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的六条建议_企业发展战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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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早构建我国高技术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

科教兴国成为基本国策以来,尚未有完整地实施这一战略的构想,我们认为应尽早构建我国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战略,这个战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其中包括确定到2010 年的高技术企业及产业群及其阶段发展任务,制定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及产业群发展纲要》,作为指导其发展的准则;(2 )确立高技术企业应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基于需求、能力、效益、科学基础等诸方面;(3)确立高技术产业的筛选程序、标准和方法, 鉴于国际比较已经表明中期方案是不断调整的,因此我国应同时对执行中期战略中的调整办法做出规定。及时地对现有的高技术领域进行逐次剖析,通过科学选择,提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清单,发展目标和阶段任务;(4 )对筛选出的高技术产业和有关企业,按其领域特点制定多层次政府扶持政策,包括投资政策尤其是风险投资政策和机制、财政税收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技术转移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空间布局和地区发展政策、人力资源引进培养政策等,为高技术企业的发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①;(5)对关键性高技术进行国际比照分析,确定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和引进吸收等不同层次的关键高技术发展途径及其适用领域;(6 )应该尽快地以立法形式为发展高技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二、选择适合国情的高技术企业成长模式

高技术企业是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成长的。它与传统企业的区别在于,它们以现代高科技为依托,以为人类提供更高级的生存方式为目标,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并且是一种高度国际化的企业。考察国内外高技术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过程,大致有自成长型模式、转化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

所谓自成长型模式是指高技术企业从风险企业起步,依靠自有核心技术,经历封闭公司、公众公司等阶段发展起来的一种成长模式,这类企业能够将企业的人力资本与投资者的风险资金进行有机的结合,并抓住了产业核心技术变革和升级的时机,适时进入新的产业领域,创造了新的市场,英美等发达国家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所谓转化型模式是指由一般企业演变成高技术企业的道路,相当多的东亚国家都是通过将传统产业改造为高技术产业的,例如马来西亚就将其传统的电子业改造为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的信息技术业,而泰国则正在将其传统农业改造为生态农业。所谓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政府作为主要力量,参加组建或直接组建高技术企业的一种成长模式②。1993年美国《幸福》杂志列出的世界最大100家企业中,至少有20家是或者曾经是国有企业, 或者是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的部分国有企业。与自成长型模式和转化型模式相比较,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由于所处行业的垄断特点和受到政府的资助扶持,这些企业往往能够得到快速的增长;二是由于与国家利益直接挂钩,直接享受国家的资源,因而容易忽视市场因素的作用。

应该指出,尽管我国政府在高技术方面的投资有所增长,但是由于投资规模不足,因此实际上我国高技术企业成长仍然主要是依赖于企业自筹资金的自成长模式,还够不上政府扶持模式。但三种模式是可兼容的,即在高技术企业成长的历程中,可能是三种模式都在发挥作用,只是在某些阶段,其中一种模式的特征更加明显而已。因此,我国目前可以通过政府集中力量扶持部分高技术企业集团,然后由后者带动整个传统产业的进步,这是较符合国家财力的。至于在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性的领域,仍可继续政府主导型,但也须重视军转民技术的开发研究,以提高政府专门的R&D的投入产出比。

三、加速以高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的进程

1.我国高技术产业化不能回避企业主体型之路。高技术创业从广义角度来说,不仅包括自身的产业化,也包括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这在我国有尤其突出的重要性。因此目前高技术企业现有技术的跨度应该适宜,宜于后者吸收和迅速产业化,我们从下表可以看出,科研院所自办企业型发展高技术取得了相当多的成功经验,如联想集团、北大方正、清华同方等均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绝大部分科研院所正处于科研经费匮乏、成果商品化程度低,而企业——科研院所混合型的成功范例似乎不多。产学研一体化当然很重要,但脱离了作为高技术最基础的投资者、需求者和规模化者的企业,高技术产业化也就失去了其最基本的活力。因此企业主体型的高技术产业化道路可能仍然是我国无法回避的必然选择。

