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之下的真相:对蒋介石本人修改的一批日本讨论和文件的解读_张季鸾论文

尘封之下的真相:对蒋介石本人修改的一批日本讨论和文件的解读_张季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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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中日之间的秘密接触,相关的研究并不能算少。但由于研究者所力不能及的史料方面的条件限制,人们所依据的主要资料大多是日方的文件和回忆录。而当事的另一方即国民政府方面,所披露的文件极为有限。长期以来,研究者所能引用的中方资料只是一些较低级别的牵线搭桥者的回忆录,而这些回忆录还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写成的,因此,回忆者当时所能了解的真相的程度及日后回忆时的准确度都影响到研究者的使用。一些重要事件的来龙去脉,至今尚有若干不明之处,而对于国民政府最高决策圈内人士的真实想法,人们所知则甚少。(注: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中日秘密交涉为例》(《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4期)首次利用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揭开了蒙在国民政府身上的黑纱,开了大陆学者利用蒋档来从事这一研究的头。笔者去年曾有一短暂的机会接触蒋档,深感如能对蒋档深加发掘,一定能对战时中日关系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我们现在大致已比较清楚,在抗战前期多种路线的中日秘密接触中,有一些活动蒋介石是确实不知情的,有一些蒋则通过特情渠道获知了消息,还有一些则由当事人直接向蒋做过汇报,情况各不相同。说蒋对中日之间的接触都了如指掌,并在幕后操控,未免有些言过其实,说蒋对这些活动毫不知情,完全是手下人越权操作,又不免显得对蒋过于维护。因此,必须对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分析。但以往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缺憾,即无论蒋对某一接触是默许还是斥责,我们都没有发现蒋介石本人对和谈条件系统地表示过意见。(注:南京失陷前后发生的“陶德曼调停”是个例外。这是抗战时期惟一的一次由外国出面进行的斡旋活动,蒋介石且曾亲自会见过陶德曼。但这次调停,实际上是由陶德曼转述日方的条件。蒋介石所表示的中方立场只是原则性的,如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的状态、华北的主权与完整不受侵犯等,并未提出具体对案。)因此,对于蒋心目中的和谈条件,人们无法确切得知,而只能根据片言只语来推断,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现存于台湾“国史馆”中蒋介石特交档案中的一组记录,却给我们留下了难得的珍贵资料,使我们得以一窥蒋介石对和谈条件的真实想法。本文试图对这些文件作一粗略的解读。

蒋介石亲自审核过的这一对日议和条件,是张群、陈布雷、张季鸾等在1940年8月间为张季鸾赴港与日方接触所准备的。然而,有关战时中日秘密接触的各种回忆和研究很少提到这一事情。大陆出版的黄友岚著《抗日战争时期的和平运动》(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版)至今仍是惟一的关于战时中日接触的专著,并未提到这一活动。在台湾出版的日本学者藤井志津枝著《诱和——日本对华谍报工作》(台北文英堂,1998年版)也未提及此事。日文著作中,迄今对“和平工作”研究最为权威的户部良一著《和平探索者——中国事变和平工作的群像》(论创社,1991年版)及刘杰著《日中战争中的外交》(吉川弘文馆,1995年版)也均未涉及此事。为人们所广泛引用的《今井武夫回忆录》对这一活动也毫无记载。可以说,这一“张季鸾工作”实乃不见于史书。然而,这一活动又确确实实地存在于档案记载之中,未为人们所发掘。前引杨奎松文当是第一个依据蒋档将这一活动公之于世的。当然,由于档案资料记载的有限性,有关张季鸾活动的前前后后尚有许多不明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张季鸾,著名报人和政论家,时任《大公报》总编辑,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他早年在日本留学时参加同盟会,曾任留学生办《夏声》杂志主编。民初十余年间,他曾主持过多家报纸,最终在主持《大公报》后将自己的新闻事业推向了顶峰。《大公报》以“四不主义”即“不党、不卖、不私、不盲”为独立办报的指针,对政府有批评,有建议,但言辞又比较和缓。张季鸾因此被蒋介石尊为“诤友”。抗战爆发后,张季鸾日益为蒋介石所倚重。蒋介石经常将其请到官邸,边吃边谈。张回去后再将有关信息及政见写进文章,以影响舆论。如此,《大公报》的影响也与日俱增。

