业首次融资时,市场(也即企业潜在的委托人)很难从企业过去的业绩中对其未来进行合理预期,同时由于市场对其信息的真实性无从辨知而加剧了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和作为委托人的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无法从企业公布的信息中区别高素质的企业和低素质的企业,因此也就不会对他们区别定价。有鉴于此,高素质的企业为了避免市场由于信息缺乏而对其股价的低估就希望通过某种行动将自己与低素质的企业进行区分,而聘请高质量的审计人员审计其公布的财务信息就可以达到此目的。此时高质量的审计活动一方面可以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又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所以高质量的审计成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共同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通过代理人聘请高质量的审计人员并向其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方式来实现。

融资之后企业会形成不同的股权结构,不同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不同的代理问题。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代理问题通常会集中在股东和管理者之间,而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代理问题则主要源于控股股东和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从股权结构和需求者两个纬度来分析自主性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可实现性。

(一)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可实现性分析

首先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考察。当企业委托人呈现多元化状态时,如果由其中某一个委托人对管理者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承担相应的监督成本,而由于监督的产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此时监督收益会出现正的外部性,也就是说在监督成本由某一个委托人承担的情况下,监督收益却由所有的委托人享有(享有的程度相同),我们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个委托人有动力去监督管理者,而都希望由别的委托人进行监督同时给自己带来收益,也即其他委托人在监督代理人问题上存在“搭便车”倾向。如果由所有委托人都参与对代理人的监督,则由于制度安排的成本高昂而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从委托人中选派代表来代表所有的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呢?表面上看是可取的,但实际上由于委托人的众多及其利益的多元化属性导致利益归属难以统一,使得任何一个单一的委托人都不可能成为对代理人行使监督权的代表。由于对代理人的监督不存在合理的委托方式,所以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其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至少不能通过其自身对审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

接着我们从代理人角度来考察。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中,几乎不存在对管理者进行制衡的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会通常被管理者所控制,即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会的监督机制严重弱化,使得管理者和委托人的代理冲突日益凸显,相应的代理成本也会增加。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理应寻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以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企业和管理者自身的价值。但事实上该需求的可实现性取决于代理人的价值取向。如果代理人的目标在于通过虚假信息的传递导致股票价格的短期虚假繁荣而带来自身收益的增长(管理者持股激励),则代理人会通过其内部人控制身份拒绝高质量审计服务,以隐瞒真实信息,避免其违约行为被发现。但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往往伴随着法律制度对投资者较高的保护程度,而在证券市场有效和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管理者隐瞒信息的行为会很快被识破并通过公司的内部治理以及完善的外部治理进行纠正。所以从长期来看,出于对企业价值和自身声誉的关注,代理人往往会自主聘请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来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局面,以改善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

(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可实现性分析

首先从委托人角度来分析。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多数企业存在着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控股股东以“控制或命令”的方式直接监督或更换管理者,形成控股股东通过代理人来控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局面。管理者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转化为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冲突,同时导致外部股东对高质量审计的需要,但实际上,外部股东对高质量审计的需要是否能转化为现实需求,取决于内部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抗衡力量是否均衡,而这种抗衡力量的高低取决于双方持有的带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如果外部股东的持股总比例低于内部控股股东的话,外部股东就无法通过表决权实现自己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所以只有内部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外部股东时,外部股东对高质量审计的潜在需求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需求。

接着我们从代理人角度来分析。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关心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往往通过关联方交易或者是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等形式转移企业的资产,而很少通过公开的市场出售其控制权股票,即使出售也会通过私下协议来寻求控制权溢价,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成交,而买家则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小约翰·科菲,2005)。所以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关心的是如何转移企业的财富,使其从控股股东享有较少现金流权利的公司转移到其享有较多现金流权利的实体,并不关心企业股票价格的变化情况,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并不是他的目的。当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时,控股股东通过高质量审计来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需求也就不复存在。

三、中国审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现实障碍

中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为国有企业融资解困,所以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及治理结构有严格的规定,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改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相关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政治利益),所以为达到上市资格对国有企业进行包装是一种必然的途径,而包装的主要手段就是信息造假,所以从上市融资之始虚假信息就没能避免。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国家对上市指标的严格限制,使得严重稀缺的上市指标和巨大的股票投资市场形成鲜明的反差,对于市场来说,上市本身就具有极高的投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能够买到股票就能获得不菲的收益,而不管该公司的质量到底如何,所以委托人并不关心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融资阶段的企业竞争不复存在,高质量审计的信号传递机制也就此消亡,代理人无需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就可以获得一个很高的股票定价。所以在融资阶段上市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自主性需求。

公司上市之后,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分界点可以将中国的证券市场分为两个阶段。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具三权鼎立之势,而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又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绝对优势,在国有股股东虚置的前提下,法人股实际通过其控股地位形成内部人控制,所以信息不对称的双方不是作为真正意义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是作为外部中小投资者的流通股和作为内部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流通股股东处于信息的劣势,而非流通股股东则由于其内部人地位拥有和管理者几乎完全一样的信息。非流通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控股股东利用这种非效率的股权结构和自身的控制地位一方面侵占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信息的操纵进行粉饰。对此,高质量的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揭示,同时中小股东也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迫切需求,但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使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己的表决权来对抗控股股东,同时对审计聘任和付费的机制安排本质上是由控股股东进行的,中小股东在与控股股东力量抗衡及对审计活动的影响上均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的根源在于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以及由此派生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所以中小股东对高质量的审计需要从根本上不能实现。

而对于作为实际代理人的控股股东而言,股票的不可流通性使其无法从股票价格的变动中获取利益或遭受损失,而外部接管市场的匮乏以及可流通股票的极小比例使其很难受到被接管的威胁,所以公司的市场价值并非其努力的目标,那么用于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公司市值的手段之一的高质量审计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也就很难发挥功效,由此可知,代理人天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自主性需求。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矛盾消失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一个主要矛盾(林义相,2006),同时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前面所分析,当股权高度集中时,外部股东对高质量审计的需要是否能转化为现实需求,取决于内部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抗衡力量是否均衡,而这种抗衡力量的高低取决于双方持有的带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同时,由于代理人获取利益的渠道并不必然通过提升企业的价值来达到,所以,此时的中国证券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信息的需求会由于外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内部股东,以及证券监管市场的监管不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而不能自发实现。

四、主要研究结论以及解决障碍的途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审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主性需求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以及股票性质的不对等,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力量抗衡过于悬殊从而对进行审计活动的影响力量也就有所不同。从股权结构来看,国有股以及法人股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自己的表决权满足自己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股票的性质决定了持股人的主要获利途径,获利途径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获利行为方式,流通股可以从股票价格的变化中通过流通的方式获取利益,而非流通股由于其不可流通性几乎没有从股票价格变动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所以一方面他不关心股价变动,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各种方式补偿其股票不流通的损失,在补偿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同时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又使审计机构的聘任由作为内部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掌握,所以审计师终究摆脱不了为其监控对象所控制的身份,这就直接影响到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及公正性,导致了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不足。

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扭转中国股市股票性质不对等的状况,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矛盾基本上已经消失,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所以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寻求对中小股东的高度保护,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环境,使外部接管市场真正对企业过低的股价行为形成威胁,改革审计师的聘任和付费机制,使审计师摆脱受控于被监督者的尴尬处境等。对高质量审计的自主性需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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