表1高技术产业化不同机制类型的比较

机制类型特征条 件

企业主体型企业同时作为高技术源和很强的企业科研实力和内

高技术产品生产的行为主部科研生产协调;灵活高

体,省去成果转让环节;技

效的信息和决策系统;与

术产业化过程相对简单;科研院所紧密联系

常借助外部科研力量

科研院所自科研院所自办企业避免了科研院所是高技术的探索

办企业型 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的脱、产品化和产业化的孵化

节;对高技术含量密集的中心;资金相对雄厚,有能

产品十分适宜 力自担风险;具有较成熟

的市场网络

企业—科研科研院所和企业分别是高高技术市场前景好; 企业

院所混合型技术源和产品生产主体;增 具有很强的吸收和二次开

加了有偿技术转让的复杂发能力; 良好的融资来源

性;产业化环节多,其成功

依赖于双方的协调

机制类型 中 国 现 状

企业主体型企业科研能力弱;内部研究

呈事业型管理方式;信息和

决策水平一般;与科研院所

关系疏远

科研院所自科研成果转化率低;资金投

办企业型 入相对有限;开拓市场能力

薄弱

企业—科研科研、生产的严重脱节造成

院所混合型技术可产业化率低下; 企业

以技术原型进行中试和规模

化能力弱; 企业前期风险投

资意愿低

资料来源:盛亚《中国高技术产业化过程的机制研究》第38-42页,《科技管理》1996.2期

2.通过多种产学研联盟形式进行传统企业的改造。为了引导传统企业成为高技术企业,除了发挥其在生产和营销方面的优势以外,加速其高技术化必须做好让高技术充实企业,鼓励海外跨国企业集团与国内、国外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的联盟,以弥补企业在高技术开发方面的劣势。(1 )我国将科研人员集中在科研机构的作法有利于高技术的创立,但是却不利于其产业化,也不利于企业和高校积极参与到高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国内一些学者曾经建议将原属国家各部委、行业间条条分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块块分割的科研机构分散到企业和高校中去,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改革战略。一方面这样可以大力缩减政府的行政编制规模,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充实到企业和高校之后,可以摆脱高校开发高技术理论原型、科研机构再开发高技术实用原型、企业最终将其吸收和产业化这一冗长过程中的浪费,使企业科研人员和高校科研人员之间的高技术联盟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只有科研人员主要集中在企业和高校两头之后,并且通过联盟跨越高校和企业间的这堵墙,传统企业才有向高校提供R&D经费的积极性,高校才能推出真正高产业化率的高技术成果。(2)关于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国际联盟方面,则可以考虑以下途径,一是选择一些高技术开发区鼓励跨国公司进入,并在产品本地化进程中培养适合高技术开发联盟的国内人才;二是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建立联合的R&D中心,这方面海尔—菲利浦已经开了个好头;三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发达国家建立“窗口公司”,在发展高技术的早期,韩国、台湾等大型企业纷纷收购美国“硅谷”的企业来学习外国高技术,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为建立跨国联盟创造条件③;(3)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联合开发,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间的联合开发和人才流动是非常频繁的,这样可以集中资金及人才开发出具有行业标准性质的高技术产品,这一点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在有限的企业人力资源和风险投资中,被重复浪费的比例相对较高,产品行业标准形成慢,只有集中人力开发出规模化的、成为行业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这种产品才有国际市场潜力和深化的可能。

四、建立有利于高技术企业成长的投融资体系

高技术的每一个环节的启动和运行均有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的高技术投资主要有政府拨款、地方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引进外资和用户订购这几种形式,其中银行贷款占约60%、企业自筹约占30%,而地方和中央政府的投入仅占7%左右。 由于近年来国家财政还有继续弱化的趋势,因此希望国家直接迅速扩大高技术投资是不现实的,即使在发达国家,来源于财政的直接拨款也不是高技术投资的最主要部分。鉴于高技术特有的时效性和风险性,因此高技术资金筹集必然将走向市场化、社会化,通过各种投资工具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吸纳起来。我们认为,在我国针对高技术的比较可取的多融资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1.国家以税收、贴息等方式引导高技术投资。目前政府对高技术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15%的所得税和两年免征所得税两种,显得过于笼统。我们可以看一下较成功的台湾新竹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1 )高技术企业可在其产品或劳务提供之日起一年内,自行选定四年内任何一日为会计年度的开始,连续五年免征所得税;(2 )高技术企业可在新增其产品或劳务提供之日起一年内,自行选定四年内任何一日为会计年度的开始,连续四年免征所得税,或以15%的比率减征所得税;(3)对于高技术企业采用本地人才达到一定比率的,其所交纳的所得税和其它附加税税收不超过其总应税额的22%④。从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对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灵活多样;二是可以考虑对高技术企业的投资税和加速折旧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人才本地化高的企业予以优惠。

关于对高技术企业的贴息,在发达国家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因为以政府的财力设立各种高技术基金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政府对高技术的投资主要是充当金融机构对高技术投资的贴息,则各种金融机构的投资将被引导到高技术领域。日本科技兴国时期传统产业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通产省、大藏省等协调的结果。我国的国力决定了贴息是较直接投入更可取的路子。

2.通过资本市场发行风险投资基金、股票和债券。我国资本市场到目前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股票市值已经占GDP的27%, 但是相当多的上市企业仍然是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商业流通业企业,只有少数高校主办的高技术企业和部分从事短平快的制药保健业企业在股票市场获得了融资;而债券市场的主体则是电力、交通等基础产业。政府应考虑让高技术企业更多地参与到资本市场的活动中来,通过股票、债券发行、带认股权的债券的发行等途径为高技术企业提供风险融资。甚至也可考虑建立一部分高技术企业创业基金和中外合资中国高技术基金,在国内和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为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创造条件⑤。