依据笔者目前所阅读的蒋介石档案,虽然不能完整地勾画出张季鸾活动的全貌,甚至不能排出每次方案讨论与修改的准确日程,但读完相关卷宗,蒋介石在对日议和问题上犹豫不定的矛盾心态却是跃然纸上,给人以深刻印象。

1940年夏,无论对中国还是对日本来说,都是一个相当紧要的关头。对中国而言,由于印支通道和滇缅路的陆续关闭,中国获取国际援助的主要通道被切断,中国抗战处于困难时期。在日本方面,它利用法国在欧洲败降和英国战事吃紧之机,逼迫他们关闭对华交通线,并提出了允许日军进驻印支北部的要求。日本的这些举动开始显示出南进的意图。在这一背景下,议和问题的提出,显然具有更大的敏感性。

7、8月间,日方通过各种渠道向重庆中枢传来愿意撤兵议和的信息,其中尤以和知鹰二通过希腊某商人转来的条件最为宽松,蒋介石称之为“乞和”。(注:遗憾的是,笔者尚未看到这一被蒋介石称为“乞和”的文件。)对于日方何以一再提出要价较低的议和条件,蒋介石判断,日本人此时已决心南进,因此想尽快解决中国问题,故而将议和条件大大降低。这一认识使蒋终于动了不妨利用这一时机来一试和议的念头。8月3日,蒋在与张季鸾谈话日时说道,和知托希腊商人上书,表示诚心和敬意,“而其内容,无异乞和,为从来所未有,乃知敌求和之急,盖迫不及待也。我今趁敌南进野心猖狂之时,如谋于我有利条件之下与之媾和,可乎?”(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8月3日条,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蒋的这一席话,显示了他有意抓住日方为了南进而急于议和的心理来谋取对中方有利的和局的意向,实际上也为下属的方案策划活动开了绿灯。8月9日,蒋再次研究了和知的转来的条件,认为“敌寇求和益急,而其方法乃愈益幼稚”。(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8月9日条。)

但蒋介石又心存犹豫,他对是否应抓住这一机会向日方作出回应,以免错失议和良机,显得没有把握。他担心这是日本人设置的圈套。此时,通过胡鄂公、何世祯、张治平等各种渠道传来的日方议和意向也纷纷上报到蒋介石这里,但蒋觉得:“彼之求和乃是欺诱行动,益令人可恨,应一概严拒之。”(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8月13日条。)8月13日,蒋介石发表“八一三”三周年告沦陷区民众书》,公示了对解决中日问题的立场:“在敌人没有完全退出我们国境,我们同胞一天没有得到解放以前,就是中正一天没有尽到责任。所以,全国同胞,尤其是上海以及各地沦陷区同胞的痛苦,中正决不敢有一时一刻的忘怀,亦不敢诿卸职责,而不鞠躬尽瘁”,“我们中华民国的版图,决不会放弃寸地尺土的。”(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1卷,台北1984年版,第200页。)次日,蒋自记曰:“昨日八一三告书发表,与敌当头一棒,使彼等之认识或能更进一步。否则,彼不醒悟,常来尝试,我若一时中其诱计,则太危矣。”(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8月14日条。)8月15日,蒋又在日记中写道:“敌阀此次用尽千方百计,作求和攻势,其摇尾乞怜之态,可谓极矣。余于‘八一三’纪念日告民众书,仍以光明正大态度,痛斥敌军之凶暴残忍,激发同胞敌忾之精神,此为对敌之当头棒喝,冀其有所觉悟也。”(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下册,台北1978年版,第567页。)从蒋介石这一系列的讲话和日记来看,他在8月中旬对议和之事在公开场合自是表现出义正辞严的态度,在私下场合及日记中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

但是,蒋介石心中仍不能断绝万一或可与日议和的意念。8月下旬,蒋对议和的态度又转趋积极。张群、陈布雷、张季鸾在蒋的授意之下,开始起草有关议和的若干文件。蒋此时对议和之事似乎又充满自信,并不担心为日本所乘。8月27日,蒋在与张季鸾谈论正在拟议中的议和文件时指出三点:甲,以基本条件为标准;乙,以不失时机为要旨;丙,以期待国际为下策。所谓基本条件,即幕僚们在文件中所拟定的基本条件。蒋在谈话中强调了三个要点:甲:打破敌国侵略灭华政策;乙:消灭敌人优越奴华心理;丙:恢复中国独立自由地位。这可视为蒋对于基本条件的原则概括。“以不失时机为要旨”则表明,蒋期望能利用目前日本急于求和心理,立即展开有关行动,不要错失难得的良机。至于过去所一直奉行的期待国际形势发生有利于中国的变化的政策,蒋以下策而视之,表明它在此时已不占重要地位。所谓期待国际,实质是期待英美,鉴于欧洲战场上英法的失利,而英国在远东竟在日本的压力下关闭滇缅路,蒋对国际援助的期待自是大打折扣。故而蒋认为坐等国际变化为下策,不如现在就采取行动,与日本达成解决办法。

蒋何以在此时又不担心会中日本圈套呢?他的信心乃基于此时他对日本意图的判断。他认为“敌有求于我,国际上、地理上、经济上、军事上皆非与我合作不可。敌又有惧于我,我有领袖权威,革命精神,三民主义”。明眼人不难看出,所谓有求有惧,有惧者不免有些牵强和自壮声势,而有求者则是蒋的实质性考虑。他认为,日本要南进,必须要尽快解决中国问题,必须在地理上、经济上和军事上获得与中国的合作。与对我既有所求又有所惧的日本比较起来,蒋认为,中国没有什么可畏惧的,“我则有实力可恃,不患其违约;有根据地存在,不患其和而又决裂”。他不怕与日本谈,也不怕日本谈妥后又变卦。蒋并嘱咐张季鸾在与日方交涉时,“应持坚决态度,不可稍有迁就”。(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8月23日条。)

然而,就在张季鸾8月31日赴港后不久,蒋又显得信心不足。同日,日本与汪精卫政权议定日汪基本关系条约,日方并借此大为宣传,称该条约签字之时,即为承认汪政府之时。蒋介石揣测日本此举的用意是“借此以胁诱我与之言和也”,并称“敌时时以日满支名词为对象,如何可望其彻悟与和乎?呜呼!我国伤亡如此重大,亦如何而可轻易议和”,对议和之事又显得非常悲观。(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9月1日条。)

蒋介石这种游移不定的态度似乎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张季鸾活动的命运。张在香港多日,并未能与日本方面接上关系,而他为引起日本人的重视,竟不惜泄露天机,自曝曾多次蒙委座召见。蒋通过特务情报获知张在港的如此活动,颇感不快,急令将张召回重庆。9月22日,蒋与张谈曰:“倭寇军人之愚拙无方,比我国尤甚。而其幼稚欺诈,则非常情所能想象。若与理会,必受无妄之祸。”(注:《困勉记初稿》卷61,1939年9月12日条。)张季鸾活动由此便告夭折。

张季鸾活动虽说胎死腹中,未能与日方接上关系而正式出台,但为张季鸾活动而准备的若干文件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它是我们迄今所能见到的能够反映国民政府最高决策者蒋介石的真实想法的最为系统的文件,对于我们认识和评判蒋介石的议和立场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张季鸾活动展开与否,对研判这些文件其实是无关紧要的。

为张季鸾活动而准备的文件由《处理敌我关系之基本纲领》、《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中日恢复和平协定要点》及《对敌策略的几个疑点》等草案及讨论稿组成。其中,《处理敌我关系之基本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是指导整个对日议和活动的一份基本文件,议和的依据和基本条件皆源于此。(注:《处理敌我关系之基本纲领》,1940年3月,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0。)

《纲领》首先讨论了中国的建国原则,然后再根据这一原则来讨论中日关系应如何处理。所谓建国原则,实际上是对三民主义进行抗日战争新形势下的新诠释,即分别根据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要义来讨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确定基本原则。