3.鼓励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一系列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例如美国有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中心”,它们本身的存在和发行的债务工具,是作为整个资本市场合理的组成部分,其它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购买它们发行的高风险债权凭证,和其它不同收益率、风险率的投资工具组合在一起,在保证一定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有效地分散和降低其投资的整体风险,况且风险投资公司本身也具有高成长性的可能。目前美国“硅谷”就聚集了全美国近50%的风险投资公司,持续的、大规模的投资才培育出了网络技术、虚拟技术等超前的高技术产业集团,而我国目前尚缺乏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中央银行能够对风险投资公司这一类金融机构予以承认和引导,其发展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五、完善和形成高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

1.既要加强核心技术体系开发,也要完善获得共性技术的途径。在一个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技术中,其技术系统一般由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两部分构成。共性技术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基础,核心技术是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二者构成完整的企业技术体系。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高技术企业应集中资源着重培养自身独特的核心技术,突出自己的特色,赢得竞争优势;而通过外包、协作或联盟等方式将共性技术“虚拟”出去,把有限的资源集中于开发和增强自身的核心技术,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当然由于技术扩散和转移的存在,由某个企业所独占的核心技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演变为共性技术,从而使企业丧失自身的优势地位。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财力物力所限,传统企业和部分高技术企业缺乏既从事核心技术开发、又注重共性技术研究的能力,因此,我国企业要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还必须在技术战略中对企业的核心技术培养作出前瞻性和动态性的规划,不断促进企业核心技术的更新和升级,以此维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地位⑥。我国高技术企业,例如长虹、春兰、海尔等在高技术开发方面有趋同化的迹象,如果企业不能形成自己具有前瞻性的独特核心技术,那么其在未来的高成长性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就将如目前的VCD行业一样受制于拥有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我国的高技术企业间既竞争又协调的自律联盟气氛是非常必要的。

2.既要形成企业技术标准,也要引导本行业技术标准。协调处理好企业技术标准,并引导本行业技术标准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技术锁定的威胁。企业在设定自身技术标准时,应以本行业主导企业的技术规范为基准,一方面与之保持兼容性,另一方面又要维持自身的灵活性和独立性,这是因为任何企业都面临着技术锁定的威胁。技术锁定包含双重含义:一是“锁在里面”,即企业的技术范式完全被主导企业所控制,无法轻易改变或转换;二是“锁在外面”,即指企业的技术标准和当前市场主导企业的技术规范不相容,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被市场所拒绝。典型的例子是日美在高清晰度电视、欧日在数码录音技术方面的标准化之争,尽管日本企业在技术开发方面还具有一定优势,但是由于欧美的技术成为高技术产品的国际标准,因此日本的技术原型迅速被淘汰并丧失了大规模产业化的可能。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在R&D部门中并不另外专门设立标准化室,似乎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是高技术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情况在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有关认证体系后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仍然相当不够。在高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已没有一家企业能永远维持主导地位,行业主导标准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我国企业在设定标准时必须将兼容性和独立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避免由于技术标准和主导标准不相容,而产生的“锁在外面”的风险;又不至被锁定在某一个企业的技术范式内而无法自拔,从而使企业处于进退自如的有利位置。

六、建立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吸收机制

1.加大政府对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我国高技术人才的缺乏和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密切相关的,不仅和发达国家相比投入不足,和东南亚国家相比也是较为滞后的⑦。如果缺乏人才的基础群,那么能够从事高技术开发的人才数量将更受限制,靠募捐等机制来维持和掩盖基础教育投入的不足不是根本出路,政府在压缩和精简机构之后,应该加大对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否则高技术的人才基础就将逐渐丧失。

表2 部分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

项目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1985 5.04.95.8 4.55.0

1990 5.34.95.4 4.04.8

1991 5.65.25.8 4.14.2

项目日本 韩国 新加坡 中国

1985

5.0 4.02.53.6

1990

4.7 3.52.73.3

1991

4.7 4.52.73.2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年鉴》1994年版和《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版整理

2.建立海外高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基金。我国从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海外人才的回归率逐年下降。1991-1995年间,我国公派海外人才的回归率分别为71.3%、55.2%、47.7%、26.3%和31.2%,这反映出我们缺乏合理地保护、使用和珍惜高技术人才的各种措施。从事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研究人员、营销人员和企业家没有能够分享到高技术的高成长和高增值给他们带来的好处,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从新中国的建设和其它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可考虑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海外高技术人才回归基金,为其在国内从事高技术企业的创业提供必要扶持,解放后我国工业体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海外约2000名高技术人才的回归,因此政府可以考虑设立海外高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基金,鼓励他们在国内进行高技术产业化的尝试;二是将目前人才分散化使用的格局打破,目前拥挤在科研院所的高技术人才占总量的近82%,而企业R&D部分的人才只占了18%,因此改变行政化的高技术开发体系,引导人才从科研院所向企业流动是必要的;三是重视国内高技术人才的的培养和使用,目前的跨世纪接班人计划是可取的,但是如果能够形成对高技术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和尊重,采取技术和人力资源折成企业创始股,让高技术人才和企业家入股以其技术和管理才能入股企业,分享企业的成长,分担企业的风险,可能是更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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