关于民族主义,《纲领》提出两方面的要义:“我国应外而与各有约国家缔结平等互尊之关系,内而扶助边疆各少数民族之平等政府”,即对外争取与各国的平等地位,对内奉行民族平等主义。值得治吏者注意的是,显然是针对蒙藏问题,《纲领》提出了一个中国联邦的构想,这一联邦的构想在以往的研究中甚少提及。《纲领》提出:“应对于外蒙政府开始交涉,对于西藏当局需密切接触,期建成中蒙中藏之新团结,而最后达到使外蒙古西藏以联邦之形式,完全复归于中国统治之下。”(注:以中国联邦的构想来处理蒙藏问题,使实际上已经独立出去的外蒙和与中央保持着松散联系的西藏统一在中国联邦之中,似从未见堵公开文献,以往有关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蒙臧地方关系的研究中尚未触及到这一问题。)尽管此时外蒙与西藏的地位其实有着很大不同,但《纲领》对此未细加区别,也未对在中国联邦之下外蒙与西藏地区享有多大的自治权加以讨论,因为,蒙藏问题不是《纲领》所要讨论的重点。

蒙藏问题的提出,显然是用与“满洲国”问题作对比和区分的。日本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扶植成立了“满洲国”,自是想步外蒙的后尘,使东北脱离于中国之外。对此,《纲领》一方面表示,将来要使外蒙复归中国的统治之下,另一方面,更直接地指出,东北问题与蒙藏问题完全是两码事,“满洲伪国与蒙藏不同,其地本为普通行省,其人民最大多数,本与各省人民完全属于同一之民族系统,故其解决之方法应不同于外蒙西藏”。

遗憾的是,尽管《纲领》认为东北问题与蒙疆问题在根本上不同,但面对日本多年的军事占领和一再把承认“满洲国”作为中日议和的基本条件的现实,《纲领》在对东北问题的具体处置上又表现出很大的妥协性。《纲领》提出,东北被日本侵占已久,因此,在我国不能用兵力收回的过渡期间,“应视为与外蒙西藏相类之悬案”。这一类比,虽然加了时间上的限定,只适用于过渡期,保留了日后以武力收回的可能,但它仍充分显示出重庆政府在东北问题上的无奈和消极。外蒙的现状是众所周知的,实际上的独立与中国名义上的宗主权,将成为过渡期内重庆政府处理东北问题的模式。

那么,如何从过渡期走向中国联邦呢?《纲领》提出了将日本人和溥仪政府区别对待,扶助溥仪政府摆脱日本控制的设想。《纲领》设计出一个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使取得满洲内政自治之政权,使该地汉满蒙人民先脱离被占领地人民之境遇,第二步与溥仪直接协商,先求得一过渡的解决办法。而最后与外蒙西藏同为联邦之一,完全复归于中国。”《纲领》的这一设想在今人看来实在有些匪夷所思,无论是指望日本人能赋予伪满政权以实质性权力,还是指望伪满政权能通过协商回归中国大家庭,都充满了太多的幻想成分。但在《纲领》的起草者看来,这或许是中日之间摆脱东北问题之争的一个妙法。日本一直要求国民政府承认“满洲国”,而中国政情则不允许国民政府公开丢弃东北,两者之间无法找到调和点。这也是此前多次中日接触失败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出这样一个强化溥仪政府而弱化日本统治的构想,避免了中国承认满洲国或日本退出东北这样肯定不能为双方国内舆论所接受的棘手问题,而扶植东北各族人民自主自强,或许能为双方所接受。

其实,恐怕连《纲领》的起草者内心也明白,《纲领》所设想的这一分两步走的计划是不可能实现的。提出这样的设想,一是把难题推给日本方面,你不是声称民族自决吗,你能让东北人民真的自治吗?当然,更重要的是,为自己寻找一个下台阶,将矛盾聚焦的东北问题暂且回避,而为讨论关内地区的停战议和问题铺平道路。

在民权主义部分,《纲领》指出:“根据民权主义,我国统治大权寄托于国民代表大会,决不容受外力之干犯或限制,故我国外交一般原则之一,为互不干涉内政。”考虑到日本在以往的议和条件中坚持要国民政府先行反共然后议和,以及和平恢复后仍要在中国部分地区“防共驻军”的要求,《纲领》强调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即实际上排除了接受这一要求的可能。

在对三民主义分作讨论之后,文件指出,三民主义建国之完成,非空言所能保障,故国防之完成,实为建国第一急要之图。因此,我国之对外关系,凡涉及国防之事项,尤绝对不受干涉或限制,“因此,根据不平等条约之外国在华驻兵,乃国家主权蒙受耻辱之最大象征,故必须交涉撤退,至于因侵略作战而来之敌军,其必须全部撤退,更不待论”,“应不忘三民主义之平和之精神,务避免军事冒险的参加,故非有绝对正当必要之理由,必避免与任何国家民族缔结军事同盟之关系,尤注意勿受帝国主义国家侵略政策所利用”。此处,明显指日本以防共防苏的名义要求与中国订立军事同盟,或加入德意日的反共产国际协定。

《纲领》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对敌策略问题。大陆学界以往对蒋介石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为和谈底线的做法颇有争议。有人认为,“七七”时“满洲国”已经存在,如果只要求恢复到“七七”时的状态而不提取消“满洲国”,这便是置东北于不顾,有出卖东北之嫌。也有人认为,在军事战场上战事不利的情况下,提出恢复战争开始前的状态的要求已是不易,再提出取消“满洲国”问题,则根本不可能为日方所接受。这一争议至今未有定论。实际上,这一问题在60年前的主事者那里便已有所考虑。

《纲领》认为,“战争为关系国家存亡之大事,故必须成功,不容失败。因此,我国之抗战,不论时间如何长久,环境如何困难,必须贯彻成功,不容中途自馁”。但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起草者提出了一个所谓最大限之成功与最小限之成功的说法,要求根据现实情况,衡量彼我,以为运用。所谓最大限之成功,“为完全战胜,收回被掠夺被占领之一切,不惟廓清国内,并收复东北失土”,而最小限之成功,“则为收复七七事变以来被占领之土地,完全规复东北失土以外全国行政之完整。而东北问题另案解决之”。起草者认为,以上两义,“前者为战胜之表现,后者则为胜败不分,以媾和为有利益时之绝对的要求”。

笔者以为,无论我们对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为和谈底线持何种看法,但《纲领》起草人的这一说法应是能够接受的:收回东北只有在中国取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当中日两国处于僵持局面时(更不用说经历了多次重大失利之后),回复到七七事变前的状态已是最大诉求。因为,这意味着日本3年来的侵略成果要全数吐出,日本能否接受这一条件已是大有疑问。至于要进一步收回在战前便已沦入日本手中的东北,则是完全没有现实可能的,那无异是要日本承认战败,一个战场上的优势者怎会接受战败者才会接受的条件?

作为策略,起草者提出,即使中方有意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议和,也不应主动发起谈判,因为“我国为被侵略国,故和议之发起,必须出自敌方”。而且,对于日方正式策动和议之举动,也应作深切考查,看其条件是否违背前述的建国原则,是否能达到我最小限度之成功,“必须在确认为我作战目的已得最小限之贯彻之时,始允其开始平和之交涉”。

《纲领》的第三部分为中方的议和条件。这些条件分为三种:一为“我方绝对坚持者”,并把它作为中日开议的前提条件,二为“我方一般之主张”,即中方在谈判中争取实现的要求,三为“对日本之希望条件”,即应努力争取但最终也可放弃之目标。在绝对坚持的条件部分,文件提出:一、凡因作战而来之日本军队,完全限期撤退,不容有任何借口,而有留驻“占领地”之部队。二、不容任何干涉内政之举动,所有日本设置之伪组织,均须取消,且否认任何占领地行政上或经济上之特殊化。我国之行政完整,必须完全恢复,无有例外。这两个条件是不容谈判和妥协的。文件明确提出,这是开议的前提条件,如敌方主张不同,“应绝对拒绝和议之开始”。

恢复七七前的状态,是否意味着承认对东北问题不予考虑,甚至是承认东北为日本永久占领呢?并非如此。《纲领》对东北问题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在现在的议和中不触及此问题,留待战后另作交涉;二是目前就东北问题先取得一种谅解,再约期进行交涉。如决定采行第二种办法,又有两种方案可供考虑:一、要求日本承认我国在东北之主权,而中国承认东北之自治,我中央派驻满指导长官一人,常驻长春,代表中央,但不干预其通常施政。二、要求日本先改革东北的施政制度,使溥仪政府确有施政用人之自由,废除日籍官吏制度,还政东北人民,此项改革完成之后,我中央得与溥仪之政府直接协商,以求东北悬案之解决。在这一协商开始之前,中日可商订临时办法,以便利关内外人民之交通与经商。中方在谈判中应特别要求日本善待东北同胞,废弃其九一八以来仇视贱视东北人民的政策。不难看出,《纲领》所提出的这两种办法,其实也都是以承认东北自治,调整日“满”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反映了前述基本原则的思想。

对于关内的各伪组织,《纲领》提出了取消与善后的三条办法。一、所有以各地伪组织名义所发表之伪法令契约,均否认其效力。二、两国政府于停战后三个月内,互派委员组织会议,清理各伪组织存置期间之各项纠葛。三、自停战日起,日本应负责解散各伪组织,各该地方之交代接收办法另定之。其中,第二条显是起草者为解决伪组织当政期间的各种问题方便起见而提出的,但这无疑会给日伪对善后问题的干涉提供机会。对于此条,蒋介石批曰:“伪组织法令契约一律无效,不能有此会议”,“不可有此一条”。

在对日方的希望条件中,《纲领》提出:为使中日国交一新之计,“希望日本自动声明废弃旧时代不平等条约之特权,尤要者为辛丑条约北平山海关间之驻兵权及领事裁判权与租界,限期实行。”蒋介石在“废弃旧时代不平等条约之特权”前加上“定期”二字,在列举要废弃的的重要特权中加上了“内河航行权”。

尽管中方希望在和议中回避有关“满洲国”问题的讨论,但估计到日方会在和议中提出这一问题,并要求中方承认“满洲国”,《纲领》明确提出,我国应声明不能承认,并应向日方提出两大理由:一、此次和议之精神,应为真实解决两国之纠纷,一扫两国人民之恶感,以期建设两国间真正之和平。若承认满洲国,是仅为中国之屈服,断非问题之解决,祸根存在,留诸将来。二、假令满洲国为真实之独立国,其独立确出于人民之公意,则我国可另作考虑,而无奈满洲现状只为日本之军事占领,溥仪且无自由,况其一般官民。故在现状下,若中国允日本之要求,不惟丧失领土,而且违背道义。这两点即向日本表明,承认“满洲国”,既为不能,又为不当,中国政府无法接受。

文件的起草者都同意,对东北问题,宜采取“拖”字诀来应付,因为在目前情况下,中国既不能收回东北,又不能放弃东北,“故利在拖延不决”。但如何去“拖”?起草者中有不同的看法。《对敌策略的几个疑点》(以下简称《疑点》)对《纲领》中的对敌策略部分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商讨意见。(注:《对敌策略的几个疑点》,1939年日月20日,紧急警报声中起草,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1。)该文件认为,拖延战术不等于规避不谈,因为如果日本要求谈,则中方就不可能不谈,且面对如此重要的问题,如“政府只以延搁规避为策,则对于全体国民,亦非所以彰明威信之道”。

《疑点》的作者不同意《纲领》中关于东北问题的第一方案,即中方收回主权,但不干预东北施政的方案。作者认为,这样的主权只是一种宗主权,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欲坚持收回宗主权,并非没有可能,但获得这一空名有弊无利。因为要获得这一宗主权,必须与日本在其他方面有重大交换,如同意订立攻守同盟、经济同盟之类。这样,“我收回者仅空名,而所失者为实际”。《疑点》认为,中方应注重“实质的收回”,这种收回虽然在现在不可能,但在将来却有可能,即“在我国防完成而敌人有求于我之时,或敌人在国际战败之时”。因此,“我决不可自弃东北,以失将来实质收回之根据”。

出于指望将来有朝一日可以收回东北的考虑,《疑点》提出,中方应采取的政策,为不要收回空名,“但求现在或近时之解决,对将来之实质的收回,不成障碍”。因此,中国方面对于东北问题的态度,应为积极的,不躲闪的,应主动积极地向敌人交涉。在策略上应达到下列诸目的:一、不形成中国之放弃。二、使东北人民实际得到利益。三、与国家战后之建设,毫不妨碍。

根据这一方针,《疑点》提出了应付和处理东北问题的三个步骤。第一步,在日本要求中方承认伪满之时,先予以合理的反驳,详举东北现状,以证明东北四省为被日本军事占领,而非独立建国,同时声明,中国愿于两国和平恢复之后一年内,与日本就东北问题专案交涉。第二步,中国政府在中日复和之后,指定一委员会赴东北调查,征询那里官民之意见。这一调查以半年为限。中国应取得日本承诺,对于中方所派遣的调查团,不干涉其行动。第三步,俟调查团归来后,由外交部与日方定期举行正式会议。《疑点》并提出,中方在该会议上所提之案,事前不发表,以达到暂时延宕之策略。这样,便可“使战后最重要之一年,不受东北问题之烦累,且得一年之时间,看日本国际地位之变化”。由此可见,《疑点》主张的是,以具体的积极行动,来达到总体上的拖延目的。

《疑点》的作者还提出,在从和平恢复到举行中日东北会议的这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可先代东北人民要求东北施政之改良,然后再与日本订立关内外交通经商的过渡办法。

该卷档案内有一无标题文件,以另笔标注为“8/31张携港之文件”。(注:“8/31张携港之件”,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3,修改后编号为45537。)但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它产生的时间应比较早,因为其中一些内容在后来的讨论中已被修正,所以,它应是讨论稿之一。笔者的推测是,“8/31张携港之文件”几个字似为当时的档案整理者所加,并不确指它就是8月31日张季鸾去港时所携带的文件定稿,只是一笼统的归纳而已。

这一“张携港之件”,分为基本原则、恢复和平之绝对必要条件和希望条件三个部分。(注:杨奎松《蒋介石抗日态度之研究——以抗战前期中日秘密交涉为例》全文照录了这三个部分,本文不拟重复引述。但该文引用的显是初案,本文着重展示蒋介石对其中一些条件的修改。)关于恢复和平的绝对必要条件,共有四条。原草案第一条是:“凡因作战而来之日本军队应限期完全撤回,其在北方长城内外之部队,应全部撤出河北及察哈尔省境以外。”蒋介石将“凡因作战而来之”数字划去,改为“日本军队应限期完全撤回……”这样,便避免了日后可能发生的界定因何而来华的争议,无论其是否以作战的名义来华,所有关内日军皆在撤退之列。甚至战前依据其他不平等条约而在关内特定地点驻扎的日本军队,也在撤退之列。

原案第二条为:“凡卢沟桥事变以来日军所占领之中国南北地方……应完全交还中国。”蒋将“卢沟桥事变以来”划去,改为:“凡日军所占领之中国南北地方……应完全交还中国。”这一修改的含义也极为明显,原案明确限于恢复七七事变前的状态,而修改后的条文在解释时具有很大的扩展性,它隐含着在七七事变前便已被日军占领的地方也在交还之列的要求。

第四条为:凡占领地内日方所占领之中国公私产业,须一律交还。凡日方所办具有垄断性质之公司,中国不能承认。蒋介石将垄断改为“统制”,使含义更为精确。

《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讨论了有关停战撒军及善后治安等问题。(注:《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6。)在“撤军”部分,原案第一条为:日本作战部队应于中日两方约定停战之日,自各前线往后撤退至100公里以外。蒋介石改为:日本作战部队应于两方停战之日,由前线往后撤退至100公里以外。

第二条为:日本陆军应自停战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全撤退,回复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前状态。蒋介石改为:日本陆军应自停战之日起,在3个月内,完全撤退至长城线以外。一是撤军时间大为缩短,二是撤军地域更为扩大。这样,部分在在七七事变前已越过长城线的日军便也在撤退之列。这里,蒋介石又稍许越过了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的底线。

第三条:日本海军应自停战日起,在一个月内,完全撤退,回复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前状态。

第四条:日本空军应自停战日起,在一个月内,完全撤退。

除此之外,蒋介石还加上:日本侨民除在租界与通商口岸外,在其他各地者应同时撤退。

《中日两国恢复和平基本办法》的第二部分为东北问题,蒋介石对这一部分的修改,重在强调热河不属于东北范围。该部分原来的标题为“东北四省”,蒋改为“东北问题”。原文第五条为:“关于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问题,日后由中日两方另行商议解决之。”蒋改为:“关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问题,日后由中日两方另行商议解决之。热河应不属于东三省范围。”

原案第六条提出,在东北问题未商议解决以前,在察哈尔河北两省沿热河辽宁边境50公里以内,不驻中国军队,其治安由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在热河辽宁两省沿察哈尔河北边境50公里以内,不驻辽吉黑热军队及日本军队,其治安由辽吉黑热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蒋将“在察哈尔河北两省沿热河辽宁边境五十公里以内,不驻中国军队,其治安由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全句划去,并将其后改为,“在热河全省及辽宁省沿河北边境五十公里以内,不驻辽吉黑军队及日本军队,其治安由辽吉黑保安队及警察维持之。”这样,日本在辽宁边境及热河全境的驻军都受到了限制,而又对中国军队则没有任何约束。

第七条要求:日本政府保证永不将东北各省划入日本领土,或采取其他行动,使各该省在名义上或事实上成为日本之保护国。

《中日恢复和平协定要点》应是产生较晚的文件。(注:《中日恢复和平协定要点》,1940年8月,蒋中正特交档案,中日战争卷30,号45537-1。)从内容上看,前述诸文件的若干修正点已在该件中得到体现,且该件出现了前述各件中尚未出现的新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总纲”中,文件提出:

(一)两国相互尊重对方之独立主权及领土与行政完整,永久不相侵害,并共同确认此为维持东亚和平,保障两国人民福利之基本要素。

(二)两国相互保证尊重对方之国体政体,不用任何借口,干涉对方之内政与政治的及社会的组织。因此,两国并相约于恢复和平之后由两国政府先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友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行动。蒋介石将第二句改为:“两国并相约于恢复和平之后由两国政府先努力恢复两国人民之情感,取缔一切有害于社会民生不正当之行为与互相排侮之行动。”日本常将中国民众的抵制日货举动及与日本在华人员的冲突称为“排日侮日”,蒋在此处加上取缔一切有害于社会民生之不正当行为之语,显是针对日方,要对日本在华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以消除冲突的根源。

(四)今后维持及增进国交之一切事宜,皆以绝对平等为其基础。因此日本保证愿自动废止过去所订条约中一切不平等之特权,如领事裁判权、租界及北平山海关间驻兵权等而定期实行之。蒋介石在要废止的领事裁判权后加上了内河航行权。

(七)自沈阳事变后两国所订之军事性质之临时协定,如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之上海停战协定、二十二年五月之塘沽停战协定,及二十四年六月日本驻军梅津司令官所提出之要求条件,现因两国和平恢复均应废止。蒋介石在此处修改为“均应同时废止”

在第二部分“终止战斗及撤兵”中,该案提出:两国约定以本约签字公布之日,为两国军队战斗终止之日。该案要求所有日本作战部队完全撤回。自战斗终止日起,陆军部队尽三个月以内撤完,海军空军尽一个月撤完。蒋介石在此句后加上:凡在占领地区内地各处之日侨应与日军同时撤退。

在第三部分“占领地之交还及善后”中,该案提出:各占领地内之伪政治组织,由日方取消之。蒋介石加上了时间限制,改为:“各占领地内之伪政治组织,自本约公布之日,由日方取消之。”

第五部分为“东北悬案”。该案提出三点:一、于恢复和平后一年以内特开会议,另案解决之。二、热河不在满洲之范围,将来东北三省悬案解决时,关于热河省另案办理。三、日方保证永不将东北各省划入日本领土,并不使各该省成为日本之保护属地。

通过对这一组并未正式出台的议和文件的解读,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蒋介石对于中日议和的基本立场。对于关内地区,他坚持日本应干净彻底地撤军,恢复到七七事变前的状态,有时则更进一步,如要求日军全部退到长城以北,废除战前根据不平等条约所获得的在关内若干地点的驻军权,取消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权等其他的不平等特权。对于东北地区,他表现出了较大的妥协性,未能将同是日本侵略造成的东北问题与关内地区同等看待,而准备以特殊方法予以处理,无论是让中国享有名义上的宗主权的主张,还是通过强化溥仪政权而阻止日本操控的主张,都是有损中国主权的。但是,从文件各处所表露出来的整体构想来看,蒋对东北问题的处理,似仍不可以“出卖”东北而名之。蒋介石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指导思想是,尽量拖延时日,等待国际局势发生有利于中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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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之下的真相:对蒋介石本人修改的一批日本讨论和文件的解读_张季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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